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僚体制与传统中国的政治运行

2019-10-28 03:12李磊
文化纵横 2019年5期
关键词:官僚科举政治

历史悠久、高度成熟的官僚体制是中华文明的独特现象,是国家治理的组织基础与具体体现。对于官僚体制的历史形态,中国现代史学界大略形成了两种研究传统:一是在“专制主义论”论域中将官僚制视作君主的权力基础;[1]二是在现代性论域中将中国传统官僚体制与西方现代文官体制进行类比研究,考察其理性特征。[2]二者的问题意识虽不相同,但对传统官僚制均进行了中立化、工具化的理解。事实上,如果将官僚制置于具体的历史语境中探究,便会发现其运作常常会南辕北辙——为制度所规范的行为在进行相互作用后,最终使得制度运行的结果背离了制度设计的初衷。与其从权力组织规范的角度解读官僚体制,不如从权力运作的角度将其理解为诸多政治主体竞争与协作的场域。无论是对政权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的君主,享有法定特权的勋贵,还是自认为对家国天下负有责任的士阶层,皆以自身的权力意志参与其间。

从消极性来看,官僚体制运作过程中的复杂性降低了行政效率,削弱了政策的执行力度。但是从积极性来看,我们似乎还可以这样说,至晚到西汉中晚期以后,正是基于官僚体制社会基础的开放性,官场已经成为国家与社会之间、政治精英与文化精英之间凝聚共识的重要场域,甚至是唯一重要的场域。中华文明的长期延续,部分归因于这一包含着政治协商、政治决策、政策执行和政治评价的政治组织方式。

“汉家制度”—从执政者立场出发的选官标准

《汉书·元帝纪》开篇讲了一个故事:汉元帝为太子时,见到汉宣帝任用文法吏,以刑名绳下,大臣杨恽、盖宽饶等获罪而诛,所以向汉宣帝进言:“陛下持刑太深,宜用儒生。”汉宣帝闻言怒而动声色,说:“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且俗儒不达时宜,好是古非今,使人眩于名实,不知所守,何足委任!”[3]

这段史料通常被视作西汉“霸王道杂之”国家路线的重要依据。[4]然而细读这段对话,汉宣帝、汉元帝父子争执的中心是选官用人的问题。汉宣帝选用官员的标准是业务导向,即为官者须与朝廷一致,并具有明确权责意识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知所守”“达时宜”)。汉宣帝认为打造这样的官员队伍,依靠的是君主的能力(“明察好法”)。汉宣帝这一选人用人的标准其实来自汉朝的历史经验。

汉朝的入仕、任职通常有一个相对固定的程序:入仕者先在皇帝宫廷中担任郎官,由郎官迁为尚书、侍中、侍御史等内朝官,再外放为县令、县长、县丞、县尉,其上升途径为刺史、太守,调回朝廷任九卿,最后升任御史大夫、丞相。但能够返回朝廷出任九卿,甚至荣升为御史大夫、丞相的是其中的少数人。从上述郎官的升迁次第可以看出,汉朝皇帝先与郎官建立近乎私人性的陪臣关系,再使郎官出任外朝官,这样皇帝与外朝官吏之间除制度联结外,还有私人的恩义关系,同时皇帝对其职官委任,亦可基于对其能力、品行的了解,即汉宣帝所言的“明察”。

汉朝初年郎官的主要来源是2000石以上的官僚家庭选送的子弟,即任子。汉初规定每家任子一人,后来人数逐渐增加,范围也由子扩大到兄弟、孙,乃至宗族。[5]除任子制之外,赀产10万钱以上的非商人之子弟也可候選为郎,这称为“赀选”。汉朝初年的官吏多是2000石子弟或富人子弟,他们形成了一个世袭性较强的官僚集团。这个集团由汉初的军功勋贵集团发展而来,具有自我造血能力,却又相对封闭。汉朝的统治权力其实是在这个集团的分割之下。汉初几十年的无为而治,在很大程度上是承认这一官僚集团既得权益的结果。

汉武帝亲政后,推行制度更张,更为注重以自己的意志左右官僚集团。察举制度便是在这一背景下登上历史舞台。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董仲舒在举贤良的对策中提出“使诸列侯郡守2000石,各择其吏民贤者,岁贡二人,以给宿卫”。同年冬十一月,汉武帝下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6]。从此,以郡国为单位推荐孝、廉的岁举成为常科,这被看作是察举制度的开端。除举孝廉外,汉武帝还下令公卿、郡国举茂才、贤良方正、文学等。与举孝廉不同,这类察举属于特科性质,没有定期。[7]

汉武帝之所以急切地“择其吏民贤者”,正在于他试图打破军功勋贵集团对官位的垄断。凡被察举者,到京城后,由公府依科目进行考试。如果是皇帝诏令特举者,由皇帝亲自策试。[8]当时的考试称为策问,分对策、射策两种。对策为命题考试,射策为抽签考试。对策者如果引起皇帝的兴趣,会反复策问。汉武帝对选任制度的改革,通常被看作是“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结果。其实整个西汉时期,官僚集团中的儒生比例都并不高。察举制度运行所起的实际作用,更多是促使了公府、州郡僚属向官署机构首长秩位的擢升。按照汉代官制,朝廷只任命官署机构的首长,而官署吏员则由首长自行辟除。这样,政务人员分为了泾渭分明的两个阶层:由朝廷册命的职官与由公府、州郡所辟的掾属。每年由朝廷所下令郡国等2000石以上官吏察举孝廉,所被察举者往往是州郡官府掾属。察举制度在某种意义上成为掾属阶层向职官阶层流动的通道。[9]

汉武帝在选任方面的制度更张,主要是出于培育可控的新官僚集团的目的。如上所述的“汉家制度”也使之具有操作的可行性。一是政务人员分为朝廷册命的职官与由公府、州郡所辟的掾属两个层级,皇帝“明察”的范围实际上是人数较少的前者;二是职官的固定选任、升迁程序(从郎官到九卿),保证任职者处于皇帝“明察”的视线之内。汉宣帝训诫汉元帝,特意指出“汉家自有制度”,便是希望汉元帝能够了解控制官僚集团的精髓。

古人的入仕途径主要有察举制、九品中正制、科举制,历史学者们为之构建了一套政权逐步向民间开放的叙事话语;但从决策层的考量而言,无论是采用哪种制度,抑或是制度更张,其基本出发点是相似的,即在掌控官僚集团的情况下兼顾行政效率。中国古代选举制度的更张,遵循的是顶层设计者的业务逻辑,是由政治目标驱动的。

九品中正制的起源,一般可以溯源到曹操的求才三令,曹操“唯才是举”正是出于管控官僚集团、提高行政效率的考虑。[10]隋文帝开皇七年(587年)制,诸州贡士参加明经、秀才科考试合格后可授官,这通常被看作是科举制度形成的标志。[11]虽然后世赋予科举制诸多的社会意义,但是科举制的推出实与隋文帝在统一南北之际、重塑官僚集团的背景有关。[12]值得注意的是,汉朝对政务人员的分层管理一直延续下来,无论是九品中正制,还是科举制,考察的其实是职官的任职资格。

官僚集团的自觉意识与“意识形态政治”的形成

尽管“汉家制度”在汉宣帝的认知中已成典范,但自东汉中后期开始,最高决策层却越来越难以有效地掌控官僚集团。[13]在传统的政治话语中,这二者的关系被描述为“君-臣”的二元结构。在随后的魏晋南北朝大分裂时代,无论是三国间的正统性竞争,还是十六国北朝与东晋南朝间的生存竞争,胜负在很大程度上由各自凝聚力的强弱来决定。西魏周隋之所以能一统东西、南北,是基于关陇集团的形成。关陇集团是西魏、北周、隋、初唐官僚的主要来源,魏周隋唐的皇族亦同属该集团。[14]君主与官僚出自同一集团,使二者之间具有一致性,这被看作南北朝迈向隋唐的关键性原因。

官僚集团与执政者之间矛盾乃至于对立,有制度性原因。官僚集团以遵奉成文法为行政准则,执政者则居于制度创设的位置。执政者做出的决策下达到行政及事务层面后,对于执行者而言,这些新指令要么与既有的制度规定相左,要么对既有的行政习惯形成了挑战,因而执行者常常本能地以自我便利的方式消解自上而下的指令,而不会顾及这些指令背后的宏大关怀。贾谊曾向汉文帝上疏指出:“俗吏之所务,在于刀笔筐箧,而不知大体。”[15]

这种冲突可以归结为官僚制运行的惯性,是采用官僚制的社会均会发生的普遍情况。中国的特殊性在于官僚集团在接受政治指令与遵循法律规定之外,还形成了本集团的集体意识。官僚在从政时,对官僚集团的群体身份与官僚个体的个人角色皆有着明确的自觉,并遵循集团内部约定俗成的行为准则。执政者的政治指令被官僚集团执行之前,还需在其集体意识中接受一次合理性检验。随着汉代以后官僚的士大夫化,官僚集团的集体意识以儒家话语的形态予以表现。

东汉光武帝曾下诏阐明“四科取士”, “四科”之中,一、二科强调的是德行与学养,三、四科强调的是行政能力。“四科”为西汉丞相、东汉三公的辟召标准,却影响到察举乃至一般官员的任命。[16]对任职官员须具备“经中博士”素养的强调,实际上让经学成为律令之外的又一权威。汉代的“春秋决狱”便是经学与律令两种权威在实践领域的融合。如此一来,经学为政治行为提供了另一种合法性论述。官僚集团常常在经学话语中重新解读来自朝廷的政治指令,以使其获取化解政策、形成对策的主动权。有学者认为这在官僚体制内部形成了“以道义原则调节君臣吏民权利义务之分配的半正式机制”,并冠之以“意识形态政治”之名。[17]

事实上,这一半正式机制的形成,让执政者与官僚集团间在“决策-执行”关系之外又多了一层政治协商关系。儒生化的官僚集团容易在“道义”话语中成为执政者的对立面。这是汉代以后执政者越来越难以有效地掌控官僚集团的一个重要原因。尽管如此,还应注意到整个政务人员中只有上层部分与最高决策层发生关联,易言之,“意识形态政治”是政治体制中的上层运作。这种“意识形态政治”最为典型的就是明朝。

明朝在建立之初便设立了以儒学士大夫为官僚主体的政治架构。这一架构的设想与朱元璋本人经历有关。朱元璋出身寒微,所见到的元朝官吏大多不体恤民众,因而他并不信任“好舞文弄法”的官吏,而意在組建以“知古今、识道理”的儒生为主体的官僚队伍。从洪武三年(1370年)起,朱元璋连续三年命各省举行乡试,中举者俱免会试,赴京听用。除了洪武六年(1373年)以后近十年间停开科举外,有明一代基本保证了科举的制度性运行,每三年举行一次会试与乡试。[18]截至崇祯十七年(1644年),共开科会试87次,乡试90次。对于明朝科举,《明史·选举志》有段扼要的概括:

科目者,沿唐、宋之旧,而稍变其试士之法,专取四子书及《易》《书》《诗》《春秋》《礼记》五经命题试士。盖太祖与刘基所定。其文略仿经义,然古人语气为之,体用排偶,谓之八股,通谓之制义。[19]

所谓“沿唐、宋之旧”,乃指继承唐宋进士科。[20]如前所述,科举制度出现于隋。唐朝科举诸科中以进士、明经两科参选人数最多。[21]北宋前期尚有进士、明经及诸科,中期以后基本上是进士科独存。明朝科举科目沿袭唐宋,仅留进士科。会试中试通称为“中进士”,殿试之后,一甲三名赐进士及第,二甲赐进士出身,三甲赐同进士出身,一甲、二甲、三甲统称进士。

进士为科举出身者的最上层,其除授有制度化的规定。一甲状元例授翰林院“修撰”,榜眼、探花例授翰林院“编修”。明宣宗宣德以后,三甲中的百分之七八十外放为地方官。明朝州、县数量多达1300个,科举进士出身者占州、县地方官比例并不大,但是朝廷一般将富裕的州、县正官授予进士。其余中下、最下的州县印官,则由举人、贡生出任。[22]举人、贡生亦是依托于科举制度、学校制度的身份,才具有选官资格。科举出身者在明朝官僚体系中拥有诸多优先权,京官与地方主官基本上都由其出任。明朝的顶层制度设计,便是依托科举制度培育、选拔官僚集团的骨干力量。[23]

较之于前代,明朝科举具有更强的意识形态性。唐、宋虽已有进士科,但与明清相比则是名同而实异。唐代进士虽也须帖经,但是诗、赋才是录取进士的最主要标准。[24]明代则不然,科举考试出题规定在经学范围内,“四书”得以上升为与“五经”等同的地位。明朝科举对经说、注疏有着详细的规定:“四书”主朱熹集注;《易》主程颐传、朱熹本义;《书》主蔡沈传及古注疏;《诗》主朱熹集传;《春秋》《左传》《公羊传》《谷梁传》主胡安国传、张洽传;《礼记》主古注疏。永乐间,颁《四书五经大全》,废注疏不用。其后《春秋》不用张洽传,《礼记》止用陈澔集说。[25]

由此,经过科举选拔的官僚逐渐具有群体自觉。这种自觉除了一般意义上官僚集团的职业意识与自利意识之外,还具有意识形态意识。出身科举的官僚与拥有科举功名的士子成为议政的主体。这实际上使得官僚集团的独立性在增强,明朝君臣间的冲突便是以这一特殊政治架构为背景。

明朝科举的制度设计,按照上引《明史·选举志》的说法,与刘基有直接关系。在明初,刘基也是理学的代表人物。[26]与刘基齐名的理学家还有宋濂、王恺、王祎、方孝孺等。[27]可以说,明朝科举的制度设计与明初儒臣的学术面貌有关。从思想层面看,这当然是宋元理学潮流影响政治的结果。但从制度层面看,却是使官僚体系具有政治协商,乃至于议政的功能,这也可以说是对元代治理体系的一种矫正。

无论如何,明朝的官僚体制已经为“意识形态政治”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基础,秦汉以来官僚集团的自觉意识在这一时代被纳入儒家化的意识形态话语中,中国的政治生态成为多元政治主体的博弈生态,执政者与官僚集团之间上下一心、如臂使指的关系已经难以再现。

“科举-官僚”体制的地方性塑造与官僚集团的分裂

具有自觉意识之官僚集团的形成,绝非明朝最高执政者之所乐见。虽然自明初朱元璋时代起,明朝历代皇帝都奉朱子学为正统,但是这种尊奉是基于实用原则的,即培养符合国家官僚体制运作的人才。从执政者的立场考虑,他们所需要的是即事型的职业官僚以实现其政治意图。为此,朱元璋在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命刘三吾修《孟子节文》,[28]去掉《孟子》中《梁惠王》《离娄》《尽心》《公孙丑》等篇中“抑扬太过者”85条,凡是这85条范围之类,不允许出科举考试题目。[29]

在官僚体系之外,明朝还另起炉灶,设立厂卫、诏狱、廷杖等制度,创制的指向之一便是监视、威逼官僚集团。在官僚制的运行机制中,则增设内阁、司礼监等机构,以改变决策程序的方式削弱官僚集团在最高决策层的话语权。同样,都察院与六科这些具有明朝时代特点的监察机构的设立,则从官僚体制内部制造对立因素,借助儒家政治话语,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瓦解官僚集团的一致性。然而,这些制度的设立与运行其实是以降低行政效率为代价的。官僚集团与执政者的结构性矛盾尚未解决,却又衍生出更为复杂的政治问题,在整体上削弱了明朝的国家能力。

事实上,尽管科举出身的官僚共享同一种意识形态,并在政治结构中处于与最高执政者相对的位置上,但这并不表明他们在具体的政事中具有完全的一致性。即便没有最高执政者从外部予以的打压、渗透与控制,官僚集团也会因政治利益的差异而自我分化。官僚制的逻辑性与严整性只存在于制度话语中,一旦将之落实到社会领域予以运作,这种逻辑性与严整性便会被消解。

具体而言,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官职是稀缺性的政治资源,科举是获取官职的重要途径,于是科举名额便成為政治资源稀缺性的直观表达。我们可以从发生于洪武三十年(1397年)的 “南北榜案”中观察到围绕科举名额的政治运作。

在明初的政治中,江南是一个被区别对待的地域。[30]除了原本支持张士诚的江南势力遭到打击之外,[31]造明功臣中代表江南士林的宋濂、刘基等人也多受排挤。洪武十三年(1380年)会试录取50余人。落榜者以南北地域歧视为说辞,上疏指责主考官偏袒南方士人。在复核程序启动后,又有人举报复览者进呈北方士子的陋卷来掩盖真相。于是朱元璋在惩处主考官等人后,转而录用61名北方士子。[32]

会试是礼部在京师举办的全国性选拔考试,参加者为在各省乡试中中举的举人。明前期录取名额从30名到350名不等,中期以后在300名左右。因为会试是全国性考试,各地文教水平不一,举人们却同场较技,极易发生中进士者集中在某一地域的情形。宋、元以来,南方文教发达,南方士人在会试中胜出本是正常情况,但“南北榜案”中的落榜者以南、北地域为议题,将会试结果视作南人结党的结果,并成功翻盘,这是利用了朱元璋对江南士子的顾忌心理。“南北榜案”的操盘者将政治议题引入科举取士中,让制度性公平成为形式话语,成功借帝王心术实现地域党争。由此可见,全国范围内整齐划一的科举制度不仅没有培育出具有组织一致性的官僚集团,反而易因政治资源的稀缺性引发地域集团间的斗争。

为了解决科举上的南北问题,明仁宗时杨士奇建议会试分南、北卷,总额的60%录取南卷应试者,40%录取北卷应试者。这一方案自明宣宗时得以施行。此后又增设中卷。分卷制度实行的结果是使科举出身的官僚以地域为纽带形成特定的集团,除去分卷制度影响之外,官僚层的地域分野也是科举分层考试制度的产物。在参加会试之前,明朝士子还须参加童试以获得“生员”资格(被称为“秀才”),再参加乡试,中举后才有资格入京参加会试。由于这些功名是终身性的,为数众多的未除授官职的举人与秀才沉淀在地方社会中,他们在科场上的出路是会试中的分卷名额,而他们的在乡状态成为官僚层地域意识的社会土壤。科举入仕者仍会与本籍的在乡士林保持着交际网络,在某种程度上,科举官僚除了从事本职工作外,还具有代表籍贯地参政的意味。如此一来,依托“科举-官僚”体制,地方诉求也能在体制内得以表达。

在乡士人,虽由府州县学管理生员的学籍并进行课业考核,但平日活动则主要是居家读书、士林交游、私淑请教与书院听讲。由于这些科举士人以出仕为业,以关心政事为天职,平日的士林活动常与议政相关。因而,科举制度实质上是培育了遍布全国的议政者。成化、弘治年间,书院讲学之风始盛,最有名的是陈献章。正德、嘉靖年间王阳明讲学更将此风推向高潮,此后泰州学派讲学之风大兴。[33]书院讲学放大了地方士人的舆论声音,讲学内容必定渐次超出朝廷意识形态。尤其是泰州学派讲学之风的盛行,已让朝廷深感有失去舆论控制的风险。嘉靖十七年(1538年)朝廷下禁毁书院之令。明神宗万历十年(1582年),朝廷再下诏毁天下书院。嘉靖、万历朝的书院禁毁令其实正印证了士林的政治影响力正在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科举体制不变,议政土壤则存。到万历中后期,书院讲议再次兴盛。著名的书院有经正堂、志矩堂、明道书院、文学书院、东林书院等,其中的东林书院更是以深度参与政治而留下了显赫的历史名声。东林书院为顾宪成、顾允成在故乡无锡创办,选址为宋人杨时的讲学旧地,万历三十二年(1604年)落成。在书院创办过程中得到常州知府、无锡知县的帮助,高攀龙、钱一本等名士亦参与讲学。东林书院以讽议朝政、裁量人物而声名显著。[34]《明史·顾宪成传》载:“当是时,士大夫抱道忤时者,率退处林野,闻风响附。”[35]由此例可见,本籍京官、本地官府、名士、生员所联结的网络是议政的重要平台。地方议政,讨论的不只是地方事务,或向朝廷反映地方诉求,更是借助“科举-官僚”体制以地域籍贯凝聚社会政治势力、对全国性的政事予以评价。然而事情的另一面是,当参政、议政以地方网络为重要平台之时,地域性便成为官僚之间的天然分野。与东林党同时代的宣、昆、齐、楚、浙诸党,亦是以乡籍相联结。“科举-官僚”体制在构筑官僚集团社会基础的同时,也使之被地域性相分割。从政治实践来看,利益分化、话语纷杂是科举官僚阶层的常态。

如前所述,科举制度的朱子学背景在一定程度上培育了“科举-官僚”在意识形态上的一致性,因而不能忽视儒家话语的公共性在抵消官僚自利性上所发挥的作用。然而,以制度化的思想培育官僚的思想一致性,在实际效果上,还取决于思想在何种程度上能够被制度化。科举考试选拔熟悉朱子学的士子进入官僚集团、理学成为官方正统意识形态,主要是在国家政治制度常制化的15世纪前中期。至英宗、宪宗、孝宗之世,社会各方面情况都发生了变化,明初所立政治体制的控制力也在下降,思想界也开始出现变化,代表人物就是陈献章。[36]阳明学出现也紧随其后并逐渐蔚为大观。其后,王学后学演化为六个支派,并按地域相称:浙中王学、江右王学、南中王学、楚中王学、北方王学和粤闽王学。[37]书院的兴起与明朝思想界越出朱子学范畴的动向在时间上是一致的,都发生在明宪宗成化以后。中晚明思想界的潮流化与学派化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科举官僚集团在意识形态领域的分化。尤其是当学派化与地域化相结合后,前述地方议政会具有更强的理论色彩,且不同地域的地方议政之间亦呈区隔之势。晚明朝廷党争,脱离不了“科举-官僚”体制所制造出的地方性,以及这种地方性与学术地域性的结合。官僚派系、地方社会、儒学流派三者相辅相成,使得官僚集团已经极难具有统一的政治立场与协调的政治行为。

除了地域性、学派性会削弱官僚集团的一致性之外,以儒学为中心的政治话语也容易制造出不同官僚群体间的对立性。儒学政治话语倾向于将政治结构、治理技术等各个层面的问题均归结为道义问题,其所具有的公共性与崇高性往往形塑出另一种形式化的权威,衍生出另一套权力运作模式。诸如“正邪”“善恶”“义利”“君子小人”等范畴的对立性运用,成为晚明政治正确的赋权形式。这种话语规则与官僚制通常所遵循的法制规则叠加在一起,规范出一个具有弹性的政治空间。晚明党争中常用的套路便是在“正”“邪”分野的舆论配合下,借助“京察”等考核制度来黜陟对方陣营的官员。如在万历三十九年(1611年)“辛亥京察”中东林党的反对派宣、昆诸党多被黜陟,而在万历四十五年(1617年)“丁巳京察”中东林一系遭到重创。[38]

这一弹性政治空间的价值在于容纳更多的利益主体,并以其多维度的规则在最大限度上维系多元主体间的平衡。但是一旦多元主体间的竞争合作并存的关系转为你死我活的斗争关系,这种弹性即被僵化所取代,政治空间趋于崩坏。决定政治生态的当然是经济利益、政治立场等问题,但不能忽视的是,儒家话语在政治博弈过程中,是以原则主义强化了彼此间的对抗性,进而边缘化甚至污名化那些基于现实主义的政治操作。比如天启四年(1624年)起东林话语中的诸“邪党”纷纷投靠宦官集团结成阉党,他们与东林之间不两存的态势成为明末政治危机的重要缘起。

结  论

官僚体制的发育与成长是政治权力组织化的表现形式。虽然现代学者们通过构建“察举制-九品中正制-科举制”的历史谱系,塑造了一套政权开放的叙事话语,但直接推动制度更张的却是最高执政者的政治理想、政治目标与政治决策。不过与制度构想不同,历史一再重复的事实是,官僚集团与执政者常在政治结构中处于对立位置。这既是缘于官僚制的内在制度逻辑,也是缘于官僚体制在传统“社会-政治”构造中的特殊功用。

中国传统的官僚体制与现代文官体制一样,遵循科层制的组织原则,并以遵奉成文法为行政准则。官僚处于特定的位置,有明确的权责。执政者的决策下达到行政及事务层面后,被分解为若干具体的执行环节,每一环节均遵照职岗规章明确具体的事项,决策的政治目标在行政程序中被层层传递、解读的同时,也不断发生变形,越来越远离决策者的初衷。除日常行政外,变革期的政治指令对既有的行政习惯形成挑战,增加额外的行政成本,而且官僚常常本能地以自我便利的方式消解自上而下的指令,并不会顾及这些指令背后的宏大关怀。这是历史上自上而下的变革常无疾而终的体制性缘由。故而变法的推行者往往以整顿吏治为前提。

秦汉以来的政治领域中,虽然也存在封爵体制等其他政治组织形式,但真正在政权运转中起实际作用的主要是官僚体制。因此,不同社会群体以跻身官僚集团为最主要的参政方式。对于执政者而言,如果官僚集团的社会来源过于单一,这不仅意味着政权社会基础的薄弱,同时还意味着政权为特定群体所垄断,故而倾向于使不同社会群体有机会参与到官僚体制中分享权力。正因为官僚体制具有让不同社会群体参政的功能,这使得官僚集团天然地具有分裂性,党争成为传统政治的常态。东汉的宦官势力与党锢名士的斗争、南朝的士庶之争、十六国北朝的胡汉之争,凡此种种,均根植于社会领域的区隔与纷争。执政者与官僚之间的关系,不是“一比一”的关系,而是“一与多”的关系。维持“一与多”的平衡成为政治稳定的关键所在。

除了参政之外,以政治话语的儒家化为契机,官僚体制还衍生出议政的功能。自西汉经学取得与律令相等的权威地位之后,熟练掌握儒家话语言说方式的官僚获得了议政权。官僚与执政者在“决策-执行”关系之外又多了一层政治协商关系。来自朝廷的政治指令常须在这一政治话语中接受合理性检验,才能被贯彻执行。“政通人和”即被用以描述这一政治模式的良好效果。

官僚体制的议政功能还因“科举-官僚”体制的创设而扩展到地方社会中,具有生员、举人身份的士子成为议政的主体之一。国家政策的反馈、地方利益的诉求在这一议政网络中汇聚,形成纷纭复杂的政治舆论。话语政治与法制政治叠加在一起,使政治运行具有了多维度规则,使政治空间具有了弹性。复杂的政治规则塑造出复杂的政治生态,其价值在于容纳多元利益主体的参政、议政需求。因传统中国的参政、议政是借助于官僚体制进行的,在最大限度上维系多元主体间的利益平衡,既是在整体上回应不同参政、议政者的诉求,也是维系官僚体制积极健康运行的题中应有之义。传统中国的政治运行正是以官僚体制为重要根基。

(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

注释:

[1] 参见张星久:《试析中国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内在基本矛盾—对中国君主制度研究的基本命题的一个尝试性解答》,载《政治学研究》1998年第4期。李振宏:《从政治体制角度看秦至清社会的皇权专制》,载《中国史研究》2016年第3期。

[2] 参见张树平:《“理性政治知识”与中国古代政治的“现代化”及其限度》,载《人文杂志》2007年第2期。

[3] [6] [15] 班固:《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卷9《元帝纪》,第277页;卷6《武帝纪》,第160页;卷48《贾谊传》,第2245页。

[4] 参见韩星:《“霸王道杂之”:秦汉政治文化模式考论》,载《哲学研究》2009年第2期。杨生民:《汉宣帝时“霸王道杂之”与“纯任德教”之争考论》,载《文史哲》2004年第6期。

[5] [7] 安作璋:《汉代的选官制度(续完)》,载《山东师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1年第2期;《汉代的选官制度》,载《山东师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1年第1期。

[8] 参见阎步克:《察举制度变迁史稿》,辽宁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页。

[9] 参见张欣:《汉魏之际公府掾史迁转之变化》,载《史学月刊》2017年第6期。

[10] 参见卫广来:《求才令与汉魏嬗代》,载《历史研究》2001年第5期。

[11] 参见周怀宇:《隋朝科举制形态探赜》,载《学术月刊》2001年第8期。

[12] 参见韩昇:《隋文帝的“雄猜”与开皇初期政局》,载《史学月刊》1999年第3期。

[13] 参见牟发松、李磊:《东汉后期士风之转变及其原因探析》,载《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3年第3期。

[14] 参见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职官篇”,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5年版,第101页;陈寅恪:《唐代政治史述论稿》上篇《统治阶级之氏族及其升降》,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5年版,第198~199页。

[16] [17] 阎步克:《汉代选官之“四科”标准的性质》,载《社会科学研究》1990年第5期; 《士·事·师论——社会分化与中国古代知识群体的形成》,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0年第2期。

[18] 参见毛佩琦:《明初政治转型和科举制度的确立》,载《中国文化》2016年第2期。

[19] [25] [35]《明史》,中华书局1974年版,卷90《选举志二》,第1693页;卷90《选举志二》,第1694页;卷231《顾宪成传》,第6032页。

[20] 参见张希清:《唐宋进士科取舍依据的演变》,载《文史哲》2010年第4期。

[21] 参见翁俊雄:《唐代科举制度及其运作的演变》,载《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1期。

[22] 参见唐克军:《明代官员升迁路径述论》,载《史学月刊》2004年第1期。

[23] 参见郭培贵:《明代科举的发展特征与启示》,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

[24] 参见李浩:《唐代“诗赋取士”说平议》,载《文史哲》2003年第3期。

[26] 参见李青云、张宏敏:《元明之际的浙学走向—以刘基的理学思想为例》,载《浙江社会科学》2014年第8期。

[27] 参见路鹏飞:《明初理学思想辨析—以刘基、宋濂、方孝孺为例》,载《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

[28] 参见杨海文:《<孟子节文>的文化省思》,载《中国哲学史》2002年第2期;张佳佳:《<孟子節文>事件本末考辨》,载《中国文化研究》2006年第3期。

[29] 参见秦燕:《<孟子节文>与朱元璋的专制思想》,载《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年第2期。

[30] 参见李治安:《元至明前期的江南政策与社会发展》,载《历史研究》2016年第1期。

[31] 参见彭茵:《元末江南文人的政治归依—以依附朱元璋和张士诚两大集团的文人群体为例》,载《江海学刊》2016年第6期。

[32] 参见王元林、梁姗姗:《考试公平与区域公平的博弈—洪武丁丑会试南北榜案重新解读》,载《求索》2014年第9期。

[33] 参见尹选波:《明中后期书院的勃兴及其影响论略》,载《社会科学战线》2004年第4期。

[34] 参见金奋飞:《东林书院与东林讲会探析》,载《江淮论坛》2006年第5期。王天有先生认为东林党发端于万历二十一年的癸巳京察,见王天有:《东林党和张居正—兼论东林党的发端》,载《学习与思考》1984年第2期。樊树志先生则否认了东林书院“讲席之余往往讽议朝政”,见樊树志:《东林书院的实态分析——“东林党”论质疑》,载《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2期。

[36] 参见康宇:《论明代“江门心学”的经典解释思想——以陈献章、湛若水为中心》,载《中国哲学史》2012年第2期。

[37] 杨国荣:《王学的内在张力与王门后学的衍化》,载《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

[38] 南炳文、汤纲:《明史》(下),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695~696、707~7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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