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分则(草案)》合同编总则部分的修改建议

2019-02-19 06:01:47汪渊智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9年1期

汪渊智

2018年9月5日,全国人大向全社会公布了《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共6编1034个条文,其中合同编从第254条到第772条,共计519个条文,占到整个草案的1/2,足见其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草案》合同编在内容上不仅完善了许多已有的制度,例如格式条款的效力、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合同解除的异议期间等等,而且还有诸多创新,诸如增设了预约合同、纯粹利益第三人合同、情势变更、合伙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等。《草案》合同编最大的特色在于:一方面,由于未来民法典不设立债法总则,合同总则部分容纳了许多债的一般规定的内容,例如选择之债、多数人之债、债的保全、债的清偿等,从而使合同总则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另一方面,在合同分则中分设两章规定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草案》合同编在来源上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现行《合同法》的规定,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三是新创设的一些规定。本文仅就合同编总则部分的规定,按照上述3方面的来源进行评析,并提出相应修改建议,以供立法参考。

一、修正或删除所保留的现行法中的不合理规定

《草案》合同编第1章至第8章属于合同总则部分,共有131个条文,而现行《合同法》总则部分的条文是129个,两者在条文数量上大致相当,但在内容上草案保留了现行合同法80%左右的规定,这些保留下来的规定大多数是合理的,但也有一些规定存在问题,需要区别情况,正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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