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新媒体语境下的新闻客观性

2019-04-01 06:10阴雨永安林瑞
新闻世界 2019年3期
关键词:媒介素养新媒体

阴雨永 安林瑞

【摘要】新闻客观性是新闻专业主义的基石,经过长期的实践和探讨,人们对其有了比较一致的认识。但随着新媒体时代的来临,传受双方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新闻客观性也面临新的挑战。本文认为在新媒体时代,新闻客观性的维系需要媒体间良好的互动合作,合理的法律规范是新闻客观性的外在保障,而大众媒介素养的提升将为新闻客观性提供良好的媒介环境。

【关键词】新闻客观性;新媒体;媒介素养

传统媒体时代,新闻客观性就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在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讨之后,新闻界对其有了比较一致的认识。但随着新媒体时代的来临,媒介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受众地位的上升和其角色的变化,使新闻客观性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因此对新闻客观性有必要做进一步的认识,这种认识不仅有助于新闻从业人员的实务活动,而且对提升大众的媒介素养、培育良好的传播环境也有着积极意义。

一、新闻客观性面临新的挑战

在观念上,人们对诞生于近代西方新闻事业的新闻客观性给予很高的评价和期待,认为新闻客观性是“一种至新至善的道德观念”是新闻专业主义的基石。而在新闻实践中,新闻客观性却经历了一个曲折复杂且不断修正的过程。这个认识过程简单来说就是,从认为只要遵循新闻客观性原则写出来的新闻就能“不失真”地反映现实,到认为新闻客观性并不等于对事实的精确反映,即新闻不可能“镜子般”地反映事实,正如黄旦教授的观点“客观性是指意识到新闻报道中的‘主观,从而要求事实与价值分开的一种专业信念和道德准则。”在此认识的基础上,新闻客观性成为报道新闻最基本的原则和方法,并且以此获得整个社会对新闻行业的认可和信任。但随着新媒体时代的来临,这种认可和信任遇到了新的挑战。

在新媒体时代,受众的“主动性”得到极大释放,受众与媒体、受众与新闻从业人员以及受众问的反馈交流变得快速和直接。这种与新闻报道几乎同步的反馈交流机制,再加上社交媒体的广泛使用,让受众也有能力参与到新闻的生产过程中来,专业媒体不再是唯一的新闻生产者和解释者。这种多元化的新闻生产主体,让新闻报道变得更加快捷的同时,也导致了信息传播的碎片化。

受众角色的变化、更加快速的新闻制作和信息传播的碎片化,给传统的新闻客观性带来了挑战,面对新闻报道,大众可能存在质疑而不是信任的心理。在信息传播生态发生根本改变的情况下,我们认为认识新闻客观性并没有失去价值,只是应该对它有更新的认识。

二、新闻客观性的实现需要媒体间的合作

新闻客观性的实现首先需要训练有素的新闻从业人员,在这方面我们有大量的专业院校和新闻培训机构,而且新闻前辈就如何客观地写好一篇新闻报道已有大量的总结,因此这一部分不再赘述。在此,笔者想阐述的另外一个观点是,新闻客观性的实现除了单篇报道的努力之外,还需要借助多种合力才能真正实现。

(一)多家媒体合作

由于新闻报道追求时效性,所以从新闻事件发生到被报道出来有非常严格的时间限制。特別是在面对一个复杂的新闻事件时,围绕此新闻事件的众多信息都极具新闻价值,一家媒体要在最短的时间内把一个新闻事件全面地报道清楚是几乎不可能的。而事实上,新闻事件发生之后,媒体之间总是竞相报道,在这个过程中,新闻客观性就是由报道事件的所有媒体的报道合力完成的。每当热点事件发生之后,受众往往也会通过多种媒介的众多报道来获得事件的完整信息。

(二)多种报道角度的配合

在现实中,导致某个新闻事件发生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而在报道过程中,由于记者个人的认知局限,媒体在报道时可能只抓住其中的部分原因进行报道,这样的后果就是,虽然每一篇报道都是遵循新闻客观性要求完成的,但也只是围绕局部展开,并不能展示事件全貌。

在此我们可以借鉴“图式理论”来解释此现象,依据美国传播学者格雷伯(Graber)对图式的定义:“图式是一种认知的结构,它由组织好的从以往经验中抽象出的对情境及个人的知识所组成。图式被用来处理新的信息,并追溯已有的信息。”由于新闻从业人员的性别、年龄、生活经历和知识背景等的不同,他们面对同一新闻事件在追寻其原因时,很可能会寻找出不同的原因,而这些原因不是“非此即彼”的,正是这些原因的共同作用才导致了新闻事件的发生。

(三)传统媒体与新媒体互补

如前文所述,在新媒体时代受众也参与到了新闻制作和传播的整个过程,千千万万受众与受过专业训练的新闻从业人员一起来发现事实和挖掘真相。

在此过程中,受众利用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所传递的信息与传统媒体可能并不完全一致,甚至还可能是针锋相对的,从而出现所谓的“新闻反转”现象。悲观者认为,这是对新闻客观性的伤害,但如果以积极开放的态度审视“新闻反转”,我们就会发现很多热点事件的报道正是在多次反转的过程中不断地逼近事实真相。

以“山东产妇‘纱布门事件”为例,先是山东电视台《生活帮》栏目在2016年10月30日以《产妇生子后子宫内“留纱布”》为题进行了报道,直指此次事件为“医疗事故”。紧接着涉事的潍坊市妇幼保健院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情况说明,表示产妇子宫内“留纱布”为正常的医疗程序。在此后的一段时间内,包括专业医务人员在内的广大受众纷纷在自媒体上发声,针对产妇子宫内“留纱布”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展开激烈的交锋,“纱布门”事件也在交锋中不断“反转”,最后央视东方时空在《产妇子宫内留纱布事件调查》中结合产妇的诊断报告,采访了北京协和医院的专家,认为产妇子宫内“留纱布”是正常的医疗程序,而非“医疗事故”。央视报道之后,此热点事件很快得以平息。

我们可以看到,正是包括新媒体在内的所有媒体的不断报道,才使“纱布门”事件渐趋明朗。整个报道过程不仅从整体上维护了新闻客观性,同时也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给受众普及了医疗常识,提醒人们应理性看待医患矛盾。

三、新闻客观性的实现需要外界条件的配合

新闻客观性的实现还需要一些外界条件的配合,其中主要包括合理的法律规范和受众媒介素养的提升。

(一)合理的法律规范

新媒体环境下,新闻报道主体多元,素质也参差不齐,这个时候合理的法律规范就成为保障新闻客观性的必要补充。2017年5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新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将微信公众号、网络直播等各类新媒体纳入管理范畴。

新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指出,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主要是为了更好地治理自媒體时代的各种“新闻乱象”,提升新闻发布的门槛,从根源上杜绝对新闻客观性的伤害。

正如展江教授所言:“新闻客观性仅靠媒体的自律是靠不住的,以法律手段规制媒体的不端行为才是防止新闻自律失效的首要选项。法律是带剑的道德,只有以坚实的法律为依托,才有真正的职业道德可言。”即新闻客观性也是法律规训出来的。

(二)大众媒介素养的提升

新闻客观性效力的发挥还有赖大众媒介素养的提升。在当前新闻报道“去中心化”的情况下,传统的新闻传播模式被打破,新媒体飞速发展,这意味着公众有了更多的选择权,如果大众不具备良好的获取信息、分析信息、评估信息和传播信息的能力,那么即使媒体的报道具备新闻客观性,其传播效果也并不会好。

以发生在2017年4月的“泸州太伏中学学生死亡事件”为例,在男生坠楼真相还未被官方通报之前,“孩子浑身钢管印”“校霸凌辱同学”等没有证据的一些“流言”就已经甚嚣尘上了。在有关专业部门经过严格的检验之后,确认该男生是自杀,但仍有极少网民固执己见不愿相信官方的通报。在“杨改兰事件”中,由于不同媒体给出的悲剧原因不同,部分网民不仅不能客观理性地看待这些原因,反而在网络上分成若干派展开“骂战”,这种“骂战”不仅对网络环境是一种伤害,也影响了大众对社会的正确认知,容易滋生谣言,破坏社会的稳定。

“群体只知道简单而极端的感情,提供给他们的各种意见、想法和信念,他们或者全盘接受,或者一概拒绝;将其视为绝对真理或绝对谬论。”在现代社会,这种“群体特征”并不利于大众正确地解读新闻信息。要改变这种“简单而极端的感情”,需要媒体在新闻事件,特别是那些容易引发“共振”的突发新闻事件发生之后及时发声,同时还需要政府部门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及信息的及时公开。当然,这是新媒体时代需要全社会共同面对的一个问题。

结语

就媒体而言,只有对新闻客观性及其实现条件有正确的认识,才能在实践中确定准确的行动目标;新闻客观性的实现不能只依赖单篇报道、单家媒体,而需要整个新闻界的集体努力;媒体追求新闻报道的客观性从根本上是为大众服务,同时也依赖大众媒介素养的提升,深入探讨新闻客观性问题有助于大众媒介素养的提升,帮助他们更好地使用媒介和处理信息,也能为媒介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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