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 君,孜比布拉·司马义
(新疆大学,新疆 乌鲁木齐 830046)
不同国家对青少年犯罪有不同定义。德国学者将不满14周岁儿童犯罪、14-17岁限制责任能力实施的非法活动和18-21岁原则上有完全责任能力实施的犯罪行为统称为青少年犯罪;[1]日本学者认为青少年在不满14周岁触犯法律的,不用承担刑事责任,14周岁以上则称为犯罪;美国学者认为青少年从事的犯罪活动即为青少年犯罪,其中包括酒后闹事和禁夜不归等违反秩序规定的行为,又称为少年罪错。[2]
在我国青少年犯罪定义分为狭义和广义两个学派。狭义派认为已满14周岁未满25周岁的行为人所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并依照法律承担相应处罚。[3]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在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进行的犯罪活动称之为未成年犯罪,与青少年犯罪概念有所差异。广义学派认为,青少年犯罪的犯罪主体不仅包括14至25岁行为人,在心理和生理特征基础上还包括了某些儿童,也有学者认为这类特殊群体在犯罪定义上,不仅包括触犯法律,还包括违反社会秩序和治安管理规定等行为。但随着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我国在青少年犯罪方面有了新的认识,并在上述基础上进一步精确并细化了青少年犯罪这一概念的定义,刑法学上的青少年犯罪称为狭义派,另一种内涵和外在定义都扩大的非刑法学的则称为广义派。[4]
青少年处在生长发育的关键阶段,无论是思维方式还是行为准则都不成熟,再加之年龄小,与社会接触不够,缺乏遇事处理的经验与方法,遇事不能做到像成年人的稳重和冷静,容易被主观思维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