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扶贫背景下贫困大学生救助体系研究

2019-03-15 11:35黄路阳
安康学院学报 2019年6期
关键词:贫困生救助资助

黄路阳

(安康学院 教育学院,陕西 安康 725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一贯高度重视贫困大学生救助工作,保障贫困大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促进社会公平,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人才。但是,我国贫困大学生救助工作长期以来集中在资金帮助方面,即贫困大学生救助基本等同于资助,未能构建完善的救助体系。2015年11月29日颁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提出:“实施精准扶贫方略,加快贫困人口精准脱贫……建立保障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上重点高校的长效机制,加大对贫困家庭大学生的救助力度。”[1]为了落实中央精神,保障贫困家庭子女能够接受公平而有质量的高等教育,并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提高思想、知识和能力水平,提高就业质量,实现稳定脱贫,必须全面、深刻理解贫困大学生救助的内涵,建设完善的贫困大学生救助体系,解决好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的问题,实现救助主体精准、救助对象精准、救助项目精准、救助成效精准。

一、我国大学生教育救助的实践与理论研究

20世纪50年代初期,为了实现高等教育“为工农开门,以便及时地为我国培养大批工农出身的知识分子”[2],国家在全国范围内面向全体大学生建立了“免收学费”加“人民助学金”的大学生教育救助体系,这一体系一直沿用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内学术界对这一时期大学生教育救助的研究多集中在“免收学费”加“人民助学金”的资金救助方面,对于“为工农开门”,增加工农的受教育机会研究较少,即受教育权的救助研究受到忽视。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后,部分高等学校开始招收少数计划外自费生。1989年高等学校依据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联合颁布的“教财字〔89〕032号”文件,对按计划招收的学生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收取的费用比较低。1994年37所重点高校试行“招生并轨”,不再按照国家任务招生计划和调节性计划分别划定录取分数线,实行统一录取分数和收费标准,学生毕业后也不再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1997年全国高校开始正式试行“招生并轨”,全面实施收费上大学制度,与此相应地设立了国家专项奖学金、单位专项奖学金和国家贷学金,贫困大学生救助仍然集中在资助方面,且资助政策体系处于探索之中,这一时期贫困大学生救助(资助)问题引起学术界的一定重视,研究成果基本是对国外资助政策的介绍[3-4]。

1997年高校全面招生并轨,统一收费,且收费标准有所提高,使贫困大学生的困难程度加深。1998年高校招生规模开始扩大,贫困大学生的数量快速增加,贫困大学生救助问题得到国家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联合颁发了《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2007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至2014年我国建成了奖、助、贷、免、勤、补相对完善的资助政策体系。在此阶段,大学生救助的政策及研究集中在资金救助方面,对非资金救助方面的研究较少。李玲等注意到贫困大学生的精神贫困问题,倡议高度重视精神救助工作[5]。鲁延安提出要重视贫困大学生生活救助,培养他们适应大学生活的能力[6]。马颜周、高复阳注意到我国高校学生资助中注重解决经济困难,而对学生的思想、人格、情感、技能等方面关注较少,把高校学生资助分为救济型资助和发展型资助两个阶段[7]。杜坤林提出要积极推进高校学生资助“从保障型资助到发展型资助”[8]85,“所谓发展型资助,是指高校根据教育规律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成长需要,通过资金帮扶、心理辅导、科研指导、项目驱动、社会实践、能力培养等多种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努力克服自身困难的同时,致力于提高自身素质技能,健全人格品性,促进自身全面发展的一种资助模式”[8]86。“发展型资助”思想突破了大学生资助仅限于资金帮扶的传统,将资助范围扩大到精神、心理和能力等方面,但仍存在以下困境:一是概念的周延性。资助是指资金救助,当救助的范围扩大到精神、心理、能力等非资金项目时,使用资助概念就不能包含这些项目;二是资助主体的单一化。将资助主体限定在高校,忽视了各级政府、社会、同辈群体在救助贫困大学生中的作用;三是救助空间窄化。资助仅限于贫困大学生在高校学习期间,贫困大学生入学前和毕业时的救助被忽视。因此,为加强精准扶贫力度,帮助贫困人口精准脱贫,将贫困大学生的“资助”扩展到多主体多方面的“救助”十分必要,迫切需要从理论上明晰教育救助的内涵和外延,在政策上构建起完善的贫困大学生救助体系。

二、贫困大学生救助的概念界定

贫困大学生资助是较早受到广泛研究的问题,而贫困大学生救助的研究相对受到忽视。21世纪初,个别学者注意到仅仅开展贫困大学生资助是不全面的,提出开展某个方面的救助,如心理、精神、生活等。但是,多数研究中“救助”的概念等同于“资助”的概念,提出的救助体系内容实际上是资助体系的内容,尚未自觉地认识到“资助”和“救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没有细致辨析两个概念的关系,未能主动建构完善的救助体系。《现代汉语新词语词典》对“教育救助”界定为:“政府对不能正常接受教育的学生实施经济援助。”[9]韩俊江、郭晖艳认为:“高校困难学生教育救助是国家、社会和个人为了保障家庭经济贫困学生能够获得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在资金和物质上对他们提供的援助。”[10]2015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提出:“加大对贫困家庭大学生的救助力度。”[1]正确界定贫困大学生救助概念,厘清贫困大学生救助的内涵和外延,是加大贫困大学生救助力度,建立完善的贫困大学生救助体系的基础。

《现代汉语词典》把“救助”解释为:“拯救和援助。”[11]拯救可以理解为当人们因各种自然或社会的原因面临生存危机时,给予帮助,以使被拯救人能够生存下去。援助可以理解为当人们面临困难或不利处境时,予以帮助,以使援助对象克服困难并改善他们的处境。从语义分析中可以看出,救助包括生存性救助和发展性救助。生存性救助是给予资金和物质方面的最低帮助,以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的生存需要,生存型救助基本等同于资助。发展型救助包括资金和物质的帮助,也包括制度、环境、知识、心理、能力、身体等各方面的帮助,以使救助对象获得发展,并借此克服困难,改善不利处境,缩小他们与其他人群的差距,其方式可分为资金帮助和非资金帮助。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贫困大学生救助”是指各级政府、学校和社会对因经济原因而接受高等教育有困难的学生给予资金、入学机会、精神、心理、学习、生活、就业创业等方面的帮助,使救助对象能够接受并完成高等教育,在知识能力等方面得到提高,顺利就业,改善自身及家庭的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境况。

通过清晰界定教育资助与教育救助的区别可以发现,教育资助仅仅是教育救助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救助还包括其他多个方面和多种功能。这对于我们建立完善的贫困大学生救助体系,实现由教育资助向教育救助的转化有很重要的帮助。同时,我们还要以发展的视角看待贫困大学生救助。首先,要认识到救助对象的变化。随着中国经济发展,脱贫攻坚任务完成,小康社会全面实现,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绝对贫困人口的数量会逐渐减少,救助对象将主要是相对贫困人口,旧的贫困认定标准需要修改,相应的救助项目也需要修改,并由无偿救助为主向有偿救助为主转变。其次,要认识到救助项目的变化。贫困大学生救助由单纯资助向经济、入学机会、精神、心理、学习、生活、就业创业等方面全方位的救助转变,救助的内容将有较大的扩展。最后,要认识到救助成效的变化。贫困大学生救助由保障贫困大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转向侧重贫困大学生思想、知识、技能的发展,提高他们自主战胜困难的信心、动力和能力。

三、贫困大学生救助体系分析

以往关于贫困大学生救助体系的分析,主要是对国家贫困大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分析,缺乏从救助主体和救助项目两方面对救助体系的深入系统分析。笔者试图从救助主体和救助项目两方面对贫困大学生救助体系进行深入系统分析,力图建立起多主体参与、项目全面、统筹协调的贫困大学生救助体系。

(一)救助主体类型

1.政府救助

政府救助指各级政府对贫困大学生的救助,表现为两种形式:政府制定政策并自主实施的救助;政府制定政策要求,委托高等学校实施的救助。依据政府的层级可以分为三类:

(1)中央政府救助。它又被称作国家救助,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国家招生倾斜政策以及国家就业政策倾斜等。

(2)省级政府救助。省级政府救助是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制定并实施的贫困大学生救助政策。又因各省情况不同,救助的对象、项目、标准也有所不同。如陕西省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的资助项目包括: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其中助学金每生每年发放6000元[12];河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联合出台意见,为家庭经济困难的2018级大学新生提供专项救助,每人一次性救助2000至3000元,解决他们报到的路费、学校助学金发放前的生活费等[13]。

(3)(市)县级政府救助。各贫困(市)县级政府在落实国家、省级政府制定的贫困大学生救助政策的同时,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了自己的救助政策,主要内容是统筹社会捐助和政府扶贫资金、民政资金,给予贫困大学新生一次性资助。

研究发现,各省、(市)县制定的救助政策存在较大的差异,主要表现在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上,同一所高校里来自不同地区的贫困大学生在享受救助政策方面出现明显差别。

2.学校救助

学校救助是学校自主制定政策并实施的救助,主要由高等学校从自有事业经费和创收收入中筹集经费实施的资助,如校级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也包括学校实施的学业帮扶、心理援助、就业创业帮扶等非资金救助。

3.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是指由社会团体或个人开展的贫困大学生救助。社会救助一般是设立助学金,可分为贫困大学生入学前的资助和入学后的救助。在社会救助中,为贫困大学生提供就业机会的救助方式尚需要进一步加强。

4.同伴救助

同伴救助可分为普通大学生对贫困大学生的救助和贫困大学生相互救助。由于大学生年龄相近、思想相通、人格平等、交往频繁、交流便利,所以同伴救助方式具有一定的优势,但在现实中它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

(1)普通大学生对贫困大学生的救助。这种救助是指普通同学,特别是学生干部对贫困生进行的救助,可以是日常学习、生活上的帮助,也可以是在贫困学生遇到特殊困难时(如生病,家里突发变故)的捐赠。

(2)贫困大学生相互救助。贫困大学生之间处境相似、彼此平等,有更多的共同语言,更能相互理解,能够发挥独特而有效的作用。如“A大学十分关注大学生尤其是贫困大学生的心理健康发展,设有专门的心理咨询中心,为有心理压力的学生提供专业的解压辅导,帮助有自卑心理的贫困大学生早日融入大学生活。同时,学校鼓励受到资助的学生加入爱心社,做公益回馈社会。截至2015年,A大学受助学生自发组成的爱心社团已经达到26个,并形成了拥有1400余名社员的‘A大学爱心总社’,在帮助他人的同时,贫困大学生也得到了自我认可和社交平台的拓展。”[14]

(二)救助项目类型

1.资金救助

资金救助,简称资助,我国已经形成了“奖、助、贷、减、补、勤”等为一体的贫困大学生多元资助体系,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多位学者对资助政策和实施效果进行了研究,指出了现有的资助体系存在着贫困生认定困难、无偿资助占比过高、资金使用缺乏监控等问题。在关于贫困大学生资助方面的研究上,存在着重视研究国家和学校资助政策而忽视研究地方政府,特别是市、县级政府资助政策的现象,造成各级政府之间的资助政策缺乏协调统筹,导致重复资助、资助金额过高等问题。同时还存在着对资助项目缺乏细致分析的问题。笔者经过统筹分析,以时间先后为顺序,将贫困大学生资助项目分为4种:一是入学前的资助。主要是指地方政府和慈善机构对即将入学的贫困大学新生的资助;二是入学时的资助。如生源地助学贷款、缓交学费的绿色通道以及对贫困生的部分学费减免等;三是就学期间的资助。如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助学贷款、学费减免等;四是毕业时的资助。如对贫困学生发放就业交通补贴等。

2.非资金救助

(1)入学机会救助。教育是阻断贫困代际传递的有力手段,接受高等教育更是贫困生及其家庭摆脱贫困的有效途径。我国高校招生是依据高考分数决定学生的入学机会,实现了较好的社会公平,也为社会各界所认可和接受。但分数面前人人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因为家庭文化资本的贫乏和所受学校教育水平的相对低下,同样智力水平和努力程度的贫困学生,其考试成绩会低于非贫困学生,在入学机会方面给予一定的救助是有必要的,但也要谨慎从事,避免产生各种遗留问题。国家从2012年开始实施的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就是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学生的入学机会救助。专项计划要求高水平大学“在普通高校招生计划中专门安排适量招生计划,面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下统称贫困地区)生源,实行定向招生,引导和鼓励学生毕业后回到贫困地区就业创业和服务。”[15]在此,笔者提出一个建议:结合国家人才需求,可以在特定地区和专业对贫困学生给予入学机会救助。如面对贫困地区农村偏远学校留不住优秀教师的问题,可以在地方院校师范专业中招收一定数量面向农村贫困学生的定向公费师范生。

(2)精神救助。扶贫先扶智,更要扶志,导致贫困既有自然环境和社会历史的原因,也有贫困人口自身知识技能差和改变贫困的动力不足的原因。要引导贫困生认识到贫困并不是个人的错误或羞耻,是一种广泛存在的社会现实,应该得到社会的必要救助,但不是“等、靠、要”的理由,贫困学生应该树立积极的人生观,要有克服困难、实现人生理想的勇气,在社会的必要救助下,通过勤工俭学、社会兼职等增加收入,顺利完成学业,通过就业、创业积累财富,摆脱贫困,走向富裕。

(3)学业帮扶。贫困大学生因为经济压力分心、学习基础较差、缺乏自信等原因,面临一定的学习困难,高校应重视贫困大学生的学业帮扶,帮助他们尽快适应大学的学习方式,改进学习方法,合理安排自己的时间,使他们获得良好的学习成绩,能够顺利毕业,优秀学生能够考取研究生,有更好的发展。如上海交通大学举办“筑力计划新生体验营”,为家庭经济困难本科新生送上指导和鼓励,帮扶他们顺利开启新的学业和生活。系列活动包括学长励志讲座、专家入学适应指导、团队及个人能力训练等,在篮球比赛、文艺晚会、演讲比赛中,带领新生认识新环境,发现新自我[16]。安康学院教育学院以宿舍为单位,每个宿舍配备一名学业导师,对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4)心理援助。何瑾、樊富珉对西部三所大学的538位本科生进行了问卷调查,并随访了13名西部高校的教师和贫困生。调查结果显示,“首先,西部高校贫困生的生存状况令人担忧,具体表现为心理健康状况不佳、自卑、有较多的抑郁焦虑等负面情绪、主观幸福感较低等,因此迫切需要对贫困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辅导。其次,西部高校贫困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辅导应该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提高自信、培养情绪管理能力、提高压力管理能力,其中应该以提高贫困生的自信和自尊为核心目标”[17]。高校可以采用宣传、讲座、团体心理辅导、个体心理咨询、同伴互助等方式对贫困大学生开展心理援助,提高贫困大学生心理健康水平,培养其良好的心理素质,促进他们健康成长。

(5)生活指导。对贫困大学生进行生活指导并非是给予其生活用品的物质帮助,而是通过指导,提高贫困大学生的生活能力,帮助贫困生能够更快、更好地适应大学生活,实现快乐生活,不断提高贫困生的生活质量、丰富其生活内涵。首先,要提高贫困大学生的理财能力,做到精打细算、合理消费。贫困生过去手上没有掌握多少资金,上大学后通过资助一下子拥有了几千元钱,容易大手大脚,形成亏空,要适时教育他们精打细算;面对高消费的社会和同学,贫困大学生可能产生攀比心理,应教育他们量力而行,合理消费。其次,要教育贫困大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城市生活与农村生活有许多不同,集体生活与家庭生活存在差别,贫困大学生在学校过集体生活,应帮助他们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如注意个人和集体卫生,按时作息等。最后,部分贫困生因为自卑,会自我封闭或过度防御,要帮助他们提高交往能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引导他们怀着平常心,敢于交往,善于交往,珍视友情,以诚待人,为自己营造一个和谐的人际关系。

(6)就业创业帮扶。贫困生因为缺乏社会资源,就业信息较少,在就业创业中处于弱势地位,应对贫困大学生就业创业进行帮扶,帮助他们顺利就业创业,实现个人和家庭脱离贫困。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了专门的贫困大学生就业创业帮扶政策,如陕西省教育厅下发了《关于做好2018届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和少数民族毕业生就业精准帮扶工作的通知》。各高校也高度重视贫困大学生就业创业帮扶,采取了各种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如成立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对贫困学生摸底核查,逐一落实帮扶人,举办专场招聘会,定点定向推荐,鼓励自主创业等。社会组织也开展了对贫困大学生就业创业帮扶,如截至2018年10月,“国开行已累计在18个省份联合有关部门举办了43场针对贫困学生的专场招聘会,共有1.6万家用人单位提供就业岗位近45万个,60余万人次学生参加,达成初步就业意向超过5万个”[18]。

加大贫困大学生救助力度是国家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战略的重要政策,落实好这一政策,需要在正确理解教育救助内涵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救助体系。合理统筹各个救助主体的救助政策,充分发挥各救助主体在各个救助项目上的作用,让贫困大学生在各个救助项目上都得到恰当的救助,既要避免救助力度不足导致贫困大学生入学、就学、就业困难,也要避免救助力度过大导致贫困大学生形成等、靠、要的消极思想,以及贫困大学生与非贫困大学生的利益产生冲突,让贫困大学生救助产生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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