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 颖,耿 槟,鲍海君
(1.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工商管理分院,浙江·嘉兴 314408;2. 浙江财经大学土地与城乡发展研究院,浙江·杭州 310018;3. 浙江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浙江·杭州 310018)
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将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上升为国家战略,其中长三角产业一体化发展尤其受到关注[1]。土地利用领域围绕工业用地价格进行了多样化研究[2-3],通过合理平衡区域工业用地价格,节约集约利用工业用地[4],不断完善工业用地市场机制,作为价格杠杆可以优化长三角一体化区域的土地利用布局,并加速地方产业转型升级[5-6],推动长三角区域产业一体化发展有着显著意义。然而,不同城市之间由于资源禀赋、地方政府行为、市场竞争程度、工业行业结构等方面存在差异,对于工业用地价格合理标准的判断也有所区别,不同城市工业用地价格也存在合理性差异[7]。长三角一体化区域若无差别化提高工业用地价格,区域间的差异性经济发展和产业布局在工业价格上得不到合理体现,不利于有效的工业用地价格市场机制的形成,最终阻碍长三角产业一体化发展,这一问题引起了学者和政府的长期关注[8-9]。
根据国内外相关研究,发现工业用地价格的空间差异受到各类因素综合影响,影响区域工业用地价格的因素至少包括宏观层面的经济形势、税收政策等外部因素[10],以及城市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供给策略、劳动力集聚能力、产业发展条件等内部因素[11-12],而且相同因素对不同地区的工业用地价格影响程度也存在差异[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