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迹王业”
——契丹于越研究

2019-06-06 01:01
地域文化研究 2019年3期
关键词:官职契丹部落

洪 纬

于越一职出现在契丹部落联盟时期,在契丹建国后这一职位仍然保留,是辽朝北面官制中的重要官职。《辽史·百官志》载于越“无职掌,班百僚之上,非有大功德者不授,辽国尊官,犹南面之有三公。”学界目前关于辽代于越一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于越官职的来源及其性质上,①在于越官职的来源上魏特夫、杨富学从语源学上认为是来源于回鹘。[美]K·A·魏特夫、冯家昇:《中国辽代社会史:907—1125(英文版)》,费城:美国哲学学会,1949年。杨富学:《回鹘语文对契丹的影响》,《民族语文》2005年第1期。孙伯君根据《辽史·皇子表》中对于越释鲁的一段记载:“先遥辇氏可汗岁贡于突厥,至释鲁为于越,始免。”认为于越一职来源于突厥的封授。孙伯君、聂鸿音:《契丹语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唐统天认为于越是契丹自创官职。唐统天:《契丹‘于越’考——兼与岛田正郎及威特夫先生商榷》,《东北地方史研究》1988年第1期;在官职性质上,岛田正郎认为于越是具有顾问性质的官员。[日]岛田正郎:《契丹于越考》,台北:《宋史研究》第4辑,1987年。唐统天认为是辽朝最高荣誉官职,唐统天:《契丹‘于越’考——兼与岛田正郎及威特夫先生商榷》,《东北地方史研究》1988年第1期。何天明认为于越有无实权取决于任职者是谁。何天明:《辽代大于越府探讨》,《内蒙古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在于越一职的权力变化以及对于越权力争夺尚关注较少。同时辽朝于越的任官范围学界普遍认为是三父房族,但这一结论仅来源于《辽史》,对宋人记载的关于于越记录却未加考证,因此还有值得商榷之地。本文不惮鄙陋拟从于越任官者的政治活动角度出发,来探讨契丹建国前后于越一职的权力变化与于越权力的争夺,在这基础之上来认识于越对于契丹建国与皇权的意义。并对契丹建国后于越的选任范围做一补充,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契丹建国前于越一职的权力

(一)阿保机任汗前的于越

于越一职出现于契丹建国前,但具体出现于何时期及其官职性质史无明载。《辽史》中明确记载的首任于越为迭剌部耶律释鲁。释鲁曾担任过迭剌部夷离堇。夷离堇一职三年一选,通常在父子与兄弟之间进行。①参见舒焚《辽史稿》,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54页;傅海波《剑桥中国辽西夏金元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70页;蔡美彪《契丹的部落组织和国家的产生》,《历史研究》1964年第5-6期合刊。释鲁在卸任夷离堇后帮助族兄辖底夺取了其异母兄罨古只的夷离堇职位②关于辖底获取的夷离堇一职,学界普遍认为是由于释鲁的帮助。参见李桂芝《辽金简史》,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18页;蔡美彪《契丹的部落组织和国家的产生》,《历史研究》1964年第5-6期合刊;杨军:《释鲁之死考述》《内蒙古文物考古》2010年第1期。,随后辖底“与于越耶律释鲁同知国政”。此时的于越,蔡美彪先生认为是“仅次于联盟长可汗,但是拥有部落可汗所没有的军事与行政权力。”③蔡美彪:《契丹的部落组织和国家的产生》,《历史研究》1964年第5-6期合刊。这一认识无疑是正确的,但蔡美彪先生的这一结论仅源于《辽史·百官志一》,其中有些内容仍需补充。释鲁在担任于越后,开始“知国政”④“知国政”一称也可称之为知国事,《旧唐书》卷81《李义琰传》载“时天后预知国政,高宗尝欲下诏令后摄知国事”,这里的“知国政”与“知国事”应是同意。知国事也在辽史中出现过。。阿保机在被授予于越的同时亦被加以“总知军国事”一称。“知国政”与“总知军国事”在此处应当是一描述性语句,而非官职⑤《辽史》卷45《百官志一》南北府宰相条下有知国事与总知军国事两职,两职均为南北宰相府的下级属官。。这一点从《辽史》中被命“知国政”与“总知军国事”之人可证。《辽史》卷四五《百官志一》载“应天皇太后知国政”,卷九九《萧岩寿传》载“以皇太子知国政”,卷七七《耶律屋质传》“命耶律屋质知国事”,萧海瓈在担任北府宰相时,“辽主嘉其勤笃,命总知军国事”⑥《续资治通鉴》卷5《宋太祖乾德五年五月条》,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108页。,从以上几人的身份与地位来看,应当是不会被授予一个宰相府属官之职。知国政与总知军国事应当说是对个人或官职权力与职掌范围的解释。并且释鲁在任于越时,亦是其“当国”之际,可见于越一职应当有摄政国事的权力。从释鲁“知国政”到阿保机“总知军国事”这一称呼的转变亦可以看作是权力高度集中的一个表现。

于越官职的具体职掌还需从任官者的活动来认识。释鲁在担任于越后“以遥辇氏‘于越’之官,”对契丹部落的政治经济进行改造,“占据潢河沃壤,始置城邑,为树艺、桑麻、组织之教,有辽王业之隆,其肇迹与此乎。”⑦《辽史》卷56《仪卫志二》,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905页。这些措施促进了契丹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同时于越释鲁也开始了对外扩张,“北征于厥、室韦,南略易、定、奚、霫”⑧《辽史》卷2《太祖下》,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24页。,通过不断的对外征伐,加强了契丹民族的力量,使契丹民族摆脱了附庸地位,“先遥辇氏可汗岁贡于突厥,至释鲁为于越始免。”⑨《辽史》卷64《皇子表》,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964页。天宝四年(745),后突厥汗国在唐朝和回鹘的联合攻击下灭亡。从此以后,突厥在中国北方退出历史舞台,继之而起的是回鹘汗国。契丹在唐中后期岁贡的应当是回鹘而非突厥。岁贡的结束,显示了作为游牧民族契丹实力的膨胀与地位的上升,同时促使于越释鲁个人权威的上升与地位的巩固。从《辽史》记载来看,释鲁在担任于越期间不仅对本民族进行改造与管理,还对周边部族进行了统兵征伐。并且释鲁的一系列活动是在于越身份下进行的,并非个人活动,因此此时的于越官职,应当是掌握着契丹部落的实际军政权力。

释鲁后来在于越任上被蒲古只与滑哥联合杀害。耶律阿保机在天复元年(901)镇压了蒲古只之乱后被授予迭剌部夷离堇,“专征讨”①《辽史》卷1《太祖纪上》,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2页。,在对周边民族进行了一系列的征讨活动后。天复三年(903),阿保机被授予于越一职,此后,阿保机在不仅在军事上继续对外征讨,在政治上开始代表契丹部落与唐河东节度使李克用结盟,还接受汴州节度使朱全忠的来聘。②《辽史》卷1《太祖纪上》,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2页。由此来看阿保机所担任的于越应是部落联盟官职而非部落官职,其权力也包括契丹部落的军政大权。天祐四年(907)痕德堇可汗去世后,阿保机在以曷鲁为代表的群臣的推举下以“遥辇氏于越”继承可汗位,阿保机以于越的身份继承部落汗位,也证明了于越一职在契丹部落联盟官职体系中的地位。

(二)阿保机任汗后的于越

阿保机继任可汗③耶律阿保机是继承的是痕德堇可汗的汗位而不是皇位,故此时仍然是契丹部落联盟时期。具体参见李锡厚《耶律阿保机传》,长春:吉林教育出版社,1991年,第34-35页;李桂芝《契丹贵族大会钩沉》,《历史研究》1999年第6期,第71-73页;杨树森《辽史简编》,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22-23页。后首先将于越一职授予了叔父辖底,“太祖将即位,让辖底,辖底曰:‘皇帝圣人,由知天命,臣岂敢当’,太祖命之为于越”④《辽史》卷112《逆臣上》,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498页。。太祖在继位初做出这样的姿态,无非是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此时贴剌系中的反对派⑤此时的帖剌系并不是全都反对阿保机,曷鲁与阿保机是密友,并且曷鲁父偶思病时阿保机前去探望,偶思以诸子属阿保机。可见阿保机与偶思一家关系的密切。《辽史》卷73《耶律曷鲁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112页。还具有一定的实力,这一点从阿保机镇压谋杀释鲁的蒲古只三族中可以看出,此案仅萧台硒被处死,滑哥和蒲古只并未受到多少打击,这反映了在当时虽然玄祖系对贴剌系取得了优势,但是并不具备绝对的压倒性优势,贴剌系还是有一定的实力,具有重新发起叛乱的可能。因此,曷鲁说“贼在君侧,未敢远去。”⑥《辽史》卷73《耶律曷鲁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112页。太祖通过授予于越一职拉拢辖底分裂贴剌系的残余反对势力,来巩固自己的地位。另一方面辖底可能是当时阿保机仅存的叔父,并且在之前辖底也曾担任过迭剌部夷离堇也是有资格继任可汗的。阿保机通过让位来使自己的继位更加顺理成章。

阿保机是“以遥辇氏于越受禅”⑦《辽史》卷45《百官志一》,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694页。,在他继位可汗后为巩固汗位就不得不考虑削弱于越官职权力的问题了。于越一职此时具体被削弱了哪些职权,史无明载,但从一些其他事件上可以做一大致判断。太祖继位后,在授予辖底的于越一职时不在带“知国政”或“总知军国事”一语,并在授予辖底于越官的同时太祖命曷鲁“总军国事”。在释鲁、阿保机担任于越官时期,于越一职本身就具有统帅契丹军政权力。阿保机在此时命曷鲁“总军国事”其意图既是以亲信任事来钳制辖底,同时也是对于越权力的分割。太祖在继承汗位之初,是处在一个“制度未讲,国用未充”的社会环境下,在安抚好各派势力后首先做的应当是构制度、充国用,这关系着阿保机权力的巩固。但制度构建一事,阿保机肯定不会委任于越辖底,而应是最亲信的人曷鲁。因此,曷鲁被命“总军国事”,应当是具有对于越辖底的行政权力分割的意思。其次从释鲁、阿保机担任于越的活动来看,这一时期于越具有军事权力的,释鲁与阿保机都有统军作战的经历,并且释鲁在担任于越期间还拥有着从属于自己的侍卫亲军“挞马”。而辖底在担任于越后未见任何关于其统军作战的经历,并且在此后任官者也未见其以于越一职统军①自辖底以后历任于越任官者,除任职于越外还担任其他实际官职,并且这些实际官职,是其统兵作战的权力来源,而非于越。详见下文。。因此,可以认为辖底在担任于越后,其军事职能逐渐被剥夺了。但此时于越一职还不能被证明为完全无职掌的官职。这种对于越职官权力的削弱,在辖底看来应当是有针对性的,这可能也成为其参与诸弟之乱的原因之一。

综上可见,于越权力变化分成两个阶段,在阿保机称汗前于越并不是荣誉官职,而是掌握着部落军政大权的实权官职。从阿保机由迭剌部夷离堇到大迭烈府夷离堇再到于越进而以于越受禅的情况来看,于越一职的实际地位是仅次于部落联盟可汗,而高于迭剌部夷离堇的。并且释鲁与阿保机在于越任上的一系列活动不但加强了自己的地位与权力,同时为契丹民族的发展道路从部落联盟转向到“辽王业”开辟了道路。在阿保机称汗后,出于对汗位的巩固阿保机将于越一职授予了叔父辖底的同时也开始对于越一职进行削弱,于越虽然还保持着契丹最高官职的地位,但权力大不如前。

二、契丹建国前关于于越一职的争夺

于越释鲁在任上被其子滑哥、蒲古只等杀害。关于释鲁之死,学界普遍认为是帖剌系与玄祖系争夺迭剌部控制权力导致的②韩世明:《辽代皇族六院部夷离堇房相关问题考》,《民族研究》2012年第2期。杨军:《释鲁之死考述》,《内蒙古文物考古》2010年第1期。耿涛:《迭剌部权力斗争与契丹建国》,《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7年第4期。,对于谁是谋杀释鲁的主谋,学界一般有滑哥主谋说③耿涛:《迭剌部权力斗争与契丹建国》,《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7年第4期。与蒲古只主谋说④杨军:《释鲁之死考述》,《内蒙古文物考古》2010年第1期。两种。但从释鲁任于越官后的活动来看,帖剌系与玄祖系所争夺的权力已不仅仅是迭剌部的控制权而是契丹部落的控制权,释鲁之死也非某一个人所为。

在契丹世选制度下,官职的选任除了家族出身的要求外,还需要一定的实力做支撑。辖底在释鲁的支持下获得了迭剌部夷离堇之位,曷鲁隐迪鲁古在其父亲蒲古只的支持下也曾担任过迭剌部夷离堇。⑤《耶律撒班于越位志铭》和《窝笃宛副署位志》都有关于蒲古只之子曷鲁隐迪鲁古担任迭剌部夷离堇的记录。曷鲁隐迪鲁古担任迭剌部夷离堇应当是在其父卸任夷离堇后担任迭剌部夷离堇,这一任职过程显然离不开其父的支持。关于《耶律撒班于越位志铭》与《窝笃宛副署位志》的内容研究见[日]乌拉熙春《从契丹文墓志看辽史》,京都:松香堂书店,2006年,第113-125页。这些都证明了背后实力支撑的重要性。

对于滑哥来说,“初烝其父妾”只是其弑父的诱因之一,更深层次的原因应是其父释鲁似乎对他并不看重,没有支持他担任任何权力职位的意图。释鲁在担任于越期间建立起了支撑自己权力的侍卫亲军后便命阿保机担任了“挞马狘沙里”①挞马狘沙里,应是挞马组织的统帅官。关于挞马学界普遍认为是部落首领的私人宿卫组织。参见蔡美彪《契丹的部落组织和国家的产生》,《历史研究》1964年第5-6期合刊,第183页;任爱君《辽朝斡鲁朵的渊源》,《内蒙古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第47页。作为私人宿卫组织,其统帅官应当由首领自行任命。阿保机是在释鲁当国期间被任命为挞马狘沙里,另外从阿保机与释鲁的关系来看,阿保机所任的挞马狘沙里应当是于越释鲁的“侍卫亲军”长官,而非可汗。,并且释鲁对阿保机十分器重“时伯父当国,疑辄咨焉”②《辽史》卷1《太祖上》,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页。“兴我家者,必二儿也(指曷鲁和阿保机)”“吾犹蛇,儿犹龙也。”③《辽史》卷73《耶律曷鲁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112页。这些材料表明,对于越释鲁来说,在他的心里更看重阿保机,而非其子滑哥。滑哥在未得到其父支持的情况下,想要通过传统世选流程来获得任何迭剌部权力官职甚至是部落联盟中的权力官职是很困难的。因此滑哥需要寻求新的支持者。

据杨军先生考证蒲古只即罨古只是当时贴剌系的代表人物④杨军:《释鲁之死考述》,《内蒙古文物考古》2010年第1期。,曾连任迭剌部夷离堇,在部落内也具有强大的实力。蒲古只在被其弟与释鲁夺去了夷离堇职位后,不可能不希望重新夺回权力,同时释鲁在于越任上的权力也是对其有着巨大诱惑。但是释鲁在担任于越后,掌握了契丹部落的军政大权,在对部落的改造与对外征伐过程中,释鲁的地位得到巩固。对于蒲古只来说,想要通过传统的世选制度来重新夺取权力,已经不可能了,此时玄祖系的实力明显在帖剌系之上,并且这种方式即使能够成功对于蒲古只来说,也已经来不及了,毕竟蒲古只在当时已经年近70⑤杨军:《释鲁之死考述》,《内蒙古文物考古》2010年第1期。。在实力不济的情况下,蒲古只为了重新能够夺回权力也需要寻求别的合作者。

出于同样对权力的渴望以及需要寻求新的支持者,滑哥与蒲古只走到了一起。为了夺取权力,蒲古只与滑哥联合起来谋杀了于越释鲁。蒲古只与滑哥联合谋杀释鲁,实际上是释鲁与辖底联合夺权活动的一个效仿,只是行为更加激烈血腥。这次夺权活动所夺取的权力不在仅仅是迭剌部夷离堇所代表的迭剌部控制权,而是于越所代表的整个契丹部落的控制权。蒲古只在谋杀释鲁后便担任了于越一职。⑥《辽史》卷100《耶律术者传》载“耶律术者,字能典,于越蒲古只之后”,同时在契丹小字《耶律副部署墓志铭》中也出现了于越蒲古只一称,因此可以确定蒲古只在释鲁被弑后担任了于越,具体参见盖之庸、齐晓光、刘凤翥《契丹小字〈耶律副部署墓志铭〉考释》,《内蒙古文物考古》2008年第1期。关于滑哥在这次事件后获得何种职位,史无记载,但根据其他史实仍然可以做出一定的判断:蒲古只与滑哥联合发动的夺权活动,在释鲁被弑后,蒲古只担任了于越,滑哥作为重要的参与者,也应当获得一个较高官职。其次在释鲁被害后作为迭剌部夷离堇辖底惧祸带着两个儿子投奔了渤海,直到阿保机受命镇压了蒲古只三族后,才得以重新返回契丹。在这两件事之间的时间段内,迭剌部夷离堇应当是由蒲古只滑哥一党认可的人担任,考虑到这一职位的重要性,由滑哥担任的可能性较大。辖底在逃往渤海后,即使身在异国,辖底依然“伪为失明”。他这样做一是因为自己曾夺了罨古只的夷离堇之位害怕报复,二便是慑于于越一职的权威了。蒲古只担任于越的时间应当不长,在释鲁被害后担任挞马狘沙里的阿保机受痕德堇可汗的指派镇压了蒲古只三族。

蒲古只后担任于越的便是太祖阿保机。阿保机在担任于越前,被授予“本部夷离堇,专征讨”。为何蒲古只在被镇压后于越一职没有被直接授予阿保机或其他人呢?笔者认为,首先从阿保机角度而言其相较于之前所任于越者年纪尚轻,资历不够,前代于越官都有迭剌部夷离堇的任职经历而阿保机在这之前仅担任过挞马狘沙里,因此阿保机被先授予了迭剌部夷离堇一职。其次可能是痕德堇可汗有意为之,意图通过限制于越的授予恢复可汗的权力。最后于越官作为部落军政大权的执掌者,任职于越之人,也需要一定的实力支持。作为迭剌部内部实力派代表的释鲁已被杀,蒲古只也已被镇压,此时或许还没有人有足够的实力来支撑自己担任于越。阿保机在担任夷离堇后,循其叔父释鲁之路,通过一系列“广土众民”的行动来加强自己的权力。①《辽史》卷1《太祖纪上》,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2页。在唐天复元年(901)阿保机又被授予大迭烈府夷离堇,次年阿保机“以四十万兵伐代北”。阿保机率领四十万兵马虽有夸大之嫌,但是这也反映了这一时期阿保机的实力之强。此时阿保机已有足够的实力支撑他着去攫取更大的权力。在伐代北的第二年,阿保机被“拜于越,总知军国事”。痕德堇可汗意图通过限制于越一职的授予来恢复可汗权力的希望破灭。这也意味着阿保机式取得了契丹部落联盟的实际统治权,从而为建立契丹国家更进了一步。

综上所述,释鲁之死是蒲古只与滑哥联合密谋的结果,并非某一人所为。在谋杀释鲁成功后,蒲古只即担任于越,取得了契丹部落的军政大权。蒲古只等被镇压后,痕德堇可汗希望通过限制于越的授予来恢复可汗的权力,但由于阿保机实力的不断膨胀最终失败。

三、契丹建国后于越权力及选任

诸弟之乱被平定后,阿保机基本消除了建立皇权的阻碍。因此,阿保机于神册元年(916)春二月,正式改元继皇帝位。契丹建立后于越一职被保留下来。太祖在改元的次月即将于越一职授予了曷鲁,“三月丙申以迭烈部夷离堇曷鲁为阿庐朵里于越”。这既是对曷鲁在太祖建立辽朝及巩固皇权所立的功勋的奖励,也是对于越一职地位的肯定。曷鲁所领受的于越与终辽一世其他于越不同,曷鲁于越被加上了尊号“阿庐朵里”,“阿庐朵里”在《辽史》卷一百六《国语解》中解释为“贵显名”,在卷七三《耶律曷鲁》传中释为“辽言盛名也”。可见此时于越一职仍然保持着较高地位。

有学者认为,于越一职从曷鲁开始彻底变成了无职掌的荣誉官职②唐统天认为阿保机担任可汗后,不可能将于越的实权授予辖底与剌葛,因此此时的于越成为了荣誉官职。唐统天:《契丹“于越”考——兼与岛田正郎及威特夫先生商榷》,《东北地方史研究》1988年第1期。陈耀宇认为某种程度上讲,曷鲁被授予于越时加上“阿庐朵里”的尊号,认为这是太祖阿保机刻意要削弱于越职官的信号,通过“盛名”一词宣示于越已经蜕变成具有荣誉性质的虚号。陈耀宇:《辽代于越职官研究》,青海师范大学2014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2页。,这一认识主要是从曷鲁加于越后的尊号及当时的政治环境上推断得来的,这一结论尚可商榷:从曷鲁任官前后的活动来看,曷鲁在任官前后的活动基本一致,主要是常伴太祖左右东征西讨③参见《辽史》卷1《太祖纪上》,卷73《耶律曷鲁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曷鲁在此时身兼迭剌部夷离堇与于越两职,从曷鲁的活动来看,还无法判断曷鲁行使的权力来源是夷离堇还是于越。此外,曷鲁被授予于越官时阿保机的主要对手都被消灭了,此时政治环境趋于稳定,并且于曷鲁是阿保机密友,是契丹建国的第一功臣,“后太祖二十一功臣,各有所擬,以曷鲁为心云。”④《辽史》卷73《耶律曷鲁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222页。在契丹建国初期,阿保机还需要曷鲁的帮助来治理这个新生国家,如果只给予一个荣誉官职而无实权似乎不符合当时的政治环境需要。因此此时于越应当还不完全是一个荣誉官职。

在曷鲁去世两年后,即神册六年(919),太祖下诏“定法律,正班爵。”这表明契丹国家的官僚体系已开始建立,“事简职专,官职简朴”的历史即将被完善的官僚制度取代,官僚机构的逐渐完善,意味着权力的分散。职有所掌的状况,使得权力高度集中在皇帝手中。因此,对于像于越这类的在建国前后不断被削弱的职官来说,其彻底蜕变为“无职掌”的荣誉性官职,成为避免不了趋势。自曷鲁以后的历任于越任官者,在担任于越的同时还兼任其他国家官职(见表1),并且从于越官的任职活动来看,至迟在圣宗时期,于越一职以完全成为无职掌的荣誉“尊官”。

表1 《辽朝于越官任职后活动表》①本表内容主要依据《辽史》于越任官者传及参考[日]岛田正郎《契丹于越考》,台北:《宋史研究》第4辑,1987年,第366-386页。

《辽史》关于曷鲁之后的三任于越耶律鲁不古、耶律洼与耶律屋质任于越官后的记载较为简略,因此不足以判断于越在此时是否已无实权。记载最为详细为耶律休哥与耶律仁先两人,其任职于越后的活动是可以证明于越此时无职掌的事实。耶律休哥由于在景宗朝对宋作战的出色表现,在乾亨二年(980)被拜为于越。乾亨四年(982),圣宗继位,北宋认为“契丹主年幼,国事决于其母,其大将韩德让宠幸用事,国人疾之,请乘其衅以取幽蓟。”②《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7《宋太宗雍熙三年丙戍条》,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240页。面对内忧外患的局面,承天太后迅速授予“北院大王,于越耶律休哥为南面行军都统”“总南面军务,以便宜从事。”①《辽史》卷83《耶律休哥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300页。从这一资料可以看到,于越休哥在处理超过南面行军都统职权范围以外的事务时,其授权的来源是“便宜从事”②“便宜从事”是指超越本身权力,并且在某些方面具有独断权力的授权。参见杨虎得、柏桦《历代便宜权的授予》,《史学集刊》2016年第2期。,而不是于越一职,这反映了于越“无职掌”的事实。统和元年(983)春正月丙子,又授予耶律休哥“南京留守,仍赐南面行营总管印绶,总边事。”自此以后耶律休哥长期掌管了南京地区的军政,主持对宋的战争。于越休哥在主持南京地区军政事务时“以燕民疲敝,省赋役,恤孤寡。戒戍兵无犯宋境,虽马牛逸于北者悉还之,远近向化,边壁以安。”③《辽史》卷83《耶律休哥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300页。“省赋役,恤孤寡”应当是于越休哥南京留守财政与民政权力的行使。“戒戍兵。安边壁”应当是其南面行营总管权力的行使。可见休哥在南京地区权力的行使始终保持在所任职官范围内,这也是于越“无职掌”的体现。

耶律仁先在加于越后,仍领有北枢密院使一职。不久由于耶律乙幸弄权,耶律仁先出任南京留守。从耶律仁先在南京留守任职情况来看,他并没有因为自己被授予于越一职而权力有所增加。“恤孤惸,禁奸嬺,宋闻风震服。议者以为自于越休哥之后,惟仁先一人而已。”④《辽史》卷96《耶律仁先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397页。“恤孤惸,禁奸嬺”本身就是南京留守的职责所在。并且将仁先与休哥相提并论,说明于越仁先在南京留守任上也有较大的作为,这些都反映了其职权的行使,也是保持在南京留守的权力范围内。后来仁先调任西北路招讨使领禁军征讨阻卜,道宗怕“恐失机会”授予仁先“便宜从事”⑤《辽史》卷96《耶律仁先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397页。之权,这说明仁先在讨阻卜的过程中拥有一定的专断之权,这个专断之权的来源是道宗授予的“便宜从事”,而不是仁先所任的“班百僚之上”的于越。这些都反映了在圣宗时期及其以后的于越任官者,其权力的行使始终保持在其所任的其他实际职官的职权范围内,与于越官职没有关系。于越在这一时期是事实上的“无职掌”的“辽国尊官”。于越一职也从契丹部落中的最高官职,蜕变成为契丹国家中的最高荣誉官职。

契丹建国后于越授予的范围逐渐固定,以往学者研究于越的任官主要从《辽史》记录中来探讨,认为辽代于越的选任范围是耶律氏家族。⑥唐统天认为辽代于越任官者出身具为皇族三父房。唐统天:《契丹“于越”考——兼与岛田正郎及威特夫先生商榷》,《东北地方史研究》1988年第1期;岛田正郎认为辽代于越是具为耶律氏,但无皇族担任。[日]岛田正郎:《契丹于越考》,台北:《宋史研究》第4辑,1987年。陈耀宇认为辽代于越的授予范围主要是孟父房与仲父房。陈耀宇:《辽代于越职官研究》,青海师范大学2014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2页。但辽史中关于于越的记载较为混乱,其中有些任官者是否真的担任过于越或是否为耶律氏家族还有待商榷。⑦耶律曷鲁、耶律屋质、耶律休哥、耶律仁先、耶律阿思、耶律弘古任于越官记载见与帝纪与传中,耶律鲁不古、耶律洼只见传不见纪。耶律高十无自传见于休哥传,世表。耶律乙辛只见于帝纪,于越率懒,于越赫底里不知所出。其中耶律乙辛任于越是在道宗皇帝对其生疑之际,且在任于越前乙辛并没有任何政绩,因此乙辛是否担任过于越有待商榷。除了辽史中有关于越的记载外,宋史中也见有辽代于越记载。宋人宋琪在向太宗皇帝上《平燕蓟十策》中言“于越,谓其国舅也。”⑧《宋史》卷264《宋琪传》,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7502页。即任于越者为国舅,此国舅即萧翰。①《邓广铭全集》第9卷,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302页。从宋琪记载的可靠性与萧翰南征中的地位来看,萧翰应当是担任过于越一职的。

宋琪本是幽州蓟人,曾在辽会同三年(941)举进士中第,随后被任命为寿安王(辽穆宗)侍读,由于亲近皇室,宋琪对于太宗朝的军国大事及辽朝情况有一定的了解,这一点从宋琪所上的“十策”中可以看到。辽朝后来的数次南征中,宋琪作为赵延寿幕僚随同南征,正是对于南征军队比较了解,宋琪才有“料贼众寡”的论断。宋琪“十策”所说的于越,即南征军队中的于越。宋琪当时身处军中,当不会以讹传讹。大同元年(947)年太宗北返时,留萧翰留守中原,宋琪没有北去而留在了中原,因此宋琪对这一时段的事情应当比较了解。

萧翰是乙室已部人,其妹为太宗皇帝皇后,萧翰是当时重要的外戚成员。在太祖时期即随太祖南征。太宗南征时率军打败杜重威。太宗北归时被任命为汴州节度使,并且首赐萧姓,此后后族即以萧为姓。②《辽史》卷67《外戚表》,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977页。《辽史》中关于萧翰官职的记载仅见汴州节度使一职其他无载,这应是《辽史》记载的疏漏。③萧翰作为契丹后族的重要成员,其妹嫁与耶律德光,可见其年龄与德光应不相上下。其次萧翰在太祖时期就从太祖南征,此后也是数立军功,应当不可能直到四十多岁还未授官。据此应是《辽史》中漏记。太宗北归时专门留萧翰镇守中原,并且从萧翰谋归北地时“虑中原无主”而“遣人迎从益于洛阳,令知南朝军国事。”④《旧五代史》卷51《许王从益传》,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第696页。这两件事可见萧翰应是辽朝派驻中原地区的最高官员,实际主持南朝军政事务。但是有种情况不容忽视,汴州节度使是中原王朝的官职。太宗留在南朝的契丹官员,并非萧翰一人。尚有麻答、高牟翰、耶律郎五等人。此外从萧翰“遣高谟翰迎”⑤《资治通鉴》卷287《后汉高祖天福十二年辛丑条》,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9609页。李从益,及“从益至,翰率蕃将拜于殿上。”⑥《旧五代史》卷98《萧翰传》,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第1317页。可见萧翰无疑是统帅这些契丹留守官员的长官。如果仅以一个汴州节度使的中原王朝官职来管理契丹留守官员似乎不妥。萧翰此时很有可能在任汴州节度使之前或同时担任于越一职来管理契丹官员。因此辽代于越的授予范围并不仅仅是耶律氏家族,后族萧氏也在授予范围内。

综上,辽代于越官的权力在辽朝建国后发生了较大变化。随着皇权的不断加强,以及官僚体系的逐渐完善,于越官职至迟在圣宗时期彻底成为了没有具体职掌的最高荣誉官职,并且这一官职形态一直延续到了辽末而未做任何改变。契丹建国后,于越的选任范围不仅仅只是皇族耶律氏,还包括后族萧氏。

余 论

于越一职无论是契丹民族的原生官职,还是引自外部民族的官职,都不能否认于越一职是在契丹建国前夕变得愈发重要。这个变化或许可以看作契丹部落联盟内部此时的经济政治文化都发生了重大变化而产生的作用。在契丹联盟后期,官员的世选不在仅仅依靠其出身,那种“每三年第其名以代之”①《旧五代史》卷137《契丹传》,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第2130页。“被代者以为约本如此,不敢争。”②《新五代史》卷72《四夷附录第一》,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002页。的传统制度已经逐渐被废除。个人实力的强弱决定着政治地位的高低。随着岁贡的结束,契丹在北方游牧民族中的地位得到了大大提升。在契丹部落内部,农耕经济在社会经济中的比重不断增加③韩茂莉:《辽金农业地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第13-17页。,贵族的头下城也在此时出现④一般认为,太祖伯父于越王释鲁在祖州附近建置的越王城,是见于文献记载的最早的一个头下城。参见刘浦江《辽朝的头下制度与头下军州》,《中国史研究》2000年第3期。。汉文化对于契丹部落上层人士的影响也越来越大。⑤阿保机会说汉语,并且其长子和次子都受到汉文化教育。这些内部的变化,推动着契丹部落联盟传统制度必须变革。

从释鲁的活动来看,于越一职在此时的意义便是在不改变原有部落权力形式的基础上⑥契丹传统的政治结构是部落联盟长,掌握部落行政权。迭剌部夷离堇掌握部落的军事权。释鲁担任于越后,将部落联盟大军政大权整合到一起,但部落联盟长与迭剌部夷离堇依然存在。,将部落联盟军政分离的政权形式以军政合一的权力形式所取代。这种权力的集中是对契丹部落联盟改革第一步,也是契丹国家建设进程中的第一步。至阿保机时“以遥辇氏于越受禅”是对契丹旧有的政治制度的彻底变革,是契丹新的社会形态的开始,也成为阿保机帝制国家建设的前提。这种制度的变革必然会剥夺一部分人依图旧制度获得权力与财富的途径,那么这一部分人就自然地变成了新制度的反对者,成为契丹王朝建立的最大阻碍。阿保机在继承汗位后与这一部分人的斗争乃是契丹建国的必经之路。

在契丹建国后,作为契丹部落时期的核心官职的“于越”开始根据皇权的需要发生转变,其性质开始从契丹部落掌握军政大权的实权官职转变为契丹国家的最高荣誉官职,辽朝皇帝通过“于越”官职的授予来笼络重臣,以此来巩固皇权。随着辽末皇权的加强及“政道懈驰”于越一职的授予不再规范,于越官职虽然还保持着较高的地位,但其所具有的社会影响已大不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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