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713例未成年人死亡案例法医学分析

2019-06-14 03:16汪家文汪元河李明杰周云飞万昌武
中国司法鉴定 2019年3期
关键词:机械性法医学死因

汪家文,夏 冰,汪元河,李明杰,刘 阳,周云飞,万昌武,王 杰

(贵州医科大学 法医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4)

未成年人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医疗卫生及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依据之一,而明确未成年人死亡原因及从法医学角度分析其死亡特点可为制定相应防治措施提供参考依据,同时也为法医学死因鉴定积累基础资料。贵州省婴幼儿及学龄前儿童死因分析散见报道,但是针对未成年人群体死亡原因及从法医学角度分析其死亡特点未见报道[1-2]。

本文对贵州省贵州医科大学(原贵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1999—2015年16年间0~17岁人群死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探讨贵州省未成年人死亡案例的法医学特点,以期为相关案件的法医学鉴定积累参考资料,为制定相应干预措施和防治对策提供参考依据。

1 资料与方法

1.1资料

资料来源于本中心1999-2015年共16年间所有符合条件死因鉴定案例。本中心为贵州省法医司法鉴定龙头单位,近年来年均死因鉴定案例400~500例,案件量持续位列贵州省各鉴定中心首位。案件来源覆盖全省9个市(州)和 88个区县。纳入标准:(1)所有被统计案例均经过系统尸体解剖检验;(2)死亡原因及死亡性质明确;(3)年龄、性别等相关案情资料齐全。

1.2方法

所统计未成年人死因鉴定案例按<1岁、1~5岁、6~12岁、13~17岁进行分组,采用 Spss22.0 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分析指标包括:年龄、性别、死因、死亡性质等。

2结果

2.1 性别及年龄

所统计的1999—2015年间总计符合条件死因鉴定例数为3 818例,17岁以下未成年人713例,其中男孩 463 例,女孩 250例,男∶女=1.852∶1。 在所有未成年人中<1岁的247例 (34.64%);1~5岁的196 例(27.49%);6~12 岁的 117 例(16.41%);13~17岁 153例(21.46%)(表 1)。死亡年龄构成比

2.2 死因分布

疾病死亡 459例(64.38%);外伤死亡 74例(10.83%);其余按序依次为溺水 54例(7.57%),其中53例为意外溺水死亡,1例为他杀;机械性窒息39例(5.47%);中毒 34例(4.77%);电击 22例(3.09%);以及烧伤、烫伤和冻伤共 12例(1.68%);医疗因素死亡9例(1.26%),主要原因为医疗操作过程失误或违反医疗常规所致。根据帕累托法则分析原理[3],本研究中疾病与外伤的累积构成比落在0~80%区间,为主要原因;溺水和机械性窒息的累积构成比落在80%~90%之间,为次要原因(表2)。

表2 713例未成年人死亡案例死因构成比

2.3 疾病死亡构成

疾病死亡459例,其中呼吸系统疾病247例(53.81%);心血管系统疾病 83 例(18.08%);其余依次是消化系统49例(10.68%)、中枢神经系统41例(8.93%)及传染病23例(5.01%)。23例传染病中,结核 8例(35%)、狂犬病 5例(22%)、伤寒和手足口病各4例(各占17%)、梅毒2例(9%)(表3)。

表3 713例未成年人死亡案例疾病死亡构成比

2.4 机械性损伤构成

机械性损伤死亡74例,占总死亡例数的10.38%。机械性损伤部位主要集中于头面部、躯干和四肢,而颈部和会阴部相对较少。其致伤方式中钝器/锐器打击30例(40.54%);摔跌及高坠27例(36.49%);交通事故 17 例(22.97%)(表 4~5)。

表4 713例未成年人死亡案例机械性损伤部位构成比

表5 713例未成年人死亡案例机械性损伤致伤方式构成比

2.5 中毒原因构成

中毒死亡共34例(4.77%)。其中农药中毒死亡者10例(29.4%);一氧化碳中毒和食物中毒各7例(均占20.59%);位居四、五位的是酒精和毒品,分别为4例和2例(表6)。

表6 713例未成年人死亡案例中毒类型构成比

2.6 死亡性质

在713例死亡案例中,由于疾病死亡459例(64.38%);意外死亡 196例(27.49%);他杀 38例(5.33%);自杀 11例(1.54%);死亡性质不明 9例(1.26%)。在他杀的38例中,其致伤方式分别为钝器打击17例、机械性窒息10例、锐器致伤7例、投毒2例、溺水1例及弃婴1例。而在自杀的11例案例中,全部位于13~17岁阶段,其自杀方式为服用农药7例、自缢2例和锐器自伤2例(表7)。

表7 713例未成年人死亡案例死亡性质构成

3讨论

3.1 性别及年龄分析

本研究未成年人死亡案例中男女性别比例为1.85∶1,与王晓茵等[4]报道的 1.60∶1、张晓宇等[5]报道的1.71∶1及陈金彪等[6]报道的1.63∶1相比稍高,可能与本研究案例来源较窄,仅为委托进行死因鉴定的尸检案例,未包含未做死因鉴定的病例有关。贵州属于内陆西南省份,经济欠发达,重男轻女思想整体还较严重,对未成年女性的重视程度较男性低,该年龄段女性死亡后家属主动申请死因鉴定的比例偏低[6]。与不分年龄不明原因死亡案例研究中男性显著多于女性(2.66∶1)相比,本研究中的男女性别比偏低,提示未成年人中不明原因死亡案例的男女性别比要低于成人[7]。

本研究死亡案例中小于1岁人群所占比例最大,与其他报道相一致[8-11],可能与新生儿及婴儿刚脱离母体不久、其抵抗力较低相关;此外其病情一般来势较凶险、变化较快,加之贵州省不少偏远地区医疗水平欠佳等因素有关[12]。

3.2 死因分析

在所有死因中疾病死亡占最大比重,达到64.38%。各系统疾病中前四位顺位死因分别为呼吸系统疾病、心血管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及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其中尤以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死亡最为常见,占53.81%,与冯海哲等[13]报道一致,但后者报道的为5岁以下儿童,而本文统计的是17岁以下未成年人。呼吸系统疾病中肺炎为主要死因,心血管系统中以先天性心脏疾病为主,与陈金彪等[14]的报道一致,但与成建定等[15]的报道存在差异,与后者统计人群包含成人、本研究仅限于未成年人相关。

随着社会发展及医疗水平提高,儿童及青少年因传染病死亡的人数越来越少,因传染病死亡做死因鉴定的案例在所有案例中比重很低,本研究因传染病死亡案例仅为23例,仅占总死亡例数的3.23%。其中,肺结核为最主要死因,与其他报道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存在差异,可能与贵州地处偏远山区、经济欠发达及环境卫生有待进一步改善,肺结核这种在其他地方日趋少见的传染病在当地依然呈高发态势有关。此外,本研究资料来源于尸检案例,而其他报道资料来源于临床病例,亦与不同病种间死亡率具有差异相关[16-19]。

本研究第二顺位死因为机械性窒息,占13.04%,其中溺死占比超过半数,与张晓宇及刘军等报道相一致[5,12]。贵州省虽属内陆省份,与沿海地区及江南一带相比水域要窄,但河水、湖水等水域中溺亡案例亦不在少数。死亡性质方面,据报道,未成年人意外死亡最多见的为溺水,占44.66%[20]。本研究中54例溺水死亡,53例为意外,只有1例是他杀。提示未成年人意外溺水危险性高,家长、学校以及社区应加强儿童及青少年的安全教育及管理,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及掌握溺水的自救与急救处理措施,预防溺水事故的发生[21]。

本研究中机械性损伤死亡为未成年人群的第三大死因,占10.38%,与李磊等的报道存在差异,后者研究显示机械性损伤致死案例(51.6%)高于机械性窒息(39.4%),为第二顺位死因,但其研究对象全部为上海市未成年人他杀案例,与本研究不同[22]。另有研究显示,全球10~24岁青少年死亡的40%由外伤导致,其外伤死亡所占比例亦远高于本研究,可能与后者研究人群局限于青少年,而本研究包含儿童有关,亦提示随着年龄增大,外伤所导致死亡的比例增加[23]。

机械性损伤致死的损伤部位主要为头部,占49.43%,其次为颜面部损伤,占42.53%,与课题组前期研究结果一致[24],但与PATNAIK等[25]的研究存在差异,后者机械性损伤死亡案例首位损伤部位亦为头部(41.26%),不同的是其第二顺位损伤部位为颈项部(31.74%),而本研究中颈项部损伤死亡位列第三(14.94%),可能与PATNAIK等的研究仅限于他杀案例,且其研究人群不限年龄有关。

中毒死亡案例主要以农药、一氧化碳、食物中毒为主,酒精及毒品为次要原因,多数为意外中毒死亡。喝农药死亡者主要分布于农村地区,可能与农村地区使用农药普遍、易于获得,同时家庭对农药的存放监管不严有关。一氧化碳中毒主要发生于冬天,贵州省的冬天较为寒冷,特别是一些山区市县,烧煤或烧炭烤火现象较普遍,从死亡案例来看多与安全意识不强、在封闭空间内烤火有关。而食物中毒主要是农村边远地区食用野生菌所致[26]。酒精和毒品中毒死亡者主要为13-17岁阶段青少年,多为主动获取意外中毒所致,因此,在日常生活中要高度重视儿童及青少年中毒预防工作,特别是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3.3 死亡性质分析

在所统计的713例死亡案例中,疾病死亡位居首位,其次是意外,处于第三、四位的分别是他杀和自杀。在他杀死亡案例中,以外力打击致死居首(63.16%),与李磊等的报道一致(51.06%),不同的是,李磊等[22]的研究显示其锐器伤(61例)高于钝器伤(35例),而本研究钝器伤(17例)高于锐器伤(7例)。机械性窒息位居他杀案例死因第二位,投毒及弃婴所占比例很小(分别为2例、1例)。在自杀死亡案例中,年龄段全部处于13~17岁阶段,可能与该年龄段人群就业、学业压力较大和/或恋爱纠纷较为常见有关,是导致自杀的首要原因[27]。亦可能与贵州省农村留守儿童较多、缺乏父母关爱有关。其次,13~17岁的人群处于青春叛逆期,其情绪波动幅度较大,容易形成极端性格。自杀方式以服用农药最为常见(63.64%),与苏禕瑾等[27]报道一致,但后者第二顺位自杀方式为高坠(跳楼),与本研究自缢及锐器自杀并列第二存在差异。

为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自杀,家庭、学校及社会应加大对青春期人群的教育,及时了解其思想动向,积极消除消极思想影响,引导其走上健康向上的思想路程。此外,鉴于服用农药为本研究未成年人最常见自杀方式,提示对于贵州省这样的山区和农业省份,应加强农药、杀鼠药等毒(药)物的管控,降低其对未成年人的伤害风险。

3.4 局限性分析

本研究案例仅来源于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虽然从案件量来看为贵州省年均检案量最大机构,案件来源亦覆盖贵州全省各市(州)县,但其代表性仍存在一定局限性。且所有案例均为死因鉴定案例,未包含未做死因鉴定案例,其涵盖范围较窄。

尽管如此,从法医病理死因鉴定案例角度分析死亡原因和特征,仍具有死因明确、死亡资料较齐全等临床资料难以比拟之优势。分析贵州省未成年人死亡原因、死亡性质等特点,具有现实意义。

4结论

本研究从性别、年龄、死亡原因及死亡性质等方面分析了713例贵州省未成年人死亡案例法医学特征,为积极开展贵州省未成年人生命健康相应干预措施、有效降低贵州省未成年人死亡率提供理论参考依据,为相关案件的法医学鉴定积累基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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