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校法律课案例教学改革研究

2019-10-21 09:07林彬彬崔萌
锦绣·中旬刊 2019年2期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律

林彬彬 崔萌

摘要:案例教学作为军事院校教学的重要方法之一,对于培养学员的知识与技能具有重要作用。目前军事院校法律课教学在具体运用案例式教学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模糊认识。如何正確认识案例式教学法的内涵、军校法律课案例教学的现状并有效实施案例教学呢?本文从三个方面对军校法律课案例式教学法进行研究,以期提高军校法律课案例教学的整体水平。

关键词:军校教育;法律;案例教学

一、前言

法律课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法律法规的概念比较抽象,法律原理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和应用性,不易于学员认识和理解,学员在学习过程中普遍感到学习内容枯燥乏味,因此学员很难在短时间内完全理解并掌握法律知识的精髓。而案例教学最鲜明的特征就是使用案例,围绕着具体的法律案例来组织教学,从而使得抽象的法律规则变得具体化,枯燥的法律条文变得生动化,符合从感性到理性的认识规律,符合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教学规律,因而法律课教学的目标不应该仅仅停留在法律知识的层面,更要注重法律能力的培养,因此,在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方法显得十分必要。

二、军校法学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内涵认识不清,传统教学方法所占比重大

案例教学对于提高法律课授课质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具有传统教学方法所不能替代的优势。但由于大多数院校对于案例教学认识不清,不能科学地界定究竟什么是案例式教学,在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的比例较小。课堂讲授法作为传统的教学方法,在法律教学中依旧占有极大比重。虽然讲授法可以向学员全面、系统地介绍的法律基本概念、原则和知识,但学员只是被动地接受前人的经验和知识,缺乏独立性的思考,不利于培养学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案例选择不当,教学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方面,随着军人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部队内部的违法违纪情况日益减少,一些案例由于发生时间较早,已经不具有时代性;另一方面,部队作为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具有严明的组织纪律性,一些案件往往具有密级,知情的范围小,可以应用于教学的部队案例数量很少。在教学中,教员往往要根据教学内容自己编写案例。由于编写的案例并非真实发生,因此可信度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案例教学的有效性。而过多选择社会上发生的热点案例,与部队联系不够紧密,使得教学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形式把握不好,法律课的教学目标难实现

目前,各军事院校法律课案例教学采用的形式主要有列举案例法、讨论案例法、讲评案例法、旁听案例法、实习案例法等。由于受到法学学科特点的限制,教员在授课时,很难综合运用各种形式。有时只是为了解释一个小知识点,列举一个案例进行示例性解说,或者为了区别相关知识点的异同列举两个案例进行对比。这种形式缺乏与学员的深入地探讨与交流,不能对案例进行深入剖析,不能使学员深刻地理解并掌握教学内容。此外,借助实验室进行模拟法庭教学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案例教学模式。但由于受到授课时间、参加人员、举办场地、设施器材等各种因素的限制,很少有院校能真正采用这一形式。由于教学形式运用不好,导致了案例教学的目的最终无法实现。

三、军校法律课案例教学改革研究

(一)明确教学目标

明确教学目标是组织和运用好案例教学的前提和基础。实施案例教学前,必须弄清案例教学的目标。教员首先要做到“三个吃透”,即:吃透学员情况、吃透教材内容、吃透教学案例。要充分考虑学员的知识结构、分析能力、决策能力和实践经验等因素,要对学员的思想状况、文化程度、部队阅历、现有知识基础、理解能力以及学习中可能遇到的困难了如指掌。教员对教材的结构、重点与难点、各个知识点的联系必须理解透彻,教员必须对案例的过程、案例要解决的问题、如何解决、可能出现哪些问题做到心中有数。通过对学员、教材和案例三个因素的深入分析,结合《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以及《教学大纲》的规定确定具体的教学目标。

(二)改变教学模式

在开展教学的时候要积极地调动学员的主动性和学习的积极性,让学员主动的参与到问题的讨论当中,这样在这个过程中学员就会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有一个更加深入的理解。例如可以找到一个案例展示给学员,让学员通过对案例的讨论来进行法律知识的学习。如“网吧纵火案”中两名初中青年因为和网吧营业员发生冲突去蓄意纵火,这个时候学员就可以开展讨论:该行为将会受到什么样的一个惩罚?因为一时的冲动这样做值得还是不值得,或者说我们在遇到类似事件的时候应该怎样对待?学员在讨论中对青少年的纵火案有了一个深入的了解,对于青少年犯罪这个事件有了一定的了解,用小组讨论的方式来进行学习让学员听到不同的声音,提出自己的观点,也是培养学员能力的一个途径。

(三)改变教学评价方法

案例教学法的推广就是要改革课堂教学模式,减少理论讲授时间,注重案例教学,让学员能在有限的学习时间里,提高学习效率和学习效果。因此在教学评价上,就需要改变以往注重考核学员对知识的记忆程度的评价模式,今后要更关注学员在案例讨论、考试中表现出来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具体而言,学员学习质量的评价具体要从学员的认知、情感和行为“三元目标”整体实现程度来考查。

1)学力评价。主要是要考察法律课案例教学中学员认知目标完成的情况。包括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把握程度,学习态度、习惯等。

2)能力评价。应重点考察学员理解案例,分析材料,驾驭材料的能力,以及在解决问题中实际表现出来的探究精神和客观态度。

3)情感评价。综合评价学员的情绪智力和学习质量。

(四)充分发挥教员的引导作用

第一,要做好启发引导工作。通过记性引导,让学员积极参与整个案例分析和讨论过程,鼓励学员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积极地独立思考,鼓励学员主动提出问题及主动解答问题,鼓励学员对案例进行大胆地分析、讨论或辩论。

第二,采取多种具体措施引导学员分析和讨论教学案例。如讲案例要有针对性地让学员预习有关法律原理原则,向学员交待案情时提示问题的关键在什么地方,如何运用基本原理原则去分析、推理、判断、论证等等。

第三,创设开放、民主和谐的教学氛围,增强学员参与案例分析和讨论的动机。教员应注重案例教学的开放性和民主性,为学员提供各种机会,适时适当地鼓励学员进行自主深入的思考,充分发挥学员自主思维能力和创造能力。当学员无从下手时注意适当的提示,当学员思维陷入误区时加以引导,当学员的思考和回答偏离了正确答案,不要急于评判,可以让他们自己反省,自我更正,或帮助学员分析克服解答案例的障碍,使得学员的创造性和个性得到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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