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黄某、廖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9-04-08 01:10张乐芸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9年2期
关键词:越秀区取保候审专用发票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系广州市A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黄某、廖某系A公司股东,三人另系B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三人在侦查阶段均被采取逮捕措施。

2011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吴某伙同黄某、廖某经过密谋,在没有货物实际交易的情况下,由吴某联系并指使张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为A公司虚开广州C贸易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获取的不当利益用于A公司的日常运营以及被告人吴某、黄某、廖某三个股东的利润分配。经鉴定,A公司接受上述17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71张,金额人民币1977万余元,税额人民币336万余元,价税合计人民币2314万余元。案发后,吴某作为A公司负责人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黄某、廖某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

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于2017年12月18日将黄某、廖某,于2018年1月10日将吴某,均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处理意见

在审查起诉阶段,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收到B公司员工的申请书,申请对吴某等三人取保候审,以利于维持公司正常经营。收到申请后,经对案件事实进行细致审查,并向该公司多名员工核实,查明B公司确实存在因负责人被羁押企业失治失控的状况,为让企业恢复正常经营,稳定员工情绪,经综合评估,广州市越秀区检察院决定对已经逮捕的两名从犯黄某、廖某变更为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之后,越秀区检察院通过对黄某、廖某进行法制教育,一方面敦促其继续开展工作,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另一方面,敦促其多方面筹集资金补缴税款,以挽回国家的经济损失。最终,黄某、廖某向税务机关全额补缴了税款。经到B公司实地考察,该企业恢复了正常经营,员工普遍反映良好。

2018年6月14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越秀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鉴于吴某、黄某、廖某三人有自首、坦白、案发后积极补缴税款、认罪认罚等情节,提出了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

(三)指导意义

1.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经营者,应当依法准确适用强制措施。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认罪态度等情况,作综合考虑;对于涉嫌经济犯罪的民营企业经营者,认罪认罚、真诚悔过、积极退赃退赔、挽回损失,取保候审不致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一般不采取逮捕措施;对已经批准逮捕的,应当依法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对有固定职业、住所,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建议公安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对确有羁押必要的,要考虑维持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在生产经营决策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支持。

2.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要全面综合考虑办案效果,既要保证依法惩治犯罪,尽可能地挽回国家损失,又要积极采取措施,帮助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张乐芸(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广州作为改革开放先行一步的城市,其营商环境、公共服务、创新氛围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茁长成长的沃土,民营经济是广州经济社会发展举足轻重的力量,然而,部分民营企业在实际经营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甚至还构成了犯罪。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的过程中,必须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保障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日前,我院办理的该起民营企业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检察官恰当地运用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适时解救民营企业于“水火之中”。

(一)及时变更措施,帮助民企恢复生产

吴某、黄某、廖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后,经办检察官收到了该企业员工的联名请愿书,申请对吴某、黄某、廖某取保候审,以维持公司的正常經营。经办检察官通过对该企业经营场所的实地核查和对公司员工电话核查的方式了解到当时该企业仍有20多名员工在公司待岗,而涉案的吴某、黄某、廖某作为该企业的实际负责人,因涉案全部被羁押,企业处于失治失控的状况,考虑到企业需要负责人主持经营的实际情况,经慎重考虑、综合评估、请示汇报后,决定对已经逮捕的两名从犯黄某、廖某变更为取保候审,给企业的生存留下一条活路。本案的处理,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经营者,依法准确适用强制措施,从而达到宽严相济,保护营商环境的司法目的。

(二)坚持释法说理、综合考虑办案效果

依法对黄某、廖某变更为取保候审之后,经办检察官对该二人进行耐心的释法说理和法制教育:首先是向其明确取保候审是强制措施,并非无罪释放,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希望其真诚悔过、认罪伏法;其次是敦促其取保候审之后继续开展工作,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稳定员工的情绪;再次是强调和敦促其多方面筹集资金补缴税款,以挽回国家的经济损失。最终,在本院起诉之前,黄某、廖某在家属的协助下全额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共计500多万元,挽回国家税款损失。本案的处理,体现了检察机关既保证依法惩治犯罪,又尽可能地挽回国家损失,并且积极采取措施,帮助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依法准确定性,合理建议从宽量刑

经本院审查认为,吴某、黄某、廖某作为广州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没有货物实际交易的情况下,指使其他公司为本单位开具内容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获取的不当利益用于公司的日常运营,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吴某、黄某、廖某以公司的名义实施犯罪行为,获取的不当利益大部分用于公司的日常运营,本院认为三人均属于单位犯罪。三人认罪悔罪,其中吴某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属于自首;黄某、廖某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另三名被告人在家属协助下,全额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挽回国家税款损失,对于主动提出并指使他人为本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吴某依法认定为主犯,对于在股东大会上知情并默许、协助吴某指使他人为本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黄某、廖某依法认定为从犯。综合上述情况,我院于2018年6月以吴某、黄某、廖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并且提出了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其中对从犯黄某、廖某提出了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作出宣判,采纳了我院关于单位犯罪和主从犯的认定,也充分考虑了我院提出的从轻、减轻处罚及对从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判处吴某、黄某和廖某有期徒刑3年并适用缓刑,给企业的继续生存留下生机,案件的处理取得圆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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