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酣 曲敬格 黄圆圆
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优化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之一,而市场准入规制的改革是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关键环节。经济学范畴的市场准入规制是政府监管的核心内容之一,它指的是政府对微观主体进入某些行业和领域进行限制,目的是把微观经济主体纳入政府监管的范畴,控制自然垄断领域及存在明显信息不对称的那些行业的企业数量,以维护社会稳定、追求公共安全以及合理配置资源。广义上说,市场准入规制除了进入市场的标准之外,还包括市场开放度、市场的公平环境等与之相关的各种制度。
市场准入规制制度的存在依据是市场失灵现象可能会导致扰乱国民经济、损害公共利益和不正当竞争等风险,这时,通过外部手段对市场活动进行干预,可以避免或减少市场失灵。不过,行政审批式的市场准入制度的设立可能具有积极和消极的双重属性。庇古(1920) 秉持的是一种公共规制的“公共利益假说”,这种观点认为,行政审批和市场准入的政府规制的形成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①另一种是斯蒂格勒(1971)提出的“公共选择假说”,它强调包括行政审批在内的政府管制会造成资源的错配,由此市场准入制度可能产生消极作用。比如说,政府设置超出应有水平的市场准入标准,使得新企业难以进入某个行业领域,其内在的原因可能是希望保持现有企业的超额垄断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