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考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2019-09-10 07:22王雨张玥
河南农业·综合版 2019年10期
关键词:仲裁员场所农村土地

王雨 张玥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考评工作是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承担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业务工作,也是中央政法委年度“平安建设”考核指标中涉及农业部门唯一的考核内容。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事关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事关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落实、事关农村社会的平安和谐,意义重大。搞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考评工作对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能力建设,及时有效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促进平安乡村建设,为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谐奠定基础。笔者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多年,现结合焦作市的实际情况对考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存在問题

(一)基层调解仲裁体系不健全

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主要由县乡两级承担,其中县级负责仲裁,乡村两级主要负责调解,虽然从机构上看县乡两级都有机构,表面上机构健全,但大多数机构都是个空架子,存在事实上机构不健全的问题。焦作市应建立的仲裁机构为9个,但多年来真正开展仲裁工作的仅有孟州市和武陟县2个,其他县(市、区)仅仅开展了纠纷调解工作,没有发挥好仲裁机构的作用。

(二)仲裁场所设施简陋且不固定

全市9个县级仲裁庭中真正有专门固定场所的只有孟州市一家,其他县(市、区)没有专门的仲裁场所,都是利用农业农村局的会议室、农广校的教室等场所临时作为仲裁庭使用。

(三)仲裁员变化频繁,人员调整不及时

自2011年以来,由于工作岗位调整、职务更换,不管是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还是仲裁员都变化较大,但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没有及时调整。全市自2012年以来大约有40%的仲裁委员会成员和20%的仲裁员已经发生变化,但及时调整的县(市、区)只有2个,其他县(市、区)没有调整。

(四)仲裁办公人员数量不足

目前,焦作市9个应建立仲裁庭的县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中有3个仲裁办工作人员少于5人,不能满足组成仲裁工作要求的案件接收人2~3名、书记员1名、档案管理员1名、文书送达人员1名的职责,无法开展正常的仲裁工作。

(五)乡村两级调解队伍作用发挥不充分,越级上访现象不断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重点在于乡村两级的调解,尽量将纠纷化解在基层。但由于乡村两级纠纷调解人员素质不高,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把握不准,很多应有乡村调解能够解决的纠纷越级到市级以上农业部门和信访部门。据统计,全市近年来因政策明确应有乡村调解解决的土地承包纠纷到市级上访的案件占市级信访案件的50%以上。

(六)调解仲裁工作经费落实不到位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要求,仲裁工作经费应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但多年来真正列入预算的县(市、区)不到50%,无法保证正常的仲裁工作需要,必要的仲裁工作设施不能满足。

(七)仲裁场所不规范,“三室一庭”不全

仲裁场所应上墙的规章制度不全,与农业部的考核要求有差距。仲裁工作要建立的仲裁厅、合议调解室、案件受理室、档案会商室等固定仲裁场所没有按要求建立,无法张贴悬挂仲裁委员会的章程、仲裁工作规范及仲裁工作流程,普遍存在不规范的现象。

二、建议

(一)贯彻中央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农村经营管理体系

根据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县乡两级农经体系必须落实中农办、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的文件要求,真正配足配齐县乡农经工作人员,确保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二)及时调整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配齐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按要求及时换届、及时调整组成人员。对县级农经管理机构人员3人以下的要充实工作人员,并及时参加上级每年组织的仲裁工作培训,满足仲裁工作需要。

(三)加强乡村两级纠纷调解队伍建设

要充分发挥村级调解员的作用,将纠纷尽量化解在村级基层。把好乡级调解关,凡村级调解不成的案件,90%以上要在乡级达到解决,减少仲裁和信访案件数量。

(四)积极争取财政部门落实仲裁工作经费

要向领导和财政部门宣传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法》,按照法律要求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五)规范仲裁场所建设,完善仲裁制度

按照仲裁考评细则的要求规范“三室一庭”建设,确保硬件设施不丢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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