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科教融合的创新型法律人才培养

2019-06-11 11:15刘天姿
现代职业教育·高职高专 2019年3期
关键词:科教融合教学改革

刘天姿

[摘要]大学是以探究为本的学术共同体,而科教融合的育人模式作为一种教学与研究相结合的教学方法,应当运用到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中去。分析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基于科教融合的思路,设计创新型法律人才改革主要内容与方案,从而满足当前我国对法律人才的需要。

[关键词]科教融合;创新型法律人才;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603(2019)07-0046-02

《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2017届本科毕业生毕业半年后就业率最低的是法学,为85.3%;2018年就业率最低的仍然是法学,同为85.3%。之所以会出现的这样的问题,用法学人才“供大于求”进行解释过于片面,现实情况是高层次、高素质的卓越法律人才仍然存在不足。作为法学专业的教师需要思考如何为国家发展提供法律人才,而如何才能使得有志于此的学生具备创新型法律人才所应具备的各种能力和素质呢?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人才是实现民族振兴、赢得国际竞争主动的战略资源”,以及“加快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走内涵式发展之路,既要重视学科建设,又要关注入才培养。但在高校的教学实践当中,往往存在脱离“育人为本”的现象。高校普遍存在着重视科研、忽视教学,重视理论、忽视实践的现象。如何真正解决“教学、科研两张皮”的问题,树立科教融合的育人理念也许是关键所在。

一、法学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2011年,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联合制定了《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各高校在实践中探索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学界也对此展开深入讨论,反思法学教育现状。根据科教融合理念,即科教融合育人的关键是将科研资源有效转化为优质教学资源。现在的法律人才培养存在以下问题:第一,课堂教学以围绕教学大纲和教科书的知识传授为主要形式,联系社会现实较少,不利于学习兴趣的养成。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他们不熟悉的知识与概念,没有主动投入知识、技能的获取过程中。第二,不重视法学能力的培养,包括法律思维、逻辑思维、分析能力、表达能力、商谈能力、交往能力等。这些能力无法从课堂上直接学到,需要依靠课外教师和学生一起寻找机会、接受锻炼。第三,不重视创新能力的培养,更多强调知识的输入。而知识的输出应以写作为主要载体,法学院教学应该注重对学生写作能力的培育,但是当前课堂教学过程中给子学生锻炼法学写作能力的机会严重不足。第四,在教学中没有以职业教学为导向,尚未有社会经验的学生无法在理论与实践之间、知识与能力之间、学校与社会之间等建立连接。

二、基于科教融合的创新型法律人才培养思路

(一)明确科教融合在密切大学学科建设与本科教育联系中的重要作用

本科教育是大学人才培养的主体和基础。即便是研究型大学,确保本科教学质量仍然是核心的任务之一。加强学科建设和本科教育的联系,既是发挥大学学科育人功能的要求,也是学科建设的重要支撑。本科教育为大学的学科队伍培养了后备力量,而且本科生加入研究队伍,也能够为科研注入新的活力,帮助大学进行学科建设,从而反作用于教学,促进教学水平的提高。

科研是学科建设的永恒主题,也是学科发展的永恒动力,但科研不应远离培养人才这一根本任务。明确科教融合的作用,将知识创新与传授有机统一起来,充分发挥学科研究的人才培养功能,实现学科建设服务本科教育,这才是最为有利的切入点。科教融合是西方科学体制化的高级阶段和当代形态,也是西方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共同选择。国外的先进原则和理念应当被吸收、借鉴,自身的文化传统也应正视与认同,从而创新中国大学的科教融合培养模式。结合各学校各学科自身的特点,探索科教融合下的教书育人与科学研究,努力培养创新型人才,这是学校和教师都应该努力的方向。

(二)借鉴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作为基本要素

根据《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其主要任务为:第一,分类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其中,把培养涉外法律人才作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突破口。第二,创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探索“高校一实务部门联合培養”机制。第三,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改革,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融入法律人才培养全过程,深入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增强学生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第四,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加大实践教学比重,确保法学实践环节累计学分(学时)不少于一定的比例,帮助学生在实践中运用理论知识。

(三)以科教融合、培养创新型人才作为教学改革的指导思路科教融合的育人模式作为一种教学与研究相结合的教学方法,表明了大学是以探究为本的学术共同体,从而能够满足培养创新型人才的要求。学校应该以此为契机,大力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教师要使教学成为科学研究的展现过程;要凭借共同的探究热情和兴趣,构建师生学术共同体,将大学生引入实际的研究当中去。每一个成员都是主动探究的个人,师生成为科研的伙伴,通过广泛的交流,质疑问难,互相激励、互相促进,从而实现科研、教学学习的有机统一,也为社会培养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创新型人才。

(四)立足国家创新型法律人才数量不足且迫切需求的现实状况

中国正处在进一步扩大开放、发展经济的阶段,近些年来涉外领域、经贸领域等法律人才数量仍然不足。“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这一目标无不需要优秀的创新型法律人才。学生必须在学习阶段逐渐拥有扎实的法学基础知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较为广泛的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通识性知识,以及致力于国家法治事业,维护公平正义的理想和决心;在此过程中培养自学能力,从而有可能在实践中去掌握课堂教学未曾涉及的最新知识,并最终运用这些知识和能力去分析和解决纷繁复杂的具体问题。

三、科教融合的创新型法律人才改革内容与方案

(一)创新型法律人才培养的理念强化

教师传授法学基本课程的时候向学生推广培养创新型法律人才的观念;鼓励学生牢固掌握法学基本课程,学以致用,理论联系实践。经济全球化席卷世界各国,已经和正在渗透到国际社会的每个角落。而经济全球化的实现也主要依靠本国法律与国际社会通行规则对接为媒介,国内的法律法规将会不断受到国际社会的影响,产生新的问题,提出新的挑战。这对人才的需求也产生了广泛和巨大的影响,法学院毕业生必须具备更加复合的素养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因而,培养具有国际视野、有能力学习与掌握最新规则,能够参与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复合型、创新型法律人才,是大学法学教育改革最核心和最紧迫的任务。针对某些领域法律人才紧缺的现状,教师结合具体的案例可向学生讲解法律人才在这方面可以发挥的作用,以及如何通过学习和努力成为这样的专业人士,从而引导学生不断奋进与积累。

(二)基于科教融合的授课计划

教师需要制定针对培养创新型法律人才的科教融合的授课计划。教师在讲授课过程中要注意培养学生的兴趣,在传授理论知识的同时,利用多媒体工具,详细地分析相关经典案例和某些国家或地区的重要经济法律社会事件,提炼出值得深入研究、与本课程相关的专题,辅之以课程理论知识的讲授。课堂教学需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知识结合能力,走出校园关注社会,从而达到增强授课效果的目的,帮助法学专业学生意识到专业实践的重要性,以及创新型思维对解决疑难案件和社会经济问题的积极作用。

(三)基于科教融合的竞赛立项指导

课堂教学将吸引有志于成为创新型法律人才的学生。结合一些境外大学设立荣誉学院的机制和方案,可以根据一至两年的学习成绩,经相关教师的推荐并经过专门的综合素质面试,从中吸纳符合条件的优秀学生。他们必须同时修满法学专业的课程,且考试或考核成绩优秀;同时也要达成创新型法律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其他要求,包括参与竞赛立项、新创创业或写作专业论文等。

教师应进一步培养、提高这些学生的科研能力:介绍中英文数据库的使用方法,指明搜索引擎和图书馆对搜集资料的意义,提高学生文献检索和分析能力;闡述法学研究方法,帮助建立法学研究方法论;传授文献综述的写作方法,使学生明白文献综述对论文创作的重要价值和意义;指导学生通过阅读优秀论文,从而不断提高学术论文写作技能;指导学生将专题分解,根据自愿原则建立学习研究小组,鼓励其积极参与各种类型、不同层次的科技竞赛和科研立项。

(四)基于创新型涉外经贸法律人才培养的实习计划

创新型法律人才不仅仅需要学历教育也需要社会历练。法学院重视学生大三毕业实习的环节,可以考虑将科研学习与社会实习结合起来,学以致用。通过在相关实践部门的学习,学生将得以理论联系实际,真正运用所学所思解决现实中的困难,从而加强了实务部门与高校之间的联系,形成良性的循环。

(五)结合课程学习、课外学术培养与实习经历的毕业论文写作

引导学生将不同研究专题或各种科技竞赛和立项项目发展成为毕业论文题目。在前面阶段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提高学生的研究创新能力,帮助其高质量地完成毕业论文的写作,为今后的就业和此后研究能力的继续增长奠定良好的基础,使学生更具竞争力。最终形成的优秀法律论文可以集结成册,从而激励学生为此荣誉而不断努力。

参考文献:

[1]周光礼,马海泉.科教融合与大学现代化:西方大学科研体制化的同质性和差异性[J].中国高教研究,2013(1):12.

[2]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z].[2018-1-20.http://www.moe.gov.cn/srcsite/A08/moe_739/s6550/2011 12/t20111223_168354.html.

[3]焦富民经济全球化视野下的法学研究性教学[J].行政与法,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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