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农民组织化的实践与思考

2019-07-31 12:01吴婵凤
上海农村经济 2019年7期
关键词:组织化平湖市集体经济

■ 吴婵凤

农民组织化的实践,既源于马列主义合作经济理论,也来源于我国当前农业分散经营面临的现实需求。农民组织化既可以破解分散的农民在进入市场时处于不利地位的难题,帮助农民增收,又可以解决当前农产品结构性不足的难题,提高农产品质量。习近平在其博士论文《中国农村市场化建设研究》中就提出要“走组织化的农村市场化道路”。在他主政浙江时期又亲自指导了瑞安“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改革试验,2017年又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强调壮大集体经济。平湖市在农民组织化的道路上有着积极的实践探索,其“农合联”与村集体经济的实践都为农民组织化的推进提供了参考样本。

一、平湖市农民组织化的实践

平湖市关于农民组织化有深入、丰富的实践。不仅是浙江省首批(共6 个)农民合作经济“三位一体”改革的试点之一,还探索“飞地抱团”发展村集体经济。

(一)通过合作(联合)社把农民组织起来

浙江省“农合联”组织体系构建源于习近平“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思想。2015年起,平湖市承担全省“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试点,在原来供销社的基础上进行改革,联合政府涉农服务部门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为农民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解决涉农领域政府管不了、企业不想管的难题,现已基本形成市镇村三级横向统筹、纵向联动的格局。在生产领域,开展农情调研,协助农技、农机推广等工作,探索推行了品牌农产品生产合格证制度,2017年正式启用“金平湖”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实现产品质量全程追溯。在流通领域,着力解决农户供销两难问题,根据农业生产需要设置农资连锁配送网点,实现与商超的签约配送,利用各类平台提供信息化服务,完善流通配送网,解决信息引导和配送服务等一系列问题。在信用领域,引导各类金融组织创新涉农金融产品和服务,探索合作社内部金融互助模式,建成镇级农村资金互助会6 家,基本实现镇(街道)全覆盖。

通过平湖市“农合联”的主要职能与效果的研究我们发现,平湖市“农合联”在推进浙江“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通过调查也发现,农合联机构规模较小,人员配备不足,农业生产上由于各个镇、村的实际情况差别较大,不可能实现简单的同质化指导,农合联现有人员远不足以应对全市二十多万农业人口的合作需求,实际的指导效果不够理想。因而目前来看,合作(联合)社虽然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益农效果还有待提升。

(二)通过村集体经济把农民组织起来

村集体是最基本的农民组织形式。习近平指出:“集体经济是农民共同富裕的根基,是农民走共同富裕道路的物质保障。”发展村集体经济是习近平农民组织化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也再次强调。平湖市在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领域有建设性探索实践,如招商引资、“飞地抱团”,2018年平湖市73 个行政村村集体经济年经常性收入全部超过100 万元。新埭镇旧埭村千亩花卉产业园项目是目前平湖市通过招商引资发展村集体经济的典型代表,旧埭村是纯农业村,原来主要是零散种植传统作物,2017年完成土地整村流转后,村集体对村里道路进行拓宽,于2016年底引进森鸿农业,种植大棚花卉。并通过进一步的招商引资,其他花卉企业相继落户,形成从园艺基质—育苗—花卉种植—销售的完整产业链,打造特色千亩花卉苗木产业园,产业集群效应已初步形成。目前,企业每年向村集体支付土地租赁款,园区常年用工量在100 人以上,工资在每人每天一百元左右,且随着更多企业入驻,用工量和工资都在不断增长。不仅壮大了村集体经济,而且增加了农民收入。

通过对新埭镇旧埭村千亩花卉产业园项目的调查研究我们发现,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模式比较适合当前有资源,但缺少资金、缺乏发展带头人的乡村,通过村集体引进企业将农民组织起来,利用企业的资金、技术、人才等,盘活农村的土地、劳动力等资源,强化各方收益,可实现乡村三产融合的跨越式发展,是目前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可取的过渡期农民组织方式。

(三)两种组织模式的成本与收益对比分析

平湖市现有的合作(联合)社和村集体经济两种农民组织化的形式各有所长,通过对其成本与收益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农民组织化发展的内生动力,因村施策选择适合的组织方式,才能更好地推进农民组织化。

分析当前农民合作组织的成本,主要可以分成三个部分:组建成本、外部交易成本和内部合作成本。组建成本包括把分散的个体农民组成有凝聚力的团体、培养农村职业经理人、办公场所与设施、管理制度的建立等所付出的成本,合作(联合)社的组建需要改变农民对合作化的错误认识,宣传教育成本高,且需要内部培养农村职业经理人,而企业则可以通过市场的力量吸引相关人才,所以合作(联合)社的组建成本要高于村集体经济。外部交易成本主要是获取市场信息、谈判履约和制度成本,农民以组织化的形式进入市场应对供应者和需求者,主要就是降低了获取市场信息和谈判履约的成本,但由于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理等相关政策还不完善,所以合作(联合)社可能会付出较高的制度成本。内部合作成本包括组织成员流动、民主决策与执行、日常管理等成本,合作(联合)社的出入遵循自愿原则,类似公共品,监督、约束、激励组织成员的成本较高,且合作(联合)社出于民主的集体决策往往导致决策不明,继而导致较高的执行成本。内部交易成本是当前农业现代化程度不高、农民素质有待提高的情况下合作(联合)社发展的主要障碍,而依托企业的村集体经济形式可以很好地克服这一障碍。

农民合作组织的组织收益增加主要来源于规模化生产和产业链的延长。村集体经济主要是把经营权转移给有一定资质和规模的企业,有利于农业规模化经营和产业链的延长,所以从总的组织收入来看一般是企业的形式要高于合作(联合)社。但企业的资本具有逐利性,其盈利不可能绝大部分都分配给农民,不利于农民长远利益的保护,而通过村集体的力量可以帮助农民争取土地流转、股份分红等收益,且收益较稳定。合作(联合)社形式由于主要的经营权还在农户自己手中,也就是说农民仍然要承担大部分的自然和市场风险。所以在农业现代化程度还不是很高的情况下,村集体经济的形式更利于保障农民获得更多收益。

二、平湖市农民组织化的现存问题分析

平湖市农民组织化初现成效,但推进过程难免会遇到一些问题和阻力,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人才短缺、管理不规范、带动增收能力不强。针对这些问题分析其背后的原因,对症下药进行解决,才能更好地推进农民组织化,尽快实现农业现代化。

(一)管理不规范

内部管理与生产管理的规范性都有待加强。平湖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起组建主要由牵头的龙头企业或能人决定,或者干脆为了响应上级对农民合作社创办的要求,组织比较松散,存在管理不规范、民主管理落实不到位、财务制度不透明等一系列问题,甚至不能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去经营。很多参与的农民合作意识、法律意识淡薄,办公环境较差(个别甚至连固定的办公场所都没有)等原因,因此,很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际运转情况并不乐观。而且大部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没有固定的生产质量标准,对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及商标认证的认知还相对缺乏,质量安全监管不到位,大部分没有取得质量认证,没有统一的产品包装、产品分级。

(二)人才短缺

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短缺。由于受农村的经济、社会因素的制约,平湖市很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很难吸纳甘愿服务于农民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而农村本土的年轻人却大量向城市转移。当前平湖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骨干力量主要是本土农民,且老龄化倾向严重,受文化水平及传统农业经营理念的限制,创新意识与开拓精神不足,缺少先进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理念,大多都是凭借传统经验进行生产活动。虽然农经局、农合联会定期聘请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生产方面的培训和讲解,但由于这些专家对本土情况可能并不了解,实际收效不一定好。尤其是电子商务、农产品深加工、防疫检疫、农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短缺,一时难以适应规模化农业生产的需要,引进具有一定经验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对农民组织化的发展至关重要。

(三)带动增收能力不强

“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增进利益和保障权益问题。目前平湖市的农民合作组织的数量不少,但真正发挥作用的不多,大多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规模偏小、实力弱,与农民之间联系也不够紧密,没有形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很多农民加入组织后既没有享受福利也没有参与经营,有的虽然得到了组织的技术等服务,但服务内容单一、服务水平不高,且大部分不能参与组织的利益分配。有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仅仅停留在农产品初级生产阶段,没有参与附加值高的加工销售环节,产业发展层次较低。很多合作社仍是受少数成员控制,股权结构不合理,产权关系不清晰,不利于保护弱势农民。一些优惠政策难以落实,示范社辐射带动能力还不强。总之,经营规模小、覆盖面小、服务能力弱、运营受限等一系列问题,导致当前平湖市农民合作组织带动农民增收的能力还不强。

三、关于农民组织化的基层实践再思考

(一)关于组织模式的选择

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组织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管理不规范导致的一系列问题,如农业产业链经营的低层次、农产品质量参差不齐、运营资金短缺、民主决策导致经营低效等问题都制约着当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通过对合作(联合)社和村集体经济两种农民组织化形式的成本-收益进行对比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在现阶段农业现代化程度还不高的情况下,发展村集体经济可以把经营权转移给有一定资质与规模的企业,可以利用城市资本,借用企业的资金、技术、人才优势,借鸡生蛋,克服农民合作组织在组建与管理时面临的困境。通过专业企业进行管理,可以做到决策迅速,运转高效,更有利于农业的发展。而农民不仅可以获得地租收入,还可以在家门口的农业企业就业,实现降低风险、增加收入。因此,开放农村市场,吸引城市资本,通过企业发展以村集体经济为依托的农民组织化,是当前农业现代化发展程度还不高的阶段更好的选择。

但把经营管理权转移给企业不利于农民权益的保护,随着农民合作意识的增强、组织能力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农业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合作(联合)社作为农民组织化的更高级的组织形式,是农业现代化发展成熟之后必然走上的农民组织化形式,是更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的组织化形式。合作(联合)社当前发展得不理想,不能否定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合作制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农业的正确有效途径,是维护农民利益、实现农业良好发展的根本出路。

(二)关于新型职业农民的培养

通常我们所称的“农民”是以户籍制度为标准进行界定,“由于城乡二元的体制结构,国民分成了两种身份,一是城市居民,一是农民”。而本文所说“农民”是作为一种职业,指从事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人,新型职业农民也就是《“十三五”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规划》所定义的“以农业为职业、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生产经营并达到相当水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

对于新型职业农民的培养,要通过教育培训、规范管理、政策扶持等各种手段,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立足产业,以培养满足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的新型职业农民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问题导向,尊重农民意愿,着力提高农民收入水平,提高农业生产质量与效率。要利用企业、合作社等组织形式,激发农村原有劳动力活力,并吸引创业能人、中高等院校毕业生、中高等职业教育毕业生、科技人员等,培养面向产业、融入产业、服务产业的新型职业农民。在生产技能、经营管理能力、综合素质上重点展开教育培训,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在线教育培训,并实现农业生产全程跟踪指导。探索农民职业化道路,观念上倡导新型职业农民与其他职业平等,“给农民以公平的国民待遇、完整的财产权利和平等的发展机会”。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进行管理,推进农业技术职称评定,以职业素养、教育培训情况、知识技能水平等为参考要素。通过完善农村的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解决新型职业农民的后顾之忧,让新型职业农民真正成为有发展前景、有社会保障的体面职业,从而为加快推进农业转型升级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保障。

(三)关于组织利益联结机制的优化

“农村改革和发展的实践证明,哪个地方的市场利益分配机制建立早、作用发挥得好,那个地方农村市场化建设就发展得好、水平也提高得快;反之,农村市场的利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就会严重制约和影响农村市场化建设水平的提高和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积极探索在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村集体之间建立有效的利益联结机制,是推进农民组织化,进而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有效途径。

以村集体经济为依托,将经营权转移给有一定资质与规模的农业企业,是当前农业现代化水平还不高的前提下实现农民组织化的有利方式。通过企业的专业化、规模化经营激发农村活力,让农民通过土地流转获得地租收益,并就近在企业就业,甚至获取股份分红,形成类似于“租金保底+务工工资+利润分红”的利益共享分配机制。这种利益联结机制本身对农民的利益保护不够,所以就需要一系列的优化措施进行保障。村集体就要发挥组织农民、保护农民权益的责任,首先,要与对方企业或机构签订好“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合同”,租金要随行就市进行增长,“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其次,要与对方企业或机构签订好用工协议,让本地农民优先录用,保证就近劳务收益。此外,还要尽量争取签订“农业经营股份合作协议”,农户可通过土地、技术、劳动力等入股,争取获得股份分红收益。同时要落实好涉惠农政策,保障企业利益,保障企业良性可持续发展。总之,就是要通过一系列的措施优化利益联结机制,盘活存量资本,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农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开拓农民收入多元化格局,以实现农户在市场化进程中获得其应有的利益,切实缩小城乡差距,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快速发展,以人才兴旺、产业兴旺推进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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