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效率浅析

2019-11-13 04:38郝维薇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9年26期
关键词:民事诉讼程序效率

郝维薇

摘 要 随着经济迅速发展和人们法治理念的提高,我国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但司法资源的有限导致逾期案件也不断增多。因此,如何提高民事诉讼效率,实现“公正高效权威”总目标中的“高效”的关键环节。本文对民事诉讼效率的基础理论与国外改革实践进行研究,以期有所借鉴。

关键词 民事诉讼 程序 效率

中图分类号:D915.2文献标识码:A

1民事诉讼效率的概念及评价

诉讼效率源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的民事案件的数量呈持续上升,带来大量诉讼案件的积压和诉讼成本提高,民事司法制度不能满足现实需要成为困扰大多数国家的共同问题的背景下。学者们对于诉讼效率的定义也有不同看法。有学者认为诉讼效率是诉讼进行的快慢程度,解决纠纷数量的多少以及在诉讼过程中对各种资源的利用和节省程度。有学者则从主体的角度出发,认为诉讼效率指在诉讼程序中各种主体行为的有效性等。从各学者的观点综合来看,可以认为,诉讼效率是各诉讼主体在合理程序规则的前提下,通过良性的协同互动,实现以最少的诉讼成本在最短时间内解决纠纷。也就是说,民事诉讼效率其实是一个系统性的因素形成的结果。

民事诉讼始终追求公正和效率,对于效率理应具有一定的评价标准,但由于民事诉讼的复杂性,很难以准确评价,只能借助于一定的工具从不同视角予以考量。一般而言,评价工具包括时间指标、成本效益指标和法院质量效率评估体系。首先是时间成本,诉讼效率的第一层含义就是指是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的速率,时间长短成为衡量民事诉讼效率高低的首要项,也是最直接的标准;其次是成本效益,成本效益在经济分析中非常常见,但是在民事诉讼中存在特殊性。因为诉讼投入中的经济成本占主要成份,伦理成本为次要成份,而在诉讼产出中伦理收益或者说非经济性收益占主要成份,而经济性收益则为次要成份,这些限制了成本效益分析指标的使用;再次是法院自身的质量效率评估体系分析,目前法院正在积极探索如何合理界定公正与效率的评判标准,明确审判、执行质量和效率的具体考核指标,进行量化管理,从而建立案件质量评估体系,这一定程度明确法院审判质量的量化标准。从民事讼诉视角层面而言,分为宏观和微观,也即国家层面的整体司法效率和个体层面的个案解决效率。

2国外提升民事诉讼效率的改革路径

2.1美国

美国的民事诉讼程序持续遭到学术界、司法界甚至政界的批评。美国联邦法院依据整体性原则和衡量性原则对诉讼机制进行了全局性技术调整,推行了很多代表性的改革措施,产生了深远影响。改革的主要要点包括:一是强化法官职权。二十世纪中期开始,美国开始改变法官居中消极的角色,出现“管理型法官”,即法官处于一种管理者的地位,对诉讼积极投入,引导当事人并控制着整个诉讼的过程,以便缓解法院所面临的诉讼效率的压力。二是推进司法ADR机制的实施。ADR的全称是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指使用诉讼以外的方法来解决纠纷,如仲裁、调解等。美国联邦法院在促进民事诉讼效率方面的一个重大贡献,在于寻求将诉争简单、金额较低的案件通过司法或者庭前组织的和解迅速解决。1990年,《民事司法改革法》使ADR在联邦地区法院获得认可。目前只有极少的提交诉讼的案件真正进入审判程序,绝大部分案件在审判程序前就已经被解决。三是完善审前程序。美国的起诉条件非常宽松,人们很乐意通过诉讼程序来维护自身利益。因此法院设置了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归类,从而将提交到法院的不同案件引入不同的纠纷解决方法的体系,并通过审前程序过滤和促进案件和解。通过这些方式,绝大多数案件被消化在开庭审理之前, 减轻诉讼压力,提升诉讼效率。

2.2德国

德国民事诉讼法经历了多次修改,几次大的民事诉讼改革,核心是简化程序、加快诉讼的进程。主要改革要点包括:一是构建强制和解制度。2000年,《德国民事诉讼法施行法》生效,其中第15a条是德国第一条具有较广泛效力、规范起诉前强制调解的法律,该条收授权各州规定部分争议只有在州司法管理机构设置或认可的调解机构进行调解之后才能由法院受理。二是构建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德国部分法院开始尝试将连续多次的正规庭审转变为由充分准备的答辩书状与一次全面的口头庭审相结合,证据的提交在一次不间断的庭审中进行。1976年,通过的《简化与加速诉讼程序的法律》明确了诉讼在一次充分准备好的辩论期日结束,建立了审前程序。三是建立有限上诉制度。德国先后通过了《上告修订法》、《提高审判的价额界限的法律》和《司法简化法》,加大初审法院管辖范围、上高许可难度等,以便及时终结诉讼,提高诉讼效率。

2.3日本

日本在二战后围绕诉讼迟延问题多次修法,以全面、综合的视角,推动包含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等在内的各项争议解决制度的改革,优化民事诉讼程序。在提升诉讼效率方面的改革要点如下:一是加强法官对于案件程序的管理,即恢复并扩大了法官的释明义务,并导入了计划审理制度,强化法官案件管理职权。二是建构多元化纠纷解决程序。多元化的纠纷解决程序可以起到分流案件作用,日本针对不同的案件類型,设置了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等程序,提升了诉讼效率。三是明确了有限制的上诉制度。这主要体现在限制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新主张和新证据和限制最高法院的案件审理数量方面。

参考文献

[1] 陈刚.比较民事诉讼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2] 常怡.比较民事诉讼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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