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弑君?孰当讨贼?

2019-05-30 01:04曾亦
孔学堂 2019年4期
关键词:春秋君臣

摘要:自古以来,儒家视君臣为大义所在,故以弑君为大恶。面对弑君之罪,《公羊传》区分了三个不同层次的责任主体,即天子、方伯或诸侯、臣民。然而在周末礼崩乐坏的政治背景下,臣民通常负有最主要的讨贼义务,不过,《公羊传》又基于对现实情形的具体考量,提出“君子辞”之说,从而宽恕了臣民不能讨贼之过。文章又结合宋以后儒家对此问题的不同态度,揭示了儒家关于此问题所固有的张力。

关键词:君臣  弑君  《春秋》  《公羊传》

作者曾亦,同济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  200092)。

儒家素以君臣父子为大义,堪称中国古代的普世价值。正因如此,古人对于弑君弑父的行为,自《春秋》以降便视为“大恶”,至迟到隋唐以后的法律,更是列为“十恶”之条,视为不赦的重罪。然而,对于普通人弑父,通常不过是一种纯粹个体的行为,鲜能逃脱法律的惩戒。至于那些弑君的行为,其缘由往往要复杂得多,背后通常有强大的政治力量作支撑,尤其是某些“有力者”还借此机会成功篡夺了君位,这使得对弑君之贼的惩罚更加困难。因此,古人在处理弑君罪时,就不能仅仅停留在道德评判的层面,而要更多考虑现实的种种制约因素。

自汉以后,《春秋》通常被主流学者视为“刑书”,换言之,《春秋》一书代表了孔子面对春秋时种种恶行的一种司法意见,而不只是某种道德评判。在公羊学家看来,由于孔子没有真正掌握政治权力,故其对政治人物之恶行的审判无法付诸实践,故只能作为“素王”,将其“王心”加诸政治人物及其行事之中,从而彰显孔子心中那套治理家国天下的“王法”。就此而言,孔子在《春秋》中表达出来的司法裁断,就仅仅具有虚拟的性质,至少在孔子生活的时代,是无法将这种裁断真正贯彻到现实政治中的。正因如此,到漢代以后,随着汉武尊儒及朝廷对儒家经义的有效运用,《春秋》中的这些裁断才部分具有了现实性,这就是儒家所说“《春秋》决狱”,进而甚至运用经义来指导一切现实行为。

其中,《公羊传》作为汉人对《春秋》的支配性解释,其中有“君子辞”一说,涉及古人面对弑君罪的某种特殊考量。所谓“辞”,其内涵不仅限于古人讨论历史人物和事件的道德评判,而且,更应该看作某种司法裁断,即所谓“判辞”。准确地说,假设当时有明天子在上,面对诸侯国中发生了弑君罪行时,应该如何裁断呢?除了通常的贬绝之辞外,“君子辞”就代表了一种非常特殊的司法意见。

一、讨贼,谁之责任?  [见英文版第15页,下同]

在《春秋》那里,通常将弑君者称为“贼”,而负有讨贼责任的主体,首先应该是天子和方伯。然而,《论语·宪问》中记载了这样一件事:

陈成子弑简公。孔子沐浴而朝,告于哀公曰:“陈恒弑其君,请讨之。”公曰:“告夫三子!”孔子曰:“以吾从大夫之后,不敢不告也。君曰‘告夫三子者。”之三子告,不可。孔子曰:“以吾从大夫之后,不敢不告也。”

陈恒弑君一事,发生在齐国,似乎与鲁国无关,然而在孔子看来,邻国发生弑君之事,鲁国虽非方伯,似乎也有讨贼之责,遑论己国之臣子乎!后来宋儒基本上持这种看法,譬如,胡安国以为,“《春秋》之法,弑君之贼,人得而讨之”;朱子亦然,“臣弑其君,人伦之大变,天理所不容,人人得而诛之,况邻国乎?”皆主张鲁国有出兵讨贼的道德义务。

然而就实际的政治情形来看,齐强鲁弱,鲁出兵讨贼是有相当难度的。据《左传》记载,当时鲁哀公就提及此层顾虑,然而孔子认为:“陈恒弑其君,民之不与者半。以鲁之众,加齐之半,可克也。”(《左传·哀公十四年》)可见,孔子主张出兵讨贼,并非如宋儒所说,纯粹出于某种道德情感,而是有政治现实层面的理性考量。而且,此事亦有先例可循,春秋前期,当齐桓公卒后,诸子争位,在同样是小国的宋国出兵帮助下,齐孝公得以成功继位。

然而,《左传》所记载孔子的理性谋虑,宋儒在道德的角度加以否定了其真实性,如程子如此说道:

此非孔子之言。诚若此言,是以力不以义也。若孔子之志,必将正名其罪,上告天子,下告方伯,而率与国以讨之。至于所以胜齐者,孔子之余事也,岂计鲁人之众寡哉?

可见,在宋儒的道德高论那里,孔子纯粹是道德意义上的圣人,而不是处理实际事务的“圣王”,因此,王者治世所必要的理性算计,在宋儒看来,完全是不必要的。即便如此,朱子在论及此事时,除在道德上主张“人人得而诛之”外,还提到孔子可能有一层现实用意,即表面上声言讨伐陈恒,其实是因为鲁三家素有无君之心,孔子盖借此事而沮其谋而深警之也。可以说,宋儒是将孔子视为道德意义上的圣人,汉儒则是视其为法律意义上的王者。而对于王者来说,他不只要在污浊恶世中彰显某种理想性价值,还要关心如何将这种价值有效落实到现实层面,甚至不惜做出某些必要的让步和牺牲。

不过,宋儒的道德高调并非全无经学方面的根据。据隐公四年《公羊传》何休注云:

讨者,除也,明国中人人得讨之,所以广忠孝之路。

类似的说法,亦见于《礼记·檀弓》:“臣弑君,凡在官者,杀无赦。”可见,对于一国而言,如果发生了弑君之事,那么,不仅作为“在官者”的臣,乃至“国中人人得讨之”,这就将讨贼的责任赋予了国内所有臣民。近代以来,随着民族国家的形成,遂将“国家兴亡”的责任赋予所有国民,即所谓“匹夫有责”,但在古代,则只是将为君王复仇视作所有臣民的责任。不过,臣民讨贼而为君王复仇,属于《公羊传》讲的“内讨”,而从周礼的角度来看,毕竟有“专杀大夫”之嫌。而在儒家看来,只有天子与方伯才有讨贼之权。对此,《公羊传》有明确说法。据宣公十一年《公羊传》云:

上无天子,下无方伯,天下诸侯有为无道者,臣弑君,子弑父,力能讨之,则讨之可也。

可见,此处明确了具有讨贼责任的主体,首先应该是天子与方伯。然而,东周时期礼崩乐坏,天子威权下移,于是《春秋》又以齐桓、晋文为“二伯”,则将讨贼的责任赋予齐桓与晋文。

但是,假如既无天子,又无方伯,谁应该讨贼呢?《春秋》遂将此种责任更下移至其他有力者,即所谓“力能讨之,则讨之可也”。此处提到的“有力者”,则是楚庄王。但在《公羊传》那里,楚庄王并非方伯,故其讨杀陈国大夫,不仅有“专讨”之嫌,而且在性质上属于“外讨”,区别于“国中人人得讨之”的“内讨”,在某种意义上,似乎更缺乏正当性。对此,《春秋》运用了“实与而文不与”的书法,一方面在“实”上肯定楚庄王讨贼的必要性,即唯有力者才能完成讨贼,另一方面,又在“文”上批评楚庄王讨杀陈国的弑君大夫夏徵舒,既有“外讨”的性质,又有专杀大夫之嫌,容易在实际操作层面产生君权下移的流弊。

可见,孔子在《春秋》中表达出来的态度,不仅是要维护道德层面的正义裁断,而且还要站在王法的角度,顾及种种可能带来的消极后果。譬如,上则维护君王的权威,下则防止“陪臣执国命”(《论语·季氏》),而这却非宋儒所理解的孔子所应该谋划的。显然,宋儒的道德评判带有基督教“末日审判”的意味,故其所理解的《春秋》,不过是通过对史事的记载,彰显某种普世价值而已,即宋儒标榜的“明道”。相较而言,汉儒理解的孔子及《春秋》则不同,首要在于“行道”,故《春秋》治世“自近者始”,即先在小处、近处实现王法,如此循序渐进,而终使远近大小若一,臻于太平。可以说,对汉儒来说,所谓“行道”的过程,不过是通过王法的具体贯彻,逐步对现实进行点滴改良,而非在人间最黑暗时刻迎接末日审判的光辉。

对此,胡安国有非常精当的概括:

讨贼者非臣子也,何以书葬?天下之恶一也,本国臣子或不能讨,而上有天王,下有方伯,又其次有四邻,有同盟,有方域之诸侯,有四夷之君长与凡民,皆得而讨之,所以明人伦、存天理也。

胡安国区分了三个层面的讨贼主体:首先是本国臣子,其次则是天子、方伯,更次则是邻国及同盟、同州的诸侯,甚至于夷狄,皆得讨贼。可以说,按照胡氏的说法,一方有贼,天下人皆得诛之。显然,胡氏这种说法,体现了宋儒的基本态度,即讨贼的目的不是为了对现实政治的点滴改良,而是为了彰显最终的正义,即所谓“明人伦,存天理”也。

二、君子辞:《春秋》书葬例背后的理性裁断 [18]

按照周礼,如果发生了弑君这种事件,首先应该由天子、方伯讨贼,其次由本国臣子讨贼,再次则借助他国的力量讨贼。在当时的情形下,天子威权下移,方伯亦少见,故《春秋》除某些特殊情形下,一般不责天子、方伯,而将讨贼的责任首先赋予本国的的臣子。如果本国臣子不能讨贼,《春秋》则通过弑君不书葬的书法,来表达对臣民的不满,即所谓“《春秋》君弑贼不讨,不书葬,以为无臣子也”(《公羊传·隐公十一年》),质言之,臣子不能为弑君讨贼,即表明未能尽臣子的责任,故不能视为先君的臣子。

因此,面对弑君这种大恶,《春秋》通常以责备臣子为主。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形下,臣子无法顺利完成讨贼,于是《公羊传》有所谓“君子辞”之说,其意圖在于宽恕臣民不能为国君复仇的失责之过。

“君子辞”一说,仅见于《春秋公羊传》,凡有三处。至于《穀梁》《左氏》二传,皆未有此说,更不见于先秦其他典籍。下面我们对此三事逐一加以讨论。

桓公十八年,“冬,十有二月,已丑,葬我君桓公”。《公羊传》云:

贼未讨,何以书葬?仇在外也。仇在外,则何以书葬?君子辞也。

按照《公羊传》的说法,国君去世,无论卒、葬皆当记载,此为《春秋》书法的常例。现在鲁桓公为齐襄公所杀,则鲁国臣子自当有讨贼的义务。此后鲁国若能成功讨杀齐襄公,《春秋》则可记载桓公之葬,即作“某年某月,葬我君桓公”之辞,否则不书葬。然而,此处却碰到一种例外情形,即鲁桓公虽为齐国所杀,鲁国臣子亦不能讨贼,而《春秋》却依然书葬,即记载有“葬我君桓公”一条。可见,《春秋》在此没有遵循正常的书法,对此,《公羊传》把这种书法称作“君子辞”。那么,《春秋》为什么要使用这种书法呢?何休《解诂》如此解释道:“时齐强鲁弱,不可立得报,故君子量力,且假使书葬。于可复仇而不复,乃责之,讳与齐狩是也。”按照何休的说法,当时因为齐强鲁弱,鲁不可能马上实现复仇。而按照周礼的要求,国君当“五月而葬”,因此,自四月桓公卒于齐,至十二月葬,已历八月,属于《春秋》所说的“过时而日”,体现了臣子痛桓公不得以时葬之意。因此,在事实上不可能因为未复仇而无限推迟下葬的时间,且在情理上也不能说明臣子无讨贼之心,只是因为力所不及而已。因此,《春秋》基于这两方面考虑,对鲁国未能事实上复仇而量力不责,且在书法上“假使书葬”,以宽贷鲁国臣子的复仇责任。盖就王法而言,鲁国臣子不能讨贼,当绝其为臣子;但落实到实践层面,孔子作为超然于王法之上的“素王”,对齐强鲁弱的政治现实加以充分考量,乃宽恕了鲁国臣子的复仇责任,即鲁国虽不能复仇,实力有不逮,而非无讨贼之心也。而对于宋以后诸儒看来,为了实现某种理想价值,现实中的人们应该“自不量力”,奋不顾身进行讨贼。

其后,庄公念母,而《春秋》不与;天子之女下嫁于齐,而鲁主婚,《春秋》则讥之;至于鲁庄与齐襄狩于郜,“从禽为乐,与仇共之,乃忘亲之大者”,《春秋》乃为之讳。凡此数事,足见此时鲁国君臣皆无心于讨贼,故《春秋》皆或讥或贬,皆不作“君子辞”。其缘由在于,庄公不能出兵讨贼,固力有未逮,至于念母、主婚、与仇狩诸事,皆鲁力所能办之事,而鲁既不能断绝与齐国的关系,反而为之主婚、又与齐侯相狩猎为乐,种种与齐国亲善的举动,足见庄公内心已无复仇讨贼之念,故《春秋》在书法上遂作讥贬之辞。

又,宣公十二年,“春,葬陈灵公”。《公羊传》云:

讨此贼者,非臣子也,何以书葬?君子辞也。楚已讨之矣,臣子虽欲讨之,而无所讨也。

此处同样以弑君书葬为“君子辞”,不过,其中缘由与桓公十八年事不尽相同。鲁桓公书葬,是因为齐强鲁弱,臣子虽有心而力所不及,故《春秋》量力而恕臣子不能讨贼之罪。此处陈灵公书葬,则因弑君之夏徵舒已为楚庄王所讨杀,而陈国臣子虽有讨贼之心,而无所讨也。两事相较,鲁、陈两国臣子皆未能参与讨贼,其中,鲁不能讨贼是力有未逮,而陈不能讨贼是楚已先讨之,故《春秋》“善善从长”,假使鲁、陈两国臣子皆有讨贼之心,故推原其本心而恕臣子不能讨贼之罪。可见,此处的“君子辞”,其用法亦近于《春秋》对桓公十八年一事的裁断。

此外,何休《解诂》尚有进一步的解释:“无所复讨也。不从杀泄冶不书葬者,泄冶有罪,故从讨贼书葬,则君子辞与泄冶罪两见矣。”案何氏意,陈灵公被弑,固有其罪,然《春秋》记载此事作“陈杀其大夫泄冶”,则此处的书法乃“称国以杀”,其意以为灵公有专杀大夫之嫌,于例不当书葬。何休《左氏膏肓》则认为泄冶无罪,与《解诂》不同。大概在何休看来,《春秋》若不书葬,嫌因灵公有专杀泄冶之罪故也,而泄冶之罪反不得彰显,故书葬以明泄治之罪。可见,在何休看来,此处灵公书葬,不仅是作为“君子辞”而恕陈国臣子之罪,并成全其讨贼之心,而且也是为了解释“陈杀其大夫泄治”一条中的书法。

又,襄公三十年,“冬,十月,葬蔡景公”。《公羊传》云:

贼未讨,何以书葬?君子辞也。

案,襄公三十年夏,四月,蔡世子般弑其君固。显然,此处弑君的性质不同于前二事,兼有子弑其父的性质,较大夫弑君为尤重。对此,何休《解诂》说道:“君子为中国讳,使若加弑。月者,弑父比髡原耻尤重,故足讳辞。”所谓“加弑”,正以子弑父之罪,更重于臣弑君,故以《春秋》书“蔡世子般弑其君固”中之“弑”字,乃加弑之文,非实有其事,其目的则在为中国讳,与“许世子止弑其君买”一条的书法性质一样。何休又举“郑伯髡原如会,未见诸侯。丙戌,卒于操”一条,以为郑伯为臣子所弑,《春秋》既不书弑,又书“葬郑僖公”,其目的亦属于为中国讳大恶。至于世子般弑蔡景公,罪更甚于大夫弑郑伯髡原,而对于作为礼义之邦的中国来说,“耻尤重”,故加弑文,又备书时月,目的皆欲为中国深讳也。

不仅如此,世子般既弑景公,而蔡国臣子不仅未能讨贼,且奉之为君,是为灵公,足见蔡之臣子实无讨贼之心。直至昭公十一年,楚灵王以讨贼之名而诱杀蔡侯般,更执蔡世子有以归,遂灭蔡。至此《公羊传》乃揭明蔡侯般之罪,曰:

不君灵公,不成其子也。不君灵公,则曷为不成其子?诛君之子不立。

则蔡国臣子不能讨贼,《春秋》所以讳其事至深,不独为中国讳子弑父之大恶,且讳其臣子无讨贼之心也。可见,前二事“君子辞”犹能恕臣子之罪而成其善,此处则若直书其事,则蔡国臣子之罪,犹日之经天,无所掩覆,故既书葬,又加弑文,且成全中国为礼义之邦,故为中国讳也。

《春秋》为王法,既不能及身明正灵公之典刑,至楚灭蔡,乃著灵公之罪,且谓“诛君之子不立”,盖以灵公“坐弑父诛,不得为君”,即视为“诛君”也。父既为“诛君”,则其子亦不成为君。故灵公世子有即位,于例当称“蔡子”,而经称“世子有”者,盖以为诛君之子,而不成其为君也。然灵公之罪既深,则臣子之罪至重,则《春秋》此处所作“君子辞”,似未尽为恕辞也。

综上所举《春秋》三事,桓公十八年书葬鲁桓公,《公羊》以为量力而不责,而《穀梁》以为不责逾国而讨;宣公十二年书葬陈灵公,《公羊》以为讨无可所讨;襄公三十年书葬蔡景公,罪重而耻深,《公羊》以為为中国讳。《公羊》以为三者书葬皆为“君子辞”,虽具体情况有不同,但对于三国臣子不能讨贼的罪责,皆恕而不深究焉。

三、君父之仇不同戴天:宋及以下诸儒的不同见解 [20]

《公羊传》关于“君子辞”的看法,虽不见于《穀梁传》,但基本的倾向却相同。桓公十八年《穀梁传》云:

君弑,贼不讨,不书葬,此其言葬,何也?不责逾国而讨于是也。

对此,范甯《集解》认为:“礼,君父之仇,不与共戴天。而曰‘不责逾国而讨于是者,时齐强大,非己所讨,君子即而恕之,以申臣子之恩。”可见,《穀梁》与《公羊》的见解基本一致,皆主张宽恕臣子不能讨贼之罪,并认为书葬乃“申臣子之恩”。

宋人对于此三事的解释,基本上遵循孔子在《论语》中的态度,而反对《公羊》之“君子辞”以及《穀梁》“不责逾国而讨”之说。

关于桓公十八年书葬,《公》《穀》皆以为齐强鲁弱,故不责鲁不能讨贼之罪。然自宋以后,历代诸儒基本上不同意此说。如刘敞曰:

非也。君弑臣不讨贼非臣,子不复仇非子。复仇者,以死败为荣,故曰“父母之仇不与共戴天”。齐襄公复九世之仇,《公羊》贤之,奈何为仇在外则勿复乎?必曰量力而动,不责逾国而讨者,又何以称复仇者以死败为荣乎?伍子胥借吴之力以复楚,《公羊》是之,即以量力不责者如子胥乃可耳,焉有据千乘之势而知仇不报乎?

案,齐襄公复九世之仇,《公羊》许之,且谓复仇“以死败为荣”,故刘敞以为《公羊》“量力”、《穀梁》“不责逾国而讨”之说为非;刘氏又引伍子胥借吴力以复仇之事,可谓不量力之甚,而《公羊》是之。盖刘氏以为,《公羊》对于齐襄公、伍子胥二事的态度,迥异于“君子辞”之说,可谓自相违逆也。

其后,叶梦得亦并驳《公》《穀》,曰:

君子辞者,谓桓见弑于齐,仇在外,《春秋》不责鲁,以力所不能及,故书葬。若然,则前所谓君父弑而臣子不复仇为非臣子者,止施之内而已,岂所谓“父母之仇不与共戴天”者乎!《传》言齐襄公以九世之仇而复纪,伍子胥借吴之力以复楚,又何以皆贤而与之?《春秋》者,因事以立法,不为一人设也。此但论仇复不复尔,若以齐强鲁弱因以恕之,遂废天下之复外仇者,亦何足以为法?此其失,与《穀梁》同。

叶氏此说与刘敞同,皆据齐襄公与伍子胥事以论外仇亦当复也。叶氏又曰:

《公羊》曰:“贼未讨,何以书葬?仇在外也。仇在外,则何以书葬?君子辞也。”《穀梁》曰:“君弑贼不讨不书葬,不责逾国而讨于是也。”吾谓二氏之迷,亦甚矣。弑者,责臣子之名也。夫以夫人为预弑,则夫人之罪重于齐侯,桓公可名以“弑”,葬不葬在夫人之讨不讨,而不在齐;以夫人为不预弑,则齐侯之罪重于夫人,桓公可名以“仇”,葬不葬在齐之讨,而不在夫人。今名之以“弑”,而以齐侯仇在外,不责逾国而讨,不亦谬乎!正以齐首恶,不以为弑父之仇不共戴天,亦安得以在外逾国而不责其讨?推其说,盖二氏皆不见事本末,不知鲁已尝告于齐杀彭生而臆言之尔。……故吾谓《春秋》书桓葬,盖以鲁尝请于齐杀彭生,为贼已讨,则左氏之言得实。桓既以讨彭生得葬,则夫人为不预弑明矣。桓公之死可责以仇,不可责以弑。若以文姜为实弑,而子无讨母之义,以彭生当之,则是纵失文姜之恶。而假彭生以当之,非《春秋》断狱之道也。

至于蔡景公一事,诸儒所论亦不同。刘敞曰:

景公淫而不父,以为未有若景公之为者也,是其若禽兽然,是何足以父子君臣之道责也。

刘氏本《左氏》所记事实,以为景公之弑,乃淫于子妇,可谓咎有自取。此说显与《公》《穀》不同,然亦恕国人不讨贼之罪也。胡安国则曰:

《春秋》大法,君弑而贼不讨,则不书葬,况世子之于君父乎?蔡景公何以独书葬?遍刺天下之诸侯也。……今蔡世子般弑其君,藏在诸侯之策,而往會其葬,是恩义情礼之笃于世子般,不以为贼而讨之也。人之所以异于禽兽,中国之所以贵于夷狄,以其有父子之亲、君臣之义尔。世子弑君,是夷狄禽兽之不若也,而不知讨,岂不废人伦、灭天理乎?……蔡世子般弑其君,天下之大主为,人理所不容也,则会其葬而不讨。宋国有灾,小事也,则合十二国之大夫更宋之所丧而归其财,则可谓知务乎?……夫蔡之乱,其犹人有腹心之疾,而宋之灾譬诸桐梓与鸡犬也。谋宋灾而不恤蔡之乱,奚啻于养桐梓求鸡犬,不顾其身有腹心危疾而不知疗者哉?

胡氏虽本于《公》《穀》“君弑而不讨贼,不书葬”之例,然于此所论则大不同。《公羊》以为“为中国讳”,《穀梁》以为“不忍使公失民于子”,而胡氏以为书葬之义有二:其一,书葬,则诸侯往会景公之葬,而有礼于弑君之灵公,盖责诸侯无讨贼之心也;其二,又书澶渊之会,盖责诸侯不恤宋乱也。且《公羊》于弑君唯责本国臣子,不责外国诸侯,而胡氏则遍责天下诸侯。显然,胡氏这种说法,与宋儒以降“人人讨贼”的观念是一致的。

其后,康熙时御订《春秋解义》,尽用胡氏说,曰:

《春秋》大法,君弑而贼不讨,则不书葬。蔡景公之葬,何以书?遍刺天下之诸侯也。在礼,知生者吊,知死者伤。世子弑君,覆载所不容也,不能致讨,而使人往会其葬,以礼于生者,人理灭矣。

清徐庭垣亦曰:

蔡景公被弑,贼未讨而书葬,《公羊》谓“君子辞”也。夫杀父既直书其事矣,何葬而又为君子辞耶?《穀梁》谓“不日卒而月葬,不葬者也。卒而葬之,不忍使父失民于子”。若然,则景公实不葬,《春秋》伪书葬,以与其得民耶?二说皆迂。按,外诸侯之书葬,由鲁往会之。子般弑父自立,乃天下之大逆无道。景公之葬,子般葬之,而鲁往会焉,是结好于生者,非修礼于死者,不特不能讨贼,而反与贼为好,于义悖矣,故特书葬以讥焉。

胡氏谓书葬,乃“恩义情礼之笃于世子般”,徐氏亦用此说,乃因驳《公》《穀》二说之迂。

对《公羊》在此三事上作“君子辞”的立场,总体来说,宋以下诸儒皆持批评态度,其根本缘由在于宋儒以君臣父子之纪纲为至重,故于弑君弑父之恶行,主张人人皆得讨之,而无国内国外之别。

四、余论 [23]

除《公羊传》外,董仲舒以治《春秋》而为“儒者宗”,其在《春秋繁露·俞序》中亦两言“君子辞”曰:

或奢侈使人愤怨,或暴虐贼害人,终皆祸及身。故子池言鲁庄筑台、丹楹刻桷,晋厉之刑刻意者,皆不得以寿终。上奢侈,刑又急,皆不内恕,求备于人,故次以《春秋》缘人情,赦小过,而《传》明之曰:“君子辞也。” 孔子明得失,见成败,疾时世之不仁,失王道之体,故缘人情,赦小过,《传》又明之曰:“君子辞也。”

董氏于此引《公羊传》所言“君子辞”以论《春秋》时事。观文中所举诸事,如鲁庄筑台、丹楹刻桷及晋厉之刑刻意等,尚属小过,然国君既有此过,又“不内恕,求备于人”,终取覆亡之祸。因此,《春秋》“缘人情,赦小过”,而欲时君能“躬自厚而薄责于人”,是为“君子辞”。

显然,《公羊传》中“君子辞”的用法与此不同,盖其所举皆弑君之事,乃大恶也,然《春秋》犹作“君子辞”者,可谓恕道之极,于书法则属变例也。换言之,《春秋》因“缘人情,赦小过”而作“君子辞”,乃正常书法;至于弑君之事,《春秋》多作诛绝之辞,亦属正常书法。唯于所举上三事,《春秋》大概出于某种特殊缘由,或量力不责,或讨无所讨,或为中国讳,乃书葬而恕臣子不能讨贼之罪,是为“君子辞”,可谓《春秋》书法之变例也。

然至宋儒以“存天理,灭人欲”为修身大要,则于念虑中纤细之恶,皆欲尽除之而后已,可见此中绝无丝毫可假借之恕辞也。宋儒好为高论,正在于此。然诚若其说,将责不胜责矣。春秋时,臣弑其君,子弑其父,滔滔者天下皆是,故《春秋》治世,乃自近者始,故于外大恶乃书,而内唯小恶则书,体现了《论语》所言“躬自厚而薄责于人”之意,即恕道也。至宋儒所尊《大学》,而于“絜矩”之道以为平天下之法,正《春秋》之意焉。是以宋儒苛责之论,实不达《公羊》“君子辞”之意焉。

(责任编辑:张发贤   责任校对:刘光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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