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志昊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地方法制理论能够较好地阐释地方法制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的贡献、作用与地位,但在规范性的阐释方面还存在知识论、历史观、话语权三大困境,即从能力优势推导出地方优位,从短期成效推导出普遍适用,地方自身的正当性诉求与中央的理念强势产生竞争关系。应当在大国治理的体制背景之下,重新审视地方法制理论。
作为过去十年逐渐兴起的论题域,“地方法制”所讨论的是“在法治统一原则下,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的需要,在应对宪法法律实施所产生的各种问题的过程中,形成的规则与制度的总和”。1葛洪义:《“地方法制”的概念及其方法论意义》,载《法学评论》2018年第3期。与地方法制论题相近的,还有诸如区域法治、法治试验、先行法治化、软法等具有家族相似性2参见谢郁:《地方法制研究理念的自觉与传播》,载葛洪义主编:《地方法制评论》(第3卷),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的各类研究。它们在语义的层面上存在一定的差别,在超大国治理的语境下,分别将“地方”视为单元、层级、主体、区域、特殊、视角等,但在语用的层面上,“多”中取“一”,都试图探讨地方在整体性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地方法制已经从最早期的概念构建、制度研究逐渐发展出了一套包括概念界定、意义阐释、理论框架、方法论向度等在内的思想观念体系,3参见葛洪义等:《我国地方法制建设理论与实践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