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风险投资机构退出渠道研究

2019-07-12 09:40安鹏远北京市第八中学
消费导刊 2019年39期
关键词:风险投资股权渠道

安鹏远 北京市第八中学

引言:在当前资本市场不景气国内企业融资不易的情况下,风险投资的发展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所发挥的作用不容小觑,而且风险投资的良好发展对我国实体经济的繁荣稳定具有莫大的推动作用。在风险投资项目流程中,通过恰当选择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及其时间,能够达到资本升值和收益增加的效果,从而为后续的风险投资项目奠定资金基础。因此,对于风险投资行业而言,退出渠道是否成熟和完善,与风险投资的快速发展息息相关[1]。2018年7月9日,我国国产手机公司小米公司在香港正式上市,雷军称:“巨大的成功同样属于一路上信任小米、支持小米的风险投资机构。”最早为其注资的风险投资机构,凭借向其投入的第一笔500万美元投资,获得了现今高达866倍的回报!可以看出,完善的退出渠道对于风险投资投资的发展至关重要,风险投资机构只有通过退出才能够获取投资收益,实现资本的循环投资!

一、风险投资及其退出概述

(一)风险投资的概念

所谓风险投资,风险投资机构通过向具有发展和升值潜力的创新型企业投入资本、提供技术支持及提供咨询服务等手段,为被投资企业的发展和升值创造利好的物质环境,后续择机采取合适的渠道退出被投资企业,以此达到获得高额收益和回报的一种投资活动[1]。而风险投资的退出,是风险投资机构从被投资企业获取收益的唯一手段。

(二)风险投资退出的概念

风险投资的退出的定义是指风险投资者在某个特定时期,以某种特定方式撤出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并根据当时一开始达成的协定进行利益回收,把此前向被投资企业投资的资金从股权形式转换为资本形式,从而达到资本升值或者减免资本损失的目的。

(三)风险投资退出的作用

风险投资的退出,是风险投资整个流程中最为关键的一环,其具备的作用也是不可小觑的。首先,风险投资的对象一般为具备发展和升值潜力的高新技术型企业,但是仅靠风险投资机构对被投资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尽职调查,无法全面详细地评估其价值。而风险投资的退出正是市场对被投资企业的价值及风险投资的回报率的一个客观反映。其次,风险投资兼具高风险和高收益的特点,风险投资机构接受高风险的目的和前提便是风险投资高额的投资回报,如果风险投资退出渠道不畅通、不完善,则风险投资资本无法回收且无法获得高额回报,势必降低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积极性。最后,风险投资活动的运作流程为募资、投资和退出的闭环,缺乏退出这一环节会导致风险投资的运作流程这一闭环被打破,影响风险投资活动的循环发展和资本升值。

二、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方式研究

(一)首次公开发行退出

首次公开发行,指的是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将它的股份向公众出售,募集的资金将用于企业的运营。它本质是投资者把股权公开给群众,进行公开的融资。首次公开发行这一退出渠道,对风险投资机构及企业本身都具有显著的利益,因此是风险投资机构及企业均最青睐的退出渠道。就风险投资机构来说,首次公开发行退出能够让其获得丰厚高额的资金回报,同时能增强其行业声誉,为其后续资金募集带来便利。就企业来说,因为公开上市之后企业的融资方式从私人融资变成了公开集体的融资,企业得以扩大其募集资金的规模,为其经营和扩张活动打下物质基础,使得企业的价值得到大幅度的增加。此外,公开上市有助于提升公司的知名度,增强投资者的投资信心。

当然,这样两全其美的退出方式也有自己一定的局限性。根据我国证券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公开上市具有十分严格的门槛条件,手续比较繁琐,程序也相对复杂,因此这种退出渠道也大大增加了风险投资机构的退出时间。此外,企业公开上市时,需要委托证券咨询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支付高额的手续费用,这会增加企业的上市成本[2]。在企业成功公开上市后,上市企业需依法定期披露公司经营及财务信息,企业的竞争者便能轻易了解其经营信息,不利于提高市场竞争力。

(二)股权转让退出

股权转让退出,是指风险投资机构待时机成熟时,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出售给其他第三方的方式实现风险资本的退出的一种渠道。股权转让退出也是风险投资机构较为青睐的一种退出渠道,因为风险投资机构可借助该方式快速实现风险资金的退出及循环。一方面,股权转让退出的流程简单、耗时短,能大大缩短退出周期。另一方面,与首次公开发行退出相比,股权转让退出的条件简单、门槛低,操作简单、应用灵活,退出成本也远远低于公开上市。虽然股权转让退出渠道的投资回报率不是最理想的,但是该种退出渠道的投资风险较小。

但是,股权转让退出也有其不足之处。首先,它的公开性并不够,收购者并不多,导致难以找到相应的接收方进行转让从而实现退出。其次,这一类的退出方式利益并不大,所以吸引力也不是很高。最后,如果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之后,第三方不能与被投资企业进行有效地磨合,也会影响企业今后的管理与运营。

(三)回购退出

回购退出是指通过被投资企业、或其创始股东或管理层,收购风险投资企业持有的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使得风险资本退出。一般而言,风险投资机构与被投资企业及其创始股东或管理层会事先签订好一份协议,明确在何种情形下风险投资机构有权要求回购,并约定好了回购的价格和程序等条款,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的划分。在此渠道中,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降低风险损失的成本,当被投资企业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或危机的时候,这种方式也是能最大化的保护风险投资机构自己的利益,避免投资者血本无归。此外,对于被投资企业来说,通过回购退出的渠道能够提高企业自主权和控制权。

但是这个退出渠道也存在一些固有的弊端。一方面,它的退出收益相比于其他的退出渠道相应的要低很多,一般退出收益为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本金加上10%左右的年化收益,因而只能算是一个保守的退出渠道。另一方面,暂时的经营不利不等于被投资企业的未来也无发展前景,所以选择回购这一退出渠道纵然会使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回报率得到基本保障,但伴随着失去的可能还有潜在的高额回报[2]。

(四)清算退出

由于风险投资的不确定性及被投资企业具有的高风险性,很容易出现被投资企业有巨额亏损、资不抵债、入不敷出、或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的情况,企业可能就会进入破产、解散程序,启动清算工作,对企业的剩余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此时风险投资机构就要考虑清算退出这种退出渠道。虽然破产清算是被投资企业和风险投资机构最不想看到也最不愿意接受的退出方式,但清算退出是风险投资机构遇到企业极端情况时控制风险、及时止损的最后一步,其目标就是为了尽可能的减少投资失败所带来的损失与影响。如果当机立断的在一个合理的时机考虑到清算退出这种退出的方式,能够更大程度上的提高资金的利用率,从而更好的挽救投资失败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清算退出渠道最明显的不足便在于其发生的背景一般为被投资企业经营状况恶化而导致的投资报酬率低下。其次,由于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企业清算具有严格的规定,清算程序较为繁琐,故该种退出渠道的流程一般较长。最后,风险投资机构以清算方式退出被投资企业,是其投资失败的凭证,可能会影响其在行业内的声誉及其后续的资金募集。

三、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渠道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体系不健全

风险投资的流程比较长,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其中牵涉到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此外,由于风险投资是舶来品,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更新的速度赶不上及蓬勃发展的速度,导致在我国关于风险投资退出的相关法律当中,有相当一部分发展的还并不完整。比如,我国的公司法等相关法律中规定,只有法定的一些情形下,公司才能对其股权进行回购。这使回购这种退出渠道缺少了相应的灵活性和自由性。

(二)缺少有效果的中介组织

风险投资需要专业的中介组织来提供支持和服务,因此中介组织在我国的风险投资退出中也占领者重要的地位,但目前我国的中介组织有待完善。一方面,目前的中介组织的职能不够多元化,缺少综合性服务组织。由于风险投资的长期性和复杂性,综合性的管理和服务组织不可或缺。另一方面,目前的中介组织市场混乱,提供的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其从业人员的业务素养也高低不一。

(三)退出渠道不完善

我国现在产权交易市场并不完善,还需要相应的建设,监管机制也存在着不足与漏洞,使得本来就分散的资金更加的离散,从而使得产权交易的速度缓慢[3],这无疑是不利于我国经济市场与风险投资的发展的。我国目前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主要有公司上市,但是这种渠道对于企业的要求来说比较的严格,导致大部分小型企业根本无法涉足。其次还有一种方法是股份转让制度,可是其程序又过于的繁琐,所以说我国的退出渠道还有改进的空间。

四、解决方法

(一)完善我国法律法规

由于风险投资本身就具有投资上的高风险性,如果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便会更增加其法律上的高风险性,极大地降低风险投资机构的积极性。因此我们需要一个合理完整的法律来保护风险投资的发展,故完善和健全我国有关风险投资的法律法规迫在眉睫。在结合我国国情并综合风险投资过程中各方主体的利益的基础上,适当调整我国法律法规中制约风险投资健康发展的条款、对于法律存在空白的及时立法,为风险投资机构的有效退出提供制度保障。

(二)加强中介组织及人才建设

不仅利好的外部环境有助于风险投资的发展,专业敬业的中介组织和综合性多元化的人才对于风险投资也是至关重要,这对于合适恰当的退出渠道及其时间的预判具有积极作用[4]。可以采取海外引进与国内培养相结合的方式,建立优秀的中介组织和综合性人才队伍。此外,还需要形成有效地激励机制,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对其建立有效地监督约束机制,避免职业道德风险。

(三)完善多层次的退出渠道

风险投资的投资过程具有多阶段和循环性的特点,因而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和多元化的退出渠道必不可少。在充分利用国内证券交易市场的同时,应积极建立多层面资本市场体系、采取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完善产权交易体系,使得风险投资退出渠道更具多元化,从而有效拓宽我国风险投资退出的可选择路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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