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迎治
2018年9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公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2018年修订)》,其中关于申请教师资格人员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能力的认定标准引发了讨论。笔者将其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新教师〔2002〕3号)进行了对比,发现变化聚焦在两个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能力评测考试上,即普通话水平测试和汉语水平测试。那么,这两种考试是一回事儿吗?本文将以两者的测试大纲(考试大纲)为依据,从测试性质、方式、内容和范围、试卷构成、等级标准(结果应用)等方面分析两者的异同,以加深读者对这两个考试的了解。
一、申请教师资格人员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能力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4年)》中第十条阐明,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第八条第二款中则进一步说明了申请认定教师应符合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能力要求:“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结合自治区的实际,于2002年颁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新教师〔200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