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犯罪调查研究

2019-04-30 09:25吴晓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9年3期
关键词:刑罚

吴晓

摘 要:刑法将污染环境罪的入罪要件由原先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降低了“入罪门槛”,不再以造成危害结果为前提的修法精神体现了环境刑事法益保护的前置化,以更加严厉的姿态打击和惩治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但由于违法行为人法律意识淡薄、违法成本低、经济利益诱惑大、惩处力度不够等原因,导致污染环境犯罪仍然多发。实践中,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线索单一、调查取证难度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够顺畅、行政鉴定司法属性判定难等难题困扰司法机关。为此,要通过强化警示性法制教育、拓宽犯罪线索来源、从重从严打击污染环境犯罪、規范检测检验鉴定的司法性、运用“两法衔接”规范取证工作机制等举措,提升污染环境犯罪惩治能力。

关键词:污染环境犯罪 惩治 刑罚 科学量化

一、污染环境罪判决现状

(一)判决基本情况

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Y市人民检察院共收到污染环境罪判决书49份,其中判决自然人被告66人,单位被告4人;判处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12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53人,单处罚金5人,并处罚金65人;共同犯罪比例逐步拉开,从2014年污染环境罪共同犯罪案件1件2人上升至2018年的3件11人,共同犯罪超过了单独个人犯罪。近5年来,公检法联合环保局、卫计局等行政执法机关常年开展专项行动,污染环境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2018年更是出现了污染环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审判。[1]

1.判决数逐年递增。Y市是全国五金加工集散区,受国家环境污染整治以及工业城市转型升级的要求,市委市政府坚持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重拳整治环境污染,环保、卫计联合公安、检察、法院开展环境污染整治工作已成为常态,公安、检察都相继成立了涉生态犯罪工作办案组。近5年来,污染环境犯罪判决总数在各类犯罪判决数的占比分为0.7%、0.8%、1 %、1.2%、1.6%,平均增幅近30%,打击犯罪增幅超过了当年各类犯罪总数的增幅。

2.判决刑罚轻刑化。近5年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实刑的,除2015年相较上一年度增长25%外,连续3年呈下降趋势,2018年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实刑的只占到当年该类犯罪总数的30%左右,近70%的被告被判处缓刑。诚然,涉污染环境罪的判决中,2014年该类犯罪无一人适用缓刑,2015年开始,缓刑适用率逐年以翻一番的趋势增长。

3.共同犯罪比例逐年上升。2014年污染环境罪共同犯罪案件仅为1件2人,人数占当年该罪案件的25%,2018年共同犯罪案件共有3件11人,共同犯罪人数已超过当年全部犯罪人数的50%,共同犯罪比例逐年上升。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往往包括生产环节、运输环节以及随意倾倒等多个过程,该共同犯罪案件呈现出两个特点:一是“上下级”关系的共同犯罪,即雇佣者和被雇佣者共同犯罪;二是“上下游”共同犯罪,即非法委托和非法处置的共同犯罪。例如,2018巴某某、徐某某等7人污染环境案中,徐某某在明知他人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委托巴某某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下家邓某某等人接收危险废物后,因不具有处理能力,通常将危险废物径直倾倒、掩埋,严重污染环境,从而造成多人跨地区共同犯罪的案件。

4.单位犯罪开始呈现并逐年上升。2015年以前,污染环境罪没有单位(公司、企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2016年开始,每年上升,截至统计期限内已有3家公司被追究刑事责任。如,2016年第一例单位被判处高额罚金的某某门厂污染环境一案中,涉案企业具有环保处置设施,但为降低处置工业废酸、废重油等有毒废物的成本,擅自委托无处置资质的个人非法倾倒,导致委托企业也被判处刑罚。

(二)污染环境罪犯罪特点

1.被告人特点。近5年来,被判处污染环境罪的被告人(自然人)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犯罪特点:一是罪犯性别以男性为主,共有60人,占90%左右,年龄集中在40岁左右,基本在1970年——1980年出生,从家庭结构上看,被判处被告是一个小家庭的顶梁柱,大家庭的中坚力量,上有老,下有小的层级明显;二是罪犯文化程度低,小学、初中文化占比突出,共有63人,占97%左右,高中文化、大专文化共有3人,文化程度通常与环保意识成正相关关系,文化程度越低的罪犯法律意识愈发淡薄;三是涉案罪犯基本为本地户籍为主,除倾倒、运输的驾驶员共9人为外籍人员外,其他罪犯57人都是Y市本地人,本地人员犯罪占比87%左右,本地人员犯罪的绝对集中明显高于其他类型犯罪;四是所有罪犯均为初犯,且到案之后均如实供述全部(主要)犯罪事实,并全部当庭认罪酌予以从轻处罚。

2.犯罪规模。从49份判决书中认定事实分析,Y市污染环境犯罪的规模不大,基本为“夫妻店”形式的家庭作坊,家庭作坊式的规模被判犯罪的有30份判决书,占比约为60%,一方面可能与Y市五金产业发达相关,代加工作坊遍地开花,另一方面加工作坊投资小、门槛低,从业人员技术要求不高,基本几台冲床、拉丝机就可以开工经营。然而,从2017年开始,以公司形式出现的有分工、有合作的较大规模的污染工厂开始出现,成为污染环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新情况和新特点,共有6家单位被判处高额罚金。例如,2017年判决的某某致工贸有限公司在被告人陈某(股东)、林某某(高管)的日常经营管理下,在未取得环保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从事铜质非标门生产,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厂外河沟,某某致工贸有限公司被判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60万元。

3.犯罪手段。从法律规定的环境污染罪客观行为表现看,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分析49份共72名罪犯(含单位)判决书认定的客观事实,因排放被判犯罪的共有37人,占比接近50%,其中,利用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的有21人,这与家庭式作坊的犯罪形式有较强关联性,而直排至河溪或者雨污管道的也较为明显,共有16人,这集中在电泳加工行业;因倾倒被判处刑罚的共有13人,占比18%;因处置被判处刑罚的共有22人,占比约32%, “处置”从广义上讲包括“排放、倾倒”等在内的一切处理行为,但本罪刑法意义上的“处置”显然不是单纯的处理行为,必须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从分析判决书发现,处置手段的认定有些模糊,似乎是排放和倾倒无法准确认定的情况下使用“处置”这一兜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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