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师法》对教师权利的保护

2019-10-20 04:24李文飞
知识文库 2019年6期
关键词:合法权益权益权力

李文飞

在我国教育体系的发展中,教师一直扮演者十分重要的角色,因此教师的合法权益一定要得到保护,才能够保证教育体系向着逐渐完善的方向进行。《教师法》的出台,就是为了能够合法合理的保证教师的合法权益,这一律法虽然一定程度上让教师的权益得到了保护,但是很多地方还存在着缺陷,甚至执行力度也不如其他律法。长期以来,这些问题都对在职教师产生了困扰,不仅影响教师工作的内容,还对教师的权力与义务产生了影响,教师在依法维权的过程中受到了许多的阻碍。因此,为了保证教师的权益能够在正常的法律范围内,《教师法》的完善刻不容缓,这一法律要成为教师在从业生涯中最直接、最重要的法律武器。

1 教师合法权益的含义及内容

教师的合法权益实际上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教师依法享有以及获得各类利益的权力,这一权益的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首先,教师有权力参照法律要求他人的行为或自己作出类似行为;其次,教师在工作过程中有权利获得与之匹配的生活待遇及学习环境;第三,教师的合法权益在收到不公平对待或侵害时,教师有权力请求国家机关依照相关法律予以裁决,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教师法》的主要内涵就是要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1.1 教师享有公民基本权力

教师虽然是一种光荣的职业,但是教师首先也是中国公民,因此,对我国宪法内所包含的一切权力,教师都有权享受。《教师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教师享有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这些权力要时刻受到保护,这些权力不仅仅是教师物质生活的基础,更是对教师日常工作的一种保障。教师在实行这三种权力时,国家要予以大力的支持,防止教师的基本权力被侵害,尤其是当前一些地区存在侵犯教师财产权的事例,此时,教师就可以根据教师法,合理维权。

1.2 教师享有与职业相关的特定权力

《教师法》,不仅仅强调了在教学活动中,教师所具有的基本权力,更是将教师的教学权力也突出描述,其中的特定权力包括:学术交流权、图书资料权、教育教学权等等。这些权力全部都属于教师行业的特定权力,不容受到任何的质疑以及挑战,一旦教师的各项权力受到侵害或被剥夺权力时,教师都有权去进行申诉、控告等,进行合理维权。保证教师有一颗正常的心态去教育学生,也是教育部门需要考虑的内容,维护与教师职业相关的特定权力,时必不可少的一步。

1.3 教师享有特定的物质待遇

教师的物质待遇一直以来都是由学校所提供的,因此出现过情况不一的事例,但是在《教师法》的规定中,教师依法享有职务所需的物质的权力,特别有一条强调,教师的工资水平不许低于甚至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教师还要根据工作性质的不同,享受国家不同程度的薪资津贴,少数民族和偏远地区的教师还会享受到地方补贴。教师的医疗问题、住房问题都是国家十分关心的问题,教师在医疗水平上与国家公务员同等待遇,享有国家所规定的待遇和其他形式待遇。这些严格的规定,都表明了在国家立场上对教师权力的尊重和对教师地位的认可。

以上三个方面,共同構成了国家对教师法的确认范围,让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再受到威胁,通过党和国家以及地方政府,对教师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以前教师的合法权益时无法进行系统性的保障的,当前以国家为最高权力机关的法律的确定,让教师系统中,形成了比较全面的规划,这也标志着我国在对教师权益的保护上也更加重视,走上了规范化管理的道路。

2 《教师法》对教师权益的保护

2.1 《教师法》忽略了教师的休息时间

教师日常的工作量时非常大的,这就需要对教师的休息时间要充分保护,对教师的休假时间要进行系统调整。据报道:目前我国大部分中小学生教师的工作时间已经完全超出了预定的工作时间,甚至一些出任班主任的教师工作时间已经长达十五个小时,这样的大幅度工作方式让教师也无法忍受。当前许多的中学,教师的工作时间从早晨六点到晚上九点,这样高强度的工作,让教师的假期全部被利用,甚至双休日对教师来说都是可望而不可及的。许多学校甚至在寒暑假期间,联合教师和学生共同补课,这样不仅使学生的身体素质吃不消,教师的工作时间也是常年超负荷,这样的工作甚至没有换来与劳动等酬的加班费,让教师的工作热情逐渐减退。有学者明确指出,教师无奖金的超负荷工作已经严重违反了《教师法》和《劳动法》的基本内容,这样的大幅度工作不仅侵犯了教师业余生活时间,更剥夺了教师追求健康的权力,许多教师的自由权、健康权等都有收到相应的伤害。《教师法》的相关规定中,对于教师的基本权力中,加班以及费用的相关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难免就会让一些人行走于法律的边缘,侵犯教师的权益。从另一个方面来看,这也是《教师法》的重大疏忽,这就会直接导致教师在被迫加班的同时,无法获得法律的特有支持。

《教师法》是一项专门为了教师而设定的,能够保证教师合法权益、规范教师工作的法律,让教师每周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都在合理的范围内,每日的加班时间也要控制在有偿范围内,这样也能保证教师切身利益和身体健康,否则无法切实地保证教师的合法权益。近年来,新闻中常常会有都市白领迫于工作压力而产生不同程度身体状况的事例报道,甚至有一些职业人员产生过度抑郁、过度工作致死的情况。教师,作为为我国培养优秀人才的直接工作人员,尤其是毕业班的辅导教师,所承受的工作压力是非常大的,繁重的教学内容和工作压力会让教师身心俱疲,长久积累会对教师产生无法估计的负面影响。要想保证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除了用人单位对教师工作时间的合理控制外,相关立法也要对教师的工作时间进行规范,只有从法律的角度上杜绝教师的超长工作时间,才能够保证教师的身心健康,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2.2 《教师法》在法律责任方面的力度欠缺

《教师法》的不完善,无疑是对教师的不公平,教师在付出大量的工作精力后,却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教师法》在对这类问题的处理时,缺乏打击力度,对于侵犯教师权益的行为,仅仅是“予以警告处分、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进行刑事追究”。换一个角度思考,从教师的切身利益出发,这样的打击力度无疑是很轻的,尤其是对教师的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情况,却没有得到法律的正确处罚,权益被侵犯的教师在精神上和物质上都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人均的道德水平虽然没有达到很高水准,但是正是由于我国法律的严密性、规范性,对待违反行径的严格处罚措施,才能够保证我国的发展走向正轨,只有对犯罪行为进行真正的处罚,才能够以法律进行威慑,让其不敢再犯。这样的方式不仅能够让大部分人认识到教师在社会中的高地位,还能够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若处罚方式过于轻微,不仅没有达到处罚的目的,甚至会让不法分子认为,法律的威严是可以挑战的。

2.3 《教师法》中的申诉制度需要完善

《教师法》中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有反对意见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 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 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处理。”这一规定就是为了能够让教师合理保护自己的权益而设定的。总地来说,教师对于工作单位或工作系统作出的侵权行为,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者向有关的政府机关提出申诉。这种申诉制度的出台,可以让教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有教师提出类似情况,就是教师在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后,依然存在不公正的处理现象,甚至这样的现象十分常见。由于当前的许多学校行政岗位的工作人员与教育行政部门之间存在合作关系,这样的密切关联无疑增加的教师的申诉难度,或者申诉过程中会换来部门的消极对待,申诉制度就成为了一种摆设,缺乏实际意义。因此,对待申诉制度也要进一步进行改革,从实际出发,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3 结语

《教师法》在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上, 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有利于建设具有良好道德品质的教师队伍,对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也会有正面的影响。虽然《教师法》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难度和挑战,但是也在逐渐的修正,教师要对《教师法》的内容充分理解,对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要充分了解,对维护权益的机制要十分熟悉。

(作者单位:大连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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