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荣誉岂能“张冠李戴”

2019-01-11 12:39梁永良
河北教育(综合版) 2019年3期
关键词:民事权利分校荣誉

■ 梁永良

案例:有学生家长向教育行政部门举报,某中学分校在宣传册及网站上对外做宣传广告时,“借用”总校所获得的荣誉,严重误导了广大学生和家长。接到举报后,教育行政部门立即进行了调查,查明举报情况属实,并对其依法处理。

分析:本案中,虽然某中学与分校之间签有协议,许可分校使用其包括校名商标、获得奖励及荣誉等在内的无形资产,但是分校使用其荣誉作为自己所获得的荣誉对外做广告宣传,依然构成虚假广告。这里主要涉及三个法律问题:

1.荣誉的含义。荣誉是特定民事主体在社会生产、社会活动中有突出表现或突出贡献,政府、单位团体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积极的正式评价。首先,荣誉不是个人或者公众的评价,而是由政府、所属单位、群众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给予特定民事主体的评价。其次,荣誉是社会组织给予的积极评价,而不是消极的评价。最后,荣誉是社会组织给予的正式评价,而不是随意评价,即荣誉必须有专门的内容,如劳模、英模、优秀教师等;授予或撤销有相应的程序,不能随意进行。

2.荣誉权的含义。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所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基本权利。荣誉权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荣誉权的客体,包括荣誉本身,如优秀教师、三好学生、先进集体等,也包括荣誉本身所包含的利益,如因荣誉而获得奖品、奖金,以及所获得的尊敬、荣耀等。案例中,“某中学许可分校使用其无形资产,包括校名商标、获得奖励及荣誉等”,是基于错误理解,即将奖励和荣誉错误地理解为无形资产,而做出许可使用的决定。通常无形资产是人们对知识产权的别称,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是可以许可或转让他人使用的。知识产权使用许可主要方式有三种:(1)普通许可: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使用在合同中所约定的知识产权内容,同时保留在该地域范围内许可人自己使用该项知识产权以及再与第三方就该项知识产权签订许可证合同的权利。(2)排他许可: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规定的地域内独家实施其知识产权,而不再许可第三方在该地域内实施其知识产权,但仍保留许可方自己实施其知识产权的权利。(3)独占许可: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拥有独占该项知识产权的使用权,任何第三方也包括许可方自己在内,均无权使用该项知识产权。而知识产权转让,按照知识产权的种类不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商标权转让、著作权转让以及其他知识产权转让四种形式;从知识产权的具体权能来看,包括所有权的转让和使用权的转让;从知识产权的主体来看,包括合同转让以及继承、继受等方式的转让。而荣誉权显然不属于知识产权,是不能许可或转让他人使用的。

3.荣誉权的性质。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首先,荣誉权属于民事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中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荣誉权。其次,荣誉权属于人身权,而不是财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四节人身权中规定了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人身权具有四个特征:(1)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主体之外的任何人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妨害权利主体人身权的义务。民事主体在自己的人身权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时,可依法自行保护或请求有关机关予以保护。(2)人身权是一种支配权,其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自主行使该权利,而无须他人的协助。如自然人对自己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人格权利可直接进行支配,并且在支配这些权利时不需要特定的义务人予以协助。(3)人身权是非财产权利,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因此人身权不能用金钱去衡量,只能用一定的观念对其作出评价,但这并不意味着人身权与财产没有任何关系。事实上,人身权与财产权有着密切的联系,它往往是财产关系发生的依据并为权利人带来财产利益。(4)人身权是一种专属性权利,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它不得以任何形式让与他人,即不得买卖、转移、赠与或继承。荣誉权具备上述人身权的特征,这些特征决定了荣誉权是不能许可使用或转让的。案例中,某中学许可分校使用其荣誉,是违法的;分校使用某中学所获得的荣誉,在自己的宣传册及网站上对外做宣传广告,也是违法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分校停止使用某中学所获得的荣誉,并将违法宣传的事实材料移送工商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某中学分校进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55条第1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因虚假广告受到欺骗的学生、家长,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56条第1款规定,请求分校给予赔偿。该条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因此,学校在依法办学的过程中,断不能将其他学校的荣誉随意“拿来”,往自己学校“贴金”,即便发生在总校与分校之间,也是违法的。

猜你喜欢
民事权利分校荣誉
北京八中固安分校
北京八中固安分校
黄埔军校分校概览
成都分校
获得的荣誉
荣誉得主们都说了些什么?
肚子里的宝宝享有民事权利吗
论人格权的性质
省实验分校简介
民法总则如何反映民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