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晨敏
摘要:末位淘汰制的施行引起了用人单位自主管理权和劳动者劳动权的冲突,通过对31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和对末位淘汰制的理论分析,厘清末位淘汰制施行过程中的情形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进而提出了三条法律规制路径,以达到企业人才精英化和维护劳动者利益的平衡
关键词:末位淘汰制解除合同裁判案例
一、问题的提出
末位淘汰制是绩效考核的一种方法,是指用人单位结合各个岗位的实际情况,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我国企业引进这种绩效管理模式带来了用人单位自主管理权和劳动者劳动权之间的冲突。
实践中用人单位实行末位淘汰制的形式多元化,因该制度单方解雇劳动者的理由也多样化。如何规制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制为掩护滥用解雇权的行为,从而达到用人单位自主管理权和劳动者劳动权之间的平衡?
二、末位淘汰制司法判例的实证研究
(一)研究方法综述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末位淘汰”为关键词进行“全文检索”,“裁判日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止,案由选择“民事案由、劳动争议”,文书类型为“判决书”,共检索到174条结果,再对搜索结果进行筛选、整理,最终确定了31份案件判决书进行分析。
(二)末位淘汰制的司法回应
在筛选出的31份判决书中,用人单位因施行末位淘汰制采取的措施被法院认定为合法的仅有6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