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共利益角度探析数字音乐版权纷争的影响

2019-08-21 12:00周小莉
戏剧之家 2019年24期
关键词:公共利益

周小莉

【摘 要】数字音乐盗版状况得到有效管制,但又出现独家版权的激烈纷争,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本文从公共利益角度分析数字音乐版权纷争的状况、损害公共利益的表现、损害公共利益的原因以及在当前状况下如何维护公共利益。

【关键词】公共利益;数字音乐;版权纷争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9)24-0229-02

音乐在数字媒体环境中快速发展融入网络市场,我国数字音乐市场相继经历了免费获取网络音乐资源阶段、盗版数字音乐猖狂阶段、数字音乐版权整治净化市场阶段、再到现在数字音乐版权割据阶段。自2015年以来,数字音乐市场呈现腾讯集团、阿里集团、海洋集团以及网易云音乐四家独大的局面。目前数字音乐市场虽注重版权保护,但也不乏出现音乐平台越界侵犯版权,由此版权纠纷不仅影响了用户的正常使用更损害了数字音乐领域的公共利益。

一、数字音乐版权纷争中对公共利益损害的表现

第一,违背用户体验需求与付费习惯,对公众合理使用的挤压。不同音乐独家版权分属不同的平台,为了满足个人音乐娱乐的需求,用户被迫安装多个音乐App,用户不仅要克服界面设计的不同、使用习惯的不适感,还需在海量的歌单中熟记喜爱的歌曲存于哪个平台,这与工具类软件优化用户体验的理念相违背。此外,目前在线音乐平台实行“会员付费+单曲付费”的模式,由于独家版权问题,用户即使成为平台会员并不意味着能够享受平台中所有的音乐作品,对于某特定的“转授权”音乐作品需单独付费,而这种多次付费模式以及平台无法提供较为全面的歌曲库,使之难以培养出用户对数字音乐的付费意愿,也对公众的合理使用带来诸多不便;并且在用户对平台曲库满意度低,付费意愿低的情况下,由于平台间独占版权竞争所引发的数次大量音乐资源突然下架,更使平台遭遇用户信任危机。[2]

第二,影响数字音乐市场的良性发展。数字音乐市场瓜分于四家大型数字音乐运营商,互相争夺音乐独家版权,哄抬版权价格,影响正常的数字音乐市场发展。对于音乐播放平台,其技术是构成平台的基础,但是音乐内容则是音乐平台的生存支柱。为了抢占音乐版权资源,哄抬音乐版权价格,高价购买唱片公司的版权,使得整个音乐市场变得浮躁,使得创作型知名歌手懈怠于创作,给潜在音乐市场经济带来创伤。陷于各大音乐公司的版权抢占纷争中,容易忽视挖掘小众的原创歌手,打击原创歌手的音乐创作热情,同时,音乐平台没有前瞻性,未看到“长尾理论”的发展前景,每种类型小众歌手虽然其粉丝不多,但是小众歌手数量多,依然可以带来大额的红利,这也是一种公共利益的双面损失,不仅挫败原创歌者,而且放弃了一个潜在商业利益。数字音乐市场中,四家独大,忙于抢占版权资源,忽视挖掘各自已有数字音乐潜在的衍生价值链,这使得资源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音乐市场的垄断,小型在线平台存活率低,不利于市场多元发展。

第三,高额版权费转接到用户的音乐付费收取。实质上各平台单靠数字音乐盈利情况并不乐观,音乐平台不同于视频平台可通过插播广告获取广告利润,音乐平台的用户往往是直接下载音乐收听音乐,广告投放效果甚微,则不能靠广告来获取利润。而开发的音乐“增值业务”目前仍然属于免费试用阶段,使得音乐高额的版权费用没有其他的变现渠道,造成高额版权费转接到用户的付费音乐的收取,这样容易使得刚刚形成的付费习惯产生对抗行为,再次出现用户间音乐分享出现“盗版”音乐传播。[3]

综上情况对公共利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共的需求得不到合理的满足,音乐市场处于版权纷争,忽略用户体验以及用户需求,则会再次出现盗版音乐泛滥,冲击数字音乐市场。

二、版权纷争中损害公共利益的原因

第一,公众使用者在音乐市场中处于被动地位,公共利益缺少发声抵抗的渠道。现在的数字音乐下,传统的传播者称为版权人。换言之,数字音乐平台在争夺音乐的独家版权中,讨好生产者:唱片公司、音乐制作人等购买其版权,数字音乐运营平台由传统的传播者变成版权人,其平台不仅把控了传播渠道而且成为音乐版权人,形成资源和渠道的垄断,公众使用者更加被动,在这个过程中没有话语权。在没有任何话语权的情况下,公众利益则是三方利益最先被压榨的,也是最容易被损害的,并且在版权保护下,最优先保护著作权者权益,公众利益缺少发声抵抗的渠道。

第二,数字音乐版权授权时间短。在音乐市场中版权纷争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数字音乐版权授权时间短,往往授权时间在两三年,造成各大音乐运营平台在各唱片公司切换抢占购买音乐版权。在音乐公司办理版权手续中,新购买版权的音乐平台迫切上架音乐资源,到期的音乐平台则拖延下架音乐时间,这个过程中就容易出现版权纷争,并且给用户使用带来不便:出现用户付费且习惯使用该音乐平台,却突然无法再播放此类音乐的状况。使得音乐付费的用户没有得到应有的音乐服务。其次,短暂的音乐授权时间,也不利于音乐市场开发相应的衍生音乐产业,音乐带来的经济规模难以扩大。

第三,国家版权保护法规的出台。国家版权局《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转授权传播音乐的通知》出台,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传播未经授权音乐作品。该法规使在线数字音乐行业意识到版权的重要性,因此音乐平台对于唱片公司的独家版权争夺竞争激烈化,进而产生损害公共利益的举措。

三、数字音乐版权纷争下如何维护公共利益

第一,政府部门出台相关合理调控政策,加强监督。政府相关部门应制定独家版权许可的使用标准,关注不同类型作品的版权授权时间的规划,根据作品类型以及市场运作对其授权时间进行适当的调整,避免因授权时间而产生商业麻烦,给公众的使用也带来不便。相关部门加强对网络音乐服务商的数字音乐传播行为的监督,及时发现并制止盗播、盗版等侵权行为。

第二,探索新型商业模式。平台运营商应该在尊重版权、合理购买版权的前提下,探索新型运营模式,開发“增值服务”带动音乐行业经济增长,通过技术革新、用户调研,满足用户需求与体验,培养付费意愿及习惯,以良性的商业生态来实现可持续发展,并保证相应的公共利益得以实现。

第三,加强行业自律,保障数字音乐版权合理性。单靠政策法律的鞭策管理,并没有使得运营商真正的资源保证其版权竞争的合理性,需要运营平台的理解和配合才能做到音乐市场共同发展、服务社会的目的。

在网络经济时代,数字音乐是人们生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数字音乐版权激烈竞争下,仍应该关注如何做到在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去进行资源竞争,抢占市场。如果各行业都不注重社会公共利益,只求个人利益,那么社会的发展将会出现倒流现象。尤其是在网络媒体时代,用户是市场,抢占市场的同时要兼顾用户的利益。

参考文献:

[1]黄恒.版权时代下的数字音乐独家版权割据问题[J].新媒体研究,2017,(3),74-76.

[2]吴文静.版权保护背景下的数字音乐传播策略研究[J].传媒广角,2017,(3),71-73.

[3]李苑.史上最严厉“责令”能否化解版权之争[N ].光明日报,2015-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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