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保信箱

2019-06-03 02:22小保
就业与保障 2019年7期
关键词:小保非全日制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私设字号,该以谁为被告索要工资

小保:

个体工商户钟某在经营过程中,为自己的商店取名为“万家兴商行”并挂牌营业,但没有办理工商登记。钟某因拖欠我三个月工资,曾向我出具过借条。鉴于钟某在约定付款之日到期后仍未能支付,我准备提起诉讼。可有人认为我应当以“万家兴商行”为被告,因为它是字号;也有人认为应当以钟某为被告,因为他是经营者。

请问:我究竟应当以谁为被告?

肖菲菲

肖菲菲:

你应当以钟某为被告提起诉讼。

一方面,《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分别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名称的登记注册依据本办法。”“ 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一家个体工商户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其中的名称即为“字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虽然钟某擅自起了字号,但因该字号并没有登记在营业执照上,故仍然只能以钟某作为被告。

另一方面,钟某擅自使用字号的行为违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三十条也分别规定:“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开办的经营单位的名称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小保

图/ 张亚钧

因“末位淘汰”被裁,员工可否索要双倍赔偿金

小保:

年初,我所在公司推出了末位淘汰制,即连续两个月考核处在最末位的3名员工将被解聘。我虽然完成了公司的生产指标,但两次考核都是倒数第一名。公司以执行制度为名,执意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我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双倍赔偿金。但公司认为考核垫底的员工被解雇理所当然,无权责怪公司。

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何琴玉

何琴玉: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应当向你支付双倍赔偿金。

一方面,公司的行为违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二是具有所列三种情形之一。末位淘汰不能说明你无法胜任工作,更不存在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

另一方面,公司必须支付双倍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该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公司必须根据你的原有工资标准,按照你在公司的工作时间,向你支付双倍赔偿金。

小保

下班后去医院照顾生病丈夫,发生车祸能否视为工伤

小保:

我丈夫因病住院,下班后我都要前往医院照顾他。四个月前,我下班前往医院途中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不仅花费4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10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主要责任,我承担次要责任。我要求未为我办理工伤保险的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公司表示我完全属于个人活动,与工作没有任何关联,因而不属于工伤。

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刘小慧

刘小慧: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方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另一方面,就“上下班途中”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指出:“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你丈夫住院治病多日,医院无疑是其临时安身之地,具备“临时居住地”的要素。你前往医院照顾丈夫,当属“下班途中”。

小保

退休人员再就业中受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图/ 张亚钧

小保:

我退休后,被一家公司聘为总技术指导。两个月前,在上班期间我不慎摔伤,并花费2万余元医疗费用。鉴于公司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我要求公司给予赔偿,却被公司以我不属于工伤保险对象为由拒绝。

请问:我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钟兰香

钟兰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对于退休后从业人员的工伤处理,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单位已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二是单位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的,由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处理。

小保

为防止员工“泡病假”,公司如此“指定就医”无效

小保:

为防止员工开具假证明“泡病假”,我所在的公司未经讨论,也没有向员工公示,推出了一项规章制度:所有员工患病一律必须在公司内设的医务室就医,如需要停工休息,应当凭医务室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一律不予准假;未经医务室同意,在其他地方就医而耽误工作,一律视为旷工。上个月,我在家突发疾病,在附近医院治疗后留院观察两天。虽然我及时向领导作了报告,但公司仍以我违反规定、构成旷工为由扣除了我当月奖金。

请问:公司“指定就医”的规章制度是否有效?

卢桂玲

卢桂玲:

公司的对应规章制度无效。

一方面,公司“指定就医”规章制度的产生违法。《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即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只有通过民主方式制定、已向劳动者公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对员工产生约束力。

另一方面,公司“指定就医”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合理。公司内设的医务室并非医保定点医院,无法满足员工不同层次的就医需求,甚至可能使员工丧失最佳医疗机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更何况你是在家突发疾病,按照常理,不可能也不应该舍近求远地到医疗环境、医疗条件、医疗技术等都较医院薄弱的医务室诊治。

小保

职工多头就业,各用人单位均应分别办理工伤保险

小保:

我同时就职于A、B两家家政公司,每天上午、下午分别为各家公司从事3小时以内的保洁工作,工资按小时计算,一月一结。两个月前,我被B公司指派到客户家打扫卫生时不慎滑倒摔伤,不仅花去4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10级伤残。当我请求工伤保险机构给予工伤保险待遇时,方知A、B两家公司均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两家公司都表示,由于我多头就业,彼此均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

请问:多头就业是否享有工伤保险,我究竟应向谁索要赔偿?

何燕玲

何燕玲:

A、B两家公司都必须为你办理工伤保险,但你只能向B公司索要赔偿。

一方面,你的情形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对工作中出现伤害的处理,必须依据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规定。

另一方面,非全日制用工员工可同时享有多重工伤保险。《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也指出:“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A、B两家公司均有为你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而不能相互推卸。

再一方面,鉴于你的伤害发生在为B公司工作期间,决定了B公司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承担责任。

小保

怀疑患上职业病,单位不配合鉴定该怎么办

小保:

我在工作中需要接触大量粉尘,但公司却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导致我的视力急剧下降,经检查,我被医院确诊患有双眼黄斑病变。为此,我要求公司进行职业病工伤鉴定。可公司以生产紧张和“招工难”为由一再拒绝。

请问:我该怎么办?

刘茹慧

刘茹慧:

你可以直接前往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首先,公司的行为违法。一方面,《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公司明知工作场所存在大量粉尘,却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明显违法。另一方面,《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其次,你可以直接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十日内提供其掌握的第二十一条所规定资料,如未按期提供,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若仍不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处于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小保

注:以上稿件由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颜东岳、廖春梅解答。若有疑义,欢迎读者来信来电,以便本刊完善问题解答。

猜你喜欢
小保非全日制工商户
超过用工时长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能成为免责挡箭牌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基于做好对个体工商户帮扶视角的国外税务组织机构设置借鉴及建议
我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被歧视问题研究
排斥非全日制研究生 学历偏见要不得
陕煤集团榆北煤业小保当公司:首套智能快速掘锚成套设备整装入井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探索与建议
草地重逢(选自“中国人民解放军三十年”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