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轻微暴力妨碍警察执法行为的徒手防卫控制使用研究

2019-11-27 09:20孙志强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4期
关键词:公安民警徒手控制技术

□孙志强

(山西警察学院,山西 太原 030401)

数据显示,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共有1.3万余名公安民警因公牺牲。2018年全国有301名公安民警、141名警务辅助人员因公牺牲,1.2万余名公安民警和警务辅助人员英勇负伤。暴力袭警案件的数量呈上升趋势,恶性袭警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及公安民警的人身安全乃至生命安全。[1]102同时,采用言语谩骂、侮辱、诽谤、诬告、威胁等形式的“软暴力”[2]和以推搡、撕扯、掌掴、缠抱等“轻微暴力”方式妨碍警察执法的案件更是比比皆是,给公安民警带来了巨大的心理伤害,挑战了国家法律的底线、粗暴践踏了警察的尊严和执法权威,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1]105

本文对轻微暴力妨碍警察执法的定义是:个人以实施力度较小的殴打、推搡、掌掴、拉扯、抓挠、冲撞等手段或以缠抱、阻拦、搂抓等手段妨碍警察正常执法活动的行为。

一、轻微暴力妨碍警察执法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轻微暴力妨碍警察执法现状

近年来,轻微暴力妨碍警察执法问题正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3]民警在执法过程中遭遇推搡、拉扯等轻微暴力妨碍执法的案例屡见不鲜,主要呈以下特点:

(1)多发性。笔者通过对山西省200余名不同警种的民警随机发放调查问卷,统计结果显示,约68%的民警经常遇到轻微暴力妨碍执法,17%的民警遇到过但次数不多,只有15%的民警未遇到过,轻微暴力妨碍民警执法呈现出多发态势。此外,轻微暴力妨碍警察执法涉及执法行为和警种范围广,多发生在纠纷调解、车辆检查、巡逻盘查等基层执法行动中(见表1),派出所民警和交警是面临轻微暴力妨碍执法的高风险警种(见表2)。

(2)复杂性。轻微暴力妨碍执法的复杂性具体表现在不法侵害形式的多样性、不法侵害主体身份的广泛性和精神状态的不确定性。根据问卷调查反馈,警察执法过程中遭遇过掌掴、推搡、拉扯、拍打、抓挠等多种形式的轻微暴力妨碍执法行为,而其中又以拉扯、推搡最为突出;同时实施不法侵害主体的身份涉及社会群体广泛,包括个体户、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员等,但主要集中在农民工、游商走贩、无业游民、有过犯罪前科或受过治安处罚者等文化水平较低的群体;轻微暴力妨碍执法复杂性还表现在实施不法侵害主体精神状态的不确定性(表3所示),有48%的侵害主体精神状态正常但却故意寻衅滋事,毒瘾发作、其他非正常状态者共占8%。另外醉酒者、患有心理疾病或有精神障碍者分别占39%和5%,这些侵害主体的侵害行为还很有可能由轻微暴力妨碍执法上升为暴力袭警,严重危害民警的人身安全。

表1 民警在不同执法行为下遭遇轻微暴力侵害统计表

表2 不同警种受轻微暴力妨碍执法情况统计表

表3 实施轻微暴力主体的精神状态情况统计表

(二)轻微暴力妨碍执法频发的原因分析

1.法制意识淡薄,违法成本低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取得显著成就,成果丰硕,但是仍有一部分群众法律意识有待提高。一方面在执法实践中由于公众不理解、不信任、不配合现象突出,不少执法对象在民警已出示警官证后仍提出要求查看“执法证”的无理要求,妄图刁难执法民警,依赖其所谓的“权利”来逃避法律责任;[4]另一方面,因为对法制建设的片面认识,当今一些社会群体中产生了畸形的权利意识,[5]在面对警察执法时,潜意识地认为这是对自身合法权利的侵犯,而采取一些过激的行为企图躲避对自身不利的后果。

轻微暴力妨碍警察执法多发的另一个深层次原因是违法成本低。此类案件中侵害主体往往没有被严惩,因而助长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也让一些法制意识淡薄的群众盲从效仿,在实施不法行为时根本不考虑后果。以都匀市“1·17”案件为例,本案中处警民警在勘察交通事故现场的调查取证过程中,告知货车驾驶员需要暂扣其车辆配合调查,当事人吴某不仅不配合,还对民警采取推搡、辱骂阻碍执法行为,导致处警民警右手无名指骨折,最终公安机关却只对吴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而没有严惩。此类肆意践踏民警个人尊严挑战国家法律底线的案件屡禁不止,根源在于以往的违法行为成本低,造成妨碍执法行为多发、突发,极大增加了执法难度。

2.警察执法权威降低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就形同虚设”。[6]法律尊严的树立离不开警察执法权威,而警察执法权威的下降使得执法对象漠视国家法律尊严,因而采取各种轻微暴力的方式企图逃脱法律制裁维护自己的私利。在新世纪以来一些案件中,警察亮明身份后,一些人甚至叫嚣“打的就是警察!”,[7]此类案件的发生说明法律威慑力难以发挥其应有作用,警察执法权威也趋于弱化。此外,警民关系建设的缺失使得公众缺乏对民警的认同和支持、民警职业倦怠导致工作热情下降、工作理念偏差等消极后果也都导致了警察权威的下降。[8]

二、轻微暴力妨碍执法的徒手防卫控制使用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使用现状

针对轻微暴力方式实施违法犯罪的处置措施,笔者查阅《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警械武器使用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戴使用枪支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等武力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发现,只有公安部2010年发布的《规程》作出了规定,即对正在以轻微暴力方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尚未严重危及公民或者公安民警人身安全,经警告无效的公安民警可以徒手制止,情况紧急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徒手制止。应当说,《规程》已经为公安民警徒手制止轻微暴力妨碍执法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现实执法过程中,民警徒手制止轻微暴力妨碍执法的情况并不令人满意。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

1.民警受制于多种约束因素,不敢使用

处置轻微暴力妨碍执法时大部分民警不敢使用徒手防卫与控制技术是当前执法过程中一个严重问题(表4所示)。在样本数据中,当民警遇到轻微暴力妨碍执法行为时,有34%的民警选择全程打开执法记录仪,呼叫增援;20%的民警选择拉开安全距离,不使用武力制止;甚至有25%的民警奉行“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原则,任由对方侵害;只有16%的民警倾向于使用警械制止,而使用徒手防卫控制技术的仅占总样本的5%,可见民警应对轻微暴力妨碍执法主流的处置措施是相对消极的。从总体分析,民警在执法中遭遇着信心危机,[1]102-105因为轻微暴力妨碍民警执法现象屡禁不止,导致民警自身执法的勇气和信心缺乏,进一步给执法带来困境。

表4 民警应对轻微暴力妨碍执法处置倾向统计表

2.民警对徒手防卫控制的情形和时机认识不全面、不准确,对控制防卫技术技能掌握不扎实,不会使用

民警在处置轻微暴力妨碍执法时存在的另一个突出问题是徒手防卫控制技术使用的程序不正确、时机不恰当、技术动作不合理、不规范,部分民警对使用武力的相关法律法规掌握欠缺,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不按照可以使用武力的法定情形处置、对有明确程序要求的执法行为却不按照法定程序执行的问题。调查结果显示,27%的民警对可以使用徒手防卫控制技术的法定情形了解模糊,26%的民警对使用徒手防卫控制的法定程序了解模糊,19%的民警只掌握切别摔、锁喉摔、抱腿顶摔等主动抓捕技术和拳、腿、肘、膝等攻击技术,不会使用防卫技术,更没有掌握反袭控制技术和解脱技术,在执法中对法律赋予的防卫权执行力不够。[9]此外22%的民警对徒手防卫控制技术使用的时机把握不清,往往反应过来后,已被不法侵害,丧失了使用徒手防卫控制技术的最佳时机;另有6%的民警对徒手防卫控制技术缺乏基本掌握(见表5)。

表5 民警徒手防卫控制使用存在问题统计表

(二)原因分析

1.追责风险大,民警有顾虑

以往确实有一些案例,因处警民警过度执法,不讲行政比例原则而受公众诟病,引发负面舆情,导致涉事警方十分被动,公安机关往往不得不通过处理涉事民警来平息舆论。但也有部分民警在处警时因遭到妨碍执法使用徒手防卫控制技术处置,结果不慎造成对执法对象的伤害,引发了追责风险,使得民警对徒手防卫控制技术使用持消极态度。在太原“12·13”案件中,民警在处警时要求嫌疑人出示身份证遭其拒绝,考虑到现场群众人数众多,遂决定将相关人员带回派出所进一步调查,结果在口头传唤相关人员时遭到嫌疑人亲属周某的阻拦、抓挠、撕扯、缠抱,民警口头警告周某,但其始终不肯放手,一度僵持后民警再次警告无果遂徒手将周某制服,随后周某被抬入派出所值班室身体出现异常,经抢救无效死亡。诚然本案中民警存在徒手防卫控制技术使用不当的情况,但民警徒手制止周某是以警察的身份在执行公务的行为,然而涉事民警最终却被判处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滥用职权罪。本案中涉事民警不但自身承担了刑事责任,更让整个公安队伍面临着空前的舆论压力,伤害了民警的执法积极性,面对轻微暴力妨碍执法,民警对使用徒手防卫控制技术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所顾虑。根据调查结果反馈,民警针对轻微暴力妨碍执法消极作为的原因中,“受其他案件影响”和“涉警负面舆论压力大”分别占到了20%和18%,“害怕追责”占比则达到23%,“不敢用”成了民警最多的声音(见表6)。

表6 民警处置轻微暴力妨碍执法态度消极原因统计表

2.执法环境不容乐观,涉警舆论压力大

近几年来,经常发生这样一些案例,警察在执法现场只要使用徒手防卫控制技术处置,违法犯罪行为人便高喊“警察打人啦”,企图通过这种途径遮掩自身违法犯罪行为,转移围观群众的注意力,把自己塑造成“被强权欺凌”的弱势形象。

随着社交网络和自媒体平台的兴起,媒体影响力进入“去中心化”时代、媒体关注点进入“丑警时代”、舆情环境进入“大众麦克风时代”,[10]一些不负责任的媒体和个人为博流量,不惜歪曲事实、搬弄是非,传播剪辑处理过的丑化警察形象的音像资料,更有别有用心的境外势力和反华组织在互联网上大肆抹黑、丑化公安队伍,误导了不了解真相的群众,一旦警察在现场处置环节出现了容易引发误解的状况,往往要面临巨大的舆论压力,这严重损害了民警的执法积极性,部分民警甚至产生了“处警恐惧症”。[11]从“跪地式执法”到“奔跑式执法”,被舆论挟持下的民警,职业与法律的尊严受到了严重挑战。

3.徒手防卫控制课教学内容与实战脱节

徒手防卫控制是警务实战技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警务实战技能培训作为公安民警“三个必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公安院校学历教育和公安民警在职培训中占有很大比重。当前徒手防卫控制课程主要内容包括:戒备姿势,拳腿肘膝等基本反击技术,格挡等防守技术,滚翻、倒功等失衡保护技术,切别摔、锁喉摔、抱腿顶摔等基本控制技术。教学内容陈旧、老化,存在重攻击轻防守、重单警轻协同,重主动抓捕轻反袭控制,重解脱轻解脱控制,重动作要领轻使用情形、使用程序的教学,导致民警掌握的徒手防卫与控制技术不管用、不够用、不适用。

三、解决对策及建议

(一)制定《公安民警现场处置违法犯罪行为执法手册》活页书

目前各地公安院校学历教育、在职民警培训开设的徒手防卫控制课程中对轻微暴力妨碍执法的教学尚处于起步阶段。公安部政治部、各公安院校出版的徒手防卫控制教程针对这一问题涉及有限,使民警在遇到该类案件时不知道该如何应对与处置。以公安部2006年出版的《警务实战基础训练教程》为例,书中徒手防卫控制技能部分,围绕基本姿势、攻防技术、抓捕技术等多个方面展开阐述,以主动抓捕技术为主,未涉及到处置轻微暴力妨碍执法的相关技术。其他教材,在技术分类标准上和前者有所不同,但在具体教学内容上大同小异,虽然有些教材建设性地提出了“对消极抵抗者的控制技巧”,但整体上较为笼统,仍需要进一步细化。笔者认为,公安部政治部应设计《公安民警现场处置违法犯罪行为执法手册》活页书,结合实战中的成功处置案例,归纳常见警情和处置措施,细化到每一种执法情形下应采取的处置措施,包括遇到轻微暴力妨碍执法时规范的徒手防卫与控制使用技术,从而提高民警执法的规范化水平。当执法环境发生变化或有新的案情出现时,及时归纳分析,提出相应的处置措施,增加、删减或修正活页书内容,为民警的执法规范化建设提供教材保障。

(二)进一步开展武力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培训

当前,对民警法律意识的培养已引起了各地公安机关的重视,但在民警武力使用法律法规层面缺乏针对性的培训。因此应当以专题讲座、专题培训的形式开展民警武力使用的法律法规培训。培养民警武力使用的程序意识,使民警扎实掌握不同层级武力使用的法定情形,切实解决民警武力使用的困惑,避免在实战中因不清楚使用程序、使用情形、使用时机而不敢使用武力处置的问题。例如,在遭遇被执法对象推搡、拉扯的情况下,根据《规程》,民警应采取口头警告,警告无效后果断采用切别摔控制或压臂控制等徒手防卫控制技术进行处置。若执法对象拒不配合,升级暴力侵害行为,由推搡、拉扯升级到拳打、脚踢等危害民警人身安全的严重暴力行为,民警经警告无效,命令无关人员躲避后,可果断使用催泪喷射器或警棍等警械依法处置,避免因不敢使用武力而陷入“打不还口、骂不还手”的尴尬境地或者做出全程打开执法记录仪,呼叫增援的无奈之举。

(三)紧密结合执法实践完善徒手防卫控制课程内容、注重简单实用、合法有效

针对当前徒手防卫控制课教学内容陈旧、老化,徒手防卫控制技术与实战脱节等问题,应尽快加强新技术研发以完善徒手防卫控制课程内容。当前徒手防卫控制课程的教学培训内容普遍以公安部2006年出版的《警务实战基础训练教程》为大纲,其内容老化、技术陈旧,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警务实战的需要。因此应在多警协同、反袭控制、解脱控制、应对轻微暴力行为、消极性抵抗行为及顽强抵抗行为等角度开发新技术。例如,当需要对执法对象进行带离时,执法对象实施紧抱身边固定物体不松手或收紧双臂等消极性抵抗行为,大部分处警民警不知所措,不知道如何应对,陷入与执法对象僵持的局面;还有部分民警为达到带离目的使用蛮力强拉硬拽,不但有导致事态升级的风险,又极有可能对执法对象造成人身伤害。针对此类情形,应当教授民警采用触压下颌骨角、舌下神经、眶内神经等压点控制技术来达到带离执法对象的目的,满足民警在实战中的需要,解决民警徒手防卫控制技术不管用、不够用、不适用的问题。

(四)改革创新徒手防卫控制教学训练模式

当前徒手防卫控制技术教学多以教授单一的徒手防卫控制动作技术为出发点,配手均以“摆拍”的形式任由抓捕手控制,这种模式化的训练,不考虑被控制对象的身体形态、反抗程度、抓捕环境,使民警习惯了“摆拍式”的抓捕技术,一转到瞬息万变的实战环境中,若嫌疑人做出反抗动作,或抓捕时机、抓捕环境发生变化,便会捉襟见肘,不会使用。要真正解决民警不会用的问题,就要改革当前单纯“模仿式”的徒手防卫控制教学模式,应考虑到不同控制环境、控制时机、反抗程度、体格差异等因素对徒手防卫控制技术使用的影响,教会民警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对应的一整套体系化的徒手防卫控制动作而不再是以往的非系统化的单个动作。此外还可以结合其他先进的教学方法,如案例再现教学法、MOOC的“3自主+1集中”训练模式,[12]丰富教学手段,真正解决民警不会使用徒手防卫控制技术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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