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常见问题及纠正措施

2019-01-05 16:24贾秀锦宋红霞
中国种业 2019年8期
关键词:净含量质量指标生产经营者

贾秀锦 王 笑 宋红霞

(山西省农业种子总站,太原030006)

《种子法》第四十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第四十一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包装是种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盘活种子市场、推广优良品种和便于农民购买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包装上印制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提供了良种良法的多项信息,是生产经营者与使用者之间相互沟通的重要媒介[1]。标签标注不真实直接影响种子质量的判定,使用者按照不正确的使用说明操作影响品种的性状表现,导致品质和产量的降低。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 年1 月1 日起实施后,通过近段时间的种子市场监督检查发现,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出现的问题依然存在,特别是蔬菜种子标签标注内容不规范、不全面,增大了消费者购买的盲目性,危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 常见的标签问题

1.1 作物种类标注不规范《办法》第八条要求:作物种类明确至植物分类学的种。种子类别按照常规种和杂交种标注。类别为常规种的按照育种家种子、原种、大田用种标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主要农作物标注没有问题,但非主要农作物标注则五花八门。典型的情况有:“芫荽”标注为“香菜”、“菜豆”标注为“豆类”、“印度南瓜”标注为“南瓜”、“西葫芦”标注为“瓜类”、“茎用芥菜”标注为“茎瘤芥”、“茄”标注为“茄果类”等等。种子类别常见的问题为将大田用种标为原种,对应的标签纯度数值标注成大田用种的数值,这样标注违反了《种子法》的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可以直接判为假种子[2],可以按照《种子法》第八十条给予处罚,种子使用者遭受损失的,可以按照《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要求赔偿。

1.2 净含量标注不准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净含量是指种子的实际重量或者数量,标注内容由“净含量”字样、数字、法定计量单位(kg 或者g)或者数量单位(粒或者株)3 部分组成。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个别生产经营者在依法标注的内容后加一个后缀,如有一家河南的企业,标注的净含量是“4200±50 粒”,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 规定的允许短缺量。第九条规定: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从这个意义上讲,一是标注时应为准确数值,不允许有范围,多标为画蛇添足,出现错误;二是在国家监督检查时,允许查出的结果与标注值有差异,但差异不允许过大,超出允许值就算不合格。就本例的情况,按照规定,计数包装的短缺量不得超过1%,4200×1%=42,标注的净含量范围为50,出现企业自我声明销售的定量包装不合格的情况。

1.3 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标注不清晰《办法》第六条规定:种子标签应当标注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这里要求种子标签将“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明确、独立标注出来,便于消费者辨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采用下列示例:检测日期:2016 年05 月,质量保证期6 个月。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以下几种情况:有的企业只标明生产加工日期,无检测日期和质保期;有的企业将质量保证期标作一个具体的日期(某年月日),与种子质量检验合格期限需要一个时间段不相吻合;有的企业将日期含糊地镶嵌到使用说明的其他内容里,难以辨识。这些企业不明确、独立标注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违背了《办法》制定的初衷。

1.4 风险提示不全面《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使用说明应当包括风险提示。第二十二条规定风险提示包括种子贮藏条件以及销售区域主要病虫害、高低温、倒伏率等因素对品种引发风险的提示及注意事项。风险因素是指促使某一特定风险事故发生或增加其发生的可能性或扩大其损失程度的原因或条件。它是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是造成损失的内在或间接原因。也就是说,要明确的标注出风险因素,告诉消费者,种子购买后哪些事情是必须注意的,否则有可能出现可以预见的不良后果。标注必须用警示性强的表述,不可以含糊其辞用其他变通的词汇淡化风险因素。风险提示应与品种审定公告或引种备案信息相一致,如果通过两个以上省级审定,风险提示应当与销售地所在地省级品种审定公告一致[3]。监督检查中发现主要农作物大部分都明确指出风险提示,但存在风险提示不足或减少提示信息量的情况,种子生产经营者认为过多提示风险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影响销量。对于非主要农作物,风险提示问题较多,标注不足。发现借风险提示打广告的现象,比如,“生产过程中注意防治玉米螟,可喷施‘康宽’等药剂防治”“在7~12 叶期喷施‘玉黄金’可降低株高”。还发现不该出现在风险提示的霸王条款内容,比如“批量购种,对质量指标请在15 日内复检完毕,逾期视为合格”“本公司不承担种子质量指标以外责任”等。

1.5 种子质量指标不准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质量指标是指生产经营者承诺的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监督检查发现,大多玉米种子企业在质量指标处标出了执行GB4404.1-2008,同时列表标注具体特性值,等于重复标注,画蛇添足。有一个常规谷子种子,正面标注是原种,背面标注的品种纯度是国家标准大田用种的纯度指标,存在标注值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者种子类别标注错误的行为。

2 对标签制作要求理解的差异

《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作物种类和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净含量、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转基因”字样、警示标志等信息,应当在同一版面标注。企业多数理解为,印刷时用一个电雕刻版印制的包装标签印刷的意思,所以用一个版印制好的卷材,自动包装机形成的种子包装袋,即便有的内容出现在种子袋的两个面上,也符合同一版面的规定。而种子管理部门人员理解,同一版面标注应该如报纸、书籍要求一样在种子袋的同一面上。

3 纠正措施

3.1 加强惩处力度对标签和使用说明内容不符合《办法》规定的,能明确定性的不符合项,应该通过处罚措施予以督促纠正,如净含量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违反《办法》要求标注内容缺失的行为、质量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

3.2 行业部门引导规范对理解上有争议的,标签印制排版的相关问题,包括风险提示变相标注为注意事项说法的,只要内容不缺,不能定性为不符合《办法》规定,农业主管部门应该先教育引导,再督促规范,定性为不规范,不应该处罚处理。

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既是良种的合法身份证明,又是品种的市场信誉卡片,也是企业的形象代言名片,更是农民选购优良品种的贴心良师益友[4]。同时,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还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判定种子质量、追究种子质量责任主体的主要依据,对违法行为的定性至关重要。种子生产经营者正确、规范地标注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对壮大种子企业、提高企业信誉、规范种子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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