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贵州地方志中有关贵阳安顺两府“枝”的研究

2019-09-21 06:18杨凤武闫平凡
史志学刊 2019年4期
关键词:安顺土司少数民族

杨凤武 闫平凡

(贵州大学历史与民族学文化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明清贵州安顺、贵阳两府(下文简称“两府”)插花地、附郭以及亲辖地内存在大量的少数民族聚居地。由于两府在政治和地理上的重要地位,管理者采取了一种叫“枝”的组织对各少数民族群体进行有效管理,这种管理方式即寻找头人,让少数民族进行自我管理,而不是直接使用里甲制度进行管理。它为在少数民族地区推行里甲制度提供了一条有效地过渡桥梁。在一些地方志中,“枝”被省写为“支”,如万历《贵州通志》所载“(汤沐)《议处土官军伍疏略》:预制土官,今土舍私相传接,枝系不明,争夺由起”[1](明)王耒贤修,许一德纂.贵州通志.书目文献出版社,1991.(卷二十);道光《安平县志》所载“西堡十二支”[2](清)刘祖宪,安平县志.贵州人民出版社,2019.(卷二)。关于“枝”(或“支”)目前尚无专门讨论研究,仅在地方史和民族史研究著作中偶有讨论。“枝”的设置与地方行政制度有关,但因其所属地域的复杂和特殊性,故而我们通过比勘史料,分析其具体“枝”使用的历史情境,进而确定它的具体意涵。

一、相关研究回顾与评述

目前,学界对“枝”的讨论主要集于两个主要方面,一是“枝”的所属等级,主要有三种观点:1.“枝”的级别相当于今天的乡;2.“枝”是里甲的变种;3.“枝”和保甲相仿。二是“枝”的性质,主要有三种观点:1.“枝”是一种社会组织;2.“枝”是和里甲相仿的基层管理制度;3.“枝”是一种民间自治机构。

作为一种基层单位,“枝”的所属等级应该是明确的,但由于其没有明确的文献记载和多已消亡的实际情况,导致人们对其等级认识产生了不同观点。因此,对于这一问题很早就引起学者们关注。民国任可澄等人纂修的《续修安顺府志辑稿》(下称《续志》)载:“安郡社会凡相聚而居者,无论户数多寡皆谓之寨。寨之上为起、为枝,或为里,或为马,或为所。每起(枝、里、马、所)管辖寨数自七八寨至七八十寨不等”“计安顺府亲辖地分为五起一十四枝,平均每起约四十四五寨,每枝约二十七寨”[1]任可澄等.续修安顺府志辑稿.贵州人民出版社,2012.(P387-388)。任可澄等人将“枝”与“起”“里”“马”“所”归属一个级别,它们都是处于自然“寨”之上的社会组织,只是所辖的范围有所不等。虽然《续志》中没有明确“枝”等五种基层组织与保甲制度的关系,但均列于书中“风俗与习惯”条之下的“社会组织”,由此可见这五种社会组织均不是政府下设单位,而是民间社会自发形成。接着又说“寨有大小,户有多寡。为施政之便利起见,故在起与枝或里或马或所之下分保,保之下分甲,甲之下分户。十户为一甲,数甲至十余甲为一保;七八保至十余保为一起(枝、里、马、所)。每起(枝、里、马、所)设总甲一人,每保设保长一人,每甲设甲长一人。”[1](P387-388)说明“枝”等五种社会组织均并不等于保甲,既然“枝”之下设有严格的保甲制度,政府完全可通过保甲完成施政和管理,那么“枝”的作用又是什么呢?从《续志》对“枝”的记述来看将其归为社会组织是正确的,它是为了应对少数民族地区特殊情况而设置的双轨模式,即民间社会组织与政府组织并行,这类似于“寨佬”与村委会并行的情形。

而另一种观点则是“枝”是与保甲相同基层单位,虽是民间组织,政府也可设置。《贵阳通史》第二章:

广顺州和定番州虽在明代已纳入流官统治,在汉庄多和汉苗杂居区设立里甲,定番州保留了十多个土司,罗斛地方保留亭甲,长顺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则设“枝”。广顺地方,原先未设流官统治,又不受土司约束,设厅后将苗民编为若干“枝”,为了便于治理,在同族同宗的基础上编为若干“枝”,由头人进行管理。设置“枝”的目的是贵阳府以保甲为主,为了适应少数民族的特殊社会情况,取变通形式,保留了部分土司,土目,将少数民族逐步编入排(牌)或“枝”,逐渐过渡。设“枝”以后,所有村寨纳入官府管辖范围,包括原先未有建制的“生苗”地区,经过200多年渐与汉人地区接近,故光绪七年将长寨厅降为广顺州长寨州判[2]贵阳市地方编纂委员会编:贵阳通史(上册).贵州人民出版社,2011.(P190-193)。

这说明“枝”实际上就是对初步归流的少数民族地区采取措施以加强管理,待少数民族“顺轨”之后自然不再需要“多余”的“枝”而将其取消。

除以上两种主要观点之外,其他学者则持有不同观点。《贵州社会六百年》一书认为:“枝”是明清时期布依族先民的一种社会组织,主要分布在今镇宁、关岭、六枝、普定等县交界一带……各“枝”管辖若干村寨,以方便征收丁粮。到了民国年间,设立乡保甲制,作为社会组织的“枝”遂废除[3]何光渝,何昕.贵州社会六百年.贵州人民出版社,2014.(P194)。“枝”的设置是否为了便于征收丁粮暂且不论,但它的使用地域范围和民族不限于此,功能亦要宽泛得多。牛汝辰先生对今“六枝”这个地名进行解释时说:“六枝一带原为少数民族聚居区域,曾有‘枝’的社会组织。”[4]牛汝辰.中国地名掌故词典.中国社会出版社,2016.(P350)这一观点与保存至今的地名“六枝”有关,而此地民族则以彝族为主。至于“枝”的具体设置和功能作者并无说明。傅林祥从舆图的角度认为“枝”和“亭”“里”“营”“所”等是一种民间自治机构[5]傅林祥.面向新世纪的中国历史地理学—2000年国际中国历史地理学术讨论会论文集,2008.(P648)。综合文献与各家说法,民间自治是“枝”的根本功能特征,而其仅是一种民间组织,是基于地域和血缘纽带形成的,具有较强的习惯性和随意性,并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机构”。《生存范式:理性与传统—元明清时期南方民族法律变迁研究》说:“设里制时有根据各民族地区情况进行本土化的现象。有的按原有民族群体聚居的地区来设,如按枝、亭、屯、堡……后面‘均设乡约、头人约束’,这说明‘枝’是里甲制的变种。”[1]胡兴东.生存范式:理性与传统-元明清时期南方民族法律变迁研究.云南大学出版社,2013.(P258-259)然而“均设乡约、头人约束”本身是一种依靠地方头人进行自我管理方式,“枝”是一种和里甲有区别的社会组织。只能说明“枝”与里甲制度有相似的功能,而不能证明它们之间具有演变关系。孟凡松、吴羽立足于屯田研究的角度,认为:“起、枝、马、所等名,大约相当于通常所说的‘里’”。作者引《安顺府志》:“道光六年,知县刘祖宪以(平坝县)五所、中、下排,又柔西亦分上、中、下排,柔东为六乡。所分十甲,分柔东上、又有五铺及西堡一十二枝。”从平坝县“所分十甲”和郎岱“分七枝为十里”可说明“枝”管理范围相当于“里”,但是从“铺”“所”“马”之设置上来看,其有着一套有别于“里”的运作方式,故“枝”在性质上与“里”是不同的,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枝”在改土归流初期由民间社会组织官方化了[2]孟凡松,吴羽.屯堡文化研究2013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P29-32)。《苗族简史》立足苗族社会,首先将“枝”定义为改土归流后政府在苗族地区设置的基层政权。“苗族地区归流后普遍编为保甲,安顺、镇宁、普定、贞丰、郎岱、归化一带编为里枝”,并将其与其他苗族地方设置的保甲制、头目制同列而言,并得出“内容和保甲相仿”的结论[3]《苗族简史》编写组.苗族简史.民族出版社,2008.(P122)。将“枝”看做是与里甲同级的基层政权,然而得出了“和保甲相仿”的观点。此说打破了“社会组织说”和“少数民族说”,认为“枝”是改土归流后政府直接设置于某些苗族地区的基层政权,然而从“枝”这种组织的产生背景和运作方式来看,这种说法应该是立不住脚的。杨庭硕先生立足于明清广顺州“生界”的建制沿革,认为:雍正年间朝廷对广顺州西部和西南部大片“生界”进行改土归流,广顺州沿袭金筑安抚司旧例,在此辖地内设置了18个“枝”。他认为:“‘枝’是这一地区特有的行政建制名,所统辖的范围相当于现在的一个乡。”[4]杨庭硕主编.清史稿·地理志·贵州·研究.贵州人民出版社,2010.(P86)他指出“枝”的设置在改土归流前已有,改流后因袭而来。“枝”在改流之前已有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它是广顺特有的行政建制名则与文献不符。文献史料显示“枝”在两府多地均有分布,并非这一地区特有。刘峰教授立足于清代中南部分苗族地区,认为:“枝是清代对黔中南苗族部分地区专门设置的行政单位,其建制相当于今天的乡。”它是改土归流后中央王朝对原土司辖区的新建制,同时还有里和甲[5]刘峰.百苗图疏证.民族出版社,2004.(P66)。“枝”并非单独对黔中南部分地区设置的行政单位,更非专为苗族地区设置。改流后新设则和杨庭硕先生的观点相左,“相当于今天的乡”则和杨先生的观点相同,此外刘峰先生认为“枝”与里和甲并立也是不准确的。

通过评述上述诸家观点后可知“枝”的背后有着复杂的历史背景,虽然作用相仿,不同地域不同时期的“枝”有着不同的来源,缺乏综合的观察,导致学者各持己见,难以形成一致的正确认识。有鉴于此,我们通过勾稽梳理相关地方志中与“枝”有关的史料,进而对“枝”进行综合观察与探析。

二、地方志记载中“枝”的设立与分布

一、明代

万历《贵州通志》是最早记载“枝”的文献,安顺州土田、贡赋、徭役、邮传、兵纪五个部分均涉及“五起、十三枝寨”;卷十四:“桂清升指挥佥事,沿本枝优给”[1](明)王耒贤.贵州通志.明万历二十五年刻本.(卷六)。由此可见,安顺府下辖的“五起十三枝”在明代已有,从文献看这是两府最早的“枝”,然而两则文献并未说明其来源和分布。

二、清代

(一)安顺府

乾隆《贵州通志》是清代贵州方志最早记载“枝”的文献,卷二十二载:“安顺府有十三枝,普定县有五枝。”[2](清)鄂耳泰.贵州通志.乾隆六年刻嘉庆修补本.(卷二十二)咸丰《安顺府志》(下文简称《府志》)载:“十三枝即宁谷十三枝之旧地。”[3](清)常恩.安顺府志.咸丰元年刻本.(卷三)说明安顺府之“十三枝”在宁谷。《府志》又有“十四枝”[3](卷五)和“十七枝”[3](卷五)之说,此说明清代安顺府在原有“十三枝”的基础上有所增加。“(五起十三枝)共计一百六十一寨,其八十八寨悉系苗民及土著汉民,并无客户,其七十三寨有客户。”[4](清)罗绕典.黔南职方纪略.道光二十七年刻本.(卷一)此外,“安顺府亲辖地有苗六种,花苗,居希尧枝、高枝等诸寨;青苗居宁谷枝、龙潭枝诸寨;罗鬼居窝枝诸寨。”[5]杜文铎等点校.黔南识略·黔南职方纪略.1992.(P389)说明安顺府“十三枝”主要分布于少数民族聚居区土著汉民居住区,其来源并未说明。

普定县。附郭普定县的情况更为复杂,其五里五枝错相杂处,多分布于县境内的“亲辖地”和“插花地”内。“今计县属五里五枝……里错综于府属各起枝之间者,视别属较为夹杂。又有丁当、桐运、阿树陇、白石岩、上下五苑,亦号五枝,其地离城窎远,联属一处,介居镇宁、郎岱、归化诸厅州之间,外接兴义府之贞丰州界,为废宁谷土司之地。向来本系苗民居住,山高径僻,近日民之羼入者亦无。”[4](卷一“)定南里所辖皆熟苗,其余四里皆土著汉人。废宁谷土司地分五枝……向系生苗,今皆顺轨。”由此可知“枝”设于生苗地区,熟苗则设里。

郎岱厅。各枝亦为土司之地设置,其土弁管理情况记载甚详。“郎岱厅,本西堡副长官温氏故地,归流之后分为七枝,厅城为本枝……正东为西堡枝……居上枝、下枝、本枝、西堡枝四枝之中为六枝。”又有“西北隅为上枝……新设土外委分管;正北为下枝,土弁已绝;正东为纳色枝,新设土外委分管;东北隅为化处枝”[4](卷一)。《府志》载:“道光年间,郎岱厅下属一级区划改七枝为十里。”[3](卷五)郎岱厅各“枝”设立于已改流的土司之地,后改为“里”,可见“过渡”的作用是成立的。

归化通判。“本康佐正副两长官司归流之地……地分为十二枝”,又有十三枝之说[3](卷五)。“二百七十八寨,内一百八十七寨悉系苗民,五十三寨悉土著汉民,其余三十八寨均有客民。境内有苗六种,一曰花苗,居於薜、一枝等诸寨。”[4](卷九)此地设立的情形与安顺府“十三枝”相似。

镇宁州。镇宁州各“枝”的设立和分布情形,在两府中最为典型,对于理解“枝”大量出现于地方志中有积极的作用。《黔南职方纪略》卷一载:“镇宁州本领十二营土司苗地,康熙中裁司并入于州,雍正初又并安庄卫入焉,其二十七枝。安庄卫地各枝悉系屯民。其十二营司所改共有九枝;曰阿岔、曰华楚、曰公具、曰蒙楚、曰陇革、曰木岗、曰阿破、曰补纳、曰齐伯房……计州属有客民者九枝。”[6](清)胡翯修.镇宁县志.巴蜀书社,2016.(卷一)其地“惟附郭数十里地不与各属相错,余各枝皆散若星布,故距治有至二百余里者,其地大者数十里,小者二三里。”[3](卷一“)州属十三枝地方,惟蒙楚、公具、陇革、阿岔、木冈五枝皆狆家、罗鬼等杂居,此外更有蔡家、青苗、花苗、犵狫共六种,输粮供役,渐知礼义。”[1](清)爱必达.黔南识略.道光二十七年刻本.(卷四)镇宁州“枝”除了设立于各少数民族聚居区之外,还设立于屯民聚居区,各“枝”之地大小不一,远近不同,民族复杂可能是政府没有直接推行里甲制度的主要原因之一。

永宁州。《永宁州志》卷三载:“永宁州十七马:募役司四马、顶营司二马、沙营司一马、六保枝、阿果枝,八十石三马、江外一马、上三马、下三马。其称马者何?明代设查城站,官牧站马以应站差,即地之广狭以出站马之多少,故谓地方为马,今尚相沿称之。”[2](清)黄培杰.永宁州志.道光十七年刊本.(卷三)由此可见“枝”与“马”略同。其出现也应与明代政府对贵州的经略有关。

安平县。“县辖二里十二枝……凡屯军所住曰所,苗所住曰枝。”[1](卷六《)黔南识略》:“(康熙)五十五年戊子,革西堡司,以其地并安平县。西堡内外十二支,在县西一百六十里,界居普定、郎岱、平远之间。波堕、利笼、补止、乐东、六骂、那穹、内戛卧为内六支。蜡柳、戛底、大弄、底岗、那史、外戛卧为外六支。”[3](清)刘祖宪.安平县志.道光七年刻本.(卷六)这里所说的苗并非苗族,而是少数民族。

(二)贵阳府

广顺州。明为土司之地,不编里[4]杨庭硕主编.清史稿·地理志·贵州·研究.贵州人民出版社,2010.(P86)。康熙时归流后编里十,编枝十八。里系汉苗错处,枝尽属苗寨[1](卷三)。

长寨厅。《黔南职方纪略》卷一载“:今所辖仅九枝,上四枝之者贡、长寨、摆偷、谷隆,下四枝之纪堵、牯羊、板虫七枝,皆自广顺拨属;忠顺一枝,自定番拨属;生苗一枝,则自归化厅拨来者也。”[5](清)罗绕典.黔南职方纪略.道光二十七年刻本.(卷一“)长寨厅有苗三种:一曰狆家苗,居者贡、谷龙、摆偷、古羊诸枝;二曰青苗,居长寨、板虫、纪堵诸枝;三曰生苗,居克孟、古羊诸枝”[5](卷九)。

通过文献梳理可知,“枝”在明代已经存在,到了清代前期随着改土归流的完成,为了管理原有的土司苗地而大量设立“枝”,清代设立的“枝”与“里”平级,功能相似,只是运作方式不同,“枝”起到“约束头人,协公稽查”的作用,而“里”则是国家层层管理机构中的一环(参见下表)。

三、“枝”设置的形式与性质

在设置形式上,一般是直接在地名后面直接冠以“枝”,但是有少部分使用数字、方位和“枝”相结合的形式,这种方式和同时期的里甲名的设置基本相同。文献梳理中发现“枝”这类地名有以下几种:1.少数民族,如“生苗枝”;2.屯田、屯兵,如“东屯枝”;旧官田,如“道奉枝”;3.市场,如“羊场枝”;4.改流归治,如:“归善枝”;5.“枝”之计数,如“六枝”;6.亲辖地及附郭,如“府枝”“附郭枝”;7.方位,如“上枝”;8.厅或州城所在曰“本枝”。由此可见“枝”的地名设置的参照标准比较多,没有统一的定式,但一般会体现出当地的地域特征。

从文献史料可知,除了安顺府“十三枝”之外,两府多数“枝”是清初改土归流完成后,政府为了有效治理土司苗地而设(见下表)。所设之地或为少数民族聚居区和土著汉民居住区、或为公、私之旧官田、或为明代屯民居住之地。民族上则是“悉系屯民”“夷多汉少”“尽属苗寨”,由此则出现了“苗所住曰枝”“向系生苗”等说法。此外,镇宁州的典型性是“枝”出现和存在的主要原因:源于土司之地、民族情况复杂、地多插花,这些客观条件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即使改流成功,也不能立即推行汉民族地区实行的里甲制度,否则可能会适得其反,造成动乱。

明清贵阳安顺两府各“枝”情况表

“枝”既能逐渐在这些地区推行政府的政策,又能保证不过度干预少数民族原本的社会习惯,但其发挥的作用却是有限的。如道光年间石礼哈题《定广安营疏》说:“复有安顺府属之十三枝及普定县属之五枝等寨之苗,与长寨等处之苗借十三枝等寨为线索,十三枝之苗依长寨之苗为囊槖,虽不尽似阿近等之穷凶极恶,但数百里深险之地,数百寨凶顽之苗连成一片,地方文武相离甚远,有鞭长不及之虞。”[1](清)金台,但明伦.广顺州志.道光二十七年刻本.(卷一)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除了自然和民族的因素外,还有通过“枝”这种间接的管理方式在强制力上的严重不足,除征收赋税外,“枝”在保障社会治安等方面显得十分无力,故而表面上清楚设置的“枝”与里甲同级,实际上效力远差于里甲。

在划拨旧有土司土民管辖之地的基础上设置“枝”,其来源于地方家族血缘为纽带,“约束头人”管理地方的可能性最大。有多少“枝”就代表把原土司之地划分为多少块,每块选用地方家族代表进行治理。文献中“枝”与“里”往往同时而设,并多在其后强调寨数、户口、田土、赋税等信息,因此前人研究将其定为一种基层管理制度或者编户制度基本上是正确的,《贵阳通史》在这个问题上论述较详。然而通过文献梳理和分析可知“枝”的设立不是仅限某地、某一少数民族。“枝”的官府代理人——头人,既有汉族土民,亦有少数民族上层,大者土千总管寨二三十,小者土把总管寨二三。“土舍虽无权管辖地方,但仍然是当地催征钱粮的‘地方把头’‘土弁’具有协公稽查匪类,约束苗民之责。”[1]何光渝,何昕.贵州社会六百年.贵州人民出版社,2014.(P111)方志中多有各枝为土弁管辖之证。《六志大院纳粮规章》碑文:“案据五枝头人王兴学、韦天赐、李士纲、陈文贵、王乾等,窃五枝地方联系顾土司管理额,设官租四百一十石,每石租折征粮一两。改土归府。康熙五十四年裁拨入县,照例折征,赖延久矣。”[2]杨文金主编.镇宁文史资料选辑第十六辑.2002.(P55-56)“五枝”即五头人所辖之地。这种依靠头人管束地方的方法与保甲制度具有相似性,但两者设立源头迥异,并不具有相互演变关系。总的来说,清代出现的“枝”均为政府设立,而非民间自发形成,目的是为了有效管理旧土司苗地,通过间接管理方式逐渐过渡到可以直接推行里甲制度。各枝分布之地虽多为少数民族聚居之地,但均已纳入流官治理范围,头人受流官约束,各枝不能完全独立于流治之外,因此“枝”是清代政府设置的半自治组织。

四、“枝”对于地方管理的作用及影响

首先,“枝”的设置有利于稳定初步改土归流成功的地区,迅速以合适的新管理方式代替原有的土司管理模式,巩固改土归流的成果,从而达到彻底消除土司制度,强化中央集权的国家制度的目的。从这个层面来说,“枝”是一种具有过渡性质的制度。

其次,从《论贵州插花情形启》一文中可以看出,“枝”基本上分布于明清贵州插花地和亲辖地之中[3](清)胡林翼.胡林翼集二(书牍批札家书诗文联语).岳麓书社,1999.(P8-13)。明代设省以来贵州各区划一直处于变动调整之中,而主要的就是插花地的划拨,这个过程一种伴随着“枝”的产生和消失。尤其是亲辖地内各“枝”直接隶属于知府管辖,民间头人对知府负责,原因是知府在地方政府中具有较高权威,便于弹压原有土司势力和少数民族作乱。清代官员陆世楷曾说:“明分省之初,彼时地方初僻改土归流,因知府体统稍隆,假其名色弹压苗蛮耳。”[4](清)蒋深纂.思州府志.民国钞本.(卷八)《黔南识略》亦记载:“各府皆有亲辖地方,盖地处荒服,苗蛮杂居。开设之初,临以知府所以树恩威,资弹压。”[5](清)爱必达.黔南识略.道光二十七年刻本.(卷一)各“枝”起到了对上接受知府或知县的统辖,下对百姓进行管理的作用,以至于大量“枝”延续至民国设置保甲才最终被取消。

再次,“枝”的设置能够节约行政成本。一般情况下,改土归流后增设州县要花费大量的行政成本,包括官员薪俸、兵员军费、衙署修建等。对于清代贵州地区来说,土地偏远贫瘠,本身就难以自给,增设州县的经费对于新辟之县是难以承受的。

除此之外,位于滇黔咽喉通道上的众多土司改流之地,地理位置偏僻,民族众多,在原有土司之地迅猛改置,很可能会因文化和民族信仰等众多相异因素而导致地方叛乱,影响西南大局的稳固。如果直接划拨到就近的州县,也可能会产生预想不到的负面结果。

“枝”的设置,对于清代两府而言,不仅加强了政府对原有土司之地的管控,又节约了行政成本,稳固了西南大局。但是各“枝”多处于深山僻远之地,弊端层出不穷,官府政令往往鞭长莫及。《六志大院纳粮规章》正是因“约束头人”出现的弊端而立。因官府难以对各枝头人实施有效监督,往往形成地方势力,借着官府赋予的权利鱼肉百姓,欺压良善,对地方稳定构成威胁。因此一旦地方不稳定因素消除,各“枝”地方文化与汉文化交流融合,隔膜减少,“枝”被取消也就成了历史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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