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发展基层医疗机构责任保险的路径与策略

2019-08-27 07:14辜佳琪夏瑾慧广东金融学院
上海保险 2019年6期
关键词:责任保险执业医患

辜佳琪 夏瑾慧 广东金融学院

近年来,国家不断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其中医疗责任风险的防范与医患关系的和谐是改革当中的重要议题。医疗责任保险在一定程度上转嫁了医疗机构的医疗责任风险,有效化解了紧张的医患纠纷,促进了医患关系的和谐,是国家深化医疗改革的重要举措。随着分级诊疗政策的步步推进,医疗资源逐步向基层下沉,基层医疗机构数量也随之快速增加。但是基层医疗机构诊疗水平与条件有限、处置突发事件与应急抢救能力不足、无证人员非法行医等现象普遍出现,基层医疗机构面临的医疗责任风险越来越突出。保险作为风险分散的工具,在转嫁基层医疗机构责任风险上应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文建议,在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执业人员医疗水平、搭建决策支持系统、借力互联网以及财政补贴等方面加大建设与完善力度,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保驾护航。

一、引言

198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西支公司最先开办医疗责任保险。此时的医疗责任保险市场尚处于空白期,还在不断地探索1999年,云南省以行业共济形式开展了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开启了全国医疗执业责任保险的新时代。从云南省医疗责任保险试点情况可见,该项目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协助政府履行社会管理的职能,在规范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并且为医疗责任保险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提供了宝贵经验。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将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部署为医改重点工作,对推动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提出了规范性的要求。虽然基层医疗机构的数量增速呈上升趋势,基层医疗机构的医患风险也层出不穷,但是基层医疗机构的风险意识仍然不够,往往选择自留风险,从而导致基层医疗机构成为医疗责任风险高发的重灾区。因此,探索与解决基层医患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投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保险期限内因医疗责任产生经济赔偿或法律费用时,保险公司将依照事先约定承担赔偿责任。郭超群(2015)反思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认为存在以下不足:思想认识滞后、规则体系混乱、强制效力缺乏、操作过程僵化以及智力支持不足;认为应当借鉴美国、英国、德国和日本的制度,并提出完善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若干建议:首先该制度应当是强制性且非营利性的,其次应明确投保主体、完善理赔程序、健全配套机构以及界定理赔范围,最后应当细化规则。卫欢(2017)指出,医疗责任保险发展需创新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明确医疗责任保险的主体、统一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规范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及免责事项等。而李家鑫和杨静(2016)肯定了医疗责任保险在解决医患纠纷中发挥着必不可少的作用,他们认为,医疗责任保险符合当前社会的需要和需求,而且是第三方调解制度的支撑,并且对医疗机构产生保护作用。由以上学者的观点可见,虽然医疗责任保险发展迅猛且成效不错,但是还存在可完善和改革提升之处。

基层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基层医疗责任保险”),是指当投保基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保险期或者追诉期内因医疗过错责任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或法律费用时,保险公司将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关于基层医疗责任保险的研究,张晓利(2017)提出“小型机构或成医疗责任保险的突破口”的观点,其通过走访小型医疗机构,剖析了医疗责任保险在这些机构中并不“流行”的原因,即小型医疗机构认为自留风险的成本会低于购买保险的成本,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并且提出了需要通过大力发展医疗责任保险来分散小型机构的医疗责任风险,加强医疗机构的风险管理力度。广东省家庭医生协会会长张寿生(2018)认为,基层医疗责任保险加上保险科技是解决基层医患纠纷的关键,提及广东省推出的基层医疗责任保险中的全科信息系统,一方面可以提高基层医生的诊疗能力、规范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从而降低医疗事故的发生率;另一方面,利用该系统可以让医生的历史诊疗行为可追溯,为保险公司厘清医疗责任提供可靠依据。何雪华和杨清然(2017)认为,广东省推出的个人诊所医疗责任保险,无疑为医生多点执业装上了“助推器”,让医务人员再也不用担心到社区执业会因医疗事故而承担巨额赔款,保障医务人员的权益。

综上所述,学者们在医疗责任保险发展方面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共识与成就,而基层医疗责任保险正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对基层医疗责任保险的深入研究与试点推广将有利于转嫁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责任风险,分散广大基层医疗机构的执业风险,稳定机构运营,维护患方的合法权益,科学有效地推动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以及幸福中国的实现。

二、基层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的背景分析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来源于《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功能规范》)。而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泰经纪”)主推的基层医疗责任保险中关于基层医疗机构的划分,是从保险行业基于医疗风险以及承保费率的差异来划分的,即指没有床位且没有开展手术业务的个体诊所、卫生站(室)、门诊部等。从1989年至今,医疗责任保险已经存在了30年,其在解决医患纠纷、分散医疗机构责任风险以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方面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近年来,大多数基层医疗机构没有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障,对医疗责任风险仅采取风险自留的现象愈来愈受到大众的关注。为了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医疗卫生保障体系,需要在推广医疗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发展基层医疗责任保险,分散基层医疗机构的责任风险。

(一)国家政策支持基层医疗责任保险发展

近年来,国家以及广东省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政策,旨在进一步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推动基层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2014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司法部、财政部、原中国保监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五部委下发了《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国卫发〔2014年〕42号),提出要发挥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要形式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在医疗纠纷化解、医疗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作用,通过明确赔付范围以及规范理赔流程等方式,创新医疗责任保险理赔机制,进一步健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提高医疗责任保险参保率和医疗责任保险服务水平,更好地化解医疗纠纷。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强调了重视基层医疗机构的作用是化解医患纠纷以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一步,若要走好这一步,还需各地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扶助工作,为机构的发展排忧解难。2016年,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广东省需要加快分级诊疗制度与基础公共卫生的建设,解决民生问题,积极响应国家实现幸福中国的号召。2018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推动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再次强调,鼓励医疗机构根据医务人员承担的医疗服务风险,购买医疗责任保险。2018年,由国务院发布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正式实施,其中强调了政府在处理医患纠纷中的必要性,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并且将医疗纠纷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积极构建和谐医患关系。2018年,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在广东省基层卫生工作会议上提出,应当尽快落实基层卫生机构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部署。可见,发展好基层医疗责任保险,响应国家以及广东省政府的号召,也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努力建设卫生强省和健康广东的加速器。

(二)基层医疗机构数量多、个体风险较高

近年来,基层医疗蓬勃发展,基层医疗机构数量逐年增长,医疗责任风险也随之逐渐暴露,对于医疗责任保险的投保需求逐渐高涨,基层医疗责任保险可预期的市场发展空间巨大。以广东省为例,根据《2017年广东省医疗卫生资源和医疗服务情况简报》称,截至2017年底,广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共47071个。基层医疗机构中,卫生院1202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543个,门诊部(所)16867个,村卫生室26459个。与上年相比,基层医疗机构增加1038个,其中门诊部(所)增加1487个,村卫生室减少427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减少23个。同时,基层医疗机构数量多、规模体量大,容易形成保险的“大数法则”,使得保险产品的费率厘定更具科学性。

基层医疗机构风险高、风险承受力差,迫切需要医疗责任保险保障。医疗行业本身属于高风险行业,而基层医疗机构由于诊疗水平有限、检查设备落后甚至没有必要的医疗设备、病情诊疗过程简单、诊疗记录不完善、医疗意外难以预见与紧急处理,极易引发基层医疗机构执业责任风险。目前,广东省基层医疗责任保险覆盖面仍然不高,基层医疗机构大多属于个体经营,自负盈亏,因此当发生医疗纠纷时,缺乏保险转嫁,经济赔偿一般只能由医生个人承担。面对高额的经济赔偿,基层医疗机构常常表现为偿付能力弱、风险承受力差。在发生涉及死亡或重大伤残的纠纷时,基层医疗机构往往出现无法偿付甚至是停业跑路的情形,导致医患双双“返贫”的局面。再者,基层医疗机构有别于公立医院,缺乏专门的纠纷处理部门及财政为赔偿兜底的机制,难以承受医疗纠纷的压力,或轻易妥协或逃避处理,容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如此不利于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体系的建设,一定程度上也不利于公众对于行使审批职权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信任,进而影响当地医疗卫生事业的稳定、和谐。

(三)赔偿标准逐年递增

随着城乡一体化的逐步推进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逐年递增,发生医疗纠纷后基层医疗机构的赔付压力也在逐年提高从近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广东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可以得出,在假设损害后果为患者死亡、基层医疗机构负全部责任的情况下,仅考虑死亡赔偿金这一个赔偿项目,即呈现明显的逐年递增的趋势死亡赔偿金(农村标准或者城镇标准)的计算公式为“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在负全责的情况下,按农村标准来计算近三年的死亡赔偿金,该赔偿金额2016年为26.72万元,2017年为29.02万元,到2018年是31.56万元;若按一般城镇地区标准来计算近三年的死亡赔偿金,则2016年为69.51万元,2017年为75.67万元,2018年达81.95万元。由此可见,逐年递增的赔付标准加大了基层医疗机构的赔付压力,提高了基层医疗机构的隐性经营成本,不利于长期稳定的经营。因此,通过基层医疗责任保险来转嫁基层医疗机构执业责任风险,是化解医疗纠纷非常必要且急迫的长效机制。

▶图1 2013—2017年广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

(四)基层医疗责任保险市场前景明朗

虽然基层医疗机构投保基层医疗责任保险的比率较低,但从医疗责任保险市场的总体容量来看,基层医疗责任保险仍是个急待开发的领域。因此,保险公司需要集中精力加快基层医疗责任保险的推广与试点工作,积极推进基层医疗机构的参保协调工作,从而更好更快地抢占细分医疗责任保险市场,进而形成医疗责任保险的二次开发,完善医疗责任保险的全方位保障体系。

三、基层医疗责任保险的主要运作模式——以广东省为例

目前,广东省市场上基层医疗责任保险的主要运作模式有两种。一种是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开展的人保财险模式,另一种是江泰经纪模式。这两种模式各有其亮点,也有其不足之处。若要更好地推广基层医疗责任保险,则需要研究这两种运作模式,对比其优势与劣势,探索发展基层医疗责任保险最合适的路径。

(一)人保财险模式

人保财险模式是由广东省家庭医生协会与人保财险共同推出的面向小医院、个人诊所等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责任保险,保障范围涵盖医疗责任、法律费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等,还附加了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医疗机构场所责任、外请医务人员医疗责任等保险条款,年保费为2500元/间、500元/人。

1.模式优势

一方面,人保财险的服务网点广布,便于向基层医疗机构普及基层医疗责任保险,投保便利。人保财险还在理赔流程中加入了人民调解机制,大大提高了理赔的效率,切实维护患者利益,及时赔付保险金。

另一方面,人保财险运用互联网技术以及保险科技来解决传统保险的痛点,提高保险服务质量,增强基层医疗机构的风险防范意识。人保财险与广东省家庭医生协会跨界合作,共同引进全科信息系统。据介绍,全科信息系统是一套面向基层医疗机构(个体诊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医学院校在校学生的综合应用系统,包括临床实践与全科能力培训两大板块,便于医务人员的理论学习以及临床实践。该系统的运用可大大提高诊疗水平、规范诊疗行为并且使诊疗行为可追溯。人保财险还通过使用Quality and Outcomes Framework系统(初级医疗质量改进和考核激励机制,简称“QOF”)来解决激励机制不足的问题,使基层医疗机构重视自身机构风险管理工作。此外,人保财险考虑到基层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的发展前景,特别提供附加的增值服务——中成药推荐系统,该系统可以提高医务人员的诊疗水平与速度,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2.模式存在的不足

科技创新需待时间检验,全新的系统推广及使用需要一段时间的缓冲。由于基层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一般都有自身的执业习惯,要求医务人员使用电子系统来执业,也许短时间会对部分医务人员的正常执业造成一定的影响。而且缓冲期的长短需要看基层医疗机构的接受程度以及保险公司和有关部门的推广力度,具有不确定性。而基层医疗机构能否接受这种全新的模式,即“互联网+医疗+保险”的模式,还需要一段时间的观察。

一般情况下,基层医疗机构较少关注互联网以及保险方面的内容。而由于近年来保险科技的兴起,使得过去许多传统保险的痛点被逐一解决,因此,若基层医疗机构能接受该种模式,必然会大大降低机构的医疗责任风险。但如何让基层医疗机构更快更好更多地接受这种模式,暂时没有合适的方法。再者,全科信息系统的使用只是解决了诊疗全过程的记录问题以及用药建议问题,在解决医患纠纷的层面上效果并不显著,医疗纠纷的处理难题仍需要由专业人员处理。

(二)江泰经纪模式

江泰经纪模式是面对基层医疗的重点扶贫项目,按照不同的需求分了4个投保档次,每年保费最低可至2200元/间,保障额度则高达100万元,以最大的保障为基层医疗机构保驾护航。参保方式多样灵活,可以根据基层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选择。并且,江泰经纪拥有一支较为成熟且分布广泛的调解队伍——广东和谐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及其分支机构,能够有效且快速地调解大部分医患纠纷,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1.模式优势

首先,江泰经纪采用不记名投保的方式,只登记医护人员的数量,不具体登记姓名。这充分考虑到了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流动性大和医务人员多点执业的特点,降低了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职业风险,充分保障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其次,江泰经纪采取调赔结合机制,即通过保险经纪人协调医患矛盾、成立第三方医调委来化解医患纠纷,并且调解的结果可作为保险赔偿的依据。若调解不成功,则可以通过无缝对接司法诉讼案件来解决医患纠纷。并且由此发生的法律费用在保险可赔偿的范围内,医患双方均无需承担。若发生司法诉讼案件,该案件将由江泰经纪公司协助指派专业律师代理,保险公司、基层医疗机构与律师签订三方代理合同,并约定律师费用由保险公司先行支付。

▶图2 医患纠纷处理与保险理赔流程图

再则,江泰经纪通过优化补偿机制来提供多元化保障,拓展公平补偿原则,为医疗意外买单,与《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立法原则契合;提供医疗责任风险之外的保障,附加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保障,充分保障基层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人身损害以及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

2.模式存在的不足

风险分担机制欠完善,缺乏配套的其他保险产品。国家鼓励推行医疗风险共担机制,即鼓励患者购买手术意外险,鼓励医师购买医师执业责任保险,形成医院、医师和患者三方共担医疗风险的机制。但广东市场的保险产品目前仍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手术意外保险与医师责任保险市场推广工作仍未形成规模,再加上市场营销与服务成本逐年提高,基于基层医疗机构数量多、地点分散的特点,且未能实现线上投保的情形下,基层医疗责任保险单价低,营销服务成本高。要满足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调解服务需求,必须要在每个县区都覆盖调解机构和人员,前期需投入高昂的成本,运营推广压力大。

四、基层医疗责任保险运作中存在的困境

基层医疗责任保险的推广以及运行不仅需要政府、保险公司的努力,还需要医疗机构的积极配合。但是从目前市场推行的效果来看,基层医疗责任保险在运作中存在种种问题,比如政府鼓励政策不够、保险公司推广力度不足以及医疗机构对自身风险不重视等。因此,需要不断调整险种的运作模式,以适应市场的发展。

(一)供给方与需求方积极性都不高

目前,基层医疗责任保险在市场推行中反响冷清,多数基层医疗机构仍持观望态度。基层医疗责任保险的参保率低,还未形成保费规模。保险公司运用精算技术后,评估该项目难以盈利,属于公司核保部门不鼓励承保的险种,严重打击了业务部门的展业积极性。因此,保险公司往往会采取提高保险费率、严控承保条件、提高理赔门槛等措施控制项目风险,以稳定自身经营,从而导致市场供给不足。

从短期来看,基层医疗机构采取风险自留的方式比投保基层医疗责任保险的方式更能节省经济成本。但是从长期看,基层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会消耗更多时间成本以及经济成本。再加上基层医疗机构对基层医疗责任保险认识的局限性,导致基层医疗机构参保基层医疗责任保险积极性较低。

(二)擅自超诊疗范围执业

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只能在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里开展诊疗活动,不能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医师执业证登记的范围但由于基层医疗机构缺乏相关专业的人才缺乏全科医生,而基层医疗机构为追逐经济利益,经常出现擅自超诊疗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情形,比如内科诊所看儿科病、妇科病。跨科、跨范围执业不仅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也增加了该医疗机构的医疗损害风险,更加容易发生医疗纠纷。由此导致的医疗纠纷赔偿,属于保险公司明确列明的除外责任情形,不予赔偿。

(三)家族式经营涉非法行医

基层医疗机构仍大量存在家族式经营的模式,比如夫妻档、父子档、亲戚档等。即家庭成员中有考取执业医师证的申请个体行医,注册个体诊所;家庭中的其他人员做一些医疗辅助性的工作,譬如协助打针、输液、拿药等。而这些医疗辅助工作依法也应由符合资质的护士、药剂师等医务人员协助,而参与医疗辅助工作的其他家庭人员往往并没有取得相关医疗资质。非法行医的安全隐患巨大,是基层人民健康生活的隐形炸弹。再加上基层医疗机构数量庞大,且机构分布较为分散,卫生行政部门也难以进行实时监管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后果不堪设想。

(四)诊疗水平与条件有限

基层医疗机构尤其是村级卫生站(诊所)诊疗水平有限,医疗设备简陋,甚至没有必要的医疗检查设备,检查过程过于简单,诊疗记录不规范、不完善。相比于医院的专业仪器以及规范的就诊流程,基层医疗机构容易发生漏诊误诊的现象,这也是基层医疗机构执业责任风险高发的主要原因。在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当中,首诊负责制是排在第一位的,而分级诊疗制度要求基层医疗机构承担基层首诊任务。除“急重疑难”病症外,患者也是首选到基层医疗机构诊疗。一旦出现漏诊误诊的风险,按照首诊将追溯至基层医疗机构。

(五)处置突发事件与应急抢救能力不足

由于基层医疗机构的设备以及技术有限,医务人员往往缺乏急救应急处理经验。对于突发的疾病,比如突发心梗、输液过敏等,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理,可能导致严重的医疗损害事故。若基层医疗机构选择将需要急救的病人转至大型医疗机构进行就诊,往往会因为花费转院就诊的时间而错过抢救治疗的最佳时机,进而产生医患纠纷,影响基层医疗机构的声誉以及正常运营,甚至面临机构倒闭的风险。

五、对发展我国基层医疗责任保险的对策建议

在充分认识到基层医疗责任保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之后,需要进一步对该发展模式进行调整,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建设健康广东提出有建设性和可行性的对策建议。

(一)使用临床决策支持系统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医疗+保险”模式愈来愈显现其优势。近年来,广东省多个地区试点推广临床决策支持系统,目的在于规范跨科跨范围执业医师的行为,提高诊疗水平,减少医疗纠纷,还可以有效地监控基层医疗机构的执业规范。但推广和使用该系统需要一段时间的适应期,一方面相对应的保费需要有所调整,另一方面基层医疗机构需要学习相关的知识来使用该系统。

(二)考核基层医疗机构参保率

一项普惠民生的措施,往往需要政府充分发挥其引导作用。一方面,可以参考美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在我国可以实行“参保执业”的措施,即基层医疗机构营业的前提是投保基层医疗责任保险;另一方面,通过基层医疗责任保险积累基层医疗风险大数据,形成地区的动态风险监控系统,将其作为卫生监管部门风险管理的抓手,便于卫生监管部门对于那些不合格的基层医疗机构采取风险管控措施。

(三)利用信息技术创新提高诊疗水平

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解决了许多传统保险的痛点,比如信息的共享、流程的精简等。因此,推广类似全科信息系统的使用,可以提高基层医务人员的执业水平。并且,政府应当承担起基层医疗机构使用该系统的费用,以此来减轻机构的经济压力,而且应当主动承担起推广该系统的责任,比如通过分批次集中基层医务人员进行培训上岗、定期考核等,通过循序渐进的方式将该系统渗透到基层。信息化的系统使得基层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可以保存记录,是后续医疗责任认定与保险理赔的重要依据。

另外,利用近年来的快速发展的区块链技术,可以将加密技术运用到电子病历上来。在充分保障患者信息安全的基础上,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执业水平和保险公司的理赔速度,增加患方对医疗机构以及保险公司的信任。

(四)给予财政补贴等激励机制

基层医疗机构大多工作条件艰苦,很多仍是传统的“打针输液”经营模式,机构经济效益及医师职业生涯发展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若要求基层医疗机构参保基层医疗责任保险、医务人员持证上岗、学习运用互联网系统等,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长期引导与激励。比如考虑对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准予纳入医保结算系统;对于完成公共卫生服务的,纳入财政补贴的对象;提高对基层医师的补贴,促进基层专科医生转为全科医生的培训,增加基层医师的执业范围。

(五)采用浮动费率的杠杆机制

保险费率是影响基层医疗责任保险的推广的重要因素。基层医疗机构觉得保险费率不具有吸引力,会采取风险自留的消极举措而不会参保基层医疗责任保险。因此,保险公司应当科学设定保险费率,吸引基层医疗机构参保。比如,给予首次投保的基层医疗机构一定的保费优惠;并且参考第三次车险费率改革,采用费率浮动杠杆机制,对于医疗事故发生率低的医疗机构给予一定的保费优惠,而对于经常出险的医疗机构采取增加保费或者降低保额的措施,以此来敦促基层医疗机构重视自身的风险管理工作,达到减少医疗事故的目的。

((六))加强基层医疗风险防范

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医疗风险的防范。比如多举办一些由卫生部门组织,基层医调委协办,医学专家、法律专家共同参与的医疗风险防范培训讲座;通过宣传普法、案例研讨、线上交流等方式,并且结合《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的学习,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对医疗风险的认知水平,使其注意对医疗风险进行规避以及医疗纠纷发生后能依法处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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