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2019-01-06 17:25
福建茶叶 2019年7期
关键词:保险费保险合同保险人

武 阳

(南京工业大学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江苏南京 210000)

1 保险合同的成立

保险合同是一种特别的合同,它的成立自然需要满足一般合同的成立要件,就是当事人和对主要款项达成合意。保险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依据《保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成立要件有以下几点:投保人和保险人;当事人之间就合同主要款项形成合意。

关于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法》第十条中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而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不在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范畴之内,叫作其他保险关系人。判断是否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要看是否为缔结保险合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就是签订保险合同的双方。根据《保险法》规定,签订保险合同是经过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的不断协商完成。只有投保人和保险人有此权利决定是否建立或者变更保险合同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应该是投保人和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可能为同一人,也可能不是同一人,甚至都不相同,因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当事人之间就合同主要款项形成合意,需要经过两个阶段: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保险人承保,也就是要约与承诺。投保人对保险人所提出的建立想要与之签订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包括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等内容。投保人的要约要对具体的保险公司提出,在提出要约时可就某些条款进行自主选择。投保人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减少保险费,采用较低的保险费率等。这里的承诺,是保险人给予投保人发出的要约以明确回答,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标志。承诺一旦发出,表明保险人已经认真地审查了投保人的实际状况,经过充分的分析,认为投保人符合条件,因而接受投保。但是还需要注意,保险人发出的承诺的内容必须与投保人提出的要约内容基本相同,一旦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要约内容进行了实质性改变,那么保险人“承诺”就变成了一个新要约,需要投保人同意。

2 保险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符合生效的要件而收到法律的保护,对双方产生约束。生效后当事人不能随便更改或解除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严格区别了合同成立以及合同生效,合同成立的本质是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并不考虑中间是否合法或者存在胁迫、欺诈等行为。合同生效是指在法律上,双方对所签订合同的效率的认可。合同成立之后,还要考虑订立过程中以及内容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才能产生应有的效力。

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合同法》中并没有直接规定合同的生效要件,但从《民法通则》第55条和《合同法》第44条中我们可以归纳出以下几条:当事人有对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保险合同生效要件不仅要满足一般的合同生效要件,还需要根据它本身的特殊性满足某些条件。

2.1 当事人具有对应的行为能力

保险人的行为能力体现在经营保险业务的资格上,在我国禁止自然人经营保险业务。只有经过合法程序取得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才可以经营保险业务,因此在我国,保险人指的是保险公司。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成为投保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然可以订立保险合同,但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订立呢?笔者认为是可行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行投保,在他们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前,由其法定代理人履行缴费的义务。有人担心法定代理人代理投保会引发道德风险,笔者认为无须担心,因为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一般是父母;第二,法定代理人可以在不征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作出有利于被代理人的行为,比如说进行投保。

2.2 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在保险合同中,意思表示真实对于双方的要求不一样。例如,对保险人而言,宣传不能过于夸大其词,要切合实际,并尽到提示义务。对于投保人而言,则是如实告知的义务。对于欺诈胁迫、重大误解、乘人之危等意思表达不真实的情形,投保人和保险人根据法律规定均有提出撤销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在实务中,也有双方当事人约定将保险费的缴纳作为合同生效要件的情况。此时的保险合同也就变成了附条件生效合同。这表明只要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自主约定合同的生效要件。但是,我们不能看到双方可以约定将缴纳保险费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而简单地认为保险合同就是要式合同。保险人约定将缴纳保险费作为保险合同生效要件,确实避免了承担投保人在缴纳保险费之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的责任,避免了一些矛盾和争议。但是从某种意义上来看,这样会将投保人的缴费义务提前到合同生效之前履行,也会加重投保人的负担。

3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在理论上的两种关系。第一种关系:成立即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没有约定生效时间那么保险合同自成立时起即刻生效。第二种关系:成立时不生效。当事人可以约定交付保费或签发保单时合同生效也可以约定具体时间生效。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生效的时间。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的生效的前提,在概念上两者并不相同。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在实践上的关系。实践中,这一问题常常涉及到保险人是否需要承担保险单签发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前文在探讨保险合同的成立形式时我们已经简要分析得知保险单的签发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保险单是否签发不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标志。要知道在法律上看,保险单并不是保险合同,只是保险合同成立的一种证明。保险合同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就保险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保险合同就成立,而保险单签发与否并不影响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由于保险单由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如果以保险单签发作为成立要件,则会使投保人处于被动和弱势地位,无法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因此,笔者认为保险单的签发并也不是保险合同成立的生效要件。

4 对目前保险法中成立与生效问题的建议

4.1 明确保险单与保险合同内容的关系

我们要明确保险单并不是保险合同,仅仅是保险合同成立的一种证明。保险单有以下作用,第一,《保险法》第十三条表明保险人对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是一种义务;第二,如果当事人约定将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标志,那么保险单上的内容可能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载明了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第三,保险单是重述合同部分内容,以便于当事人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因此,我们不能将保险单的地位过分抬高,这样会造成保险实务中操作的混乱。

4.2 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保费的作用

4.2.1 在投保过程中加以明确

在投保环节中加以明确,就是要明确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签发保险单之日保险合同生效,此时保险合同就变成了约定的要式合同。由于“见费出单”原则,先缴保费再出保险单,那么先交的保费就作为预缴保费。一般情形是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缴纳保费,此时是投保人履行合同义务。此外,也可以将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约定为缴纳保费。

4.2.2 约定相关责任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双方都有权在订立合同时提出自身权利受损时的救济方法。对保险费缴纳问题的救济,保险人可以采用以下方式。(1)约定违约责任。一般保险合同里都会约定投保人有按时缴费的义务。在履行合同时,如果投保人没有按照约定支付保费,保险人可以主张投保人承担违约责任。(2)约定保险人的免责事项。比如,约定若投保人不按时缴纳保费,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3)按照已缴纳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责任。在前一种情形下,如果投保人缴纳了保险费但并未完全缴纳,那么对于在此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按照投保人已缴保费和应缴保费的比例来承担保险责任。

5 结语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在理论和实务中一直是高度关注的话题。随着中国保险业的日益发展,保险合同成立生效问题亟待完善。若能在在学理上界定清晰,对于指导立法、司法以及保险实践,都将是裨益匪浅。本文根据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一般理论,具体分析了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结合实践中容易发生争议的几个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并提出了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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