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迁移规则探讨

2019-10-21 21:34:55肖辉斌肖忠良
科技风 2019年24期

肖辉斌 肖忠良

摘 要:居民因为搬迁、出嫁、务工、升学、参军、其他等原因长时间(半年以上)离开原辖区,需要将纸质健康档案和电子健康档案迁移到其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医疗机构,本文对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迁移规则进行探讨,仅供参考。

关键词:电子健康档案;档案迁移规则;档案迁移审批

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重要内容,是我国公共卫生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截止到2018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为55元。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对象为辖区内常住居民(指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以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高血压患者、2型糖尿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肺结核患者为重点人群(3种人4种病)。服务项目包括以下内容: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服务、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预防接种服务、健康教育服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免费提供避孕药具服务、健康素养促进行动服务。

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包括姓名、性别、血型、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等基础信息和既往史、家族史、药物过敏、暴露史、遗传病史、残疾情况、生活环境等、一般健康检查、生活方式、健康状况及其疾病用药情况、健康评价等、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