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编辑技术规制思想探析

2019-11-10 13:02钱振华张懿

钱振华 张懿

〔摘要〕 短短几年内,基因编辑技术发展迅速,其应用也异军突起。但由于该技术存在潜在风险,遂引起各界对其不当应用或越轨行为的深切关注。探讨基因编辑技术规制问题也迫在眉睫。目前,关于基因编辑技术规制思想分别从伦理、法律、制度层面展开,形成了开放管制、严格管制和有限允许三种路径。然而这三种规制路径却存在着理念层面和现实操作层面的选择难题,即如何在科学发展和越轨规制层面保持张力面临着极大的考验,需要从认识、社会等层面进行反思与探讨。

〔关键词〕 基因技术;弗兰肯斯坦恐惧症;技术规制

〔中图分类号〕TP3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689(2019)05-0078-10

基因编辑技术是现代生物技术发展的尖端成果之一,是当下科学和技术发展的产物。自从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著名微生物学家詹妮弗·杜德纳(JenniferDoudna)和德国亥姆霍兹传染研究中心埃马纽埃尔·卡彭蒂耶(EmmanuelleCharpentier)发现“魔剪”CRISPR-Cas9系统后①,这项基因组编辑技术在短短几年内迅速应用于世界各地的实验室,并产出了上千篇的科研论文,其应用也异军突。但由于该技术可能导致基因代代遗传,或可能诱发一系列严重伦理问题,因此基因编辑一直在一片争议声中踌躇前进。从科学和医学角度来说,由于基因编辑对病人的风险根本没法估计,极有可能存在很大风险。这就提醒人们要深切关切基因编辑技术的越界现象及其技术规制问题。

一、基因编辑技术规制现状

2018年底,贺建奎“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再次触发了各界关于技术应用的“弗兰肯斯坦恐惧症”(Frankenfears)②。早在200年前的1818年,玛丽·雪莱的《弗兰肯斯坦》诞生,200年间,弗兰肯斯坦早已超越了玛丽·雪莱设定的小说角色,成为“技术恐惧”和“科学越界”的代名词,“弗兰肯斯坦恐惧症”也成为当代科技文化中的一景。同时,该事件迅疾引发各界对科研伦理“滑坡效应”的担忧。滑坡效应是指一个做法似乎不可避免地将一个行为或作用导向另一个,由此带来意想不到的后果[1]。

随着人体基因编辑、人工智能、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等高技术产业迅速发展,科技的不确定性及其隐藏的风险也日益凸显。对技术发展进行规制是必要的。从社会各界对人体基因编辑技术的态度来看,大致有两种路线之争:即“干了再说”和“严密防范”。相应的,目前各国的规制模式大致可以分为“允许”“禁止”和介于两者之间的“有限度允许”。

(一)开放管制模式

该模式允许任何形式的遗传基因编辑,其理念基础是科学进步有利于全人类。如于201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召开的世界科学知识和技术伦理委员会第九届常务会议中,参会的科学家、哲学家、律师和政府部长组成的小组认为,基因疗法可能成为医学史上的一个分水岭,为了全人类的利益,基因組编辑无疑是科学最有前途的事业之一。

目前,在健康领域,利用CRISPR技术已经取得诸多突破,包括构建衰老模型、编辑艾滋病病毒、剪切乙型肝炎病毒等,并有望形成更有效的疾病治疗方法或药物。MarketsandMarkets市场研究公司预计,全球基因编辑市场将从2017年的31.9亿美元增长到2022年的62.8亿美元[2]。美国市场研究公司GrandViewResearch公司也于2017年2月发布报告称,全球基因编辑市场到2050年将达到81亿美元。到2019年,CRISPR技术将是基因编辑技术市场中发展最快也是市场覆盖最广的技术[3]。

该立场运用“事实—价值”二分原则,认为科学是中立的,无须为动机与后果负责,从而为研究辩护。人体基因编辑作为一项技术本身是中立的,这是科研自由理念在技术研发领域的自然推论。在这种政策模式下,人体基因编辑试验通常在个案审批的基础上开展,例如第一个用于人体胚胎的基因编辑实验申请是在英国提出的。

(二)严格管制模式

该模式禁止任何形式的人类遗传基因编辑。基因编辑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定制婴儿”等问题比任何时候都迫在眉睫。正如有些学者所担忧的:“从逻辑的角度看,一旦我们采取了非常关键的第一步,我们就有义务接受它们,因为没有更好的理由拒绝其他做法。然而,由于其后续做法在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滑坡论证表明最好不采取第一步。”[4]关于此,可参见贺建奎事件后社会各界的反应,详见表1。

显然,对贺建奎“基因编辑婴儿”事件,无论是学界、政府还是公众,基本持一致的批判观点。基因研究科学发展至今,全球几乎所有科学家都默认了鉴于伦理风险,不会去碰触人体胚胎实验这条底线。当初首个发表编辑人类胚胎基因组的研究的科学家、来自中山大学的黄军,使用的是无法发育成婴儿的问题胚胎,研究地中海贫血症的基因修复,并严格遵照规范在第14天销毁胚胎。即使这样,也因为伦理问题先后被Nature和Science拒稿。而贺建奎却以瞒着技术提供方、违背技术创始人意愿的方式完成了突破现今伦理底线的“全世界首例”,引起了社会各界巨大的反弹。

(三)有限允许模式

更常见的基因编辑规制是居于允许和禁止之间的,允许某些形式的遗传基因编辑。这是一种后果论(Consequentialism),是规范伦理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类别。后果论认为:一个行为在道德上是正确的,当且仅当该行为所带来的后果/结果是(最)好的。这实际上是一种冒险,后果是未展现的实在,它尚未到来,人们如何能做到审慎考量还是个难题。

作为一种技术成就或医疗干预手段,基因编辑技术本身并不违法,通常允许将基因技术运用于胚胎和干细胞,但要受制于政府的密切监管,其具体发展历程详见表2。

近几年来,国际上也有一些声音呼吁放开基因编辑限制。如有学者提出:政策制定者应该参考PGD(胚胎植入前遗传学诊断)的政策模型,给基因编辑技术制定“可接受的阈值”①,并实行“一例一审核”制度。最近,有个别国家也开始重新考虑该技术的应用可能性。如此前一直持中立态度的日本于2018年9月28日,日本卫生和科学部门旗下的专家小组公布了允许在人类胚胎中使用基因编辑工具的指导方针草案此前,日本对人类胚胎基因编辑则一直表示中立态度。这一指导方针草案将于11月开始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可能在2019年上半年实施。。

另外,在原本禁止该技术在人体进行应用的英国也有了突破。2015年2月3日,英国下议院通过了允许对卵子进行线粒体DNA替代疗法以防止脑损伤、心脏病等严重遗传疾病的法案,此法案实际上在技术成熟的基础上允许对人类生殖系统进行基因干预的临床操作。2018年7月17日,英国纳菲尔德生物伦理委员会(NuffieldCouncilonBioethics)纳菲尔德生物伦理委员会是英国一个有影响力的独立机构,由纳菲尔德基金会(英国汽车业巨头纳菲尔德子爵威廉·莫里斯创立的慈善组织)、惠康基金会(WellcomeTrust,英國制药业巨头亨利·惠康创立的慈善组织)和英国医学研究理事会(公共资金资助的政府机构)资助,负责研究医学和生物学新发展衍生的伦理问题,并提供相关建议.发布最新报告《基因编辑和人类生殖》,认为遗传基因编辑在道德上并非是不可接受的,只要符合严格的道德要求和监管测试就应当被允许英国纳菲尔德生命伦理委员会2018年7月发布的报告称,建议任何使用基因编辑的干预措施都应遵循两个总体原则:必须旨在确保人类未来的福祉与之保持一致;不应该增加社会的劣势、歧视或分裂。纳菲尔德生命伦理委员会表示:“需要做更多的工作来确定是否能够满足这些原则。”。建议在某些情况下,应该允许对人类胚胎进行基因编辑。但该报告一经发布便在英国乃至全球科学界引起轩然大波。

二、基因编辑技术规制的监管困境

科技的复杂性和应用后果的难以预测性,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现实中的监管难度。基因编辑技术不仅仅涉及单纯的技术进步,还涉及如何调整和规制相关的生命健康、经济发展、社会规范、价值伦理等监管难题。当前主流的三种监管模式都面临着许多问题,无论是禁止、允许还是有限允许,绝大部分国家可能不具有完备的监督能力。

(一)监控的技术环节区分难

当前主流的三种监管模式都面临的一个首要问题是,即基因编辑技术的临床应用与科学实验界限区分模糊。也就是说,这一技术在科研环节的上游是被允许的,而在下游特定环节的运用是不被允许的。例如,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都规定:生殖目的的基因编辑技术是违法的,但是基因编辑技术的科学研究活动是被允许的。但问题在于,禁止利用基因编辑技术辅助怀孕的临床实验,是否同时也禁止了相关的科学研究。这种界限的模糊性造成了监管法律的不确定性,如法国、以色列、南非和英国等多国立法中均存在这种法律规制的不确定性。

禁止性立法不仅对基因技术的下游运用进行限制,而且还对基因技术的上游研发施加限制。严格的禁止性立法,例如德国和加拿大,通常不考虑基因技术的研究目的,而一律适用严格的禁止政策,无论是人体胚胎基因编辑,还是胚胎基因测试、体细胞核移植技术等。

此外,模糊、生涩的专业术语可能导致原始立法目的的落空。例如,法国就增设了一项罪名——反人类种族罪。即任何人不得侵犯人类种族的完整性,禁止任何重组选择过程的优生行为。但是法国在立法中却没有明确何种行为是优生行为,何种行为是被允许的符合人类学特征的选择行为。术语造成的监管“门槛”不仅在于其内涵的模糊性,还有外延的潜在重叠性。例如,人类胚胎与可生殖细胞的区别在哪里?有些国家如澳大利亚、加拿大、新加坡,以特定时间点作为认定人类胚胎的标准,而有些国家如比利时、日本、德国、荷兰,则以特定能力作为认定标准。中国、印度、日本和爱尔兰四国,禁令是存在的,但背后不一定有法律执行机制。例如,虽然中国法律禁止克隆人,但没有明确禁止基因编辑。而从现在的司法实践来看,宪法对于人权的保护也只及于出生。也就是出生后才具有人权,对于胚胎、胎儿甚至受精卵,由很多规定都是模糊不确定的,这也是贺建奎的研究引起广泛争议却没有得到处理的一部分原因。世界各国关于人类基因编辑的相关立法情况,详见表3。

不断涌现的新技术很快超出了原有立法的限制范围。例如,在胚胎试验方面,比利时的立法通常允许医疗上有益于胚胎的,或是保存胚胎生命所必需的,或是辅助受孕的基因干预。这些措辞模糊的例外,随着技术的成熟、完善和临床上的广泛使用,很快使得立法限制名存实亡。其次,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立法规制的模糊与滞后,都为规制基因编辑技术带来了法律上的不确定性。

(二)监控主体介入环节难

官方组织主要是指资助某些研究项目的政府部门。在我国,政府部门一般是把研究项目交给各高校及科研单位去做,除了给予经费及其他必要的支持外,往往并不对课题研究过程详加监督,客观上容易导致学术失范事件的发生。

以免疫艾滋病的基因编辑婴儿为例,深圳市卫生管理部门并没有收到此项基因编辑技术的伦理审查报备。贺建奎的研究在程序上违背了中国《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的相关规定,除了深圳市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介入调查外,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也对此高度重视。基因编辑技术的研究团队也无法证明其设立的伦理委员会以及通过的伦理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同时,该项基因编辑技术所选择的医疗机构也并非其提及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

在美国以及大多数国家,这类研究都拥有健全的法律条款进行伦理监管,对体细胞基因编辑的临床应用,需以基因治疗或干预疾病为导向,但是不可影响到后代。有关人类生殖医学的治疗,是目前监管最为严厉的实验。从伦理到法律,甚至延伸至社会问题,都是围绕着这个领域的基因治疗展开的。

对相关技术的监管有赖于审批部门的批准和监控。因此,一个潜在的风险是试验申请的任意性、审批标准的不一致性和政府监管的缺位。如果政府没有统一的监管标准而有赖于行业守则与规范的话,此类行业规范则可能被商业团体俘获,进而采取一种有利于商业化的监管模式,例如墨西哥和美国。

(三)对监控对象的定位难

因为基因编辑技术干涉到社会公平和社会伦理。目前来看,各国政府的监控对象主要在科研端。但是,一般来说,能够承担基因编辑经济成本并且愿意进行基因编辑的群体大多是基因技术的受益者。也就是说,基因编辑会进一步强化社会分化,导致能够且愿意进行基因编辑的群体改善个体生命预期,并且致使一系列资源的再分配。

如果禁止基因编辑,政府监控的难点在于如何监督、阻止和惩罚那些不惜一搏的病人和富可敌国的巨擘;如果不禁止或有限允许基因编辑,政府监控的对象则是那些滥用基因编辑技术的群体。因此,在很多国家,禁止对人类胚胎进行基因编辑,基因编辑工具只能用于非生殖的成年细胞。

三、基因组编辑技术规制的认识误区

不同的监管模式反映出认知层面的分歧。如何看待以及应当如何规制基因编辑技术乃至科技的越轨行为,很大程度上是一个价值理念问题,取决于我们如何看待具有无限可能的科学与技术进步。从工具理性的角度來看,基因编辑技术的功能是明显的,甚至是无法阻挡的。但从价值理性的角度来看,我们不禁要问:当下我们是在何种程度上来迎接“上帝的剪刀手”对人类的改变?显然,技术规制的困境反映了两种价值理念的分歧。

(一)基于科学主义思想基础的工具理性论范式

完成于19世纪的科学主义(scientism)思潮,认为自然科学是人类知识的典范,而且科学家描述的科学方法是获得那种能应用于任何现实知识的唯一手段的信仰。这种认知高扬科学技术的工具理性价值,极尽可能张扬科技的可操作性和工具性便利的方面。

工具理性是启蒙精神、科学技术和理性自身演变和发展的结果。“工具理性”概念由法兰克福学派完成,其渊源来自于韦伯的“合理性”观念。韦伯不仅高度赞扬启蒙运动的理性破坏了中世纪的信仰、权威和迷信,而且竭力反对这种理性所造成的新的神话。韦伯的这种“合理性”观念被霍克海默和阿尔多诺改造为“工具理性”概念。

马尔库塞认为,科学的合理性在于把第二性的质还原为第一性的质,对实体与实质进行量化和抽象,在纯粹数学框架内谋求思维的抽象普遍性、精确性,知识的实证性、决定性。这时,科学技术本身便被赋予一种操作主义和工具主义特征,它作为具有因果规律性、普遍有效性与客观现实性的知识,似乎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了某种价值“中立”的抽象性和纯粹性的方法和手段。哈贝马斯则认为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科学理性逐渐丧失其批判功能而局限于工具性特征。因此在法兰克福学派那里,“工具理性”是专制主义的,科学技术理性使自然成为统治的对象,使对自然的统治转变为对人的统治,从而便走向了自己的反面而变成了一种新的神话。

由此可见,如果完全由工具理性主义来引导,必然陷入一叶障目的认知误区。正如法兰克福学派所指出的那样,由于工具理性或科学技术理性已侵入到了社会结构的各个方面,支配着现代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从而构成了发达工业社会或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控制的深层基础。因此科学技术便异化成了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用以取代传统政治统治的一种新的统治形式,逐步形成成了一种具有非政治化要求的新型的意识形态,它以更加隐蔽的形式和不可抗拒的力量塑造了一个单面的社会与单面的人,科技的解放力量从此使人陷入新的被控和不自由状态。正如基因组编辑技术的发明者詹妮弗和塞缪尔所认为的,基因强化最大的禁忌便是在样貌和智力上给后代们助力,因为这只会给那些能负担得起这一技术的人提供基因优势。[5]

(二)基于人文主义基础上的价值论范式

人文主义(humanism)是一种理论体系,倾向于对人的个性的关怀,注重强调维护人类的人性尊严,提倡宽容的世俗文化,反对暴力与歧视,主张自由平等和自我价值。马尔库塞曾设想建立一种人道主义的新科学技术的可能性,这时“科学合理性的继续应用将会到达一个终点……科学谋划本身将对超功利的目的、对远非统治必需品和奢侈品的‘生活艺术开放……科学概念可以设计和规定一种自由地、和平地存在的可能现实”[6](208)。

显然,科技的价值论范式是科学建制化带来的必然结果,这是社会分工与专业化发展的内在要求。科技价值的目标很明确,即通过有效的规范,保证研究的所有环节都处于价值的规训空间内,使研究的整个链条都指向追求善的目的。科技价值与社会的各个环节形成了无缝链接,即科技的政策环境、研究主体、手段、研究对象与研究结果,在这个研究链条的每个环节内都存在伦理缝隙,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如对胚胎进行基因编辑存在侵犯人类的尊严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伦理风险。事实上,基因编辑行为还存在违背平等对待的公平正义原则。莱斯大学哲学教授、美国《医学与哲学》杂志主编恩格尔哈特(H.TristramEngelhardt,Jr)就提出了“允许原则”[7]:即涉及别人的行动必须得到别人的允许,不经别人允许就对别人采取行动是没有道德权威的。允许原则设定了一种可以借助“允许”来强调通过相互协商解决争端的机制。

总之,科学发展到今天,已经具备了很强大的自主性,如果任其无约束地发展,它的潜在成果既有可能造福人类,也有可能摧毁人类的生存与社会秩序。从科学技术理性自身的发展逻辑看,要彻底否定其工具性与操作性特征是不可能的,工具性与操作性始终是科学技术理性的本质内容之一,所谓“工具合理性”的运用不会达到一个终点;同时,也不能否认科学技术理性的工具性与非工具性、非功利性的相互渗透,科学技术理性与包括伦理学、美学在内的人文科学观念相容的可能性。这就需要抛弃那种单一工具理性范式的影响,要清楚自然科学的发展正在引起深层认识论构架的重大转变,而凸现了人的存在(而不是纯粹理性)在主客体关系中的意义,这为科学技术理性中人文因素的增长提供了认识论条件。一方面,需要认识到科学技术的合理性与实用性增加了人类改造世界的能力,使人类在摆脱自然的和社会的统治、争取自由解放的道路上前进了一大步。另一方面,还需要认识到科学技术对自然的无节制的利用及其向社会结构的渗透,又会使人类遭到自然的报复与社会力量的束缚,而陷入新的不自由状态之中。

四、基因组编辑技术监管对策思考

基因编辑技术引发的是一个系统性的生物学和社会治理问题。目前三种监管模式凸显的问题是如何将认识范式和规制模式进行有效统一,将规范和执行进行有效统一,这就需要处理好几组关系。

(一)学术规范与政府行政干预

政府监管是社会纠错机制中最有力量的一环。也是当其他纠错机制无力发挥作用时的最后一道防线。政府监管可以通过前期的立法发挥预防作用,通过定期的检查发挥督查作用,通过对问题事件的处理发挥惩治作用。

世界上各国法律法规的出现卓有成效的预防了僭越科技伦理的事件发生。通过行政规章的形式规范了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涉及的领域和研究对象、需要遵循的程序和行为准则,由于人体胚胎法律地位的不确定性,并未对涉及人体胚胎的基因编辑研究做出具体规定。

为了监督所資助的研究项目是否合乎学术规范,并对失范行为进行惩戒,政府部门今后在资助研究项目时,应视具体情况,考虑设立专门机构行使监督及惩戒职能,或委托有关组织负责此职能,切实发挥。

中国制定的相关伦理规范都遵守这些准则及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的有关规范,与欧美国家一样,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必须经过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审查。中国的伦理委员会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咨询性质的伦理委员会,如国家卫生委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二是审查性质的机构伦理委员会,如医院、高等院校等设立的伦理委员会。

(二)国际协调与调停层面的防御机制建设

现代科学研究往往是协作研究。世界上最大的科学学会——美国科学促进会(AAAS)2019年年会于2月14—17日在美国华盛顿举行,会议的重点从美国科技政策转回科学技术发展本身的问题,讨论科学技术的发展前景,探讨科学在解决当今人类社会发展所面临的共同难题中发挥的作用,强调超越国家的全球合作。有关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国际协调与调节机构,详见表4。

我们需要反思的是这种被世界抵制的事件为何会发生在中国?贺建奎还面临着违背技术授权的指控。麻省理工学院授权的CRISPR-cas9基因编辑技术授权给中国,是用来进行植物或者动物胚胎研究而非人体胚胎研究。调查显示贺建奎的研究得到了国外相关领域专家的指导,在指导过程中外国专家发挥了多大的作用不得而知,但清楚的是,他将本国禁止的科学研究项目转移到了中国,中国被推到了此次事件的风口浪尖。其重要原因是中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以及配套的处理措施。

这一方面需要警惕国外把禁止的技术转移到中国,这也是政府应当充分重视的工作。同时还需要一套国际适用的学术规范守则以及学术监督及惩戒程序和机构。目前,依据统一标准制定成文的学术规范守则已经有很多(参见表3),人体进行的生物医学研究试验的伦理和科学标准已在一些国际性的指南中制定和确立,但依据守则设立学术监督及惩戒委员会却还没有。这仍需国际科研协调机构进行重视和作为。

(三)同行评议与行业协会自控

基因编辑研究科学发展至今,全球几乎所有科学家都默认了鉴于伦理风险,不会去碰触人体胚胎实验这条底线。相关行业机构在贺建奎基因编辑事件爆出来之后,都迅速做出了反应,并统一的表达了谴责的态度,这说明抵制僭越伦理规范的行为在不同国家,不同文化之间是可以达成共识的。行业协会联合起来对科技研究行为进行伦理规范控制是有思想和实践上的基础的。

同行评议是学术界相关领域专家对科学问题或成果进行审议的过程。科学共同体是1942年英国科学哲学家波拉尼第一次使用的概念。科学共同体是指拥有相同科学观念有着共同目标的科学家所组成的科学集合体,它是科研活动的主体。每当有科学研究发现时,同行评议是科学建制化的核心环节,是简单有效的审查方式,能够检验研究成果并且筛查出不符合学术规范的科技研究。涂尔干曾指出:“无论什么样的行为方式,都唯有通过习惯和训练才能按部就班地起作用。”[8](13)他还认为:“道德通常是群体的事物,只有在群体通过权威对其加以保护的情况下方可运转。”[8](9)

CRISPR-cas9基因编辑技术的创始人珍妮弗曾说,绝对不可以将这个技术用在人体胚胎实验上。并呼吁暂停所有人类都有责任考虑这项科技的后果。2015年3月,麻省理工科技评论(MITTechnologyReview)发表了一篇名为“EngineeringthePerfectBaby”的文章,国际顶尖学术期刊《自然》和《科学》杂志随后均发表评论性文章,呼吁科学家们暂时不要进行人类胚胎DNA编辑的研究。哈佛医学院干细胞生物学家GeorgeDaley在《自然》新闻评论道:“我相信这是第一次报告将CRISPR/Cas9应用于人类植入前胚胎,就其本身而论这项研究是一个里程碑的事件。但对于那些认为已做好准备测试这一技术来清除致病基因的医生而言,这一研究应该是向他们发出的一个严正警告。”[9]

专业学术协会承担监督及惩戒学术失范的职能,其优点就是协会一般是由对某研究领域有较高学术成就的高素质人员所组成,因此对此领域内的研究成果及研究状况比业外人士熟悉,对他人研究成果是否失范的监督认定更有信服度。如在德国、在全球都享有盛誉的马克斯·普朗克学会就特别规定,青年科研人员进入该会工作,首先要接受学术道德的特殊培训。研究人员要识别在科研中哪些是错误的行为,如何才能避免,如何确保自己始终坚持行为端正的科研活动。

(四)公众参与媒体监督

基因编辑本是一个专业的医疗和科研术语。其之所以引发了各群体的爆发性关注,背后的原因或许是,这一问题所反映的技术进步与潜在的可能后果,击穿了公众的认知底线,与人们朴素的伦理感相悖。

对价值问题的判断,取决于每一个个体所组成的社会整体判断。公众对于科学研究者的监督也是科研道德建设的重要一环。费耶阿本德提出“外行可以而且必须监督科学”[10](103),即便公众往往难以参与到科学研究的内核之中,但科学研究作为受到社会支持的活动,其本身应当受制、服务于社会。公众了解科技发展情况的媒介是媒体。想要真正发挥公众对僭越伦理研究的纠错作用,媒体要负起责任。

公众参与社会纠错机制,媒体是重要的媒介。媒体要做负责任的报道,普及科技发展相关背景知识,邀请专家学者进行事实论证。加强追踪报道,重大科技事件要紧跟全程。媒体也要反馈社会公众的声音,向科技工作者传达,民众接受什么样的科技发展,抵制什么样的科技发展。

媒体在监督及惩戒学术失范行为的过程中扮演了独特的角色。在国外,媒体对各个领域都起着强大的监督作用,学术界也不例外。学术失范事件一经查证属实,最后都要向媒体公布。这种做法对学人具有威慑作用,在抑制学术失范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今后应进一步发挥媒体对学术领域的监督批评功能,这对学术研究、学术评价来说是一个有效的监督渠道。

当下,面对科学技术无限可能的升级诱惑,如何处理基因编辑技术对社会分化和对技术进步的影响?如何避免挑战人类的生存极限?如何避免“科学狂人”的越轨行为?这些问题都不是处在特定经济状况、社会地位、健康状况或基因特征的个人所能决定的,需要形成一个个人—组织—社会三位一体的网络,进行全方位地、系统地探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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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GrandViewResearch.Genomeeditingmarketsizetoreach$8.1billionby2025[EB-OL].(2017-02)[2019-05-17].https://www.grandviewresearch.com/press-release/global-genome-editing-mar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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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美]赫伯特·马尔库塞.单向度的人[M].刘继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

[7] [美]恩格尔哈特.生命伦理学的基础[M].范瑞平译.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6.

[8] [法]爱弥尔·涂尔干.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M].渠敬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

[9] 徐路易.基因编辑婴儿:法律明确禁止,各国共识“不得用于妊娠”[EB/OL].(2018-11-27)[2019-05-15].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674061.

[10] [美]保罗·法伊尔阿本德.自由社会中的科学[M].兰征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0.

(责任编辑:夏 雪)

AnalysisontheRegulationofGeneEditingTechnology

QIANZhen-hua,ZHANG-Yi

(InstituteofScience&TechnologyandSociety,Universityof

Science&TechnologyBeijing,Beijing100083,China)

Abstract:Injustafewyears,geneeditingtechnologyhasdevelopedrapidly,anditsapplicationhasalsosprungup.However,duetothepotentialrisksofthistechnology,ithascauseddeepconcernaboutitsimproperapplicationordeviantbehavior.Itisalsourgenttodiscusstheregulationofgeneeditingtechnology.Atpresent,theregulationofgeneticeditingtechnologyhasbeencarriedoutfromtheethical,legalandinstitutionallevels,andhasformedthreepaths:unrestrictedcontrolmode,strictcontrolmodeandlimitedpermissioncontrolmode.However,thecurrentthreeregulatorypathshavetheproblemofchoicebetweentheconceptuallevelandtherealisticoperationallevel.Thatis,howtomaintainthetensioninthescientificdevelopmentandthedevianceregulationisfacinggreatchallenges,anditneedstobereflectedanddiscussedfromtheaspectsofcognitionandsociety.

Keywords:genetictechnology;Frankenfears;technicalregul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