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限制与反限制

2019-08-06 17:08李芳
科学与财富 2019年11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著作权法许可

李芳

摘 要:著作权制度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对于保护作者利益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基于大众的利益又出现了著作权限制制度,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此制度又存在一定的弊端,不利于作品的繁荣。因此研究限制与反限制存在的基础与效能,对于著作权今后的发展有积极的作用。

一、著作权理论概述

(一)著作权

著作权指著作人依法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这种专有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著作人许可或转让,他人不得占有和行使。

享有著作权的主体主要是作者,也可以是除作者之外的其他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内的作品。需要指出的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必须是自己创作的,不是抄袭别人的;(二)必须是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范围内的创作;(三)必须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四)必须是不属于依法禁止出版、传播和作品。著作权的内容主要是著作权人的权利义务。

(二)著作权的特征

著作权的特征: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中的一种,除了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点:(1)著作权主体范围具有广泛性。与专利权、商标权相比较,著作权主体的范围更加广泛,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以及国家都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2)著作权的客体具有多样性和广泛性。作为著作权客体的作品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范围十分广泛,包括文字作品、口头作品、音乐作品、戏曲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等(3)著作权的内容具有丰富性和复杂性。著作权中所包含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的具体内容比较多:从人身权上看,主要有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从财产权上看,主要有复制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演绎权等。同时,由著作权客体的多样性和广泛性,所决定了其又具有复杂性。(4)著作权的产生和保护具有自动性。现代各国著作权法大多对著作权采取"创作保护主义"的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产生,不论是否发表,著作权即自动产生,开始受著作权法保护。

(三)著作权的限制与反限制

著作权的限制是指对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和著作权的行使从法律上所给予一定约束的制度。这是狭义的著作权限制,仅是对著作权人的权能限制。而广义的著作权限制还包括对著作权的时间限制和地域限制。

著作权的反限制是指著作权人的义务过重,以致损害了较多的合法权利,在一定范围内尽可能削弱对著作权人的限制,即提倡著作权的反限制。

二、著作权限制

第一,著作权的时间限制,著作权的时间限制,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具体来说,时间限制是对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的限制,而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没有时间限制。在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内,著作权人享有相对完全的著作权;期限届满后,受限制部分的著作权就丧失,不再受法律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21条对不同类型的作品保护期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二著作权的地域限制,著作权法是国内法,只能在本国有效,即在本国所创作完成的作品,只能受到本国法律的保护,其他国家不予保护。这就是著作权的地域限制。但知识产权的国际化趋势使得著作权保护已跨越国境。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签订了双边协议或参加了著作权方面的国际公约,即成员国国民的作品在其他成员国可得到与本国国民相同的保护,使著作权的地域性不那么明显。而未参加国际公约的国家在著作权保护方面才受到地域的限制。

第三著作权的权能限制,著作权的权能限制,是指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且不构成侵权的法律规定。著作权的权能限制主要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1.合理使用,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一定的范围内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不支付报酬的法律制度。2.法定许可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一定的范围内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但应支付报酬的法律制度。这个制度也是在特定的条件下方能适用:使用的作品已公开发表,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使用他人作品,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事先声明不得使用的除外。3.强制许可是指在特定条件下,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授权使用他人作品时,不须著作权人同意,但应支付报酬的制度。

三、著作权反限制

在当今网络时代和數字化的背景下,作品可以被轻易地传播,扩散和复制。著作权的限制,尤其是合理使用制度面临困境,极大地损害了作品创作者的积极性。另外,对社会公众来说,如果从网络上获取信息,都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甚至要支付一定报酬,无疑带来极大的不便,从而阻碍知识的创造和传播,故需要对著作权有一个合理的限制。

四、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的关系

(一)限制与反限制的对立性

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立的,是矛盾的,是有利益相互冲突的一面。作品创作者的权利表现为一种独占性的权利,未经其允许,他人不得使用其作品。若听任其私权的恶意膨胀,则“不取得版权所有人的许可,一般人永远不能使用该作品,其结果,将会使社会文化的发展和提高受到很大的阻碍。”作品传播者、作品使用者的利益将荡然无存。反之,若仅考虑作品传播者、作品使用者的利益而对作品创作者的利益予以严格限制,则会熄灭作品创作者的创作火焰,导致人类文化源泉的干涸。但从根本上讲,作品创作者、传播者及使用者之间无实质性利害冲突。作者并非是为把作品锁在抽屉里而创作,他希望作品能为更多的人所阅读、收听或欣赏。因此,“版权的真正功能不仅仅是保护作品免遭非法利用,还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用。”

(二)二者共同遵循的原则

著作权法律关系涉及到作品创作者、传播者及使用者的多方利益,法律在调整这些多元主体的利益关系中产生了著作权的限制与反限制。限制适当与否,受一定时期内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因素的影响,在一定时期内被视为合理的限制在另一时期可能被视为是不合理的。我们知道,合理的限制既能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保护公众使用作品的权利,促进整个人类科学文化的发展。反之,过低的限制会强化著作权人对作品的垄断权,削弱公众对作品的使用权;过高的限制则剥夺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了其创作积极性,不利于社会文化的发展。因此,研究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的目的,就在于从中寻求合理的限制标准,以实现作品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在确定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的尺度时,应坚持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

(三)限制与反限制的统一性

总之,我们一方面要维护创作者的利益,激发其创作热情;另一方面又要对该权利予以必要的适当限制,以维护社会利益。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的功能就在于谋求两者之间的利益均衡。当创作者的利益高于社会利益时,则对其实施限制,同时增加后者的利益祛码来达到平衡。反之,则通过反限制手段来制约公共利益而扩大创作者的利益。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斗争的结果,促成了两者利益的大致均衡。

结语

在我国当前著作权作权制度中,一方面要兼顾作者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另一方面要适当地削弱对著作权人的限制,并不断加强立法的完善。以鼓励作者创作作品,增加社会精神财富,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科学文化水平。

参考文献:

[1]胡开忠.《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的法哲学基础研究》[J].法商研究一一中南政法学院学报,法学论坛,1996.

[2]陈兰欣.《论网络时代著作权的权利限制》[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4).

[3]班秀萍.《论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的理论和社会基础》[J].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

猜你喜欢
著作权人著作权法许可
著作权转让声明
著作权转让声明
新《著作权法》视域下视听作品的界定
版权许可声明
版权许可声明
版权许可声明
本期作者介绍
论版权转让登记的对抗效力——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第59条
论对“一台戏”的法律保护——以《德国著作权法》为参照
著作权许可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