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晖
26年间的3场争论
“现在是开春打假的一个寒冬,最近上海、西安都有职业打假人被抓,有的已经被起诉至法院,也有的被无罪释放。建议各位打假同仁,一定要遵从正当性、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的原则行事。”
4月29日,在北京举办的第五届315打假论坛上,著名打假人士王海,作为职业打假人代表第一个发言。在5年前的首届315打假论坛上,王海的发言题目是,“我的中国梦——对完善消法的六个期望”。那年,新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欺诈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提至“退一赔三”,明确支持“购买者”在食品药品领域知假买假……五年间,职业打假从高峰转至低谷,王海的思考也更多地由外部转向自身。
“从二十多年前打假索赔萌动至今,关于知假买假是不是应该得到法律支持,理论上的争议与司法实践中的分歧,此起彼伏就没有停止过,”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会长河山说,“算起来,现在应当是第三场争论了。”
1993年12月31日,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横空出世。该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这一规定,发展了民法通则的赔偿原则,也是大陆法系国家首创。
消法实施一年多后,第49条呼唤的消费者出现了。
1995年3月,22岁的青岛小伙王海在北京隆福大厦买了一副“索尼”耳机发现有假后,又购买10副假耳机要求加倍赔偿,并索赔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