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尔凯姆《社会学的方法准则》存在的两个问题

2019-10-28 12:15秦文鹏邸家琴
理论观察 2019年8期

秦文鹏 邸家琴

摘 要:迪尔凯姆创建他的社会学方法论的时候,强调了如何用科学方法对社会现象进行剪裁使之适应于科学方法论,但他忽略了依托“社会”这一不同于自然物的研究对象,对科学方法论进行相应的改造。这就阻碍了对迪尔凯姆研究难以在其伟大发现基础上进行更进一步的探讨。事实上,迪尔凯姆完成了用科学方法对社会现象进行切割适用的过程,但却没有进行必要的依托社会现象特性对其引入的科学主义方法论改造。回顾这个过程,对深入理解以迪尔凯姆为代表的实证主义社会学理论流派、甚至对深受其影响的整个社会学学科理论框架都具有尤为重要的“自觉”意义。

关键词: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准则;存在的问题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9)08 — 0095 — 04

迪尔凯姆是社会学创始人之一,他对社会学的贡献用他自己的话说是“为社会学找到了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尊严”。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不可能泛泛的界定为“社会”,因为这个概念太大了,要是这么界定的话,所有的社会科学学科都是社会学的子学科了。社会学必须提出自己的研究方法,刻画出属于自己研究领地的“社会侧面”。迪尔凯姆正是运用他的研究方法为这门学科确立了属于自己学科的研究对象——集体表象(不简单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结构性社会侧面)。社会由人组成之后,就有了自己的运行規则,开始反过来制约人。社会学研究的就是各种社会侧面中的这个由人组成反过来又制约人的结合状态。这是一个伟大的发现。如果说“马克思的异化概念,是从思想上指出了人创造了金钱,反过来金钱又将奴役人的可能”、是反抗物质性社会氛围对人的改变,那么迪尔凯姆社会事实的概念,就是直面这个物化的社会,了解这个异化了的个体间结合形式(结构),进而调控社会运行。

《社会学方法准则》是迪尔凯姆为社会学研究做的方法论教程,这本书指出了社会学应该怎样对社会进行研究。目前学界对其具体内容的介绍有不少,但是对这本书论证逻辑的深入研究批判则没有。迪尔凯姆是社会学开宗立派的大家,但是这并不能说他的理论不存在需要进一步讨论的地方。事实上在迪尔凯姆说他为社会学找到了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尊严的的时候,他就面临解释清楚他自己和其他社会学流派不同的逻辑,而不仅仅是集中论证他自己的学术内容。解释这个问题很费周折、过于抽象,属于社会学方法论的讨论范围,但是意义却很大,这对深入理解以迪尔凯姆为代表的实证主义社会学理论流派、甚至对深受其影响的整个社会学学科理论框架都具有尤为重要的“自觉”意义。

本文所说的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论中存在的两个问题——“科学主义方法论和独断的社会本体论”指向的是迪尔凯姆学派理论不自觉的前提设定。这两个前提设定绑定了迪尔凯姆学派理论的走向,但是迪尔凯姆在进行学派创立的时候,却忽略了对这两个前提设定的讨论,丧失了对自身应有的反思。本文的工作就是对迪尔凯姆的社会学方法论前提设定进行反思、讨论。

从本文所指科学主义方法论的具体内容是对迪尔凯姆企图将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应用到社会学研究努力的描述。①

一、科学主义方法论对迪尔凯姆社会学研究对象——“社会事实”概念刻画的缺项

“社会事实”是迪尔凯姆为自己研究对象设定的、凝结其社会学主张的学术概念,内涵是“把社会现象当成物来研究”的学术主张。对社会事实的观察、解释原则是迪尔凯姆根据科学主义方法论设定的研究方法。迪尔凯姆很满意自己为社会学研究对象确立了科学的研究方法,但迪尔凯姆忽略了一个问题,那就是他的研究对象包括范围大,研究方法适用范围小:研究对象包含唯实论和唯名论两种社会本体观取向的内容,而研究方法只针对了唯实论一种社会观取向内容。②即强调了社会事实的客观结构性而忽略了社会事实的主观性和生成性。”

迪尔凯姆在观察和解释社会事实原则中提到:“要根据其共同的外在特征,从社会事实脱离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而独立存在的侧面来理解什么是社会事实;要根据社会事实与社会环境的关系来判断社会事实产生的原因及其功能”〔1〕。似乎,“社会的事实”,作为个体无法决定的群体侧面是想当然的事情。但是,我们从迪尔凯姆依托科学主义精神为社会事实所下的定义,我们又似乎无法推论出这样的结论。他说“凡是能够从外部给予个人约束的行为方式,无论是固定的,还是非固定的,我们都可以把它称为社会事实”〔1〕。

迪尔凯姆认为,既然“约束”是与个体意愿不一致的,那么必然存在那么一个外在主体来实现这个“约束”——也就是具有自我运行规律的制度结构性社会侧面的存在。但事实上从“约束”这个适应于科学主义方法论的角度我们既可以推出具有制度结构性特征的社会侧面,也可以推出个体原子化的社会侧面,比如德国社会学家韦伯就认为,人们确实感受到了强制的存在,但这种强制的来源是个体认同意愿上的差异。这里我举个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比如宗教信众的行为规范问题,在这个群体当中,人们的确遵循一定的准则,但是这个准则的来源却不能说仅仅是由外在的什么主体来强加的,这就造成了约束的产生和改变无法从社会结构化,程序化,模式化的角度来理解的问题。可惜,迪尔凯姆却认为“约束”的来源只能是整体结构性社会侧面,这就造成了迪尔凯姆用科学的方法论,缺少了对其社会事实定义中应有之物——社会事实的生成性和主观性、微观层面的社会心理特殊等方面由个体角度上升到社会建构可能的——唯名论社会本体的关注。这方面的缺失,迪尔凯姆在后来与学者的交流反思中,有所提及,正如迪尔凯姆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第二版序言中提到“我十分诚恳地接受人们对我的如下指责:这个定义没有全部表达社会事实的所有持征,因而并不是唯一可能的定义。实际上,社会事实可以用许多不同的方式来显示其特性”〔1〕

二、独断的社会本体观在迪尔凯姆科学主义方法论实践过程中的体现

社会事实的观察与解释原则是迪尔凯姆依托他所理解的科学主义方法论而来的两个理念实践,这两个实践原则是工具性的,它需要有相应的社会本体认识指向做研究方向依托,由于迪尔凯姆独断的认为只有集体性的社会侧面才是适合科学主义研究的侧面,这就导致了科学主义方法论丧失了对“个体、主观角度上升到社会性侧面”研究的话语权。

(一)把社会视为具有某种制度结构性实体的(社会)本体观在观察社会事实原则中的体现

迪尔凯姆认为观察社会事实应遵循两条基本准则:第一:要把社会事实作为物来考察,始终如一地摆脱一切预断。依据严格的科学精神,反对内省,尽力做到价值中立中。“我所确定的准则既不包括任何形而上学的思想,又不包括任何关于存在的本质的思辨,它只要求社会学家保持物理学家、化学家和生物学家在他们的学科开辟新的研究领域时所具有的那种精神状态”〔1〕。第二:强调观察前进行操作性定义,“社会学家的第一步工作应该是界说他所研究的事物……这是一切论证和检验所最不可缺少的首要条件”〔1〕,而且这个准则还应是可操作性的,否则“什么谬误都可能发生”。认为“应取一组预先根据一些共同的外在特征而定义的现象作为研究的对象,并把符合这个定义的全部现象收在同一研究之中。……努力从社会事实脱离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而独立存在的侧面进行考察”〔1〕。

迪尔凯姆强调严格遵循科学程序对研究对象加以客观科学的界定,但迪尔凯姆的客观实现是有选择的。面对具有个人主观意志掺入其中的社会现象,迪尔凯姆认为能够完成的客观,只是对具有制度结构性社会侧面的客观研究。

本来强调本着科学精神进行观察,并不意味着只能从制度性结构的角度(唯实论社会本體观)——“脱离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而独立存在的侧面进行考察”完成对社会的认识,但是由于对个体角度理解社会侧面(唯名论社会本体观)的科学研究价值认识偏差,导致迪尔凯姆认为“从内部进行研究人的行为,只能形成一些既缺乏系统,又缺乏批判,没有科学价值的表象……而一切客观的条件,是要有一个固定的、始终如一的、使表象能够联系起来的、能使感觉排除一切变化不定的因素即主观因素的基准点。如果所定的唯一的基准点本身就是变化不定的,不断以不同的姿态出现,我们就没有任何一种共同的标准了,我们也就没有任何手段来分辨我们的印象中哪些是取决于外部的,哪些是来自我们主观的。然而,只要社会生活没有摆脱体现它的各个个别事件而自己单独形成时,社会生活就恰恰具有这样的特点,因为这些个别事件随时随地都在改变他们的面貌,而社会生活由于又与它们不可分离,所以,社会生活就由永远处于变化之中的、观察家们无法实现的一直盯着的自由潮流组成了(无法实现对变化多端的社会现象进行有规律意义的观察——作者按)”〔1〕。

迪尔凯姆认为学者从个体角度理解社会侧面的努力不具社会代表性,所以没有科学价值,但是个体角度的社会研究到底有没有对社会进行科学研究的价值,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了。这和学者的认识体系有很大关系。并且我们也无法判定,那些迪尔凯姆所谓的“观察家门无法实现的一直盯着的自由潮流组成了”的事件,是否真的“无法实现”,偶或这些所谓的“无法实现”就是需要我们克服困难努力完成“可实现”的学科使命。而之所以迪尔凯姆说个别事件是没有科学价值的表象,是因为迪尔凯姆认可的社会理解指向,有一个唯实论本体观的动因:认为社会有客观存在的实体结构,虽然由个体组成,但一旦聚合产生,便具有和个体不同的性质,科学主义方法论研究的就是这个和个体不同的客观实体结构,而不是个人。在迪尔凯姆的理解中,社会不是个体简单的组合,但社会究竟是什么迪尔凯姆也有给出明确答案。他认为在社会科学没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不能对这个问题下一个本质的论断,但把社会,作为一个具有客观存在的实体,应该是一个合法的界定(其实这本身体现的就是迪氏的一种信念)。所以,他所要找的有价值的研究侧面,本身就具有一定的指向,实质上就是适合自然科学方法论研究的具有实体性的(也即结构性)的社会侧面。

(二)把社会视为具有某种制度结构性社会本体观在解释社会事实原则中的体现

在解释原则上,迪尔凯姆提出了因果分析和功能分析两个原则。他认为,“(既然)结合这一事实本身是决定社会现象的条件,社会现象应该随着这种结合的形式即社会各部分的合成方式的变化而变化。……社会的性质不同的成分结合后形成的一定的整体构成了社会的内部环境,所以,一切比较重要的社会过程的最初起源,应该到社会内部环境的构成中去寻找……社会学家的主要精力应该用于发现这种环境的能够影响社会现象发展的各种属性……另一方面,也应当从社会现象对社会环境的关系来评价社会现象的有用价值,即我们所说的社会现象的功能”〔1〕。

理解的关键在“……结合这一事实本身是决定社会现象的条件”这句话上,这句是迪尔凯姆接下来论述的思想前提,迪尔凯姆也正出在这个前提上出现了严重社会本体判定的独断倾向。“结合”实质上包涵了认定社会具有独立于个人意志之外的客观的运行规律的潜在意味。强调社会是源于个体的“结合”,是保证迪尔凯姆所说的“一种社会事实的原因只能到先于他的社会事实中去寻找;一种社会事实的功能,只能到它产生的有益于社会的效用中去寻找”的论述前提。“社会”是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集体性”存在。

本来正是基于对这个前提问题的不同回答,才产生了全部的社会学流派,但是迪尔凯姆却轻描淡写的认为“结合”就是社会现象产生的条件,这就显示出他对这个问题的重视不够。有什么样的社会本体论判定,就有什么样的研究体系、解释原则,这是一个伴随研究对象认定而来的逻辑理顺。把“结合”当成社会本性的认定只是其中的一种理解。比如社会冲突论可就根本不承认迪尔凯姆这样的社会结构论者所谓的“结合”是社会起源的这个判定。他们认为冲突才是社会永恒状态,社会根本不存在什么预设的结合,结合只不过是冲突过程中的一个阶段。本来迪尔凯姆面对复杂的社会本性问题,是应该具有足够的反省精神的,但是由于科学精神在物质世界取得的重大成功,导致他对完成移用科学方法论到社会学的渴望,促成了他对社会本性判定取向的独断。事实上迪尔凯姆的社会学解释原则,完成的只能是一个角度的解释,即从社会结构角度考虑的效用性。

三、分析,促使迪尔凯姆在社会本体观问题上独断产生的原因

(一)方法论的强制,促使独断社会为具有某种预设实体结构的理论取向

之所以把社会看作一个结构化的样式对于迪尔凯姆来说是一种不自觉的理论选择,是因为试图把社会学建成纯科学样式的学术企图,使得迪尔凯姆放弃了依托社会科学研究对象特性,充实科学主义研究方法,出现了强制套用自然科学研究对象特征的问题。

把社会学建设成科学一样的学科门类是迪尔凯姆的追求,他说“一门学科在初创的时候,为了使它能够成立,就必须参照仅有的模式,即参照已经形成的科学。那里是既有的经验的丰富宝库,若不利用,那就太愚蠢了……”〔1〕但是对于这种借鉴的可行性他认为这并不是合理的必然性,而是作为一种经验的公设,由此缺少了必要的批判,他说“既然其(自然科学的方法论)作用的范围已经逐渐由物理——化学世界扩大到生物学、心理学世界,那么我们就有理由认为它对于社会学世界也是同样适用的。”〔1〕

借鉴是必要的,但借鉴同时也意味着在原来环境下论证过的一些理论贯通,在新的环境中会很容易被忽略。比如社会事实概念定义中,所强调的“对个体产生约束的”这个迪尔凯姆没有直接给出的对象本体、“是个人,还是和个人没有关系的社会客体”判定,本来应该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但迪尔凯姆根据其对科学主义方法论适用的研究对象需是“物”的信念,直接判定个人角度不可能产生适合科学研究的客观结论,而只有排斥个体的社会客体角度研究,才能给出有意义的研究结论,这就在逻辑上使得唯实论社会本体观,成为其理论的指向物,无视了唯名论、个体角度理解社会且适合科学研究的、社会本体观的理论建构。

(二)基于学科脉络上的一点理解与批判

寻求真正的客观,达到纯科学样式一直是实证主义的理想。孔德基于对传统形而上学的批判,认为研究思想自身运动逻辑的神学,形而上学不能完成对社会进行客观认识的任务,只有基于实证哲学基础上的社会学才能把握社会运行的真实规律。〔2〕他的后继者斯宾塞并不满意孔德的研究,认为孔德窄化了社会的范围,用对思想的研究替代了对社会的研究。斯宾塞认为真正支配社会进步的主导因素不是思想观念的变革,而是人为求得“最大的幸福”而不断努力的过程〔3〕,也就是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迪尔凯姆在批判继承前人的基础上指出客观性研究应该首先是方法论上的客观。客观不是一种独断,只有对方法论进行足够的反省之后,把对自然科学研究的方法运用到社会科学研究上来,才能做到真正的客观。(迪尔凯姆把对这一条方法原则的理解融合到其理论体系中来,凝结为他社会学方法准则中的核心概念,社会事实)

但是当迪尔凯姆把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定义为凡是能够从外部给予个人以约束的行为方式的同时,他实质上是凸現“社会事实”的方法论特性,而回避了从本体角度,对社会事实是什么进行直接回答。在这个定义中,迪尔凯姆实质上是试图通过对强制性(外部给人约束)的理解,来寻找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也就是说他为社会事实下定义的过程是遵循着先方法论后本体论的策略。与之不同的是一般学科的定义过程却恰恰与此相反,先划定研究对象的范围即本体,然后寻找恰当的研究方法。之所以在研究程序上会有这样的颠倒,是因为在迪尔凯姆看来,社会内涵比较复杂,只有沿着科学的方法准则,才能刻画出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对象;面对社会,这个尚未摆脱混乱认识的研究对象,只能是通过研究方法的选定,才能得以澄清;如果我们在对事物认识不多的情况下,直接从本体的角度来定义社会事实,则很容易犯主观主义的错误。

的确,诚如迪尔凯姆批评的那样,直接从本体的角度来定义概念范围不容易使得人们对社会现象“物”化特性得以重视,但迪尔凯姆忽略了从方法论角度定义社会事实概念,同样也面临着研究片面的问题。并且,由于疏于对引入的科学主义方法论进行相关理论问题阐释,使得人们亲近他的话语产生环境,这就使得迪尔凯姆在由方法论界定研究对象的企图中,又给他的论证带来了另外一个麻烦,那就是神秘主义的可能。到底什么才是迪尔凯姆所要达到的通过他的研究方法才能确立的研究对象的内涵呢?到底迪尔凯姆的研究是针对事情本身呢,还是针对研究角度本身呢?这就为迪尔凯姆倡导的客观研究带来了感知上的困难。

〔参 考 文 献〕

〔1〕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M〕.狄玉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18;25.

〔2〕奥古斯特·孔德.论实证精神〔M〕.黄建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43.

〔3〕赫伯特·斯宾塞.社会静力学〔M〕.张雄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23.

〔责任编辑:张 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