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佩
摘要:权利能力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我国法律对此并没有具体的规定?权利能力是什么?它存在的意义为何?它和人格权的区别在哪里?是否等同于民事权利?这些问题都应该被理论和司法实践所重视。
关键词:权利能力 身份 平等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9)02-0248-02
一、权利能力概说
权利能力,也称为法律人格,指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是一切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和前提,无权利能力即不产生民事法律上的义务,也不被民法所调整。权利能力则指成为法律关系拥有人的能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大于法人的权利能力,成年人的权利能力大于未成年人,等等,它不同于人格,人格不分大小,只分有无。
权利能力的作用:存在即合理,权利能力自其产生发展至今,在法律上的重要程度是不容忽视的。它产生于德国民法,是确认民事主体是否具有法律资格,从而行使民事权利的重要判定标准。是民事主体适用民法的基础和前提。最后,权利能力制度对于确定法律关系主体范围提供了依据。社会的发展带来了人工智能,而人工智能是否是等同于民事主体,也需要靠权利能力来甄别断定。
二、权利制度在萌芽期间就是不平等的
权利制度产生于罗马法,但是却不同于现代意义上的权利能力制度。拉丁文中采用递进的方式来区别生物意义上的人和法律意义上的人,最低一级的术语是Caput,本意是头,再进一层是Homo,即生物意义上的人,再到最高级的Persona,其原意是面具,后来延伸为法律意义上的人,也称人格,并不是单一的生物学名词,而是被赋予某种特定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