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变法是否承认土地私有允许买卖

2019-03-22 11:43李凯
历史教学·中学版 2019年2期

李凯

[关键词]商鞅变法,土地私有,授田制,爰田

[中图分类号]G6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0457-6241(2019)03-0050-05

商鞅变法是初高中历史教学中的重点内容。很长一段时间,人们把商鞅变法措施中“开阡陌,废井田”一条解释为确立土地私有制,允许买卖。比如翦伯赞先生主编《中国史纲要》认为:“(商鞅)又下令废井田,开阡陌,允许土地买卖,承认土地私有权,为地主经济的发展铺平道路。”①张传玺先生的《中国古代史纲》认为:“废除井田制度,实行土地私有制度,准许土地买卖。”②杨宽先生的《战国史》认为商鞅“重新设置了新的阡陌封疆,用法令的形式保护了土地私有制”。③这样的看法影响到中学历史教学,不少老师也习惯于把战国变法讲成推动土地私有制确立的重要因素。然而当今许多学者研究指出,此说并不符合战国历史的实际情况。在教学中,这一问题关系到先秦社会的重大制度变革,有厘清的必要。

一、商鞅变法前秦国的土地制度

文献对商鞅变法以前的秦国土地制度记载较少。《汉书·食货志》中班固说:“秦孝公用商鞅,坏井田,开阡陌,急耕战之赏,虽非古道,犹以务本之故,倾邻国而雄诸侯。”并称述董仲舒之语:“古者税民不过什一……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富者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这是说商鞅改革的后果,但问题在于这是汉人的追述,“急耕战之赏”,是否就是“坏井田,开阡陌”“除井田”?

井田制虽然被许多文献称引,并被后人视为理想蓝图,但它未必在周代各封国中普遍推行。正如许倬云先生所说,在井田上“千耦其耘”的“大规模的耕作”,“是否为周初各地的普遍现象,仍然在待证之列”,“至少在《诗经·豳风·七月》中叙述的情形,似乎已是个体小农的经营,农夫有自己的居室,妻儿随着农夫同去田间,而农夫对于主人的义务,是出于实物和劳力的双重配合。……这是在领主领地上的附庸人口,经营的是分配给一家的小农庄,不是在大面积上集体耕作的大农场。”④许说甚是,周代宗族势力浓重,以血缘为纽带,若干附庸家庭的土地聚合在领主土地周围,这样的情形不会是个案,很难说这样的土地制度都是井田制。而秦国的情况很特殊,它起源于周人之附庸,不同于齐鲁晋卫等东方大封国,其宗法因素较为淡漠,和周王室也相对疏远,这样看推行井田制的可能性似乎不大。既然如此,汉代人说商鞅废除井田,就有比较大的理想主义成分。

退一步讲,即便秦国推行井田制,也不应该是国有制,而应该是贵族所有制。《诗经·小雅·北山》说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应不是从土地所有制而言,似乎是从政治主权而言,并且如《孟子·万章上》所说,此处诗歌作者表达“劳于王事而不得养父母也”的抱怨,目的是说“此莫非王事,我独贤劳也”,和土地制度不相关。郭沫若先生的《中国史稿》指出商鞅“废除以井田为主干的土地国有制(也就是贵族所有制)”,①则比较客观。周王既将土地永久地赏赐给了大小诸侯,诸侯们又将土地再次赏赐给下级贵族,使西周形成多级领主土地所有制状态,是大小贵族对土地的分级所有。《汉书·食货志》中说井田“田里不鬻”,也非周代实际情况;如今看到的西周时代的若干篇贵族买卖土地的长铭文,在为数不多的有关西周社会经济的铭文中占有相当的比例,可见土地买卖应不是偶然现象,②这也与土地贵族所有制相吻合。秦国在商鞅变法前,地广人稀,诸侯以夷狄视之,故此要招徕东方人口,很明显这时土地不是问题;大小贵族乃至庶民占有土地,当属必然。既然周代土地为大小贵族掌控,买卖也非偶然,那么商鞅变法要废除土地国有、承认私有、允许买卖,就显得没有意义了。

二、战国时期土地私有程度不高

《汉书·食货志》所说“除井田”之后就“民得买卖”,进而出现了“富者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现象,不符合战国社会的实际情况。战国时期土地私有程度并不高,不仅今天罕见战国时代的土地买卖文书契约,而且文献中记载的几个有关土地私有的事例也须推敲。

《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中赵括母亲说赵括“王所赐金帛,归藏于家,而日视便利田宅可买者买之”,顾颉刚等先生认为《史记》战国诸世家中赵国故事独详,应系祖籍赵国、和司马迁关系甚密的冯唐、冯遂所宣扬,笔墨生动,但夹杂汉代的润色乃至虚构;这一情况宋人已经看出,宋版《战国策》未收录。③《史记·苏秦列传》中苏秦感叹“使我有雒阳负郭田二顷,吾岂能佩六国相印乎”,但《战国策·秦策三》相同的情节中,苏秦并没有说这一句,也应是汉代人的添枝加叶;唐兰先生就曾指出,《苏秦列传》许多情节等于后世的传奇小说。④

从云梦睡虎地秦律中《田律》《仓律》的记载看,地方官需要准确地向朝廷报告其所辖土地的田亩面积、种植情况、庄稼长势以及自然灾害,国家要求官员按时视察农业生产情况,下命令保护山林川泽、禁止随意砍伐捕捞。这些内容标志国家已经把经济牢牢掌控在手中,正如楊师群先生所说:“在国家官府如此严密的控制之下,又普遍实行授田的国家土地所有制中,还会有多少私有土地能插足其间呢?”⑤

甚至到秦王朝建立以后,土地私有也没有大量的普及。即便政府手中已无田可授或土地不多时,秦始皇还在尽力维系这一制度。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年)诏告天下“使黔首自实田”,这似乎并不是宣告土地私有,从字面上看应是国家已没土地给农民,只能让农民自己去开垦,设法占有定额土地,以达到国家制度要求。⑥这只是表示土地国有的授田政策有松动,逐渐向私有土地转化,并不能说明私有土地在秦代有很大市场。但这并不是否定土地私有和买卖在当时完全不可能出现,一旦某种现象需要国家去禁绝,就说明它是存在的,至少零星存在。《韩非子·外储说左上》记载:“王登一日而见二中大夫,予之田宅。中牟之人弃其田耘、卖宅圃而随文学者,邑之半。”这里可以赏赐与买卖的“田宅”“宅圃”应指的是住宅园圃,并非国家正式授予的百亩土田。《史记·白起王翦列传》也记载:“王翦行,请美田宅园池甚众。始皇曰:‘将军行矣,何忧贫乎?王翦曰:‘为大王将,有功终不得封侯,故及大王之乡臣,臣亦及时以请园池为子孙业耳。”王翦所请的“美田宅园池”也可如是观,这些田需要向秦始皇“请”,也说明国家对土地的严格管控。《汉书·食货志》中班固称引李悝、晁错对一家五口授田百亩的小农经济的描述,相差数百年,言之凿凿,差别无几;而在汉代以前又罕见田契文书,这样的现象都不是偶然。正如沈长云先生所说,战国时期的文献包括《周礼》《战国策》诸子等基本没有谈到土地买卖或转让的情形,出土文献也如此。少数一两条提到土地集中或土地买卖的记载,都是汉代人们的追记,说明战国时期各国没有或基本没有个人对土地的私有这样一个事实。①

商鞅变法之前的秦国倘若是贵族掌握着大量土地,那么商鞅承认土地私有、允许买卖,就会很快造成土地集中于新贵族并加剧贫富分化(即董仲舒所说“富者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这样国家手中仍旧没有大量土地,和先前的贵族土地所有没有实质上的区别。君主很难凭借私有土地扩充徭役赋税,就不可能顺利地“急耕战之赏”,“倾邻国而雄诸侯”的局面更是无从谈起。故此在汉代以前即便有土地私有与买卖,也不成气候,和土地私有制的确立还有相当一段距离。②

三、战国各国普遍推行授田制

战国时各国都要加强君权,君主和国家势必要把土地牢牢地抓在手中,这样才有富国强兵的物质支撑。如果推行土地私人占有,就削弱了君权的经济基础,很容易形成国家的敌对势力。于是当时各国君主推行的非但不是土地私有,反而是土地国有,国家以“行田”“均地”“分田”等名义跨过各层贵族直接授田给农民,学者们称为授田制。近三十四年的出土文献云梦睡虎地秦简、银雀山汉简、青川木牍等一大批土地制度资料都说明了这一点。虽然这种制度久而久之会造成私有的结果,但是授田之初只给农民使用权,农民不能据为己有。农民耕种国家土地,须向国家缴纳赋税、服徭役,调动农民积极性的同时国家的税源就有了充足的保障,有学者形容田地里每一粒粟米都和前线战事胜负与将士性命相关,切中肯綮。授田者除了本国平民之外还招徕外来者,以增强国家实力。这样大小贵族占有土地的局面走到尽头。

为了防止土地向私有转化,国家还在授田制的基础上推行“爰田”的做法。《国语·晋语三》“作辕田”贾逵注,认为“爰田”即“辕田”,“辕,易也,为易田之法,赏众以田,易者,易疆界也。”爰田制要求,土地由国家统一授给个体农户,并按其肥疥程度决定授田数量的多寡;在田地种植三年肥力耗尽时,就须抛弃荒置若干年以便恢复肥力,农民就需要迁徙到的肥力恢复的土地。这种做法应在战国历史上真实存在过,银雀山汉简《田法》就记载,“三岁而壹更赋田,十岁而民毕易田,令皆受美亚(恶)□均之数也,”是说农民每三年要更换国家授予的“赋田”,十年完成上中下三等“美恶”土田的轮换,不会让农民固定在某块土地上。1979年四川青川出土木牍《为田律》,是秦武王二年发布的命令。此文表明秦在商鞅变法之后,曾以法律形式强制施行国家对土地的统一管理,谈到由国家统一制定顷亩面积和田间道路的规格,强调每年按时由政府统一维修和整饬农户们使用的份地间的疆界,统一组织铲除田间阡陌上的大草。这些规定正是国家为了保证农户对土地的平均占有,防止其因土地分配不均造成贫富分化的预防措施,这样农民是无法取得对同一地面的长期而固定的使用权和占有权的。这些举措的精神,恰好是与爰田制的精神相吻合的。所谓爰田制,实际上也就是不使农民取得对于土地的长期而固定的占有权,从而防止私有土地产生的一种手段。③

授田与“爰田”的前提是国家存在大量无主荒地,一旦国家手中没有土地,这样的制度就濒临绝境,私有化的过程就加速了。应当说,《汉书·食货志》中描述的土地私有以及兼并的情况是汉代的现象,人们从汉代文献的记载中不难发现这一点;董仲舒班固等人将之前推二百余年,既不符合史实,也与战国时期各国争雄白热化的历史背景相违背。有学者这样形容商鞅变法的土地政策:商鞅废除公社所有的井田制,建立新的授田制度,虽然原则上仍为土地国有,但由于农民可以长期占有土地以及国家直接管理基层土地存在困难,实际上大大助长了土地私有化的趋势,为以后土地兼并、贫富不均社会问题的产生埋下了伏笔。①这样的总结,较之商鞅废井田承认土地私有允许买卖,是比较准确的。

四、余论

中学历史教学如何能够让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确实落地,是值得思考的问题。生产力是社会发展最终决定力量,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才能推动社会进步;人类社会在矛盾中前进,历史的发展呈螺旋式上升;一切历史发展都是偶然性和必然性的统一;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杰出人物只能顺应历史而不能改变历史发展趋势……这些规律的确需要在历史教学中贯彻,但除了搭建宏观框架之外,当今历史教学中尤其要做到几点:

其一,历史教学不应以“论”代“史”,须以“史”作为教学基础,尤其要贯彻实事求是的精神。在相当一个时期,我们习惯于用“论”来阐发历史现象,走过一段以“论”代“史”的弯路,反而不能以理服人,教学效果较差。如果说,《汉书·食货志》中,董仲舒所说“除井田,民得买卖,富者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还是陈述现象,并描绘由这一现象带来的后果的话,那么我们把它形容成废除井田制、确立土地私有制、激化阶级矛盾,则“论”的痕迹大于“史”。我们的教材语言,以及课堂讲授语言,往往很多时候套用了学术著作中“论”的语汇而不是摆出史实,并没有想这些语汇在此应用是否恰当。于是学生接受的是笼统的概念,而不是逼真的史实,很难从抽象的概念中获得历史感;并且抽象的概念能否恰如其分地概括史实,也是一个问题。白寿彝先生就曾指出,历史学科不能“论”多“史”少或者有“论”无“史”,“史”跟“论”应是统一的,一方面要求用唯物主义的理论恰当地阐释历史;另一方面“论”本身不能代替“史”,不应该把“論”作为替代历史叙述的套话;这种“论”有不少是从经典著作中搬出来的,但讲这种“论”的办法,却恰好是违背了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原则。②就商鞅变法这一措施而言,有的史家的描述就较为妥当:“(商鞅)把旧日封区的疆界一概铲平,让人民自由占耕未垦辟的土地,让国家对人民直接计产征税。”③这样陈述史实,就事说事,已经包含了授田制下土地国有的历史概念,但不轻易贴标签,不仅易于学生理解,而且避免了概念使用不当的风险。

其二,历史教学须充分考虑到历史的复杂多样性。往往教学中的史实硬伤出现在“想当然”上,忽视了历史的复杂性:一是凭借“论”想当然,既然是生产力、物质因素、经济关系是历史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既然西方历史能提供如此的例证,那么所有历史现象都能套用这样的公式进行解释。须知只看到“物”的决定作用而看不到“人”的能动性,是机械唯物主义;不懂中国和西方的历史发展的差异性,是抹杀多样性的形而上学。比如,说商鞅变法就确立土地私有制,很大程度上就是人们机械地比附西方进入文明时代后原始公社土地所有制瓦解、私有制度确立的历史轨迹使然;但中国和西方历史发展的一大不同是私有制在相当的历史时期内并不发达,无视这一点就难免削足适履。包括讲中国进入文明时代建立国家之时就“以地域划分国民”,忽略“族”在三代文明中的历史作用,也是这样的问题。二是看到古代文献中某个记载“想当然”,但这个记载也许是个案,或者有其针对性,并不能说明太多问题。《汉书·食货志》说商鞅时代就土地买卖,造成“贫者无立锥之地”,这样的信息就不符合战国的历史,而应该反映的是汉代的情况,它带有很强的托古色彩。古代文献语境匮乏,解释也有分歧,且言论有着自己特定的语境,如果不深入研究就很可能出错。教学中要几句话把商鞅变法前后的社会变化解释清楚,不是简单的事。

其三,世界在变,历史认识也在变,老师的知识结构不应是封闭的,而应不断接受新材料和新观点。改革开放以来,新材料如雨后春笋,理论问题研究也日益深入,历史学日新月异,人们对一大批问题的认识大大前进。商鞅变法后的土地制度就是一个缩影,半个多世纪以前,人们囿于材料的限制,相信《汉书·食货志》的若干说法;但随着云梦睡虎地秦简、青川木牍、银雀山汉简等一大批资料涌现,战国授田制的面貌浮出水面,引发人们对整个中国古代土地赋役制度的新思考。有学者指出,中国古代土地赋役制度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夏商西周至井田制的瓦解,其特点是税人与税地的合一(宗族土地所有制);第二阶段是战国授田制至中唐均田制的瓦解,其特点是以人户为税基占主导(土地国有制);第三阶段是两税法到清朝的摊丁入亩,其特点是土地为税基占主导(土地私有制)。①这样的概括,基于数十年学者的研究成果,更能令人信服。商鞅变法后的土地制度,虽然只是寥寥数语,但折射出丰富的学术信息以及历史教育工作者的治学态度,不可不慎。

① 翦伯赞主编:《中国史纲要》(上册),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53页。

② 张传玺:《中国古代史纲》(上册),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115页。

③ 杨宽:《战国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05页。

④ 许倬云:《西周史》(增补2版),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2年,第248页。

① 郭沫若:《中国史稿》(第2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年,第10页。

② 沈长云:《金文所见西周王室经济》,《上古史探研》,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208頁。

③ 顾颉刚:《司马谈作史》,《史林杂识初编》,北京:中华书局,第228页;杨师群:《东周秦汉社会转型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第77页。

④ 唐兰:《司马迁所没有见过的珍贵史料》,见马王堆汉墓帛书整理小组:《马王堆纵横家书》,北京:文物出版社,1983年,第127页。

⑤ 杨师群:《东周秦汉社会转型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第76~77页。

⑥ 袁林:《“使黔首自实田”新解》,《天津师范大学学报》1987年第5期。

①③ 沈长云:《从银雀山竹书〈守法〉、〈守令〉等论及战国时期的爰田制》,《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2期。

② 杨师群:《东周秦汉社会转型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第79页。

① 张帆:《中国古代简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46、47页。

② 白寿彝:《历史学科基本训练有关的几个问题》,《白寿彝文集》(历史教育·序跋·评论卷),郑州:河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8页。

③ 张荫麟:《中国史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10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