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玉丽
(中共山东省委党校〔山东行政学院〕,济南 250014)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要立良法,必须“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的体制机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调了人大主导立法的地位和作用,明确提出为“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必须“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制度,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提高立法质量,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1]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明确提出:要“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并提出要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是我们党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和方位,遵循社会主义法治规律提出的制度建设要求。2015年3月15日新修改的《立法法》中着重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由此,“人大主导立法”开始由党中央的主张上升成为国家法律的规范要求,这对我国的立法工作提出了更全面的要求。《立法法》实施至今,“人大主导立法”取得一定的进展,但实践中仍存在某些问题与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