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存在问题和对策分析

2019-10-21 11:01甘美泉
青年生活 2019年21期
关键词:经济责任内部审计国有企业

甘美泉

摘要: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审计工作的第一道防线,应充分发挥其审计的监督作用,从源头遏制企业的不规范行为,使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形成联动机制,提高国有企业审计工作效率。本文通过分析发现,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仍存在审计滞后性、缺乏独立性、责任界定不明和结果运用不充分等问题,并提出了几点改进措施。

关键词: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经济责任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国企改革工作的全面运行,国有企业的格局与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为紧跟新时代国家经济发展的趋势,需加强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和管理机制。而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不仅能够监督和约束企业经营管理者,还能够客观的评价国有企业资产的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国有企业的廉政建设,使管理层明确自身的职责权限,保证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的真实性、准确性,推动国有企业经济发展。

二、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审计存在滞后性

我国大多国有企业在制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时只重视事后审计,审计以结果为导向,使内部审计存在严重的滞后性[1]。事后审计虽能对已发生的经济业务做出真实、合理、有效的评价,但缺少事前审计和事中审计会使内部审计缺乏一定的可预见性,如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就是典型的事后审计,审计发现的问题已成事实,并且无法整改和追责,会严重影响企业的经营管理。

(二)审计缺乏独立性

企业内部审计的核心就是独立性,但我国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并不强。首先,部分国有企业未设有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工作成为财务部门的自查工作,严重影响审计的独立性;其次,大多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由高管层或其他部门掌控,审计人员与高管形成上下级的隶属关系,使企业的内部控制变得困难,审计工作也大打折扣;最后,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成员由会计或管理层兼任,其既承担企业的经营管理责任,又要负责检查监督企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很难维持应有的独立性。

(三)经济责任界定不明确

一方面,国有企业领导的经济责任主要分为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主管责任三类,但在审计过程中常出现责任界定不明的情况,导致领导干部前后任责任混淆,或出现个人责任推卸为集体责任等问题。另一方面,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不同,在审计过程中关注的重点内容无法统一,不同的审计人员界定的责任标准不同,审计评价相对片面,增加了内部经济责任审计风险,严重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不仅审计成本高、而且审计效率低。

(四)审计结果运用缺乏深度

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普遍存在“重审计,轻整改”现象,审计人员发现问题后却不重视整改监督,容易出现避重就轻、屡查屡犯的情况[2]。现阶段,大多数国有企业对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但在实务中,审计机构对领导干部的违规违纪行为并没有按照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做出正确的惩治措施,一些国有企业未制定明确的责任追究制度,难以实现有效的追责问责机制。

三、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改进建议

(一)强化企业内部控制监督机制

我国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急需转型,十三五审计工作的规划中也着力强调“要以管控、预防为目标进行管理审计”,因此,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创新企业财务审计工作,实行跟踪审计制度,不仅审查工程之后的财务报告结果,同时要注重工程过程中的资金流向,做好内部审计人员全程跟踪的准备。现阶段预算收支的管控是审计应关注的重点,内部审计应对企业的预算收支进行跟踪审计,并在每一个项目上配备一名跟踪责任人,全程监督项目预算的运用,并侧重于重点项目和重要领域,实现“边审计、边规范、边提高”。最后,在国有企业创建信息化共享平台。信息化平台能够让内部审计掌握企业的资金运营情况,并且实时动态的进行监督,与外部审计实现资源互联、互通、互享。

(二)提高内部审计独立性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发布的审计结果通常会受到公司管理层的干预,影响审计结果的质量。改变国有企业的组织结构,让内部审计部门脱离管理层的控制,由董事会或监事会单独领导,内部审计机构所处的领导层级越高,内部审计部门所能保证的权威性和独立性越强。由董事会或监事会决定内部审计成员的任免,并且内部审计人员应由不参与经营管理且独立性强的人员担任,避免一人身兼数职影响审计工作的质量,提高审计信息的准确性。

(三)从事后审计扩展到全程审计

传统的财务审计很难对发生的问题界定责任,因此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不仅要重视离任审计,更要重视任职期间的责任审计,实现“任中不犯错,任后无责任”的领导干部审计标准。离任审计通常是对问题的揭示,只起到监督的作用,缺乏审计的时效性,领导干部责任的追究不及时。然而,任中审计能够检查出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存在的“小动作”,尽可能的减少违规行为的产生。若在审计环境的允许的情况下,应开展任前审计,充分体现审计的预防和监督作用。

(四)加强审计机关权力问责能力

建立“審—问”一体化的审计模式,形成“责任制度相互作用”的治理机制。首先,应该建立责任清单制度,真正落实责任的治理。并对离任审计干部建立终身责任追究机制。将审计结果进行存档入库,建立领导干部审计责任存档机制,使审计问责成为一项长期机制,避免侥幸心理,充分利用责任追究机制,有效的避免“无为而责”和责任划分不清的问题。其次,充分利用大监督环境,把国有企业监督部门发现的问题纳入审计治理过程中,加强问责机制的惩治力度,将责任关进制度的笼子中。最后,将领导干部职责履行情况与其绩效薪金挂钩和干部的选拔任免挂钩,加强问责的威慑力,促进领导干部依法履职的意识。

四、结语

国有企业作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主要形式,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存在是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是保护国有资产的重要手段。只有强化企业内部控制监督机制、提高内部审计独立性、强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及问责机制,才能提高审计质量和审计效率,保证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瞿畅,冯忠良,肖磊.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问题探析[J].经济师,2018(01):134-135.

[2]沈绢绢.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会计师,2018(23):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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