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及其认定

2019-09-10 08:21邓倩婷
青年生活 2019年23期
关键词:构成要件认定诈骗罪

邓倩婷

摘要:诈骗罪是以公私财产所有权为侵犯对象的一项罪名,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从古至今,无论中外的刑法都对诈骗罪进行了规定。然而,随着计划经济与全球经济化的发展,诈骗手段与类型不断增多,越来越复杂化。这对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判定与其认定产生了新的挑战。同时,诈骗罪本身存在的认定模糊问题引起了学者们广泛的关注,如犯罪数额等。

关键词:诈骗罪;构成要件;认定

一、诈骗罪概述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五章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学界对于诈骗罪的概念的说法是: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1]此观点不但对诈骗罪的主客观方面都有了更具体的阐述,对其行为结构也作出了清晰的表达,具有实践操作性,更有利于区分诈骗罪与其近似罪。

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诈骗罪的客体

所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随着计划经济与全球经济化的发展,诈骗手段与类型不断增多,越来越复杂化,对于诈骗罪的客体与犯罪对象也应作出相应的思考。我国刑法理论通常认为,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2]

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指的是诈骗罪的行为对象。诈骗罪的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在于,“行为对象表明犯罪客体的客观存在,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社会属性,两者互相依存、不可分离,这种密切关系决定了行为对象和犯罪客体应当统一于一个整体之中,这个统一的整体就是犯罪客体要件”。 [3]研究犯罪对象对理解犯罪客体具有同等重要意义。

第一,财产与财物。在诈骗罪的概述中,我们提到,诈骗罪的犯罪对象一般认为是“公私财物”。那“财物”与“财产”有什么區别呢?财产,是指“金钱、财物及民事权利的总和。” [4]而财物,是指钱财和物资,它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从定义上看,财物属于财产的一部分。

第二,财产性利益。所谓财产性利益,大体是指狭义(普通)财物以外的财产上的利益,包括积极财产的增加与消极财产的减少。例如,使他人负担某种债务(使自己或第三者取得某种债权),使他人免除自己的债务(不限于民法意义上的债务),使债务得以延期履行,如此等等。[5]我国目前社会现实中出现的以虚假凭据主张债权、抵押权及继承权或提出免除债务,向法院提供虚假合同使法院误判而得利,用过期的营业执照经商获利,骗取免费服务等行为,都是属于诈骗财产性利益的行为。

(二)诈骗罪的客观行为

上文提及,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行为结构上,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受害人自愿处分财物——行为人或行为人指定的第三人取得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受害人遭受财物损失。

(三)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1、一般主体

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诈骗罪的主题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岁,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诈骗罪的主体。

2、法人(单位)说

随着单位犯罪的情况增多,法人能否成为诈骗罪的主体越具争议。刑法学界对此具有肯定说与否定说。肯定说学者认为,其一,单位犯罪在我国已经成为事实,而且有十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二,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而承担刑事责任,这在我国的刑法中已有明确规定;其三,把单位作为犯罪主体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其四,单位负刑事责任,是刑罚的目的的要求。[6]而否定说学者认为,在我国许多单位犯罪都是以法人代表与法人名义进行的,其根本就是自然人的犯罪,法人本身并不能进行犯罪活动。

本人认为,法人可以成为诈骗罪的主体。其一,法人与自然人一样能成为独立刑事责任主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在我国的刑法是有明确规定的。其二,法人成为诈骗罪的主体在我国具有法律依据。1992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中,第5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为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构成单位骗取出口退税罪。”该条第2款明确“前款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骗取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单位犯本款罪的,除处以罚金外,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可见,上述规定已表明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成为诈骗罪的主体。其三,单位诈骗比起自然人的诈骗,在社会上更具有危害性。因其涉及的范围广,财物数额大,单位犯罪会牵扯到更多。刑法对于单位诈骗犯罪的规范将会成为一种趋势。

(四)诈骗罪的主观行为

刑法对诈骗罪的规定中,并没有明文规定。但刑法学界通说认为,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要件。所谓非法占有,刑法学界中也没有一种明确的说法。通说认为,“所谓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明知是公共的或他人的财物,而意图把它非法转归自己或第三者占有。”对于诈骗罪的主观行为,刑法学界主要存在以下两点争议。

1、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非法占有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之分。善意占有是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某项财产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恶意占有是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某项财产时,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7]在法律上。一些学者认为,善意占有同样具有获得财物的动机,在诈骗罪其他构成要件都达到的情况下,善意占有同样作为诈骗罪的主观行为。然而,善意占有是受到保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编定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因此,诈骗罪的主观要件上,应属于恶意占有而非善意占有。善意占有应排除在诈骗罪的主观行为之外。

2、非法占有与非法所有

我们知道民法上的所有权包括占用、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在诈骗罪中,行为人行使欺骗行为,使受害人陷入错误意识自愿处分财物,从而获得了财物。但行为人的目的并不是仅仅为了占有财物,行为人谋取公私财物更主要是为了使用,收益与处分。如果仅仅是占有,这与刑罚并不相对应。因此,我认为首先刑法上的诈骗罪主观行为中,非法占有的说法并不妥切。

非法所有就不当当包括占有,它还包括了使用、收益、处分,更能体现行为人想得到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更重要的是,诈骗罪本身作为一个目的性犯罪,“非法所有”能体现出行为人的意图性,目的性与恶意控制欲望。因此我认为“非法所有”的说法更符合诈骗罪的主观行为特性。

三、诈骗罪的认定

(一)诈骗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诈骗罪有既遂与未遂之分。诈骗罪未遂就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诈骗罪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完成犯罪。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因此诈骗未遂会影響到定罪以及量刑问题。

(二)诈骗罪数额的认定

诈骗数额作为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之一,起着重要的作用。它是确定行为人刑罚标准的主要依据之一。正确认识与认定诈骗罪的数额,对于诈骗罪的正确量刑起着重要作用。

1、个人诈骗数额的认定

“双重标准说”,认为诈骗犯罪的不同形态的数额认定应坚持不同的标准,即在诈骗既遂的情况下,诈骗数额是受害人实际交付的财物数额:在诈骗未遂的情况下,诈骗数额是行为人主观上希望骗得的财物数额。[8]这说法主要是区分了既遂与未遂的不同情况下诈骗数额的认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既遂的情况下,可能存在诈骗既遂所得数额与受害人所实际交付的财物数额不同的情况,这就需要视具体情况,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与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进行估量。

2、共同诈骗数额的认定

共同诈骗数额的认定,既要考虑各行为人所得的实际数额,又要考虑共同犯罪中成员的犯罪情节,角色以及在组织中的作用,根据这几方面情况承担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诈骗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其所操纵的犯罪集团所骗取的全部数额负责。因此共同诈骗中的各个犯罪成员,应按照其个人实际所得的数额,再考虑他在并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来确定该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王作富.刑法分则实务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1123.

[2]高铭暄.新编中国刑法学(下册)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782。

[3]徐振华.犯罪客体新沧一兼谈犯罪对象在犯罪构成体系中应有的地位[J].法商研究. 2002.(2).46.

[4]曾厌敏.法学大辞典[Z]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8.

[5]张明楷.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的对象[J].法律科学.2005(3).72

[6]李生永.论在经济活动中的诈骗罪问题[C].《全国刑法硕士论文荟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721~722.

[7]曾宪义.法律硬士专业学位招生考试教程(下卷)[M],法律出版社,1998:277.

[8]赵秉志.侵犯财产罪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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