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介环境下新闻伦理困境及其路径探索

2019-05-10 06:41张旭
新媒体研究 2019年5期
关键词:新闻伦理伦理困境新媒介

张旭

摘  要  随着新媒介技术的发展,传统的新闻生产机制与新闻传播模式发生改变,新闻报道呈现出诸多伦理问题。文章分析了新闻报道中的伦理困境,试图探寻新媒介环境下新闻伦理建设的多维路径,从而指导和规范具体的新闻实践。

关键词  新媒介;媒介融合;伦理困境;新闻伦理

中图分类号  B8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6-0360(2019)05-0035-03

1  新媒介环境下新闻报道的伦理困境

1.1  道德行为主体模糊

传统媒介环境下,新闻传播过程中每一条信息都能找到其行为主体,传统媒介环境下的道德行为主体通常是确定的。而在新媒介环境下,道德行为主体往往是模糊的。首先,在新媒介时代,道德行为主体不再固守其所坚信的伦理道德准则。由于行为主体被符号化,其身份具有多重性,行为可以多样化,因此道德行为主体不再固守其所确信的价值判断、道德标准、伦理意识。其次,人格的虚拟化使人们的社会责任观趋向单薄,变得更为随波逐流、随心所欲,传统的道德标准时常被忽视。虚拟人格的形成使传统伦理道德本应约束、引导和规范的对象变得模糊难辨[1]。再次,新媒介环境下,道德行为主体的“自我豁免”导致道德失范现象发生,在某种程度上,道德行为主体逐渐远离传统意义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实践,而他人或社会无法像在现实生活中那样做出道德判断并采取适宜的措施。新媒介环境下,行为主体可以利用其所认同的伦理规范进行自我辩护,如“仅我一个人这么做带来的危害很小”“因为没有人知道损害是我做的,规范对我个人来说是无效的”[2],道德行为主体便会频繁地实施“自我豁免权”主动逃避社会伦理道德的规范。

1.2  道德评判力的削弱

新媒介环境下道德评判力的削弱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道德评判效果逐渐弱化。传统媒介环境下,新闻报道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才能播出,而新媒介环境下,新闻信息传播的速度快、及时,几乎是采访、编辑、播出同步进行,有时,甚至来不及把关就被传到网络或者手机平台上,严重弱化了新闻“把关人”的作用。此外,新闻信息的传播者与接收者中间缺少了把关环节,新媒介为人们提供了丰富的信息交流平台,任何人可以编辑制作文字信息或视频信息上传到信息交流平台,因此,新媒介环境下对新闻信息实行把关控制是难上加难。其次,道德评判意识降低。人们通过新媒介获取丰富信息和多元化冲击的同时,常常会迷失应有的道德判断。丹尼尔·贝尔曾提出,现代社会中的大众传媒创造出一种浅层的“快餐文化”,从而消解了传统文化的深度性,“产生出一种距离的销蚀现象,其目的是为了获得即刻反应,冲撞效果、同步感和煽动性。审美距离一旦销蚀,思考回味也没了余地,观众被投入经验的覆盖之下”[3]。再次,道德评判缺乏深度思考。在新闻报道中随处可见“语不惊人死不休”的言论,一些“标题党”加工、制作耸人听闻的标题来吸引受众的关注。但对于这些情况,新媒介中的批评意见往往缺乏深入的道德思考,陷入了一种“人人都批评”和“批评任何人”的境地。

1.3  价值标准的多元化

媒体的价值冲突主要表现在传媒自身的原则与社会普遍“善”之间的冲突。我国进入市场经济以后,媒体除了舆论引导者的身份又增加了经济创收者的身份,媒体开始向受众为中心的经营理念转变,传媒与世俗开始解構传统道德,这种价值冲突使新闻工作者要面对多元化的价值判断和道德选择。新媒介环境下新闻信息易获取和传播,受众会被媒介中宣扬的“绝对自由”“价值多元”等价值观影响,从而对传统价值标准产生怀疑和否定。新闻生产者与新闻接收者的互动性特征让任何人都有表达观点、发表意见的权利,谁都没有绝对的发言权,很多新媒介用户选择放弃原本的、固定的价值标准,尝试寻求更符合自身利益的价值标准,这使得现实社会中基于公共利益、公众舆论而形成的伦理价值标准受到冲击。新闻媒介相互融合的特征使新闻信息的传播已跨越了国家、政府、国籍、种族等界限,使不同地域文化、不同民族文化、不同阶级文化相互交融,多元文化使人们难以坚持传统的伦理道德标准,在异质文化倡导的多元道德标准面前,人们时常会面临困惑。

1.4  全球化趋势与意识形态的矛盾

在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的过程中,新媒介技术的发展在进一步促进全球性不同领域交往的同时,也使得主权边界逐渐模糊化,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首先,全球化带给我们新视野的同时,也为西方发达国家向我国输入资本主义意识形态提供了重要的传播途径。西方发达国家通过全球化的渠道向我国传播和渗透西方的政治主张、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等,容易使人们放松思想的警惕性,错误地认为“世界大同,两制淡化”,以至被西方的意识形态所侵蚀。其次,具有先进新闻传播技术、新闻传播能力和雄厚资本实力的西方发达国家,一直在控制全球话语权,并以全球化的标准衡量其他国家。这种“传播媒介帝国主义”所反映的是“西方传播体系向第三世界的不断渗透……无非是重申先前的殖民主义力量的控制权”[4]。在2012年12月的国际电信世界大会上,美国纠集欧洲25个国家反对、拒绝签署《国际电信规则》,反对分享美国已独占的互联网管理权[5]。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利用其在新媒介环境下新闻传播的主导地位,通过发布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信息对我国主流意识形态进行围追堵截,同时对第三世界国家进行负面报道,企图动摇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指导地位。

2  新媒介环境下新闻伦理建设的路径探索

新闻媒介作为“社会公器”在现代社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面对新媒介环境下新闻传播中的伦理矛盾和伦理失范,探索新媒介环境下新闻伦理建设路径从而对具体的新闻实践进行伦理指导与规范,是当前媒介社会的首要任务。

2.1  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树立责任意识

新媒介坏境下,新闻媒介道德主体模糊、媒介道德评判力削弱、新闻传播价值标准多元化和全球化趋势不断发展,使西方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进一步渗透到人们生活中。新闻媒介作为党和人民的喉舌,要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树立责任意识。第一,对道德原则的遵守,以正确价值观为导向是社会主义新闻传播的根本指导思想,也是新闻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新时代党中央对社会各个层面提出的价值目标和价值取向,媒介在新闻报道中,也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价值导向,自觉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运用新媒介技术弘扬爱国主义主旋律,坚决克服观念误导、行为误导等形式的价值导向错误。第二,对道德理想的追求,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和新闻工作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论传播环境发生怎样的变化,媒介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应紧密围绕这个核心,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反应人民群众的意见,以是否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判断是非的依据、辨别真伪的标准。第三,对道德实践的投入,媒介道德实践的着力点就是维护新闻的真实性。新媒介环境下媒体为了追求新闻的时效性往往忽视了对新闻真实性的求证;道德行为主体的虚拟化使人们的社会责任观趋于单薄;新闻“把关人”的弱化使未经把关的虚假新闻、网络谣言出现。新闻的真实性是新闻最基本的属性,媒介的新闻报道不仅应在选材过程中聚集宏观真实,在采访制作过程中再现微观真实,还应通过思维信息和行为信息的辩证统一揭示事物的本质真实[6]。坚决杜绝在新闻采访、制作、报道中弄虚作假的不道德行为。

2.2  完善新闻行业自律,强化道德意识

新闻自律要求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在道德上进行自我约束,是一种从被动到主动和自觉的行为过程。马克思曾说“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无论是法律约束还是其他形式的外在控制,归根结蒂都要通过行为主体的自我约束,达到自觉规范主体行为。完善新闻行业自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完善新闻行业自律规范。随着新闻生产机制和新闻传播模式的改变,新闻行业要以《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为基础,结合新媒介环境下新闻报道出现的问题和伦理困境,制定明确的、操作性强的自律规范,并保证这些规范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第二,建立新闻评议制度。传播全球化的趋势下,我国新闻传播面临着冲击和挑战,从长远来看,必须实现媒介制度化自律,将政府的强制监管转化为媒介内在的自觉。新闻评议制度是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通过自我约束实现社会责任的有效途径,新闻评议委员会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对于违反新闻职业道德且尚未构成追究法律责任的“通过民主协商与道德权衡程序,建构相关的道德共识并准确鲜明地阐发道德共识,应用于传媒道德悖论和纠纷的分析权衡,形成决议和方案”[7]。第三,强化新闻行业的道德意识。新闻传播者的道德品质是新闻伦理道德建设最集中的问题。尤其在新媒介传播过程中,道德行为主体模糊、新闻道德评判力较弱,把道德伦理贯穿在新媒介传播活动的各个环节非常必要。强化新闻行业的道德意识,要以新闻报道者为主体;以新闻报道活动过程中的利益和价值冲突为主线;以“责任、公正”等核心伦理概念为基础;以技术伦理、规范伦理和德性伦理为内在维度,形成一套既合乎传媒规范,又有助于提高媒介传播道德水准的伦理体系。

2.3  完善新闻立法,加快新闻伦理法制化建设

行为主体道德意识的形成、道德自律的持久实现都离不开法律监管的力量,法律的强制约束力可使制度化、严格化的外力约束力产生惯性,最终成为行为主体的“下意识”转化为自律。新媒介促进新闻传播事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例如,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版权和知识产权问题、网络暴力等,需要完善新闻立法,加快新闻伦理法制化建设,维护新闻事业的稳定、有序运行。目前,针对新媒介环境下新闻传播中的相关问题我国已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以法律形式确立互联网实名制,《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就当前审判网络侵权若干问题提出了系统而可操作性的规则。但从构建新闻伦理法制化角度考察当下我国立法,我们还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思考。第一,以基本的伦理价值标准作为新闻立法者制定法律、法规最基本的依据,新闻法律、法规应内在地蕴含着新闻真实、新闻自由、新闻正义、新闻党性原则等伦理价值理念,并作为新闻立法的指导思想与原则之一。第二,适用于新媒介环境下新闻传播的法律、法规,主要体现在一些行政规章、司法解释,法律对责任的规定缺乏主体性的基本法律。至今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新闻法,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曾表示,新媒介发言随意,吸引眼球,传统媒介管制严格,面容呆板。一样的传播两个尺度,让传统媒介时常感到“带着镣铐跳舞”环境不公①。完善新闻立法也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新闻立法出台才能使媒介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依法判断自己的行为,否则底线不清、边界不明,媒介无法把握。

2.4  提高公众监督和参与媒介的能力,增强政府行政监管力度

新媒介环境下新闻报道中,道德行为主体的模糊容易形成“为所欲为”的冲动,道德评判力的削弱可能成为“无限自由”的误判,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行为都不能脱离社会的伦理监管。第一,倡导社会公众对媒介活动的监督。新媒介的发展使公众与新闻传播的交流越来越密切,随着网络的普及,重大新闻事件背后总是“网评如潮”,公众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规范新闻伦理道德的一支重要力量。公众监管作用的有效发挥有两种途径:一种是有组织的受众监督,如设立新闻评议会、社会监督委员会等方式对媒介活动进行监督,另一种是自觉地受众监督,如受众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对媒介活动的监督。此外,还需要从制度方面得以保证,建立健全公众监督机制,保证公众能够平等地参与和监督媒介。第二,加强公众的媒介素养教育。新媒介环境下,受众自发的网上新闻一旦引起大量的跟帖,就会形成舆论热点,令传媒组织无法漠视。受众可以成为“负责任、勇于批评的阅听人”还是“集体的无意识者”关键在于加强社会公众的媒介素养教育,增强公众对新闻信息挑选、分析以及判断的能力;对信息的质疑及思辨的反应能力;对个人隐私保护的意识。传播学家施拉姆认为“具备一定的知识,是使个人对于媒体伦理问题发表出观点的关键因素……伦理的决定不能在知识和个人道德的真空状态下产生”[8]。第三,增强政府行政监管力度。政府行政监管既要确保有效地预防和控制新媒介环境下新闻报道的伦理问题,又能促进新闻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在我国政府主要以制定各种新闻行政管理制度和规章条例为主,面对媒介环境发生变化,政府监管的方式、方法要与其他管理方法、办法共同提出,相互补充,有效监管新媒介环境下的新闻传播活动和市场行为。

注释

①此观点参见《京华时报》:《我国正在研究新闻传播立法》,2014年第35期。

参考文献

[1]燕道成.新媒介伦理建构的基本维度:责任伦理[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1).

[2]陈培新,曹南燕.论互联网对传统伦理道德的影响[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09(9).

[3]丹尼尔·贝尔.资本主义文化矛盾[M].北京:北京三联书店,1989:27.

[4]Patrick ,OHeffernan,Mass Media and American Foreign Policy: Insider Perspectives on Global Journalism and the Foreign Policy Progress,New Jersey: Ablex Publishing Corporation,1991,p53.

[5]环球时报.美加等国拒签国际电信规则,称威胁互联网开放性[EB/OL].[2012-12-1].http://world.huanqiu.com/exclusive/2012-12/3382695.html.

[6]初廣志,郎劲松,张殿元.转型期大众传播媒介的伦理道德研究[M].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119.

[7]陈力丹.艰难的新闻自律[M].北京: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331.

[8]卡尔·霍斯曼.良心危机:新闻伦理学的多元观点[M].台北:台北五南出版公司,1995: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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