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语:尽管法治已经被当成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但至今依然有很多人对法治中国的可能性存在疑虑。出现这种现象有多重原因,但与不重视逻辑以及在逻辑上至今没有证成法治,或者说没有完成法治理论体系的建构有很大的关联。我们发现,虽然我国的政治家、法学家不断强调法治的重要性,但却从没有认真研究过“法治之所以能够成立”的逻辑前提。以至于在思维方式或话语方式之中,还存在着很多瓦解法治的言辞。法治命题的成立以及在方法论上实现的可能性都与法律逻辑、法律方法密切相关。法治中国的实现需要法律逻辑以及建立在逻辑基础上的法律方法。因而加强法律逻辑与法律方法的研究,对于法治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近些年来,法律逻辑学研究出现了实践转向,这使得法律逻辑与法律方法的关系更为密切;法律方法论也为法律逻辑学的研究拓展了空间。没有逻辑与法律方法的融贯,即使是简单的依法办事、缘法而治也可能会出现差错。然而,在由传统的文义解释、演绎推理、类比推理所构造的法律思维方式中,只能出现合法、违法与非法的结果。而这种简单的断定并不必然导致可以被接受的答案出现,改变法律思维简单化倾向就需要法律逻辑与法律方法的交叉研究,在视域融合中建构新型法律逻辑。新型法律逻辑要创设一种新型的、面向人类现代法治之可能生活的法律逻辑,其既延续了传统法律逻辑的经典问题,又注重对在一系列人类新兴活动推动下产生的新问题之解决,是法律逻辑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的更新和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