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工智能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2019-11-23 11:45孙浩
理论观察 2019年9期
关键词:犯罪人工智能对策

孙浩

关键词:人工智能;犯罪;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DF7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9)09 — 0118 — 03

人工智能技术的迅速发展,特别是人脸识别和语音识别的广泛应用,将人类社会推向了人工智能的新时代。人类社会的生活和工作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工智能已经成为人类生活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工具。但是,正如埃利泽·尤德考斯基所言:“任何能带来卓越人类智能的东西(可能采取人工智能、人脑-计算机接口和基于神经科学的人类智能提升的形式)都将在改变世界的竞赛中处于领先地位。再没有什么能与此相提并论。”也正如英国尤因爵士所说的那样:“工程师的才能被严重滥用,将来可能会被滥用。就某些人才而言,既有眼前的负担,也有潜在的悲剧。人类在道德上对如此巨大的礼物毫无准备。在道德缓慢发展的过程中,人类还不能适应这份礼物带来的巨大责任。在人类不知道如何主宰自己的时候,他们被赋予了主宰自然的权力”①。目前,对人工智能技术的滥用已成为受众人关注的社会现象。

一、人工智能犯罪研究的必要性

2017年,浙江省绍兴市警方成功破获全国首例利用AI(人工智能)犯罪公安部督“2017.01.0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②。首例人工智能犯罪引起了人们对人工智能安全的普遍关注。吴汉东教授指出,人工智能时代存在社会风险,其社会风险体现为风险共生、风险时代和全球风险③。然而,人工智能技术本身的发展存在伦理、法律、道德和刑事风险。其中,刑事风险中有三种表现形式:首先,它可能会导致一些传统犯罪的危害性发生“数量变化”。第二,它可能导致新形式的犯罪。第三,人工智能产品可能由于各种原因而脱离人类控制,然后独立进行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④。人工智能犯罪显然是刑事风险的第二种表现形式,是一种新的犯罪形式,从之前所讲到的人工智能犯罪案例来看,人工智能犯罪也具有使部分传统犯罪的危害性发生“量变”特点。总之,人工智能犯罪的不可预测性和危害严重性是其主要特征,如果不对人工智能犯罪加以理论分析,则会面临理论与实践脱节等问题,陷入极大的被动。因此,对于人工智能犯罪的相关研究显得尤为必要。

二、人工智能犯罪的原因分析

犯罪原因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对犯罪原因的研究证明了犯罪规律,提高了控制犯罪的能力;完善社会机制,弥补社会组织的漏洞;指导国家立法和司法工作等重要意义。人工智能犯罪是指自然人直接或间接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对数据安全、计算机系统、国家、团体和个人造成危害的行为。是一种新型的犯罪,导致人工智能犯罪的原因可分为以下几种。

经济因素。2016年2月,花旗银行和牛津大学联合发布了一份情报报告《工作中的技术2.0版》①(《TECHNOLOGY AT WORK v2.0》)。这份报告研究表明, 随着智能化发展机器人在全球范围内将不同程度替代人类造成失业。智能化带来的失业是一种结构性失业,不符合高端人才的需求和中低端人才的供应。在这样的背景下,犯罪人数势必增加。教育因素。许多学校将教育的主要精力投放在升学率上,而升学率并不能体现学生的德育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教育等方面,这种教育模式是片面而非全面的。在这种教育模式下培养出的一部分人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容易游走于犯罪边缘,危害社会。法律因素。造成人工智能犯罪和犯罪率上长的原因之一,就是法律的不完善,缺乏惩治人工智能犯罪的法律依据。人工智能犯罪与传统犯罪有很大不同,无论是犯罪主体或犯罪客体,以及管辖问题乃至诉讼程序等,都体现出它的新特点。然而对于人工智能犯罪,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只是规定了计算机犯罪的相关内容②,从刑法规定中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刑法对于人工智能犯罪的法律规范并不健全,法律制度并不完善。而除了刑法规定外,我国民法、商法、经济法等法律也未对人工智能犯罪进行明确规定。总之,我国人工智能犯罪的法律空间的薄弱,将会是我国人工智能犯罪滋生蔓延的关键原因。

三、人工智能犯罪的对策

我们应当从技术角度、社会角度和法律角度三个维度研究人工智能犯罪的相应对策。

(一)技术角度。

首先,从技术角度考虑人工智能犯罪的预防问题,应采取“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方法,将人工智能技术运用到犯罪预防上。人工智能技术可在监控识别、情报挖掘、数据分析等方面帮助犯罪预防的实现。监控识别上,可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结合人脸识别、人像识别及语音识别等优势,与我国“天网”计划相配合,并依靠其自身强大的识别能力、数据挖掘和分析、准确定位等能力,从而实现虚拟空间中对于人工智能犯罪乃至其它犯罪的预防。监控对于犯罪有着震慑和记录作用,监控安防是人工智能完美落地的天然场景,而人工智能将会推动超级监控的实现。未来人工智能+监控将会通过目标的细微表现来判断其社会危害性,从而实现完美预防,这有利于阻隔人工智能犯罪与现实空间的“连接”。人工智能是网络安全的福音,人工智能技术效率的倍增和IP定位能力有利于人工智能犯罪在虚拟空间中也无处遁形;情报挖掘上,人工智能技术有利于打破监控识别中存在的数据孤岛并分散的局面。在传统的安防体系中,各个平台系统数据开放性低,彼此之间共享度低,所以很难开展多维数据融合分析。而人工智能技术的数据整合能力可以令追踪行动一追到底,对于同一个目标人物和目标物体,人工智能技术可以锁定该目标并整合附近监控设备寻找目标的行踪,并及时通知办案机关,从而令办案机关发现、预防、追踪犯罪,避免犯罪的发生;数据分析上,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可以通过分析数据得出科學准确的结论和取得隐蔽的证据。无论是神证、人证、还是科学物证的时代,证据是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的重要一环,往往一个证据就能决定一人的生死。证据中心主义要求人工智能技术通过数据分析找到人工智能犯罪的证据踪迹,从而实现打击和预防。

(二)社会角度

道德、法制和政府行政是社会宏观预防的三种重要力量。道德对犯罪的预防表现为道德建设和道德教育,道德建设是对道德伦理体系的构建,构建一套完整的人工智能伦理体系是人工智能犯罪的重要基础。道德教育是政治信念和道德伦理思想的灌输,人工智能犯罪的预防需要坚定的人文政治信念和道德伦理思想做支撑,因为人工智能和人类的重要区别恰恰在于道德的把握。运用道德方式预防犯罪必须注意道德控制作用的有限性和道德控制的适度性,单凭道德是无法完满地做到预防犯罪的,而是需要道德与法治的结合,而且还需要一定程度的政治力量的介入。道德控制的适度性表现为道德手段必须不能极端,历史证明,极端紧张的道德控制和极端松懈的道德控制都是对犯罪不利的。法制对犯罪的预防体现为立法、执法和法制宣传上,立法上,法律应适应时代的发展,紧跟时代潮流,制定出一套完整的人工智能犯罪的法律、法规。执法上,加强人工智能犯罪执法队伍建设,如有必要可设置人工智能执法大队和人工智能特警。统一执法标准,结合人工智能发展状况,制定符合现实需要的执法规定。法制宣传上,要重视法律的威慑作用,震慑犯罪行为,令人工智能犯罪难以滋生。另外,也需要提高法制信用,监督法制的实现,人人遵守法,不能出现“刑不上大夫”的情形。政府行政上,政府权力应保持高度的权威性,进行廉政建设,提高犯罪预防打击部门的工作水平,保持犯罪预防打击部门的强度。其次应加强行政立法,建立人工智能负面清单,保持行政工作的高效率和精准度。最后应当加强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等的基层政权建设,充分发挥基层政权在发现人工智能犯罪和预防人工智能犯罪等方面的作用。综上所述,道德、法制和权力(政府行政)等力量是对犯罪的预防和打击的重要手段,我们应依法统筹三种力量对人工智能犯罪预防的运用,以确保社会的稳定。

社会控制还要从微观入手,主要包括环境设计、群体个人参与和心理预防三个方面。环境设计上,要创造不利于人工智能犯罪的实体空间和虚拟空间。预防人工智能犯罪的实体空间应通过灯光照明或角落监控等方式消除犯罪死角,还可以通过组建公公民众监督中心来实行社会监督。预防人工智能犯罪的虚拟空间应通过增强网监力量或在虚拟网络空间增设“电子眼”追踪人工智能代码异常情况来预防人工智能犯罪;群体个人参与是群体、个人对犯罪预防的参与,是预防犯罪国家行动的重要补充。社区参与是社会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的参与是我国鼓励预防犯罪的重要实践,也是我国预防犯罪的一个成功做法。群众自治是群众组织的有组织的自我管理和自我保护活动,也是我国预防犯罪的一个重要实践。因此,预防人工智能犯罪也可通过人工智能群体自治等手段实现。另外,人工智能技术人员可以通过自我约束和自我防卫等手段与人工智能犯罪行为作斗争,比如可以研制人工智能犯罪的“疫苗”;心理预防主要是指对自然人的相应心理预防、治理行为,因为结合目前的人工智能技术和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人工智能犯罪是指自然人直接或间接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对数据安全、计算机系统、国家、团体和个人造成危害的行为。在这里,人工智能犯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只有将人工智能犯罪的主体确定为自然人才有研究的现实意义。综上所述,社会微观预防与社会宏观预防的结合①是预防人工智能犯罪的重要手段,而对此两种方式的完美配合和应用则是科学预防的不二法门。

(三)法律角度

人工智能犯罪的犯罪人一定是自然人。这里的自然人是指具有生物意义的纯正自然人。人的生物性和伦理性体现了人的主体性本质,及其对权利的要求。生物意义上的人被确认成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是法律对人的"主体性"本质的尊重,是主体法权要求的确认。从当前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情况来看,机器人目前还无法取代生物人。纯正自然人犯罪是指法律规定的只有自然人才能构成的犯罪。不纯正自然人犯罪是指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故人工智能犯罪的刑罚对象仍限于自然人,不用得到较大调整。唯一需要调整的是人工智能产品可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从而规制人工智能产品造成的侵权行为。

其次,制订科技法。遵循科技发展规律,制订严格有效的科技法,是规制人工智能犯罪的有效手段也是长远之策。这套完整的科技法体系需要科学技术领域的专业人才共同参与制定,以谋求科技发展与人类发展的动态平衡。在科技法制定出台之前,假如人工智能脱离人类控制,成为犯罪主体,且人工智能体依据智能化程度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那么刑罚就应当做出较大调整。在这种情况下,对相应犯罪主体的刑罚应扩大范围,增加种类。比如对人工智能体可进行数据删除、产品报销等方式的处罚。如果人工智能体拥有国家承认的政治权利,那么剥夺政治权利可成為处罚人工智能体的附加刑。另外,如果超人工智能时代到来,法律对于人工智能体束手无策时,需要及时跳转思维,设立人机共存秩序,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责任编辑:张 港〕

猜你喜欢
犯罪人工智能对策
提高中小学音乐欣赏教学质量对策探讨
“深度伪造”中个人隐私的保护:风险与对策
Televisions
2019: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与就业
走,找对策去!
我国货币错配的现状及对策
环境犯罪的崛起
数读人工智能
下一幕,人工智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