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纠纷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进行的过程中往往争执不下,强烈对抗,甚至捏造事实、恶意诉讼。此现象的频繁出现主要原因在于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对抗性过强,而争议当事人合意选择程序的空间小,以致造成了司法资源消耗、诉讼效率低下、法院公信力下降等不良现象。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恶化与蔓延,我国民事诉讼法逐渐为当事人增添了合意选择程序的空间,即契约性民事程序选择权。此权利的不断增多,一方面降低了民事诉讼程序的对抗性,另一方面也减少了司法资源消耗,提高了法院的诉讼效率。见于此,本文以契约性民事程序选择权为研究对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来分析探讨此权利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民事诉讼;契约性民事程序选择权;诉讼效率;重要意义
一、契约性民事程序选择权的概念
民事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选择有关程序及与程序有关事项的权利。根据程序选择意思表示的不同,可把民事程序选择权分为契约性民事程序选择权与非契约性民事程序选择权。契约性民事程序选择权是指双方当事人需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方可产生程序法上的效果。非契约性选择权指双方当事人无需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便产生程序法上的效果。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双方当事人是单意选择还是合意选择。由于契约性民事程序选择权是根据双方一致的意思所作出的表示,故其具有诉讼契约的意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