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回归教育模式创新初论

2019-01-26 20:47王林平天津市监狱管理局
中国司法 2019年1期
关键词:罪犯监狱阶段

王林平(天津市监狱管理局)

监狱是刑罚执行机关,是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场所。教育是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是改变罪犯思想、矫正罪犯恶习,将罪犯转变成为守法公民的有组织、有计划的系统性活动。通常情况下,教育分为三个阶段,即:入监教育阶段、中期教育阶段、出监教育阶段。回归教育虽然贯穿于罪犯整个教育改造阶段,但出监教育阶段却是回归教育最关键的阶段,是罪犯再社会化过程的关键时期。本文所讲的回归教育重点指这个阶段的教育,它对于罪犯回归社会后的生存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回归教育阶段的特殊性

分析回归教育阶段的特殊性就要紧紧抓住回归教育最关键阶段作为主要对象来进行,也就是要抓住出监教育阶段。出监教育是对临近释放罪犯重点实施的利于身心健康、强化自律意识、抵制重新犯罪、顺利融入社会的教育活动。它融合了内部管理、专题教育、心理疏导、回归训练、就业指导、综合服务等多方面、多领域、系统化、体系化的教育内容。它以罪犯能够适应社会、顺利融入社会为前提,以能够自食其力、成为守法公民为根本。很显然,回归教育阶段自成体系,有着自身的规律和特点,有它自身的特殊性。

(一)罪犯流动性大

司法部2016年3月发布的《教育改造罪犯纲要》规定:根据罪犯回归社会的实际需要对即将出监的罪犯集中进行三个月的出监教育。也就是说,对罪犯集中进行回归教育的时间一般为三个月。这必然导致回归教育阶段罪犯呈现流动性大的特点。

(二)罪犯危险性小

一般情况下,即将释放的罪犯无论从刑期上看,还是从心理、情绪、思维以及性格上看,都趋于正常化、平稳化,发生极端行为的可能性几乎降至为零。当然,也不排除极个别的罪犯可能出现一些波动,而发生过激行为,但却是可控的。对于这些极个别的罪犯,可酌情予以限制。总体上讲,回归教育阶段罪犯呈现危险性小的特点。

(三)监狱戒备性低

回归教育阶段的罪犯不仅危险性极小,而且又是从监狱走向社会的过渡时期,监狱必然要根据功能定位和现实需要而降低监狱戒备等级,这不仅可以降低行刑成本,解放警力,而且也可以使罪犯逐渐去监狱化,达到接近社会、适应社会、回归社会的效果。因此,回归教育阶段应呈现监狱戒备性低的特点。

(四)行刑开放性高

按照罪犯回归教育阶段的需要,罪犯临近释放必然要更多的认识社会、了解社会,最终能够融入社会,因此,行刑开放性是罪犯回归教育阶段必然性要求和最佳性选择,是大势所趋。就目前情况看,监狱虽然从形式上还是封闭的,还没有达到开放性程度,但也都在现有条件下尽可能的充分利用狱内外的各种教育资源,让罪犯尽可能多地了解社会、接触社会,消除形式上封闭的影响,最大限度的体现行刑的开放性。

(五)教育专业性强

回归教育阶段就是要为罪犯回归社会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它的教育内容不仅广泛,而且具有专业化要求。在罪犯危险性评估、心理疏导、适应性训练、社会化认知、就业指导培训、人际关系培养和社会角色转换等教育内容方面,不仅具有一定的针对性,而且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这些教育内容必然要求一定的专业化水准,需要专业型人才。

二、回归教育阶段的模式创新

回归教育阶段的功能定位使其呈现不同于其它教育阶段的显著特点。因此,只有构建符合回归教育阶段规律和特点,能够使罪犯逐渐适应社会、融入社会的教育改造模式,才能充分发挥回归教育阶段的作用,实现罪犯的顺利回归。

(一)管理模式

1.实现有限开放。要按照实际需要变监狱禁锢式管理为适度开放式管理。罪犯虽然处于与社会物理隔绝状态,但应让他们能及时接受社会最新资讯,了解新的谋生技能和手段,使罪犯知识结构与社会发展同步更新,始终处于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变革中。因此,要通过信息化手段与社会对接,允许罪犯在特定时间、特定区域内自行举办形式多样的各种活动,在罪犯会见、就餐、亲情电话和团聚等方面给予更宽松的待遇,建议将会见与通话对象扩大至罪犯的非直系亲属,或者同学、同事、朋友等,将会见、亲情电话日常化,就餐、亲情团聚常态化。特别是在信息化广泛应用的今天,可允许罪犯适当接触一些目前尚在禁止内的社交工具。这样,才能使罪犯与社会保持合理的交流与互动,最大限度的减小他们与社会的心理隔绝,更有利于他们尽快适应社会、融入社会。

2.实行自治管理。在回归教育阶段应给予罪犯更大的自由度和更多的自由空间,变管理的“强制性”为“自觉性”,变监狱的强制要求为罪犯的自愿行为,变警察的直接管理为罪犯的自我约束。特别是在罪犯的生活管理上,更要突出罪犯行为的自我约束和习惯的自我养成,而警察要摒弃原有的思维定式、管理模式、说教方式,更多的着眼于对罪犯的监督检查和思想行为的引导,使罪犯切实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3.降低防控标准。一般而言,即将释放的罪犯危险因素都会大大降低,甚至基本消除。当然,也不排除极个别有危险的可能性。但从总体上讲,还是要结合实际,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实施宽松式管理。无论是在硬件上,还是在软件上都要最大限度的降低防控标准。一方面,可降低改造成本,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另一方面,可营造一种有利于罪犯回归社会的环境和空间,从内心消除罪犯对融入社会的恐慌和畏惧。

(二)教育模式

1.注重思想政治教育。长期以来,对罪犯的文化教育是罪犯服刑期间的教育重点,并贯穿于罪犯服刑的整个阶段,当然,思想教育等也在进行。但到了回归教育阶段,其重点就应由文化教育转向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内容要有时代性和生活性,要具体、实用。要在抓好思想政治教育的前提下,多侧重遵纪守法教育,并导入社会常见的现象、案例进行。要以现实生活中的具体事例进行以案说法、以案释法,增强罪犯法治观念、法律意识,提高罪犯通过合法途径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帮助罪犯解决刑满释放后可能遇的各类问题,避免回归后重新违法犯罪。

2.强化职业技能教育。为让罪犯在最短时间内迅速适应社会、就业谋生,应在回归教育阶段强化职业技能教育。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就业形势也日趋严峻,监狱的职业技术教育也应与时俱进,不断适应新形势、新发展,与时代同频共振。要在适当保留传统职业培训内容的基础上,增加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的新内容,让罪犯了解当前社会整体就业形势和岗位状况。介绍一些新兴职业和岗位的工作内容、基本要求和需求趋势,拓宽就业思路,挖掘深层潜能,激发从业创业热情。要把个人创业作为就业谋生的一条重要途径,加强对罪犯的创业培训,使之成为罪犯就业谋生的基础、生存生活的根本。

(三)疏导模式

1.解决关切。不同罪犯有不同关切。从就业谋生来讲,他们密切关注的问题涉及各行各业。而不同年龄的罪犯,所关注的问题也各有不同。年轻的关注就业,中年的关注老小,年老的关注养老。因此,回归教育阶段就要针对不同的关切尽可能多而详实地提供各类信息,满足不同罪犯需求。要有针对性的解决他们的所思所想,不能让所有罪犯同进一课堂,同读一本书,同听一门课。

2.矫正错位。一般而言,罪犯随着释放的临近,其思想、情绪也会随之越加活跃和不安,特别是刑期较长、家庭条件较差、问题较多的罪犯顾虑将会增多,压力将会增大,心情将会更加复杂。因此,要有针对性的开展心理疏导,进行心理调适,缓解心理压力,稳定思想情绪,切实做好回归前的观念衔接和心理归位。

3.化解矛盾。近年来,刑释人员因服刑期间各种问题导致的信访案件逐年增多,有的甚至借助网络肆意炒作,既影响了监狱稳定,又损害了监狱形象。对此,回归教育阶段应作为重点问题高度关注、作为重要课题加以研究,要摸清底数、调查分析、确定重点、掌握主动,进而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化解和指导帮助,把可能出现的涉访涉诉问题解决在罪犯刑满释放前。

(四)对接模式

1.建立训练基地。罪犯尽管临近释放,但仍在监狱服刑,不可能感受到社会生活。因此,回归教育阶段可建立狱内训练基地,较为逼真形象地模拟社会生活场景,让罪犯在监狱内体验现实生活中较为普遍的、将要身体力行的各项活动。如有可能,还要组织罪犯走出大墙有选择的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进行实际体验,让罪犯从心理、行为等方面完成从监狱人向社会人的逐渐转变。

2.引入社会力量。要逐步扩大由社会各个领域组成的帮教队伍,通过各种形式让罪犯更多地了解社会、认识社会、评价社会。要有针对性的邀请有关部门来监狱,向罪犯专门介绍有关治安、就业、安置、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问题,并为罪犯提供法律援助,从多侧面、多角度帮助罪犯做好应对回归后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的准备工作。要筹建临释罪犯就业意向信息库和社会用工情况信息库,最大限度地提高临释罪犯的就业签约率,以解除罪犯的后顾之忧。要通过当地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及时跟进了解刑释人员有关情况,为回归教育阶段改进教育方法、优化教育内容、提高教育质量提供科学依据。

(五)环境模式

1.注重建筑格调。建筑格调反映了民族文化特征。回归教育阶段,罪犯的劳动、学习、生活场所要有别于其他监狱突出威严、威慑的建筑设计和装潢装饰,应适当增加欢快愉悦、缓解压力、舒展情绪、充满激情的丰富多彩的建筑文化元素,给人以强烈的感性冲击,为罪犯顺利回归社会施以潜移默化的影响。

2.注重人文因素。人文是人类文化中的先进部分和核心部分,是影响个人素质和成长的环境因素。因此,回归教育阶段的环境构建应在文化底蕴上下功夫,为罪犯打造一个有利于融入社会、寻求希望、追求幸福、面向未来的人文环境。

三、回归教育阶段的主要问题

监狱回归教育直接关系着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的提高和监狱执法公信力的提升。然而,在现有条件下真正办好回归教育确非易事。因此,为了提高回归教育的有效性,必须创造一定的条件,特别是要切实解决好面临的一系列难点问题。

(一)法律保障问题

回归教育在运行运转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疑难问题,这些问题能否妥善解决都与法律规定密不可分。诸如回归教育所在监狱如何设置、如何确定戒备等级、如何开放管理等都面临着法律规定问题,对于监狱来讲进一步可能就要触及法律底线,而退一步则将一事无成。即使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有些问题也存在着难以把控、难以操作、难以实现的问题。试想,仅仅三个月的出监教育时间,完成大量的教育训练与拓展内容难度可想而知。因此,明确而科学的法律规定才是监狱改革创新发展的根本保障。众所周知,许多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中都早已对罪犯释放后如何适应社会作出了制度安排,美国早在20世纪20年代,就设立了被誉为“希望之家”的重返社会训练所,香港建立了善后辅导制度。它们虽然将这一过渡性体验设在了狱外,但对于罪犯而言,在狱内还是狱外体验从监狱走向社会这一过程并无关紧要,只不过是制度安排而已,而最重要的是要有法律依据,合乎法律规范。当前,也有许多国家建立了开放式监狱,使其成为监狱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开放式监狱实行罪犯自觉自律为基础的教育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去除罪犯与社会接近的隔离屏障,消除监禁状态对罪犯身心的伤害。这可以作为回归教育场所的一个选择,法律应予以明确并加以保障。

(二)实证支撑问题

回归教育阶段的运作模式尚处于探索阶段,不但没有法律的支撑,更没有实证的研究。为了给罪犯创造顺利回归社会的条件,许多监狱只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进行尝试,且浅尝辄止,不敢越雷池半步,只能在原地画圈,很难创新。长期以来,监狱对罪犯的回归教育很少有深入的研究,特别是对刑满释放罪犯的构成和不同刑期、不同罪名、不同年龄的罪犯刑满释放前的心路历程与行为特点,以及罪犯释放后的跟踪回访调查情况等既缺少实证资料又缺乏分析研究,使监狱对罪犯的回归教育既缺少理论支持也没有实证支撑。因此,监狱要组织专门力量收集整理回归教育的成功经验,并进行科学总结,形成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实证材料,为搞好回归教育提供实证支撑。

(三)队伍建设问题

回归教育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政策性和综合性,就目前回归教育的运行情况看,临释罪犯的评估评定、拓展训练、心理疏导、回归教育等都将成为每名警察的日常工作内容,专业化要求比较高。在与社会对接过程中,从事这项工作的警察需和许多社会部门和许多人员进行沟通。这给监狱警察增加了工作难度。因此,回归教育需要一支业务精、知识广、善沟通的警察队伍。就目前情况看,具有这样综合素质的警察实在是凤毛麟角,因此,要从源头抓起,引进专业型人才,同时要建立完备的警训机制,对从事回归教育的警察开展较为系统的专业训练和综合指导,使之成为一支素质过硬、专业精通、能力超群的复合型警察队伍。

回归教育既是一个陈旧的老话题,而目前又成为一个前沿的新课题。它必将随着人们关注度的提升而推陈出新,助力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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