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斌《上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杂志主编、资深劳动法专家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为避免调整相邻周休日对正常工作生活节奏的影响,元旦、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5个法定假日逢周三时只在当天放假,不调休。2019年的劳动节恰逢周三,所以国务院办公厅曾发出通知,明确今年的劳动节只在5月1日放假一天。
过了好多年的“五一”小长假忽然消失,遗憾之余不少人纷纷提出建议。百姓有所呼,改革有所应。2019年3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调整2019年劳动节假期安排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2019年劳动节放假安排通知如下:2019年5月1日至4日放假调休,共4天。4月28日(星期日)、5月5日(星期日)上班。”
这个调整充分体现了对民意、民情和民生的高度重视,但同时也引发了一些劳权方面的话题。
老张是上海某企业职工,与企业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为2017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企业执行标准工时制,规定周六和周日为双休日。2019年4月30日他的劳动合同将届满终止,本来4月27日和28日是休息日,他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是4月26日。
但是,根据国务院最新的五一小长假调整通知,将5月2日(周四)、5月3日(周五)调整为休息日,相应将4月28日(周日)、5月5日(星期日)调整为工作日。经调整后,4月28日成为他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而到了5月2日,他已经终止了劳动合同,也不可能再享受补休。老张向单位提出:像我这样在周日上班,而未享受到补休的职工,单位应按休息日加班费标准,支付我日工资200%的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