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除虚假互联网广告的法律对策

2019-09-10 07:22:44刘俊海
新华月报 2019年4期
关键词:消费者法律企业

刘俊海

互联网广告本是中性概念。倘若善用得法,便能同时造福消费者与企业;一旦滥用,便会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与安全保障权。

互联网虚假广告愈演愈烈的主要原因

当前一些浏览量大、社会影响大、覆盖面广的门户网站、搜索引擎、电子商务平台、移动客户端和新媒体账户等互联网媒介,存在发布社会影响恶劣、公众反映强烈、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虚假互联网广告,甚至还出现了付费搜索竞价排名的虚假广告升级版,而P2P失信违约事件、委托理财中的非法集资、网络传销、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大多与虚假互联网广告的推波助澜有关。针对于此,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新《广告法》”)。新《广告法》第44条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遗憾的是,新《广告法》颁布以后,互联网虚假广告乱象并未得到根本遏制。

互联网虚假广告之所以禁而不绝的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广告主、广告公司、发布媒体与形象代言人(荐证人)的违法成本低于违法收益。二是监管者在市场失灵时存在监管懈怠、监管真空地带,进而助长了监管套利现象。从主观原因看,有些监管者存在畏难情绪,有些监管者怕得罪人、丢掉乌纱帽,还有些监管者担心监管与处罚措施会压抑互联网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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