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文化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8-2019年度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2019-12-09 12:53
影剧新作 2019年1期
关键词:管理中心江西申报

江西文化艺术基金面向社会受理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并实施监管。根据《江西文化艺术基金章程》,结合《江西文化艺术基金一般项目资助和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南。

一、资助对象

本项目资助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政治导向,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反映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唱响爱国主义主旋律,坚定文化自信,体现中国精神,展现江西地域文化特色的舞台艺术作品创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深入生活、扎根人民,表现人民的伟大实践、时代的进步要求,彰显信仰之美、崇高之美,有筋骨、有道德、有温度,为人民喜闻乐见的舞台艺术作品创作;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具有较高审美价值、艺术品位和艺术个性,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的舞台艺术作品创作。

(一)已经完成项目策划、剧本创作等前期工作,且在2019年2月1日前未安排正式首演的新创作大型舞台剧。

(二)在2014年1月1日 至2019年2月1日之间完成创作并演出的,深受人民群众喜爱的优秀原创小型剧(节)目和作品。

重点资助围绕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的作品创作;重点资助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的现实题材创作;重点资助戏曲、民族歌剧等艺术形式;加大对基层院团,尤其是县(区)文艺院团和社会力量的资助力度。

二、资助范围

(一)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包括: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儿童剧、杂技剧、木偶剧、皮影戏、小剧场戏剧、交响乐或其他体裁大型音乐作品、民族管弦乐、曲艺(长篇、中篇)和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的旅游演艺形式。

(二)小型剧(节)目和作品包括:小戏曲、独幕剧(含戏剧小品)、小歌剧、小舞剧、音乐(含独奏曲、重奏曲、室内乐、民乐小合奏、歌曲、合唱)、舞蹈(含单人舞、双人舞、三人舞、群舞)、曲艺短篇(含曲艺小品)、木偶剧、皮影戏、杂技等。

三、资助额度

依据申报项目的艺术门类、规模体量、成本投入等因素,同时参考申报主体制定的项目预算,按照以下标准核定资助资金。

(一)大型舞台剧和作品资助额度:戏曲、话剧项目不超过180万元;歌剧、舞剧、音乐剧项目不超过280万元;儿童剧项目不超过80万元;杂技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木偶剧项目不超过70万元;皮影戏项目不超过40万元;小剧场戏剧项目不超过50万元;交响乐或其他体裁大型音乐作品、民族管弦乐项目不超过80万元;曲艺(长篇、中篇)项目不超过40万元;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的旅游演艺项目不超过70万元。

(二)小型剧(节)目和作品资助额度:小戏曲、独幕剧、小歌剧、小舞剧项目为16万元;戏剧小品项目为8万元;独奏曲、重奏曲、室内乐、民乐小合奏和合唱项目为12万元;歌曲项目为8万元;单人舞、双人舞、三人舞项目为8万元,群舞项目为16万元;曲艺短篇(含曲艺小品)为8万元;杂技项目为12万元;木偶剧项目为16万元;皮影戏项目为12万元。

四、资助方式

(一)对立项资助的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80%,资助编剧、导演、音乐、舞美、排练等环节;完成规定演出场次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20%的资助资金。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资助项目结项验收时的演出场次要求为:

1.戏曲、话剧、小剧场戏剧原则上不少于10场;

2.儿童剧、木偶剧、皮影戏、曲艺(长篇、中篇)等原则上不少于20场;

3.歌剧、舞剧、交响乐、民族管弦乐原则上不少于5场;

4.音乐剧、杂技剧原则上不少于10场;

5.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的旅游演艺形式原则上不少于20场。

(二)对立项资助的小型剧(节)目和作品,签订协议后全额拨付,主要用于作品的修改提高。

五、申报条件

(一)本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单位或机构。申报项目的单位或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16年2月1日前在江西省内同级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单位或机构。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登记、注册时间可与改革前连续计算。

2.对申报项目依法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3.申报项目的主创应以本省人才为主,省外邀请主要创作人员原则上不超过2人。

4.申报主体应具有稳定的演出团队。

5.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由其中一家单位或机构作为申报主体,并由主要合作方在《江西文化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8-2019年度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申报主体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创作能力确定申报项目数量,在2018-2019年度合计不超过3台;已获得国家艺术基金舞台艺术创作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本项目。

六、申报时间

本项目从2019年2月1日起开始申报,至2019年3月31日截止申报。江西文化艺术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在申报期内受理项目申报,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逾期不予受理。

七、申报程序

(一)申报主体在规定的申报受理期内,登陆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官方网站(http://dct.jiangxi.gov.cn/),下载并按要求填写《江西文化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8-2019年度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

(二)申报材料邮寄至管理中心。

(三)管理中心将对申报项目进行核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提供申报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四)对申报主体寄送的申报材料,管理中心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且不退还,请自行备份底稿。

八、申报材料

(一)《江西文化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8-2019年度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

(二)同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应特别注明。

(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四)2017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支出决算表)和2018年12月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五)申报凡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涉及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重大决策过程的题材或较多地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须提供设区市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六)申报项目的剧本或剧目若为改编作品、移植作品,须提交作品原著和作品的改编权、移植权授权协议书复印件。

(七)申报项目须提交外请的外省主创人员合作协议书复印件。

(八)申报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资助项目的,须提交已经完成的剧本及相关的导演阐述、舞美、灯光、人物造型、服装设计图或草图、音乐小样及其乐谱等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申报舞剧资助项目的,须提交部分舞蹈编排视频;申报杂技剧资助项目的,须提交部分节目编排视频;申报交响乐和民族管弦乐资助项目的,须提交艺术构思、部分音乐小样等文字、音像资料。

(九)申报小型剧(节)目和作品资助项目的,须提交配有字幕的完整作品演出视频;申报小戏、独幕剧、小歌剧、小舞剧、曲艺短篇(含曲艺小品)、木偶、皮影资助项目的,须提交作品剧本;申报独奏曲、重奏曲、室内乐、民乐小合奏资助项目的,须提交作品完整乐谱;申报合唱、歌曲资助项目的,须提交作品歌词和完整乐谱。

(十)申报材料打印10份装订。申报材料为文字材料的,要求统一用A4纸型双面印制,装订成册,并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申报材料中的照片,尺幅应为8-10寸,夹在文字材料内(无需装订)。申报材料为照片和音频、视频文件的,须提供电子文件,音频文件的格式应为WAV或MP3,视频文件的格式应为MOV、AVI、FLV或MP4。申报的文字材料和照片、音频、视频等文件的电子文件均拷贝在U盘上,随申报纸质材料一并寄到管理中心。

(十一)申报材料应于2019年3月31日前报送或邮寄至江西文化艺术基金管理中心(江西省艺术研究院),以邮戳或交寄单为准。邮寄地址:南昌市青山湖区江大南路132号,邮编:330029,联系电话:0791-88393081, 0791-88370062。 需 注 明“申报材料”字样。

九、签约实施

(一)确定申报项目为立项资助项目后,管理中心将与申报主体签订《江西文化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江西文化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8-2019年度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作为协议书附件,具有同等约束力。

(二)申报项目立项后,申报主体应同意按照江西文化艺术基金安排,参加江西文化艺术基金组织的出版、展演等公益性活动。

十、监督验收

(一)资助项目应由项目主体于2020年12月31日前提出结项申请,并提交完整结项材料。如确需延期完成,须于2020年9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未完成结项验收前不得申报下一年度同类资助项目。

(二)管理中心将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进行结项验收。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申报主体应及时将获得立项资助的信息告知各合作方,负责在实施过程中与各合作方的协调,并作为责任方接受审计和监督。

(三)申报主体要保证申报项目在申报及后续实施过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侵犯,申报主体依法承担全部责任。对于申报主体与第三方的纠纷或争议,江西文化艺术基金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四)申报主体有以下情形的,管理中心有权对该项目重新审核,并依据其严重程度分别或同时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以及三年内暂停申报主体申报资格等相应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机构责任:

1.申报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等与《江西文化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的约定存在重大差异;

3.申报主体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违反《江西文化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等情形;

4.申报主体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十一、其他

(一)未经管理中心书面同意,实施主体不得自行安排资助项目作品的演出、宣传或出版活动。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上述活动并且应在相关材料显著位置注明该项目为“江西文化艺术基金资助项目”。

(二)资助项目结项验收时,申报主体应按要求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

(三)管理中心对本指南拥有最终解释权。

(四)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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