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津伟 张传新
法律推理是一种实践推理,必须处理司法过程中的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必然涉及合理性论证,通过论证将法条所蕴涵的规范评价赋予当前案件事实。然而,受传统逻辑观念的影响,我们仍然习惯于将法律逻辑等同于形式逻辑在法律领域的应用。即使是西方的法律逻辑理论,也习惯于下意识地将法律逻辑等同于形式逻辑,把法律推理等同于演绎模型。近年来,法律论证、法律修辞、法律论题学等领域的研究都取得了丰硕成果,但更多地是将其作为法律方法新拓展的学术增长点,尚未提升到法律逻辑论证转向之高度,在法律逻辑层面研究论证逻辑及其功能的论著尚不多见。①近年来一些学者探讨了论证逻辑的法律功能,阐释论证逻辑对改进法律思维的积极作用:参见武宏志:《论式:法律逻辑研究的新方向》,《政法论丛》2011年第6期;魏斌:《法律逻辑的再思考——基于“论证逻辑”的研究视角》,《湖北社会科学》2016年第3期;焦宝乾:《逻辑与修辞:一对法学研究范式的中西考察》,《中国法学》2014年第6期;武宏志:《法律逻辑的两个基本问题:论证结构与论证型式》,《重庆工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
本文首先结合法律实践需求,探讨法律逻辑为何需要实现论证转向,阐释论证逻辑在法律实践中的功能和应用形态。在此基础上,分析论证逻辑的作用限度,探讨在论证逻辑崛起形势下,形式逻辑仍可在哪些领域发挥法律思维的规范功能。
法律逻辑的论证转向并非缘于学者研究立场的改变,而是法律实践的必然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