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者的休息权

2019-10-20 07:32陈利敏
广告大观 2019年7期
关键词:完善劳动者现状

陈利敏

摘要:休息权是劳动者的重要权利,关系着劳动者切实的利益,也关系着社会再生产能否顺利进行,对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简述了劳动者休息权的概念和内容,分析了我国劳动者休息权现存在的一些问题,也提出了一些完善措施。

关键词:劳动者;休息权;现状;完善

前言

作为人权重要组成部分的休息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作为劳动权的一部分,休息权是实现劳动力再生产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助力。由此可见,在劳动者享有的众多权利中,休息权是一项不能够被忽视的权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关于劳动者休息权的规定和落实仍存在这一些问题。

一、劳动者休息权概述

(一)劳动者休息权的概念

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劳动中消耗一定的体力和脑力之后,依法享有的恢复体力、脑力以及用于娱乐和自己支配的必要时间的权利。

(二)劳动者休息权的内容

第一方面是休息休养权,劳动者的休息权具有消除劳动者工作劳累而让其进行休息休养以便恢复脑力和体能,调整自身状态以期达到更好的工作效果,因此,休息休养权是劳动者休息权的应有之义。这里对休息权的理解是指劳动者在连续工作一定时间后暂时停止工作,进行休息和调整的权利,这里的连续工作一定时间是指每天的工作时间,在日工作时间以外进行的休息。这里的休养是指在休息的基础上通过静态休息或休闲活动等方法来使用和享受闲暇时间的权利。休养反映了更高水平的休息,是充分实现休息权的保证。

第二方面是休假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对休假权做出了规定。

它是以“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法律条文形式作出,休假权是指劳动者在连续工作一周或一段时间后,每周至少能够休息一天或更多的权利。此外,《劳动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进行休假,以保证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能够得到休息。

第三方面是安宁权,是指劳动者在休息时所拥有的个人生活免受他人非法干预和打搅的权利。安宁权是劳动者进行劳动再生产的重要权利保障,其强调的重点是不受他人干预、打搅的权利,而不仅仅是进行休息休整和休假,这是更高层次的休息权的体现。

二、我国劳动者休息权现状

(一)相关法律条文的操作性低,处罚力度不足

我国关于劳动者休息权的立法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为企业钻法律的漏洞提供了机会,具体体现在这几个方面:第一,虽然我国在宪法和法律上规定了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但这些规定大多是原则性的,可操作性还不够强。在日常生活中,企业有很多侵犯劳动者休息权的行为,此外,劳动者的权利意识还不够。当劳动者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大多数人只能选择被迫加班,而且大多数人没有获得加班费,如果不能忍受,只能选择辞职。与企业相比,劳动者属于弱势群体,法律法规应向劳动者做出倾斜性保护。第二,处罚力度较弱。多数侵犯工人休息权的行为只是处以警告或责令改正或罚款。这不足以起到威慑作用。因此,企业侵犯劳动者的休息权的现象在现实中是很普遍的,甚至有些企業认为劳动者就应该为企业付出。

(二)劳动监察执法队伍人员不足,素质较低

在保护劳动者休息权的过程中,执法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在执法过程中,目前存在人员不足、素质低下等问题,使得执法往往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过劳死问题严重

2003年10月18日,戴尔公司25岁的员工郑杰,在连续加班完成被压缩在短时间内的大工作量后,最终晕倒在岗位上,并在一个多月以后因胃癌医治无效死亡。2005年10月28日,广州禅蠢工艺品有限公司女工何春梅在准备吃早饭时晕倒,被送医院急救,于两小时后死亡。其生前在连续加班三天的时间里睡了约6小时。2006年5月28日,华为公司25岁员工胡新宇连续加班近一月,导致劳累过度,全身多器官衰竭而死亡。医院对胡新宇的检查情况表明,未发现有器质性病变,可能长期超负荷工作,过度劳累导致免疫力低下,是其死亡诱因。根据对胡新宇生前表现和加班情况的调查,可以印证胡新宇过劳死亡的事实。2015年3月24日,深圳36岁IT男张斌猝死在酒店,当天凌晨1点还在发工作邮件。据其家人介绍,张斌生前常加班至凌晨,第二天又继续正常上班。这只是公知度比较高的几个案例,是目前高发的“过劳死”现象的缩影。《中国人才发展报告NO.3》指出,在中国的一些城市,特别是较发达的地区,“过劳死”的问题日益严重,并呈现出年轻化和快速增长的趋势。

(四)劳动者维权意识淡薄

面对现实中侵犯劳动者休息权的事情,很多劳动者都没有意识到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他们大多只想着息事宁人,忍一忍就过去了。这样无疑就助长了社会的不良风气,使越来越多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

三、我国劳动者休息权法律保护的完善

(一)完善劳动者休息权的立法保障

第一,《劳动法》应修正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确定每天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相一致。

第二,界定部分模糊不清晰的概念。《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应明确界定“工作需要”,《劳动法》需要明确界定第37条中的“劳动定额”,第41条中的“生产经营需要”、“特殊原因”,对于劳动者自愿加班的情形,法律应当规定最高加班时间限制,且细化劳动定额,不给企业钻法律的漏洞的机会。为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权及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执法工作提供清晰明确的标准。

第三,《劳动法》应当明确规定侵犯劳动者休息权之后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加大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让法律真正起到威慑作用,保障劳动者能够切实享有休息权。

(二)加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查处执法力度

目前,我国对侵犯劳动者休息权处罚力度不够,这既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也妨碍了宪法和劳动法规定的休息权得到真正落实。出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立法的严肃性考虑,应该加大对违反劳动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力度,将保障劳动者休息权作为用人单位的一项基本义务和责任,从而实现对劳动者休息权的救济,以此来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法制宣传,监督劳动法律规范实施,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

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力度,敦促用人单位贯彻实施。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做好法制宣传工作的义务,对于劳动者来说,其对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保护劳动者休息权和违法行为的惩罚等内容可能存在不知道或不了解,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宣传,广大劳动者可以提高维权意识,提高维权能力,这对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利用媒介等手段对相关劳动者休息权的知识进行宣传。扩大媒体宣传力度,通过媒介手段将有代表性、影响巨大、教育范围广的涉及侵害劳动者休息权的违法案件予以报道,以引起社会的关注,达到普及法律知识和推动执法的效果。

结语

希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能让所有的劳动者真正地享有休息权,从而使他们拥有强健的体魄、健康的身心,并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只有这样财富才能真正实现其价值。

参考文献:

[1]  张华.论劳动者的休息权[J].现代交际,2016(11)

[2]  马秀招.保障我国劳动者休息权的若干思考[J].福建建材,2013(08)

[3]  许凤欣.论“过劳死”的法律规制[C].大连海事大学,2016(06)

(作者单位: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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